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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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作者:刘承韪李梦佳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3期[摘要]《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合同解除权因当事人逾期不行使而消灭。

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该条文规定相继经历了数次变动演化,最终形成逻辑严密的相关表述。

对于《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合意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无须进行催告,只要该期限经过,解除权就绝对地消灭。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是否催告均不影响解除权因逾期行使而消灭。

非解除权人进行催告的,合理期限的确定比未催告情形下更短,应综合考虑合同标的和合同类型、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诚信原则来确定合理期限。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效弥补了《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法律漏洞,有利于敦促解除权人及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关键词]民法典;解除权消灭;行使期限;催告;合理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0)03-0064-07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从合同关系约束中摆脱出来的方式之一,是合同交易的例外情形。

为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一定情形下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除法定解除之外,双方当事人也可达成合意,约定当特定事由出现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同时应当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

合同解除权因行使期限届满解除权人未行使而消灭。

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若不加以一定期限限制,解除权人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决定是否行使其解除权,由此导致相对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下来,有失公允。

[1]691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怠于管理权利,另一方面非解除权人基于解除权人长期默示不作为而产生合理信赖,可能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积极措施。

解除权消灭法律后果(3篇)

解除权消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依法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解除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从而使得合同关系得以维持。

本文将探讨解除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

二、解除权的消灭情形1. 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终止。

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权消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

3.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权消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权消灭。

4. 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权消灭合同履行完毕,意味着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解除权随之消灭。

5.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权消灭的情形法律或合同约定了特定情况下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如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

三、解除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 合同关系终止解除权消灭后,合同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 违约责任免除在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下,违约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在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下,守约方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 争议解决程序终止解除权消灭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程序终止。

5. 合同标的物返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将合同标的物返还给对方。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经协商,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

此时,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终止,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结论解除权消灭是指因特定原因导致解除权丧失,合同关系得以维持。

大陆法系合同消灭的形式和注意事项

大陆法系合同消灭的形式和注意事项

大陆法系合同消灭的形式和注意事项
1. 合同履行完毕可真是合同消灭的常见形式呢!就像你吃完饭付完钱,这顿饭的交易就完成啦。

比如说你买了个手机,你付完钱拿到手机,这合同不就圆满结束啦?
2. 合同解除可别小看啊!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走路,突然其中一个人不想走了,那就不走呗。

比如租房合同,要是房东老捣乱,你不就能解除合同嘛!
3. 债务相互抵销也挺有意思呀!就像是你欠我十块,我欠你八块,那咱俩一抵,就没那么多事儿了。

好比咱俩做生意,互有欠款,一抵销不就清了?
4. 提存是个特殊的形式哦!就好像你有个东西要给别人,但那人找不到,你就存起来等他来拿。

比如有人要给你还钱,你却联系不上,他就去提存了。

5. 免除债务可真是一种解脱呢!不就像是人家说不用你还钱啦!比如说你的好朋友说上次借的钱不用还,那不就等于免除啦?
6. 混同可神奇啦!就像自己和自己,还分什么呀。

比如公司把自己的债务给兼并了,这就是混同呀。

7. 合同标的灭失得注意啊!好比你定了个蛋糕,结果蛋糕店着火了,蛋糕没了,合同不也就没法完成咯。

就像海上运输,货物沉了,相关合同不就黄了?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能忽视呀!这就像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有个规则冒出来改变一切。

比如突然出台了个政策影响了合同的执行。

9.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也很关键哟!就跟你们商量好的一样,条件到了,合同就结束咯。

好比说你们约定如果下雨就终止合同,真下雨了,那合同自然就消灭啦。

我觉得啊,了解这些大陆法系合同消灭的形式和注意事项,真的能让我们在合同的世界里少很多麻烦,明明白白地处理各种情况,可重要啦!。

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或其他原因,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解除权并非永久存在,一旦消失,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解除权消失的情形1. 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超过一年的期限,解除权消失。

2. 债权人放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明知债务人违约,但放弃解除权的,解除权消失。

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解除权消失。

4. 其他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事实导致解除权消失的,解除权消失。

三、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1. 合同继续履行解除权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承担(1)债务人违约:解除权消失后,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如债务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违约:解除权消失后,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如债权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解除权消失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解除权消失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5. 诉讼时效中断解除权消失后,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对方予以否认的,诉讼时效中断。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一起了解下吧。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货运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现在是一个讲依据的社会,很多事并不是口头上答应了就可以的,必须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有签订就肯定会存在着合同的解除,有的时候我们以为一些原因不再想履行接下来的合同,就可以试着去解除相关的合同。

那么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带大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之分。

因此,法定解除条件也有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别。

前者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条件,后者是适用于特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

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

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

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

这种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

英美法系采取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

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途径解除合同。

对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明文规定。

总之,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一)

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一)

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一)内容摘要:解除权的消灭直接关系到已为违约或情事所影响的经济关系,应当通过完善催告制度,在没有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解除权时,赋予权利人指定期限,期限届满解除权即消灭;同时权利人的相反行为也应当引起解除权消灭。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消灭催告制度相反行为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因此,合同法建立了合同解除制度,以改变这种局面。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权利,系一典型的形成权,其产生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此称为法定解除权;二是因为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称为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从产生到消灭的期间,正是已为违约或情事所影响的经济关系不确定的期间,但我国学者对解除权的产生研究非常多,而很少研究解除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解除权的消灭作详细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经济意义合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经济关系。

这种债的经济关系就在于确认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有要求给付,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权利。

在合同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一产生,原来因为合同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即受到影响,即不仅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而致债权人利益不能期待实现;而且债权人即解除权人也“可能”不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而双方都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从而使得原来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种不稳定状态持续时间越长,对社会经济秩序越为不利,而持续时间不确定,则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利比持续时间长但确定的危害更大,因此,解除权的消灭直接关系到已为违约或情事所影响的经济关系何时得以稳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是如何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是如何的

合同解除权的⾏使与消灭是如何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为。

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和得⾏使之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当事⼈的约定⽽发⽣的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享有,也可约定由双⽅享有,既可在订⽴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个合同约定。

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才能⾏使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并不导致合同的⾃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当事⼈根据⾃⼰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

解除权⼈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即使发⽣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终⽌,合同继续有效。

当解除条件成就,⼀旦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须获得对⽅同意。

(⼆)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发⽣的解除权,即法律在⼀定情况下赋予当事⼈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可以⾏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

因不可抗⼒解除合同,是指因⽔灾、⽕灾、地震等⾃然灾害的发⽣或法律、政令的变化⽽导致合同的解除。

由⾃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的受灾⼀⽅可以通知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合同的责任。

订⽴合同时,法律没有设⽴禁⽌性规定,合同订⽴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现禁⽌性规定,双⽅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解除合同。

要注意的是,并⾮⼀旦出现不可抗⼒均可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已影响到合同⽬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不可抗⼒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的,⼀般情况下另⼀⽅当事⼈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如果部分履⾏严重影响当事⼈订⽴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的时,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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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关键词: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内容提要: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乂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乂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1.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

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

其理由是:对方没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对解除事由存在疑虑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这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使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相互制约,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宽松状态来平衡各种矛盾,不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合同法的整体适用。

[1]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其理由如下:首先,此种观点不利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的异议权则永远被动地受制于解除权人的解除权的行使与否,致使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显然是用来保护解除权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若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况且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这样一种可以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显然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影响交易,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立法目的。

其次,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协商一致产生。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二是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由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权利。

其中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

[3]而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显然不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决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恰当体现。

第三,此种处理方式将导致纠纷增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在此基础上享有异议权,这种处理方式将会导致解除权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出现其他不合理的行使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引起相对人的异议,于是引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判,此时乂回到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如何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并未将问题予以根本解决。

由上观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的观点,并不妥当。

2.解除权行使期限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学者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后,确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且无催告情形的合同解除权存续的合理期限,应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 即类推适用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于解除权发生之日一年内消灭。

《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定为一年,与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理念。

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

有一年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应该说短不算短。

[4]此种观点亦有失偏颇,理由如下:首先,从《解释》本身来看,该《解释》的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都不能随便使用该《解释》。

其次,在法理上,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

在法理上,类推适用本身就具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比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5]类推适用在本质上是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的法律适用过程。

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相比较,类比推理是从一种特殊到另一种特殊的推理。

[6]基于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因此,对于类推适用,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深入地分析,看能否适用,而不得不问具体情况概括适用。

虽然类推适用不失为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但它是超越法律规定文义范围的造法。

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法律。

[7]再次,将未约定行使期限的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都类推规定为一年,不符合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

我国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具体为一年,是因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法律都已具体规定。

在立法时,法律对那些情形都已经予以考虑,根据合理原则,那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科学合理。

在一年的期间内,权利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

而法定解除情形以外的,便属于约定解除的范畴,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缔约的具体情况来自由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觉得合理即可。

这是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充分体现。

所以,在约定解除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形下,一律适用类推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不合理,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判定无催告情形下合同约定解除权消灭的依据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1. 解除权人口头或书面放弃,其解除权即告消灭解除权人明确向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明示放弃,此种情况显然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2. 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接受,也包括默小接受:。

明小的意思表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则指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间接推断出来的意思表小。

[8]换言之,明小接受:即解除权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对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表示的接受;默示接受即从解除权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来推断其接受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导致其解除权消灭的理由如下:第一,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民法理论认为,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方式都属于对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所谓继续履行乂称强制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9]国外相关立法大多规定,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两者中择其一而行使,解除权人选择了要求或接受对方的继续履行,则意味着其放弃了解除权。

首先,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请求解除契约并要求赔偿。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章第3节规定:“如果受害方当事人知道或有原因知道对方当事人仍然想要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履行,而受害方不合理地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他不欲领受履行,如果对方果真于一段时间内提交了履行,则受害方当事人丧失其解除权。

” 在德国,除非合同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否则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而不必求助于那些关于解除契约的救济。

[10]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如果解除权人选择了或默示接受了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方毁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通常有两种选择:接受对方的毁约以终止合同,或者确认合同继续存在,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11]无过错方在意识到对方违约及自己有权进行选择后,仍无保留地继续催促对方履行或接受对方履行,则被认为是确认合同。

[12]虽然合同违约解除不同于合同约定解除,但是,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下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与违约解除情形下的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相同,即都是在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原理对解除权人进行救济。

因此,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权人也只能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救济方式中择其一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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