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洛政办〔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加强应急、督查、调研、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市政府重要会议讲话等文稿。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四)具体承办或指导办理市政府工作周报。
(五)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七)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九)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指示。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洛政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洛政办〔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1.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研究,重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价格调整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等重大决策行为中存在的随意决策、违法决策等问题。
2.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把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6]35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6日洛阳市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四个全面”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省政府部署、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
为统筹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纲要》)等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目标: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主要任务:(一)加强研究谋划,科学制定《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高起点、高标准研究制定《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进一步明确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总目标、路线图和“施工图”,把《纲要》规定的各项举措更加细化、更加具体化,确保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30日前(二)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工作。
重点抓好《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2个正式立法项目和《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修订)》、《洛阳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3个立法调研项目,积极谋划好2017年地方性立法项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洛政办〔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30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除外商投资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准职责。
2.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核准职责。
3.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审验职责。
4.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复核职责。
6.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职责。
7. 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审核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 将除集中并网外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 将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辖市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外的非跨县(市)其他城建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 将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 将除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1]42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督促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等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评议考核中,坚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管委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情况;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情况;依法规范和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本辖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履行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形象情况;工作创新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标准,重点考核具体履行执法岗位职责情况,依法行政、廉洁行政、规范执法和工作创新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比依据《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附件1)执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基准分扣分制,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洛政办〔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全市性统计资料的发布核准(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洛政办〔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4日洛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2.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 将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具有实训、示范功能和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
2. 将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
3. 将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设立许可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兴办的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省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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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32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
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司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司法局。
洛阳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四)取消组织指导全市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及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机构、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和公证机构、公证员业务活动及公证协会。
管理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及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审核、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
(十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司法局设14个职能科(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信访、保密、档案、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治部(警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党团组织建设。
协助县(市、区)委、政府管理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