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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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唐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条奖励对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可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形式1. 表彰:对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为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声誉的员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通过向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2. 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较好表现,或对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意见并加以改进的员工,给予嘉奖。

嘉奖可通过向员工颁发嘉奖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奖励评定1. 评选方式:奖励评选可由企业内部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开展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评选方式。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公正、公平、严格,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四条奖励公示获奖名单应及时公示,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奖励的权威性。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五条惩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进行惩罚。

第六条惩罚方式1. 训诫: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训诫。

2. 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轻微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扣减奖金等措施。

3. 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清退等措施。

第七条惩罚程序1. 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事故隐患重大的员工,应由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并报批。

2. 通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相关事实和依据通知被处罚员工,并给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申诉和辩解意见。

3. 影响记录: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应在其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关记录,以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参考和处罚的连续性。

第八条惩戒公示惩罚决定应及时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同时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删除多经部分)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填空题: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作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3、本规定本着“抓小防大”“防微杜渐”的思想,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从严考核”的原则,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4、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5、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6、省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生产车间等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8、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9、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发生误操作事故、有人员责任的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一星期内到省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知识试题库(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17年1月)一、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坚持(D)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A、”“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B、“奖惩分明、以责论处”C、以人为本D、“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A),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A、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B、事故性质C、责任划分D、事故赔偿3、事故结案时,(A)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A、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B、安全监察机构C、总经理D、生产副总经理4、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各级(A)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主体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基层企业5、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C)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A、技改费B、检修费C、工资总额D、福利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A)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A、总经理(厂长)办公会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安全第一责任人7、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隐瞒事故的(A)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A、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B、参与者C、执行者D、管理人员8、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A)A、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B、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C、安全生产最高记录奖励制度D、保险赔偿制度9、集团公司每(B)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1/2B、1C、2D、310、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A)。

《中国大唐集团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赏罚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足调换中国大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统干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踊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检查办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并联合《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方法》、《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及负责人业绩考查方法》、《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受办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公司公司职工赏罚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公司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公司,各基层公司(包含多种经营公司)。

第三条本方法用于明确公司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赏、办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方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渎职追责”、“赏罚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舞与物质奖赏相联合、责备教育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联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家产绩优秀的公司、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赐予表彰与奖赏。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和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区分,依照本方法和公司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查和办理。

第七条事故了案时,负责了案的各级有关部门一定审查对有关责任人办理建议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公司有关责任人的办理,事先应经公司公司审查。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赏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方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奖赏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查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赏第十条公司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家产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赏。

受表彰公司、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率原则上不超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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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处理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一)通报批评,5000元;(二)警告,10000元;(三)记过,20000元;(四)降级,30000元;(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一)发生2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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