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
秋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标准答案

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
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4、
答:
(1)乙以无因管理找甲支付支出的相应费用,理由成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
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
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
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
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
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某甲租住某乙房屋,到期后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1年。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和超越代理权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无权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
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
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B:卖给乙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参考答案:B10:[判断题]如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参考答案:正确12:[论述题]王某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王某购买照像机一部。
两月后,王某回国,带回照像机,价值3000元,送至陈某家。
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收。
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何种关系调整?由于陈某死亡,需要发生何种情形,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照像机假设陈某未亡,王某在日本未买到照像机,但考虑到陈某家缺一台电视机,于是购回一台电视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又假如王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照像权,陈某有无权力拒收,为什么?参考答案:答: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陈某死亡的;(2)被代理人陈某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陈某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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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民法分论》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1.A. 地上权2. B. 典权3.地役权4.留置权2、甲到乙餐厅就餐,被邻桌的丙扔来的盘子砸到头受伤,如果在本案中乙无过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甲只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甲可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甲可对乙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下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1.劳动局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2.行道树折断致人损害3.坏境污染致人损害4.核设施致人损害4、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后扬长而去,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倒向旁边,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2.应由甲和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3.应由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4.应由甲、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1.产品责任2.建筑物隔置物脱落致人损害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6、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是所有权继受取得3.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是所有权继受取得4.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是所有权继受取得7、某公司为安装下水管道,在马路一侧挖沟,并于夜间在沟边设置了警示灯。
一日,因电线老化导致警示灯熄灭,恰有甲夜间骑自行车逆行途经此处,摔入沟内并受伤。
甲遂向该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使甲有过错,也不负任何责任2.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害是甲不慎所致3.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安装公司对于电线短路有过错。
而行人逆向行驶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过错4.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安全警示电灯的电线短路属于意外事件8、张红将自家病猫带到兽医李某处医治,治疗好后医疗费100元,张红不愿支付,李某遂将猫扣下,告诉张红,如果10天内不交100元钱,就把猫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048]【请选择作答,多做零分,请务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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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举例:去买青菜,买一斤称8两,就是侵犯公平交易权。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2.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3.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马某的要求?如果马某2011年3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可以?若可以是多少?
五、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已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5 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323 《刑法分论》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专业:法学 2019年3月课程名称【编号】:《刑法分论》【0323】 (A)卷大作业满分:100 分案例分析与辨析题(共五题,每题50分,从五题中至少选择两题进行回答,超过两题的以得分高的两题计入总分)1.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2.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0322]《民法分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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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民法分论》答案XXX的课程考试试题卷B共有按份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甲有所有权,乙和丙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甲在乙的房屋上方架设悬空水管方便自己使用山泉水。
乙认为如果水管破裂会使房屋漏水,请求甲将水管移走,但甲认为乙房屋上方是空气,并非为乙所有,且现在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拒绝移走,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单项选择题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说法是属于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是在登记时。
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甲的渔船与船桨。
在甲、乙、丙共同修建的楼房中,乙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与乙约定租赁乙的房屋居住20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了6米,导致邻居丙的房屋采光遭受严重影响。
对此,丙可以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
1.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先通过丙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只有在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XXX承担保证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此段。
3.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详细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4.预告登记是为了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5.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而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6.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149]《民法总论》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149]《民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dece69602b160b4e767fcfba.png)
D、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只有经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有关监护制度正确的是()。
三、名词解释题(共5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我国民法的渊源(解释概念并简要列举我国民法渊源)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答题(共2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请回答我国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在具体分类中阐明概念并各举一例以作说明。
四、1、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如下: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有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非表示行为指事实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处分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司法解释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确认为生效合同。
民法分论选做作业

《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当事人如果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
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
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券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第二,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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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西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3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谈谈您对我国征收制度概念和特征的理解。
2、谈谈您对添附制度的理解。
3、请回答抵押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4、请谈谈您对保证方式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理解以及保证期间的理解。
5、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谈谈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
3、答: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