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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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助学与高教自学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社会助学与高教自学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1 ]
(一 ) 社会助学规模逐步扩大 �随着自学考试的 发展和国家对社会助学的重视 , 自学考试的考生参 加助学的人数逐年上升 � 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统计, 截 止2 0 0 9 年上半年, 全国注册登记的社会助学组织达 1 451 个, 参加助学的自考生约有 1 61 万人 � 以江苏 省为例,2 0 0 9 年度获得审批的助学单位 1 61 个, 其规 模可见一斑� (二 ) 社会助学发展不平衡� 从地区分布来看, 首 先表现在中东部地区的自考助学组织数量多,而西 部地区助学组织的数量很少 � 据全国考办统计 , 上 海, 天津, 辽宁 , 浙江 , 湖北等地接受助学的考生较 多 ,而云南 , 西藏有一半以上的考生 " 从不参加助学" 或 " 没考虑过接受助学 " ; 其次, 表现在城乡发展不平 衡,社会助学组织机构在城镇的数量远远要大于在 乡村的数量, 而且从自考的生源来看, 城镇学生仍然 占自考生源的大多数; 从学科发展来看, 由于文科比 较适合于助学,而理工科的助学需要更多的物质条 件, 助学难度较大, 社会助学的学科发展不平衡 � (三 ) 助学组织的主体是普通 , 民办高校和社会 办学力量 �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从助学主体上来划分, 主要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民办高校 ,社会力量和 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三类� 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 约 80 % 的普通高校和一半以上的成人高校参与了 助学活动, 我国现有 1 0 0 0 多所民办高校主要在从事 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工作� 各种社会力量包括民主 党派, 工青妇组织 ,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都积极参 与了自考助学工作 �普通高校和社会办学力量在社 会助学组织中一直占据主体地位 � 三, 当前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社会助 学系统在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 用 �通过社会助学, 许多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 成为社 会的有用之才 , 栋梁之才� 但在实际工作中 , 社会助 学系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协议不够符合法律规 范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协议是把助学主体和学员联 系起来的中间机制,是关于助学协议双方各自权利 和义务的法律条款 � 当前, 许多的自考社会助学协议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20年我省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20年我省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18年我省自学考试新生注册专业目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为认真做好2018年我省自学考试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专业开考和新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自学注册专业2018年我省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共计37个,其中专科专业14个,专升本专业23个。

具体专业开考列表详见《2018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汇总表》(附件1)。

二、社会助学专业登记(一)时间安排全年专业登记均为181年度码。

专业登记时间: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9月12日。

2018年10月份考试结束后,将不再登记2018年的助学专业。

新生注册分为181、182年度码。

新生注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注册181年度码;2018年6月1日至12月15日注册182年度码。

(二)办理流程各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鄂考院[2016]2号)中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办理,参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中的考试计划报送教学计划安排,务必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

(三)有关说明1.助学专业登记工作报送主体为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

2.根据鄂考院[2016]2号文件要求,学习服务中心登记全日制助学专业须报专业主考学校同意;学习服务中心登记非全日制助学专业仅限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并应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书面报备,备案通过的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考院[2016]12号)以及主考学校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实施有关规定开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主考学校不予备案的应向学习服务中心出具书面说明。

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和鄂考院[2016]2号文件有关规定,主考学校登记助学专业应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的专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

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自考助学单位

自考助学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
35
中国信息大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信息大学
81303002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 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69
36
北京城市学院教育培训中心
委员会

010-62922909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7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82333977\82311795
37 号学知楼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 北京大学资源大厦六

办学许可证发放单
助学组织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
中国农业大学培训中心
海淀区社教管办
海淀区圆明园西路 2 号 农大 131 信箱
62810099、62897377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培训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 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
2
中心
委员会
路 197 号
62004665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 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4
28
北京中新企业管理学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路西口
68811520 68811510
29
北京吉利大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昌平区马池口镇
60758447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
30
北京京海研修学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82134917 82137887
里 12 号
31
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 石牌坊南
建材城中路 29 号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45 北京市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
委员会
北三街 8 号
64612157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苏教传电[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清查的紧急通知(苏教传电[2009]6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来,一些高校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过分追求办学规模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一些高校的部门、处室、院系、社团,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办学,存在着招生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不断引发事端。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规范管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对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和成人高教招生情况进行清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全省所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要对本校各部门、各处室、各院系、各社团(包括教师退休协会)等举办的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进行清查。

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含函授教育、业余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含面向社会开考助学班、自考助学专业辅导班)和现代远程教育(含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等,尤其是在校内外变更办学形式组织函授、业余教育学生进行全日制(脱产)教学的班级要重点清查。

二、清查重点1.全口径成人高等教育的归口管理问题。

各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开展自考助学是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高校各部门、院系、社团有无自行举办成人教育和自行组织自考助学活动的情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学院归口管理。

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校外设立的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自考助学招生专业由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生源组成情况统一向省招考委和教育厅申报。

第五条招生宣传工作在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

校外教学点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自考助学开课计划。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

第九条自学考试办公室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任课,要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确需调、停课。

第十条每学期开课前,要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和班级课程表。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自考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可统一在省考办教材科订购或各系各专业自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宁社管〔2021〕45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要求,南京市民政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南京市众惠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20年度南京市属社会组织及各区申报的4A(含)以上等级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在南京民政官方网站及全市社会组织QQ群进行了10个工作日的公示,现将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
南京市民政局2021年3月22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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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前教育。
3
南京优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动画设计。
专科段: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4
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学前教育。
专科段:企业管理、机电。
5
无锡市弘智职业培训学校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工商管理、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学、法律、汉语言文学、★护理学。
8
南京师范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9
南京财经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0
南京审计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1
南京工程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2
江苏警官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3
金陵科技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4
三江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5
南京传媒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6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江苏省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名单
序号
助学组织名称
专业名称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
南京理工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
南京农业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4
南京邮电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5
南京林业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6
南京工业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3
淮阴工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4
盐城师范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5
盐城工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6
扬州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7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8
江苏科技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9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附件2
2020年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全日制辅导助学组织名单
13
苏州新科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本科段: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汉语言文学。
专科段:企业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机电、汉语言文学。
14
苏州市英达继续教育学校
本科段:工商管理、会计、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专科段:企业管理、机电。
序号
助学组织名称
专业名称
15
苏州市蓝洋业余培训中心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会计、行政管理学、公共关系、工商管理。
16
苏州市天智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会计、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学。
17
苏州市经济进修学院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
18
昆山市科高人才技术培训中心
本科段:会计、行政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
专科段:企业管理、机电。
19
昆山市新高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会计、人力资源管理。
专科段:企业管理、机电。
常州工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5
苏州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6
苏州科技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7
常熟理工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8
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9
南通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0
南通理工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1
江苏海洋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32
淮阴师范学院
专科段: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23
南通市崇川区华文教育助考培训中心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工商管理。
专科段: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
24
南通市崇川区博文辅导培训中心
本科段: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
25
扬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高邮分校
本科段: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旅游管理、会计、电子商务。
26
宝应县职业教育集团
(2)护理学(本科段)报考条件: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可以报考。
专科段:会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
6
无锡市贝尔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行政管理学。
7
无锡市滨湖区名联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
8
无锡时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科段: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机电一体化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专科段: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9
江阴市暨阳自考辅导中心
序号
助学组织名称
专业名称
1
徐州市天使职业专修学校
本科段:★护理学。
专科段:★护理学。
2020年江苏省面向社会开考业余辅导助学组织名单
序号
助学组织名称
专业名称
1
江苏迈特望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商务英语、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2
南京栖霞千水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学前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
专科段:行政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
27
扬州市江都区职业教育集团
本科段;汉语言文学、电子商务、英语、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会计、工程管理、建筑工程。
★说明:
(1)护理学(专科段)报考条件:中等卫生(或护理)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有2年(含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有护士职称、目前在护理岗位上的工作者可以报考。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工商管理。
专科段:会计、企业管理。
10
徐州市博通职业培训学校
专科段:★护理学。
11
徐州市天使职业专修学校
本科段:★护理学。
专科段:★护理学。
12
苏州高新区新科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汉语言文学。
专科段:企业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机电、汉语言文学。
20
昆山新科教育培训中心
本科段: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汉语言文学。
专科段:心理健康教育、企业管理、机电、汉语言文学。
21
昆山市高艺人才教育中心
本科段: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
专科段:心理健康教育、企业管理、汉语言文学。
22
昆山市逸仙人才培训中心
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学、工商管理、学前教育、★护理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7
江南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8
无锡太湖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19
江苏师范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0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序号
助学组织名称
专业名称
21
徐州工程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2
常州大学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3
江苏理工学院
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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