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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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质押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质押监管仓库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多元化,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其中,质押监管业务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

在质押监管业务中,仓库是承担存储质物的重要机构之一。

因此,建立完善的质押监管仓库管理制度,轻松达到监管目的,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双重利益。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是针对质押监管环节中管理质押监管仓库的行为和规范进行的制度。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质押监管业务中的仓储管理环节,具体包括:•质物入库与验收:包括仓储管理人员对质物的质量、数量、种类、尺寸、质保期等要素进行验收核对;•质物质押与解押:包括仓储管理人员对质物的出入库管理、质物信息维护以及对解押请求的审核与处理;•质物存储与保管:包括质押监管期间质物的日常保管、安全、维护与管理;•质物监管与监察:包括监管人员对质物的监管、检查和报告。

三、管理要求1. 仓库管理组织要求质押监管仓库应当是经过认证的专业化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机构。

仓库管理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全程留痕,并配备专业人员。

2. 质物管理要求质物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和仓库管理方要求的合法质物。

质物的入库验收应当有财务、盖章等记录,所有验收单据应当完整无缺,各项信息应当与实物相符。

对于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质物应当及时通知存款人或质权人并妥善保管。

质物的质押管理应当规范操作,精细管理,核准解押时应当对质物进行仔细检查,核对相关单据并记录质物出库情况。

质物的保管要求防火、防盗、防爆,保持干燥、通风、安全,并严格按照存储条件,制定清晰明确的质保期。

3. 人员管理要求仓库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一套人员培训制度,确保员工熟练掌握质押监管业务的规范流程和管理要求。

所有参与质押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机密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4. 内部控制要求仓库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仓库的各项业务能够有效的实施。

仓单质押_V1

仓单质押_V1

仓单质押情况的了解一、仓单质押相关概念(一)仓单定义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了仓单的概念:“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第385条规定了仓单的给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在业务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

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存货人的提货凭证。

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本文所指仓单即是这种普通仓单。

(二)仓单质押定义仓单质押,就是以仓单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质权的质押制度,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仓单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项下仓储物优先受偿。

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相关情况目前可以依法经营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此外,虽法律不允许担保公司从事贷款业务,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以理财之名变相从事贷款业务。

(一)担保公司1、担保公司的审批机关根据2010年3月8日公布实施的(2010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一般为“金融服务办公室”)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要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实施细则以作出规定。

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成立担保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比较高,欠发达地区注册资本要求相对较低。

例如,在上海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而宁夏则仅要求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交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交行承办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承办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行是指为授信申请人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交行各级境内机构,授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并经承办行认可,如为分公司,应当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交行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四)近三年连续赢利,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五)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质押监管仓库管理制度,质押仓货物出入库与安全管理制度

质押监管仓库管理制度,质押仓货物出入库与安全管理制度

XX物流有限公司质押监管仓管理制度目录一、目的 (2)二、适用范围 (2)三、仓储管理制度 (2)(一)仓储职能 (2)(二)职责分工 (3)四、出入库管理制度 (4)(一)管理原则 (4)(二)作业流程 (5)五、监管制度 (8)(一)业务流程...........................................六、单证管理.............................................七、安全管理制度 (8)(一)安全巡查 (9)(二)消防安全 (9)(三)用电安全 (10)附件:出入库流程图表 (11)一、目的为规范货物进、出、存的仓库操作管理,确保货物库存安全和仓库条件符合货物仓储要求,特制定如下仓库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供仓库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二、范围本标属于XX物流XX质押仓库管理制度并对管理作业作出规定,包括仓管总体要求、管理员原则、仓库规划与物料卡管理、库房与工具管理、货物入库制度、货物出库制度、仓库安全管理。

三、仓储管理制度(一)仓储职能仓管员是做好各类仓单、质押物收、发、存等仓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部门在负责同仓管部门进行配合作业时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仓库管理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熟能生巧地掌握计量,衡量,测试用具和仪器的使用;掌握分管物资的货物特性,品质标准,保管知识,作业要求和工艺流程;掌握仓库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适应仓储自动化,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不断提高仓储的管理水平;了解仓库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要求,督促设备维护和维修。

(二)职责分工仓库管理员应该认真贯彻仓库保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法规法律,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热爱仓库工作,具有敬业精神。

严格遵守仓库管理的规章和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做好物品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和出库发运工作。

严格执行各项手续,保证账物相符。

具体如下所示:1.仓库管理规划(1)熟悉仓库的结构,布局,技术定额。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7-2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工作内容和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控制仓单抵押的风险;
7-3责任范围具体如下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7/7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责任范围
备注
财务部
审查借款人申请
审查放款额度/确认协议签订完成确认到期还款/确认费用到帐
核实质押物出仓信息
核实保证金或新质押物
向银行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并确认放货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项次内容页次
目录1
修订履历2
一目的3
二适用范围3
三指导原则3
四管理规定3-4
五操作流程5
六作业细则6
七责任范围6-7
八附件7
核准
审核
制作
发行单位:
保税物流事业部项目一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2/7
※※修订履历※※
版次
PDCN NO
修订页次
8-4库存报表(质押)
8-5仓单质押管理放货审批表
可异动数量,质押库存表反应的是监管模式须按质押管理程序异动的货物数量,以
此避免客户将两种类型的库存数据混淆,延误出货;
4-7仓库质押库存报表除按4-6单独列明外,还必须根据客户货物特性,列明质押货物
的生产日期、出资银行、存放堆位等,以方便区分,避免造成出货延误或错误;
4-8客服员接收到客户对仓单质押的货物《出货通知单》后,还须取得监管方出具的《
六、作业细则
6-1财务接收到借款人出仓申请时,须审查申请资料,核实帐户保证金情况或与仓库核实新的
质押物实物信息;
6-2仓库根据财务要求,对借款人新的质押物实物数据和生产日期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财务;

仓库出质押监管理制度

仓库出质押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仓库出质押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规范出质押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的出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第三条出质押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出质押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出质押申请流程:1. 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仓库提出出质押申请,并填写《出质押申请表》;2. 仓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3. 仓库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4. 审批通过后,仓库与使用部门签订《出质押合同》。

第五条出质押审批权限:1.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仓库经理审批;2. 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 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由总经理审批;4.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出质押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出质押物品的管理:1. 仓库应设立出质押物品专库,实行专人专管;2. 出质押物品应进行标识,明确出质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3. 出质押物品的出入库、使用、报废等环节,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出质押物品的监督:1. 仓库每月对出质押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2. 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出质押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仓库;3. 仓库应定期对出质押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出质押物品的安全。

第八条出质押物品的返还:1. 使用部门在使用完毕出质押物品后,应及时将物品返还仓库;2. 仓库在收到返还的出质押物品后,应进行验收,确认物品完好无损;3. 验收无误后,双方在《出质押合同》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仓库、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仓库、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出质押物品的用途。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仓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仓单业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仓单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仓单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仓库、仓单承兑商、交易所、仓单注册结算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仓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密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四条仓单业务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风险管理,推动仓单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仓单发行管理第五条仓单的发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申请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并按照仓单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对其所持有的货物实施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仓单发行机构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众进行及时和真实的信息披露,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第八条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仓单发行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仓单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仓单发行业务进行自查和审核,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三章仓单使用管理第十条仓单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与诚信的原则,使用仓单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一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使用仓单,不得违法乱纪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仓单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仓单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换、虚假报告或者篡改仓单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仓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处,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仓单结算管理第十六条仓单的结算应当合法合规,结算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资质和条件。

第十七条仓单结算主体应当制定完善的结算制度和流程,确保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仓储公司仓单管理制度范本

仓储公司仓单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仓储公司仓单管理,保障仓储业务的顺利进行,确保货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仓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合同签订、仓单开具、货物进出库、仓储保管、仓单变更、仓单注销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货物安全、提高仓储效率。

第二章仓单的签订与开具第四条仓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仓单的相关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储存期限、仓储费用等。

第五条仓单由仓储公司开具,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仓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仓单编号;(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三)仓储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四)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五)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六)储存期限;(七)双方签字盖章。

第六条仓单开具后,双方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变造。

第三章货物进出库管理第七条货物进出库应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和仓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应查验货物,确认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与仓单相符。

第九条货物出库时,客户应凭仓单办理手续,仓储公司应核实客户身份,确认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与仓单相符。

第四章仓单变更与注销第十条仓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仓单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储存期限、仓储费用等。

第十二条仓单注销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仓单注销后,双方应将仓单归档保存。

第五章仓单保管与档案管理第十四条仓单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仓单,防止丢失、损坏。

第十五条仓单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仓单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仓储公司发现客户或货物存在违规行为,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并要求客户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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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2008/1/23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2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3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3
第五章风险控制4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4
第七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和《仓单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仓单质押”是指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保证金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质押仓单到期前,卖方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九条仓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第十条通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70%。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质押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交易商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第十二条进行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缴付仓单质押服务费和仓单质押财务费:
(一)仓单质押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含)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50元/千克
收取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20元/千
克另行收取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二)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

其中,货
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协议支付给交易商的全部资金;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
日起,至交易商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

第十三条交易商进行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单质押的相关费用,交易商可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也可由交易市场自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第十四条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
第十五条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订立商品购销合同、提交资料、质押仓单的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六条仓单质押业务申请:
(一)交易商欲办理仓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
的《仓单质押申请表》;
(二)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
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十七条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后,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

第十八条订立购销合同:
(一)交易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商品购销合同;
(二)商品购销合同中订明交易市场质押的价格风险警戒线、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购销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交易市场、交易商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指定交收仓库备
案。

第十九条仓单质押生效。

购销合同签订完成后,交易市场将相应交易保证金划转至交易商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
交易账户,仓单质押生效。

第二十条质押仓单释放
仓单质押到期前,交易商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全额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
单》所载商品。

交易市场确认回购货款到账后,办理仓单释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仓单质押延期
(一)仓单质押合同到期前,若该合同规定的质押期少于5个月,交易商可在5个月的总期
限内书面申请续延质押期限。

交易市场审核后给予回复意见。

(二)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延期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
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延期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商品在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下降至质押计算价格的80%,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或补足保证金。

需补交保证金的数额由交易市场核定后通知交易商。

第二十三条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交易商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交易商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
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二)因商品在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下降至质押计算价格的80%,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
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保证金,交易商未按期
执行;
(三)因交易商信誉、债务等原因,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四)严重影响交易市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本制度上一条规定的交易商违约情形,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

处置方式包括:
(一)通过订单交易进行处置,并实现实物交收;
(二)若上述方式不能处置成功,则交易市场以收回质押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为原
则,处置违约质押商品,交易商本身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优先回购;
(三)交易商须配合交易市场处置违约质押商品,按要求及时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第二十六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制度上一条之规定取得的交收货款,将用于抵扣交易商的全额应付货款、交易商进行仓单质押业务需向交易市场缴付的相关费用、质押商品的交易及交收费用以及仓储、保险等费用。

交收货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划至交易商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如交收货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交易市场有权通过交易商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继续进行扣除或要求交易商补足。

第二十七条进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如交易商违约并造成交易市场损失,交易市场有权决定保留法律予以的权利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交易商交易;
(二)代为转让交易商持有的订货合同;
(三)依法追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生效。

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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