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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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第一章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②法律的社会性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2.法律的特征: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3.法律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⑦法系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法律和政治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b调整的范围不同sdqc实施方法不同d表现形式不同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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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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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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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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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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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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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第一章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②法律的社会性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2.法律的特征: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3.法律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⑦法系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法律和政治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b调整的围不同sdqc实施方法不同d表现形式不同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特点)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L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如下:①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②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③党的政策更多的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法律的规定则明确、具体、详尽④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具国家强制性⑤党的政策的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的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1.相同点:基本容、阶级本质、根本任务一致2.区别:调整的围和实施的手段不同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S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或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①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②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③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④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①遵循宪法的原则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③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④科学和合理地规社会关系的原则⑤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派生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原则六、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1.含义: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性文件的权力围。
2.制定权限:①法律的制定权限:a.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②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报省、自治区的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c.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⑤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3.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阁等);但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或步骤。
L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八、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L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概念: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十、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1.概念: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S2.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3.法律的适用:①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S②法律适用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③法律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Y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Yc正确掌握各种规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Y没找到十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S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是指在什么地域围有约束力。
2.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3.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十二、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S1.概念: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分类:①从解释的主体上分:a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b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②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③从解释的方法上分: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十三、S1.的概念: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的构成要件:①的客体②的客观要件③的主体④的主观要件十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S1.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2.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构成:Y1.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①公民②作为整体的国家③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④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①物②智力成果③行为(作为和不作为)④人体3.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包括两类:事件和行为。
第三章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S L1.法制的概念:①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②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③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④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法制的基本要求:①有法可依——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②有法必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③执法必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④必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二、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制1.社会主义的概念:即人民,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S2.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Y①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a从产生来看,社会主义法制随着社会主义即人权的产生而产生。
b从性质和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c从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社会主义法制同样离不开。
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的确认和保障a社会主义法制把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
宪法和法律是确认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保证社会主义的正确实现。
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权利,以捍卫。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制1.概念: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S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Y①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②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③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四、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L1.联系:①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②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法律和制度。
2.区别:①固有的属性不同②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③与政治的关系不同④经济条件的不同五、依法治国1.概念: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S2.依法治国的必要性:Y①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②~~~~~ 是扩大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③~~~~~ 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3.实现法治的必备的条件:L①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②完善法律体系③强化法治④坚持依法行政⑤保障司法公正⑥搞好法律监督第四章一、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①宪法也是一种法律②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a.在容上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b.具最高的法律效力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是对制度的确认和保障二、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三、现行宪法的主要容:①序言及总纲②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③国家机构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我国的国家性质S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