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性克隆的伦理学限制
克隆技术所带来的伦理学问题

克隆技术所带来的伦理学问题.txt15成熟的麦子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
克隆技术所带来的伦理学问题摘要:克隆技术作为人类在生物科学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正日益突显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克隆技术、克隆人也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伦理道德冲击。
理性的审视和发展克隆技术已成为科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克隆技术医学伦理学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维尔穆特博士科研组公布体细胞克隆羊“多莉”培育成功。
它是世界上第一例经体细胞核移植出生的动物,是克隆技术领域研究的巨大突破。
这一巨大进展意味着:在理论上证明了,同植物细胞一样,分化了的动物细胞核也具有全能性。
自从克隆羊“多莉”问世以来,克隆技术迅速发展,克隆牛、克隆鼠、克隆猪、克隆兔等相继诞生,而随着猴这种与人类生物特征最为相近的灵长类动物的成功克隆,人们仿佛听到克隆人越来越迫近的脚步声,从而产生莫名的恐慌。
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哪项科学技术像克隆技术这样如此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复杂反应。
克隆技术、克隆人是灾难?还是福音?如何冷静思考和审慎应对?这已成为科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如今克隆技术已展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1)培育优良畜种和生产实验动物;(2)生产转基因动物;(3)生产人胚胎干细胞用于细胞和组织替代疗法;4复制濒危的动物物种,保存和传播动物物种资源。
医学方面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
与技术问题相比,人们更为担忧或恐慌的是克隆技术给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观念及价值体系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挑战。
2.1 克隆人的法律地位和伦理关系难以确定人类的生育是非常神圣的事情,保证了人类基因的多样化,对整体人类的生存有利。
法律上的人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有人认为就是合乎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属性的人。
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随着克隆技术的出现,一场科学界和全社会的大争论随之而来。
一方面,这项技术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少人强烈反对;而另一方面,又由于其可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美好的前景,故寄予了无限的期望。
克隆这个词出现于20世纪初,由韦伯所创,其含义指由单个祖先个体经过无性繁殖而产生的其他个体。
随之,1952年克隆蝌蚪;1972年基因复制;1997年克隆羊多莉诞生;1998年克隆批量化,美国科学家克隆出50多只老鼠,日本人克隆出8只小牛;2000年,人类的近亲-猴子被克隆[1];2001年1月,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有效地使克隆人类胚胎合法化的国家,但只允许进展治疗性克隆。
同年8月19日,美国科学家扎沃斯和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宣布将在1~2年克隆出人类胚胎,并将为200名妇女植入克隆胚胎;11月25 日,美国Advanced Cell Technology公司宣布已经用克隆技术培育出人类早期胚胎,这也是复制人类的第一步。
尽管ACT 公司表示其目的不是为了克隆人,而是为了获得能够用于治疗各种疾病的干细胞,但还是引起了广泛的震惊。
许多关于克隆人的报道总是将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混为一谈。
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多数人认为治疗性克隆很有价值,将给人们带来治疗疾病、移植器官、防止衰老、延长有质量生命的现实希望。
而对于是否应当开展“克隆人〞的实验问题,大多数人持慎重或反对立场。
一、治疗性克隆的伦理问题克隆的目的不同那么关于克隆的伦理判断就不同。
就如把克隆作为治疗疾病的手段和把克隆作为“器官工厂〞的生产方式,两者之间就存在极大的差异。
治疗性克隆为治疗许多目前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了可治愈的可能性,让人们可以拥有无尽的想象,但是,如何应用,那么存在一条不清楚的界限。
治疗性克隆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胚胎干细胞诱导分化出所需要的细胞、组织或器官,解决器官移植过程中的排斥问题,克隆自体组织的移植不会受到免疫系统的排斥。
在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到底,人类胚胎的伦理地位是怎样的?从这个思路出发,难免会有科学家会有如下的假设:如果能够通过抑制相关基因而表达制造出“无头人〞,将其器官用于移植,是不是可以被承受呢?因为大脑是思维和意识的器官,所以“无头人〞不是人,为了治愈人的各种疾病,我们可以制造出这样的变异体,并且最终将其消灭。
我国关于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准则

我国关于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准则
我国关于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伦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
年11月1日颁布实施,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进行
了规范。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人
类克隆。
2. 《生命科学与技术伦理原则》:该原则由中国科学院和
中国工程院于2007年联合发布,对生命科学与技术研究中
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指导。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
人类生殖细胞和胚胎上进行克隆研究。
3. 《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伦理指导原则》:该指导
原则于2003年发布,对中国科学院内部的生命科学与技术
研究提供了伦理指导。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人类
生殖细胞和胚胎上进行克隆研究。
4. 《中国科学院生物学研究所生命伦理指导原则》:该指
导原则由中国科学院生物学研究所制定,对该研究所内部
的生命科学研究提供了伦理指导。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人类生殖细胞和胚胎上进行克隆研究。
总体来说,我国的伦理准则明确规定禁止在人类生殖细胞
和胚胎上进行克隆研究,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尊严。
这些准
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尊
重相协调,维护科学研究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治疗性克隆技术的进展及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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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技术伦理和法律问题分析

克隆技术伦理和法律问题分析克隆技术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复制生物体的基因组和相应的特性,以产生与原始生物体相同或相似的复制品。
这项技术虽然在科学、医学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同时也引起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严肃问题。
本文将对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首先,伦理问题是克隆技术探讨的重要议题之一。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的研究,克隆技术涉及到人类的尊严、自由意志和社会价值等核心伦理观念。
一方面,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和尊严是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克隆技术可能侵犯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意志,因为克隆过程中个体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克隆技术可能导致人类自由意志的缺失,因为被克隆的个体可能会失去自主决策和自我实现的机会,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其次,法律问题也是与克隆技术相关的重要议题。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克隆技术对法律的挑战在于其带来的伦理冲突和影响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例如,克隆技术可能导致个体之间的身份混淆,从而对身份认定和法律权益的保障造成困难。
此外,克隆技术还可能引发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错乱,例如克隆子女可能会面临亲子关系的困惑和法律权益的争议。
因此,法律应对克隆技术进行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公众利益。
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生命伦理学和人权保护的核心原则。
生命伦理学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个体的自主权、禁止虐待和保护弱势群体等原则。
克隆技术可能违反这些原则,因为它涉及到对个体自主权的限制和可能造成的伤害。
同时,人权保护也是伦理和法律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克隆技术而言,保护个体的人权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任何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都应基于生命伦理学和人权保护的原则进行思考和决策。
在面对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科学、伦理、法律等多个维度的因素,并做出明智而谨慎的决策。
首先,应加强对克隆技术的科学研究和监管,确保科学家在进行克隆技术研究时遵守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治疗性克隆的伦理问题分析

学生搞研究 而且在研究中实践他 因材施教 的教育原则 终
使他的许多弟子在不同方面成为大家
二 现在的研究生导师应该向孔子学什么 孔子在其教学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与现在的研究生导师极其相 似 但是 与之相比 现在的研究生导师在许多方面应该向孔子 学习
1 师生关系 孔子能在教育事业上取得伟大成功 一个重 要原因是他与学生之间建立了一种和谐 融洽 平等的师生关系 孔子不摆师道尊严的架子 总是与学生亲切交谈 共同讨论问题 子夏问曰 ' 巧笑倩兮 美目盼兮 素以为绚兮 ' 何谓也 子 曰 绘事后素 曰 礼后乎 子曰 起予者商也 始可与 言 诗 已矣 在这种讨论中 学生无拘无束 毫无压抑 畅所 欲言 孔子对富贵子弟不高看不优待 对寒门学生不挖苦不歧视 一视同仁 互乡难与言 童子见 门人惑 子曰 与其进也 不 与其退 唯何甚 人洁己以进 与其洁也 不保其往也 由于孔 子悉心地教导 诚挚地关怀 以及他渊博的学识和高尚的品德 学
然后用比较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 谓之 发 这就是孔子首创
的启发式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主动地位 教师只是
从旁边加以点拨 起指导和促进作用 可见 孔子在其教学过程
中扮演的是 导师 的角色
导师 区别于一般 教师 之处还在于 导师除了要指导
学生学习还要指导学生搞研究 孔子在这方面做得可谓楷模 编
纂六 经是孔子的毕 生从事的伟大 工程 是他带领 学生共同完成
2006 年 第 1 2 期下
学术 理论
现代Βιβλιοθήκη 企业 教育治疗性克隆的伦理问题分析
祖伟 (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 徐州 221008)
摘 要 治疗性克隆对早期人类胚胎的处置确实损害了人的生命尊严 然而对早期人类胚胎的牺牲却换来了患者生命权利的恢复 这 从更高层次上来看体现了对人类生命的最终的尊重 因此可以实施治疗性克隆的研究 只要该研究不是以经济或其他医疗之外的目 的 进行的 关键词 治疗性克隆 早期人类胚胎 生命尊严 二难悖论
克隆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探究

克隆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探究克隆技术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不仅涉及科学技术,同时也涉及伦理道德问题。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克隆技术的定义和类型克隆技术是指通过人工手段,复制出与原体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生物体。
克隆技术包括:基因克隆、细胞克隆和生殖克隆。
基因克隆是指将目标基因从一个生物提取出来,通过人工手段将其复制到另一个生物细胞中,使其生产出与原细胞相同的基因;细胞克隆是指将一个细胞体分离出来,复制出其所有细胞组成的复制体;生殖克隆是指将一个成熟的生物体,通过人工手段复制其基因,然后培育出与原始生物完全相同的新生物体。
二、克隆技术的优点与局限克隆技术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类可以利用克隆技术繁衍进化优秀的动植物;二、通过对克隆技术的研究,可以使患者从某个器官或细胞中重建自己的组织或器官,从而解决某些罕见疾病的治疗问题;三、通过对基因的克隆操作,使基因得到更好的界定;四、对于农业、动物和人类有许多更好的方法进行生殖控制。
克隆技术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般情况下,克隆体与原体存在差别,比如外表、生长和健康状况等;二、目前克隆技术消耗大量的经济、技术和人力资源;三、克隆技术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发生基因突变等问题。
三、克隆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克隆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是人们在这一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的尊严: 克隆技术的实施,需要对生命进行人工干预。
一方面,我们掌握了生命的掌控权,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判断何种偏误将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克隆技术应该尊重生命的价值,保证生命和健康。
2. 意识和自由的保护: 克隆技术给人类带来的风险之一就是,从长期来看,它可能导致个人自由的极度限制。
在克隆生物中,因为基因所限,其个性和智力水平常常不尽相同,这可能对其自我实现带来极大限制。
另外,在某些重要问题上,如在选择学校和职业上,以及在宗教方面,也存在极大限制。
一、克隆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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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克隆羊多利的遗传性状基本与 A 绵 羊一致 • (2)三只绵羊中哪一只羊没有为多利提供 遗传物质? 第三只羊 • (3)克隆羊多利的成功,在技术突破之 处是( A ) A.供核细胞是体细胞 B.供核细胞是胚 胎细胞 C.胚胎移植技术 D.细胞核移植技术
(4)克隆多利的过程是否遵循孟德尔的 遗传分离规律?为什么? • 克隆为无性繁殖过程,孟德尔的遗传规律 仅在进行有性生殖的有性生物的减数分裂 过程中起作用。
一、克隆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
观点 1.不赞成
理由
2.赞成
3.中国政 府的态度
(1)克隆人严重违反了人类伦理道德; (2)克隆人冲击了现有的婚姻家庭和两性 关系等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 (3)克隆人是制造在心理上和社会地位上 都不健全的人; (4)克隆技术尚不成熟. (1)技术问题可以通过胚胎分割,基因诊断 和染色体检查等方法得到解决; (2)克隆人是一项科学研究,既然是科学,就 应该允许研究克隆人. 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不反对治疗性克隆人.
二、设计试管婴儿引发的伦理性 问题
什么是“试管婴儿”? 体外受精技术,俗称“试管婴儿”,目前是世界上最广为 采用的生殖辅助技术。“试管婴儿”并不是真正在试管里长 大的婴儿,而是从卵巢内取出几个卵子,在实验室里让它们 与男方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然后转移胚胎到子宫内,使 之在妈妈的子宫内着床,妊娠。正常的受孕需要精子和卵子 在输卵管相遇,二者结合,形成受精卵,然后受精卵再回到 子宫腔,继续妊娠。所以“试管婴儿”可以简单地理解成由 于实验室的试管代替了输卵管的功能而称为“试管婴儿”。 尽管体外受精原用于治疗由输卵管阻塞引起的不孕症,现已 发现体外受精对由于宫内膜异位症(endometriosis),精 子异常(数目异常或形态异常)引起的不孕症,甚至原因不 明性不孕症都有所帮助。研究显示一个周期治疗后的妊娠率 在40%左右,出生率稍微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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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性克隆的伦理学限制
2005年11月24日,有韩国“克隆之父”之称的黄禹锡教授在韩国汉城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世界宣称辞去首尔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主席一职,以及其在韩国政府和社会组织担任的所有职务,并为自己有意向公众隐瞒实验用卵子的来源而恳切道歉。
该事件再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激起人们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争论。
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基因组学经济与社会研究中心的Whittaker撰文(Toxicol Appl Pharmacol 2005, 207: 689-691)分析了目前关于治疗性克隆存在的主要伦理学争论,并建议了一些可能可以避开违背伦理学的干细胞研究方法,其主要观点概括如下,希望能对国内开展干细胞研究带来一些启示。
干细胞与治疗性克隆
关于用干细胞疗法治疗退行性疾病和损伤的可能作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He et al., 2003, Kerr et al., 2003, Kim et al., 2002, Rippon and Bishop, 2004 a nd Sylvester and Longaker, 2004)。
这些疾病和损伤包括: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病、白血病、糖尿病以及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脊髓损伤。
干细胞是一种能够分裂成与自身一致的细胞或几种特殊分化的细胞型的细胞。
动物体内干细胞的正常作用是在发育的过程中可提供不同的细胞型,以生长成不同的组织和器官。
它们也提供替代细胞以修复身体不同部分的损伤。
干细胞疗法就是利用已特殊分化的干细胞,通过特殊的途径提供细胞去替代那些在退行性过程和损伤中失去的细胞。
使用未分化干细胞也存在畸胎瘤和其他肿瘤形成的风险(Martin, 1980)。
干细胞可以根据其分化潜能进行分类。
就人类干细胞而言,可以分为:
①多能干细胞,可以分化成为人体任何细胞;
②专能干细胞,可以分化成几种类型人体细胞,但不是全部类型人体细胞;
③单能干细胞,只能分化成一种人体细胞。
目前人干细胞的主要来源或者潜在来源如下:
①胚泡,可以提供多能干细胞;
②胎儿组织,可以提供多能或者专能干细胞;
③脐带血,可以提供专能干细胞;
④成人组织,可以提供专能干细胞或者单能干细胞。
干细胞疗法的一个潜在问题是机体对移植干细胞的免疫排斥。
有建议说利用现今的治
疗性克隆方法获取的干细胞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治疗性克隆指的是利用核转移技术将患者成熟细胞的二倍体核转移至一个去核卵子,然后让这一生成的胚胎在体外生长至胚泡期。
胚泡期的胚胎内含有大量的内细胞群,这些细胞可以发育成人类胎儿的各种组织。
将这些细胞移走并培养,从而产生胚胎干细胞。
2004年韩国科学家用这种方法成功获得人干细胞 (Hwang et al., 2004)。
这些干细胞可以根据治疗需要经过特殊处理而分化成不同类型细胞。
常见的伦理学思考
随着所有的医学介入,一个重要的伦理学考虑就是,不论对供体还是受体,任何操作包括获得或植入细胞都必须是自主的。
很显然,必须让供体和受体都完全认识到任何操作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任何可能的风险,且应知情同意。
关于治疗性克隆,供体和受体应该是同一个个体,无论患者因任何原因不能够提供知情同意,应该从至亲中寻找细胞来源。
治疗性克隆的一些步骤与胚胎处理操作的一些步骤相似或相同,这些步骤包括:
①通过体外受精(IVF)生殖。
这常常认为是一个符合伦理学的过程,虽然最近有证据表明通过IVF的儿童,发育缺陷水平升高(Hansen et al., 2002)。
②通过IVF胚胎产生胚胎干细胞。
这个也是一个治疗的目的,特别是在免疫排斥较小的情况下。
与治疗性克隆一样,这里最主要的伦理学问题还是胚胎的破坏。
③生殖性克隆。
核转移过程中也许会带来累积的体细胞变异和遗传学损害,所以遭到伦理学的质疑,特别是当任何一种产生的胚胎有导致出生缺陷危险时。
当胚胎被用作提取干细胞进行治疗目的时,体细胞变异也许可能是一个相对小的问题,然而伦理学考虑要求治疗性克隆操作,需在动物试验得到验证后才能运用在人体上。
也有争论,对于治疗性克隆,假如需要治疗的疾病非常严重,一些水平的风险也许可以被接受。
对于患者可能受益的治疗性克隆,进一步的伦理学考虑的问题是成千上万人卵子的可获得性。
人卵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获取卵子对于卵子捐赠者而言需要付出身体代价。
也许用牛的或者其他的哺乳动物卵子,可以防止发生这一问题。
然而,安全性问题——将人细胞核与非人类线粒体DNA放在一起以及可能的动物病毒的传播的不可预知性——将导致更多的伦理学问题。
上述原因可能导致治疗性克隆并不能如预测的那样,可取得广泛的医学突破,它也许可能仅成为一种少数能支付起费用的患者可利用的治疗方法。
就卵子捐赠而言,目前另外一种伦理学争论正在进行。
目前已经知道,一个克隆出人类胚胎的韩国研究小组的一名女科学家(Hwang et al., 2004),同样也是他们研究的卵子捐赠者。
一些伦理学家认为这名捐赠者,作为这项获得非常成功的研究小组一员,从这个捐赠中获益颇多。
这违反了伦理学准则,即人体组织捐赠时捐赠者不能因此获利。
一直都建议卵子捐赠者和研究者的活动应该保持距离。
另一方面,似乎这名捐献者的收益并不是精神上的,这种收益与金钱无直接关系。
尽管上述这些伦理学考虑都很重要,但是这些争论与破坏人胚胎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那些参与这一争论的人代表着两个阵营,一个阵营认为早期人胚胎也是人的生命,也应该值得同样的尊重,包括享受人应享受的生命的权利;另一个阵营认为人胚胎仅仅是一个无关紧
要的细胞团。
由于没有任何建立在科学证据和伦理学妥协基础上的调解余地,这个一直都很激烈的伦理学争论被解决似乎是不可能的。
这场争论涉及医学、神学、伦理学,甚至语义学的众多领域。
早期人胚胎是一个生命(human life),人(human being)还是一个人类个体(human person)?这些术语的精确含义到底是什么?大多数人,但也许并非所有的人,同意一个早期人胚胎是一个生命(human life)——它是一个活着的实体。
但是这足以说明它是人(human being)或一个人类个体(human person)吗?字典中的解释认为出生后才能称为人(human being),然而,“being”这个词意味着存在才是最基本的。
生命前组织(Pro-Life groups)成员认为胚胎就是人(human being)。
更有甚者认为,人类个体(human person)是指具备个性特征的实体。
我们可以将后者定义为具备独特行为和精神特征总和的个体。
然而,天主教派的观念也认为胚胎就是一个人类个体(human person)(天主教派教义,1994)。
不被伦理学禁止的方法
胚胎实验和胚胎破坏似乎争议很多,基于此,人们也许应该寻找避开伦理学障碍的治疗性克隆方法,如果目的是产生免疫学相容的专能干细胞,也许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以一试:
①分化自体成人干细胞或建立脐血干细胞库(Bjornson et al., 1999, Eglitis and Mezey, 1997 and Raff, 2003)。
有证据表明成人干细胞或者脐血干细胞可以分化成专能干细胞,虽然对于这些干细胞的分化以及分裂,仍然需要进行很多工作去研究它们,但这也许是争论最少的途径。
②改变已经建立的干细胞培养方法,使得它们免疫学相容 (He et al., 2003) 。
然而支持生命者(Pro-Life purists)也许将对这些胚胎起源于这些干细胞感到不舒服,虽然不会发生进一步的胚胎损害。
③自身体细胞与已经建立的多能胚胎干细胞系融合(Ying et al., 2002)。
研究正在朝这个方向进行,但是再一次,支持生命者可能对源于已经建立的干细胞系不满意。
科学家对于他们的工作进行伦理学方面的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常常因为商业的或者医学的紧急需要,导致最后的研究结果存在超越伦理学限制的危险。
所以有时候,也许应该去探讨一个更符合伦理学要求的途径去达到同样的目的。
科学家应该非常清楚地知道他们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潜力,同时具备分辨自己研究中哪些是正确和哪些是错误的能力,以及应该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研究应该朝什么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