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银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银行与企业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银行与企业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甲方(委托方):[银行名称]地址:[银行地址]联系电话:[银行电话]法定代表人:[银行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代理方):[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企业电话]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服务网络;乙方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和能力。
为规范双方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范围及权限1. 甲方委托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咨询、介绍、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3. 乙方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经营场所内,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其他活动。
二、代理期限本协议的代理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代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应提前[具体期限]协商并续签协议。
三、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有权对乙方的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业务流程、销售行为、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2)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保险产品的种类、价格、销售政策等。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业务报表、客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2. 义务(1)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保险产品资料、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
(2)按照约定的代理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对乙方在代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代理手续费收入。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支持和帮助。
保险代理合同10篇

保险代理合同10篇保险代理合同1编号:委托人 (甲方)代理人 (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代理范围: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文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保费和手续费结算: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三、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是指除保险公司内部保险代理人以外,有保险代理资格的自然人在保持其他法定职业的同时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专业素质,保证履行代理工作中的诚信、公正和客观等原则。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兼业代理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兼业代理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将代理行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提供自己的代理证明材料。
第八条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和更新保险业务知识,及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九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保险代理费用和遵守业务规则。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政策、规定和产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履行代理工作的义务,妥善处理投诉和争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备案登记,并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合法稳定的职业身份,不得从事与兼业代理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与兼业代理的合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兼业代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代理资格等措施。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模版(已修改)

**银行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编号:营业地址:**市赣江邮政编码: 341联系人:电话:0797-8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上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一、总则为了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促进保险业务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二、代理权限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险种和项目:(乙方经授权代理的险种和项目在括号内“√”,未经授权的险种和项目在括号内打“×”)业务险种:1、企业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保险()3、安装工程保险()4、货运保险()5、船舶保险()6、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如:林权保险]()7、责任保险()8、机动车辆保险()9、建筑工程保险()10、健康保险()11、人身意外伤害险()12、长期寿险()代理事项: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由甲方出单并收取保险费()2、代理收取保险费()一、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宣传资料,并依照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变更条款内容。
四、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建立转委托代理保险关系。
三、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行政区内代理保险业务。
四、代理期限一、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均无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且对本合同无任何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委托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兼业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吉林省行政辖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1、机动车辆保险;2、货物运输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资料以及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3、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实务规程,及时上交各种单证和当日保费收入。
4、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上述资料。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改动或对外提供。
5、乙方有权在授权代理范围内和代理权限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6、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保险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代理保险业务,对甲方与保户签订的保险合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纠纷由甲方与保户自行解决。
7、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乙方应认真履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向客户送交保险单证、保费收据,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8、乙方在与甲方终止保险代理关系后,须与甲方完成各项交接手续,移交所有代理保险费和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保险代理委托书》以及借用甲方的其他物品。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诺赔付或拒赔。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代理。
11、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涉及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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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按照甲、乙双方省级公司、省分行已经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立代理关系
甲乙双方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按照《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权限:乙方在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2、代理地域范围: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所辖网点
3、代理方式:甲方根据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通过自身营业网点为甲方代理销售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产品。
4、代理险种、代理手续费率:
三、保险资金管理及帐务核对
1、甲方在乙方开立代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资金结算户,归集乙方网
点代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保险费。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采取首期现金收缴形式。
期缴的续期保费、退保以及
保险金赔付等业务须经过甲乙双方另行签定“代收代付业务协议”后,乙方方可为甲方代理。
3、乙方代理网点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将当日保险费收入存入甲方在和平支行开立的代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资金专户。
4、每月_25—日双方保费收入资金对帐工作由甲方与结算行进行。
5、操作实务按甲乙双方省分行和省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四、手续费结算
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代理手续费,具体结算日期为每月的20日
2、代理手续费按甲方实际承保保费乘以约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
以人民币支付。
3、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并按时于每月结算日转入
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帐号:10121042001156855000000001
收款单位: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为乙方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提供保监会有关批复文件,及时向乙方签发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2、在乙方开立保险费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乙方代理保险业务收取的保险费资
金结算。
3、负责提供委托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条款、实务流程、相应的业务单证、费率、宣传资料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等, 上述内容如有调整和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更换。
4、免费为乙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
5、及时与乙方进行有效单证、资料的交接登记。
6、每月按时与乙方结算当月保险费和代理业务的月度单证核对工作。
7、负责核保及出具保险单,承担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产生的保险责任和理赔工作,并确保乙方代办的保险发生的保险事故理赔及时、服务优惠。
8、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每月按时向乙方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9、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代理的各项业务,均合法合规且已报经管理部门批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
2、按规定将保险兼业许可证及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3、应妥善保管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 按协议约定将收取的投保单等资料与甲方进行交接登记。
4、按时与甲方结算当月保险费和代理业务的月度单证核对工作,并将代收的保险费按时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5、乙方指定中间业务部(或公司业务部)负责本协议的代理事项的管理与执行。
6、乙方不承担甲方与其他代理人、甲方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及时与甲方结算手续费。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任何一方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类业务合作。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事项,可提交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议,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协商的意见执行。
八、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限为壹年。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者补充应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
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公司辽宁分公司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