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1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与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不能混淆。
励性规定)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给薪依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给薪依据: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版(2021.9.29)劳动法行天下

最新!《江苏省⼯资⽀付条例》修订版(2021.9.29)劳动法⾏天下江苏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29⽇江苏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三、对《江苏省⼯资⽀付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五条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民银⾏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政区域内的⼯资⽀付⾏为进⾏管理和监督。
”(⼆)删去第⼗三条第⼆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三⼗九条。
(四)将第四⼗六条改为第四⼗五条,修改为:“⼈⼒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当建⽴健全包括⼯资⽀付情况在内的⽤⼈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克扣、⽆故拖⽋劳动者⼯资情况严重的⽤⼈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单位⼯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民银⾏。
”(五)将第五⼗四条改为第五⼗三条,修改为:“⽤⼈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者⼯资、加班加点⼯资、劳动者⼯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照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克扣、⽆故拖⽋劳动者⼯资的;“(⼆)拒不⽀付劳动者加班加点⼯资的;“(三)违反最低⼯资规定⽀付劳动者⼯资的。
”(六)将第五⼗五条改为第五⼗四条,第⼆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条第⼀款规定,未提供劳动者⼯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年的,由⼈⼒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类假期汇总表

全国
保胎假
无规定,同病假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条 八十 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 及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准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 数,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 条 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 (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江苏
流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 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 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 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 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全国
企业在产假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除外。
第 2 页,共 6 页
企业员工假期汇总一览表
假期类别 天 数 (法律规定最低标准)
江苏省 江苏 南京
第 3 页,共 6 页
企业员工假期汇总一览表
假期类别 天 数 (法律规定最低标准) 待 遇 (法律规定最低标准) 相关依据 适用范围 特别条款 备注
丧假
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 1-3天
时间:《江苏省关于职工的岳父母 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 通知》、《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 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待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 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和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 业单位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 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 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 返路费,在本人月 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 内的,由本人自理,超 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同劳动 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歇业假(停 工假) 公司决定 超过一个周期,提供劳动的协 商;没有提供劳动的,按当按 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 条 所有企业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一、休假标准条件(一)婚假按国家规定婚假 3 天,配偶不在当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二)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 3 天,超出 3 天按事假对待。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三)产假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 188 天(含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15 天。
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已与医院签署放弃生育二胎协议者,产假在此基础上延长 60 天。
2.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另加路程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由所在科室按规定安排,视为出勤。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视为探亲,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四)护理假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者,可给予男职工护理假 14 天。
(五)计生手术假怀孕不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 15 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 42 天假期;女职工放环者,给予 3 天假期。
(六)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院人力资源部,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上报造成无法认定工伤的,由当事人承担。
职工工伤可先按病假办理请假手续,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照市区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探亲假1.职工与父母、配偶居住地距离 100 公里以上,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江苏假规定

江苏假规定
江苏假规定是指在江苏省内规定的关于休假和假期安排的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江苏省规定了一系列假期和休假的时间和方式。
首先,江苏省规定了一年中的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这些假期是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所有人都可以享受。
其次,江苏省规定了每年的带薪年假。
根据劳动法规定,每个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员工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逐渐增加。
此外,过年假期也是江苏省的特色。
江苏省规定每年春节期间,企事业单位可以放假,最长假期为7天。
这是因为在江苏省有很多外省人员在江苏工作,为了方便他们回家过年,特别规定了较长的春节假期。
江苏省还规定了特殊节日的假期安排。
例如,农历二月二是江苏省的龙抬头节,该节日是江苏省的习俗,一些地区会安排休假。
此外,江苏省还规定了带薪病假和产假。
员工如果生病需要请假治疗,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病假。
对于女性员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产假。
最后,江苏省还允许员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休假。
根据工作需
要和个人情况,员工可以提出休假申请,由单位审批决定是否批准。
总体来看,江苏省的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覆盖了法定假日、带薪年假、过年假期、特殊节日假期、带薪病假和产假等多个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8%计发;连续工龄≥90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 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还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江苏省丧假规定

江苏省丧假规定江苏省丧假规定丧假是指因家庭亲属死亡而需要离职一段时间的特殊假期,目的是让员工有足够时间安排葬礼和处理家庭事务。
江苏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也有详细的丧假规定。
江苏省丧假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丧亲关系和假期天数。
首先,关于丧亲关系。
江苏省丧假规定涵盖了员工可能遇到的亲属丧亡情况,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女婿、旧姓人等。
对于其他亲属的丧亡,一般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其次,关于假期天数。
江苏省对于不同丧亲关系给予了不同的假期安排。
其中,父母亲的丧亡,员工将享受7天的丧假;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的丧亡,员工享受5天的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女婿和旧姓人的丧亡,员工享受3天的丧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丧假可以与节假日连休。
对于员工享受丧假的要求,江苏省也有一些规定。
首先,员工应该在丧假开始前提前告知单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通常,员工需要提交丧亲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等文件。
其次,员工在丧假期间应该服从单位安排,并积极参与家庭事务。
丧假期间,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不能安排其参加工作,以确保员工充分休息和处理家庭事务。
最后,单位在员工享受丧假期间应给予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员工的收入。
江苏省丧假规定的出台,为员工在家庭亲人丧亡时提供了得体的离职安排。
通过丧假制度,员工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处理家庭事务和悼念亲人,减轻了员工的精神压力,增强了员工的福利保障感。
当然,丧假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丧假天数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等。
针对这些问题,江苏省应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
总之,江苏省丧假规定是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丧假安排,江苏省为员工处理家庭事务和缓解悲痛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对员工权益的尊重和关怀。
希望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丧假规定,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江苏参考资料省苏州市企业职工假期一览表(201211)

职工假期一览表
注:1、晚婚:男年满25周岁或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一方或双方。
基本婚假(3天)加晚婚假10天,计13天,原则上连续一次休完,即含双休日。
婚假休息办法,建议企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进行约定。
2、晚育:女方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年满24周岁,或者女方满23周岁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再婚家庭中的初次生育也包含在内。
原配夫妻法定领养婚后的第一个孩子后的初次生育也可享受。
但原配夫妻计内生育第二孩是不享受晚育假期及男方护理假的。
男方护理假只有在女方确认为晚育的情形下才可享受。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05公布实施,江苏省女工保护办法未作调整,根据省女职工保护法,对安排生育对象在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
此项规定与苏州计生办法中的条款相一致,原则上建议就高不就低。
4、上表节育假中的流产是指包含无措施或各项措施失败的意外妊娠所施手术。
受术者为职工的,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应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5、节育假及晚婚晚育假规定由开发区计生办负责政策解释,其余假期仅供参考。
开发区计生办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1、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励性规定)不能混淆。
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 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甲类传染病假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婚假天数:1-3天(普通)、13天(晚婚)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丧假天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 1-3天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同婚假。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给薪:原工资照发(不扣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工伤假天数: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给薪:受伤前工资不变依据:同上护理假(男方)天数:符合晚婚晚育的,给与男方护理假10天(未有不属晚育的护理假规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同上产前假天数:60天(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给薪: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同上产前检查假天数:视实际需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同上哺乳时间天数: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的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再增加30分钟。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哺乳假天数:半年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给薪: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同上给假天数的依据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享受条件: 1、连续工作满12个月;2、无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情形;3、享受有薪事假不足20天的;4、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2个月的;5、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3个月的;6、工作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4个月的。
给薪:薪资照给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际该假别的名称就说明了“带薪”)探亲假天数:20-45天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过该规定实施的主体表述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似乎外资、民企职工均不在此列,一般企业可能会据此不实施探亲假。
何况实际情形也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订初始外出打工者寡,而今离家打工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以前没有长假,而今给薪:本人的标准工资给薪依据:《探亲待遇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路程假天数:无规定(视职工返乡路途远近而定)依据:——给薪:工资照发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关于交通费用,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社会活动假1、工会活动《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4、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5、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6、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7、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8、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9、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以上社会活动假的依据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其他公假1、经期(特殊情形)天数:1-2天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2、计生假A、放置宫内节育器天数:2天B、取宫内节育器天数:1天C、皮埋术天数:3天D、取皮埋天数:2天E、单纯输卵管结扎天数:21天F、中期终止妊娠天数:42天G、男职工输精管结扎天数:7天。
以上依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