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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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情分析:本章主要讲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掌握各项原则的作用,了解其贯穿实施,尤其重点理解公众参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等内容。

本章为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3、10单选、论述】、【04、10单选、多选】、【05、1论述】、【06、1单选】、【07、10单选】、【08、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一、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依据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一)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三)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世界环境明显恶化,出现了“环境危机”的状况,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1、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和行为)。

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理解正确的有:(采用了目的二元论;协调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分解为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①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实质含义完全一样)。

5、最早提出清洁生产概念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6、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基本的环境政策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7、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许可证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9、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

10、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11、构成环境科学中常用的环境分类依据的是(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的不同要素)。

12、首先提出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文献是(《21世纪议程》)。

13、属于协调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的有:)德国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意大利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

1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主要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5、“三同时”制度首创于(中国)。

16、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7、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18、环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中介)。

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课程介绍⼀、课程性质和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全国⾼等教育⾃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具有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体知识,分析和处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际问题的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系统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内的主要分类或分⽀学科。

它不尽涉及法理学、国际法、⾏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学学科,⽽且还涉及环境科学(⽣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新兴的边缘学科,其内容⼴泛、实践性、综合性较强。

⾸先,该学科涉及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且相应法律规范的内容多为民⾏交叉,其次,从知识结构上看,学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必须要对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背景知识和专业术语有所了解和认知。

⼆、指定教材本课程串讲课时为20课时,所⽤教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汪劲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3年4⽉第1版。

三、课程体系第⼀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1章--第3章)该部分内容主要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与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该部分是学习以后各个章节的前提和基础。

该部分对应的是旧版教材第⼀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1章-第11章)。

新版教材在该部分对旧版教材做了⼀定的删减和修改。

保留了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和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独⽴法学学科的相关论证;保留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保留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制度。

总体上来讲思路更为明确和具体,便于考⽣从总体上进⾏把握。

第⼆部分:环境污染防治法(第4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在界定环境污染与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法沿⾰及其主要内容。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7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7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7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庇护法的法律责任1、“罚款”、“罚金”、“补偿金”、的区别: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补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罚金和罚款不必然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而补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得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奸污的“未遂”,民事补偿则必需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补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在环境与资源庇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补偿金,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2、构成行政责任必需具备的条件有四个: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3、环境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罗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不成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不成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和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为免责条件,主要适用排除危害、补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以及3年特殊时效的规定。

对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4、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既包罗自然人也包罗法人;客体具有复合性,是通过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主不雅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为条件;客不雅方面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5、《刑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庇护罪”,共9条16寺,包罗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变乱罪、不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不法猎捕和狩猎罪、不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不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重点

选择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A. 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相互关系B. 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正确答案)C.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机制D. 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比较研究下列哪项原则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A.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正确答案)B. 经济发展优先原则C. 先污染后治理原则D.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哪个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A.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B.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C.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正确答案)D.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下列哪项制度属于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旨在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确答案)B. 环境监测制度C.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对环境保护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 生态环境部(正确答案)C.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D. 国家海洋局下列哪项不属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形式?A. 环境行政责任B. 环境民事责任C. 环境刑事责任D. 环境道德责任(正确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什么?A. 罚款B. 检举和控告(正确答案)C. 拘留D. 起诉在环境资源法学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的是什么?A. 经济发展速度的最大化B.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与协调(正确答案)C. 环境保护的绝对优先D. 经济发展的绝对优先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A. 《环境保护法》B. 《大气污染防治法》C. 《水污染防治法》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确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Word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Word版

第一章绪论环境法学分为:第一部分环境法总论;第二部分污染防治法;第三部分自然资源保护法;第四部分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一、环境的一般概念二、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的、为主体的,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比如大气、土壤、水、阳光。

也称为生境。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在环境科学中一般按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的范围、环境的要素等作了不同的分类,按照环境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比如:大气、水、阳光、、日光辐射、生物;人工环境也称人为环境或者是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比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按照环境的功能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比如:居民区、北京的各个环;生态环境,比如:北京的生态环境不好,很恶劣:北京的沙尘暴、北京的水资源的缺乏;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等。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还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和地质环境等等。

环境科学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是把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来看待的,它的概念和范围是明确具体的,不能用环境科学中的水圈、生物圈等抽象的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的列举出来。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就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研究的对象。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七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作基本⽅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就是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般⽴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混为⼀谈。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该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1983年12⽉召开的第⼆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针。

其具体内容是: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

全国第⼆次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个新的⾥程碑。

它使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进⼀步发展、充实和具体化了,并把它提⾼到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下政策的⾼度。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 第⼆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其核⼼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会的要求,提出了⼀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转变。

在这个战略转变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起了重要作⽤。

⼈类社会的发展由⼈⼝激增、加速发展的⼯业⽣产、农业⽣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的是既满⾜当代⼈的需要,⼜不对后代⼈构成危害。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属于报国务院环保部审批的项目:(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对违反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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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七)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考情分析:水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重点。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水污染的概念和危害,提高考生对水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掌握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2、10单选、多选】、【03、10单选】、【04、10单选、多选】、【05、10单选】、【06、1简答】、【06、10论述】、【07、1单选】。

串讲内容:第一节水污染防治概述一、水污染概述(一)水污染的定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我国水污染的现状我国是个陆地水资源相对短缺,而水污染危害又相当严重的国家。

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198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防止水污染的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的功能划分。

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一)水污染防治规划(二)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四)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城市污水的处理(六)特定水体的保护四、防治地表水污染(一)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二)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规定(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五、防治地下水污染(一)禁止性规定(二)限制性规定(三)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对违法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以及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的,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清洁,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考情分析:本章主要讲述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和特点,我国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现状、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沿革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必要性,掌握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重要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如:【02、10简答】、【03、10简答】、【04、10单选】、【05、1案例】、【05、10单选】、【06、1单选】、【07、10单选、多选】。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噪声污染概述(一)环境噪声的概念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源的分类1、按照产生机能划分,可分为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三大类。

2、按照时间变化来划分,可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大类。

3、按污染的种类来划分,可分为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噪声以及自然噪声。

(三)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条例》。

1996年,我国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0-4级五类区域,其中,0类标准(昼间50dB,夜间40dB)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并且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昼间55dB,夜间45dB)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2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地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道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四、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六类区域,各适用地带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分别为:特殊住宅区65dB(昼间):65dB(夜间);居民、文教区70dB(昼间):67dB (夜间);混合区、商业中心区75dB(昼间):72dB(夜间);工业集中区75dB(昼间):72dB (夜间);交通干线通路两侧75dB(昼间):72dB(夜间);铁路干线两侧80dB(昼间):80dB (夜间)。

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五、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能够理解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必要性,掌握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重要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的法律规定。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如:【02、10单选】、【03、10单选】、04、10单选】、【05、1单选】、【05、10单选】、【06、10论述】、【06、1简答】、【07、10单选】、串讲内容:第一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一、固体废物污染概述固体废弃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废弃物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弃物的设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中国最早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二)全过程管理原则;(三)分类管理原则。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固体废弃物法律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1、固体废物排污收费制度2、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3、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管理4、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场所的管理5、控制固体废弃物转移制度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1、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3、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2、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3、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4、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

第十八章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考情分析:本章主要介绍放射性物质和危害化学品、农药、电磁波辐射等概念,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放射性物质、危害化学品、农药以及电磁破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提高对危险物质污染危害的认识,掌握我国有关危险物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本章内容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5、1单选】、【06、1单选】、【06、10单选】、【07、10单选】。

串讲内容:第一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概述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所要控制的对象:人工放射性辐射源及其物质以及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为活动。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物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规定(一)核设施管理(二)核技术利用的管理(三)铀矿和半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管理(四)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其他危险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我国法律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计划分配的危险化学品,按计划供应;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危险化学品,按合同供应;使用单位临时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凭该单位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采购;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的零星危险化学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二、农药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农药的概念(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1)田间试验阶段;(2)临时登记阶段;(3)正式登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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