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C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 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室授权管理制度

计量室授权管理制度序言为了规范计量室的管理机制,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计量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特制定本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室的管理,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确保计量数据的精准性和可信度,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具备计量条件的计量室,规范计量室的授权管理。
第三条计量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管理的流程和规定,划分不同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计量室应当加强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第五条计量室应当定期维护和校准计量仪器设备,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计量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计量数据的存档和备份。
第七条计量室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单位的管理,确保外部合作单位符合计量要求。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八条计量室设立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授权管理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授权管理委员会由计量室主管、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任期为两年,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计量人员的授权申请,确定授权范围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计量人员应当提交授权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授权管理委员会对计量人员的授权申请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已经授权的计量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授权管理委员会对计量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或者取消授权。
第三章计量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计量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十五条计量人员应当遵守计量室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计量规程,确保计量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计量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计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计量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严禁私自调整和篡改数据。
第十八条计量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计量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计量室应当建立计量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计量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购置日期等信息。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计量标准管理程序

1.目的公司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复现单位量值、进行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依据,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保存的管理工作。
3.职责3.1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计量标准的资质能力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工程部负责保存的计量标准的日常维护使用、量值复现或比对,周期检定/溯源,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
4.程序4.1.1所有用于校准的测量设备都应达到所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4.1.2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授权,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保在用计量标准均在有效期内。
4.1.4所有组成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都应有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2计量标准的建立4.2.1工程部提出建立计量标准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填写采购文件,由总经办负责实施,设备管理员应参与仪器设备的订购、设备到货时的验收等。
4.2.2应保证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并经检定合格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4.2.3培训两名以上计量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持有相应资格的检定员证书并试运行2-3个月。
4.3计量标准的考核4.3.1由工程部负责人组织编写并向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c.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d.《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e.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f.符合开展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g.所申报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授权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授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计量授权的管理,确保计量授权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授权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2 范围:本授权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计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量授权的基本原则2.1 法定性原则:计量授权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公正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计量授权工作,不得参与与计量授权无关的活动,确保授权结果的真实可靠。
2.3 完整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对授权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4 便捷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应当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2.5 保密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对获得的数据、信息和结果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三:计量授权的程序3.1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计量授权机构提出计量授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2 审核:计量授权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授权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
3.3 测量:计量授权机构对需要授权的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并相应的测量数据和结果。
3.4 发布:计量授权机构将测量数据和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布计量授权证书。
3.5 监督:计量授权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授权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计量授权的管理要求4.1 计量授权机构的管理要求:4.1.1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确保授权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1.2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授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4.1.3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不断提高授权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1.4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计量授权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计量授权的管理水平。
4.2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要求:4.2.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计量授权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标准计量管理制度

标准计量管理制度概述标准计量管理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或机构为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准确性,而制定的计量管理流程和规范化的行为准则。
标准计量管理制度通常包括计量设备管理、计量人员管理和计量标准管理三个部分。
计量设备管理计量设备管理是指对于企业中使用的计量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通常计量设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计量设备的选型为了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宜的计量设备。
在选择计量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适应性、测量精度、灵敏度、测量范围、稳定性等因素。
计量设备的校验校验是指对于计量设备进行测试的过程,以确定设备的测量指标。
为了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是必要的。
校验工作应由具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校验结果应记录下来,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指标。
计量设备的维护计量设备长期使用后,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调整、检查、加油等工作。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维护。
计量人员管理计量人员管理是指管理授权使用计量设备的人员。
计量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的资质认证使用计量设备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为计量人员提供培训和认证考试,并记录下其资质和认证情况。
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对计量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档案并记录其从业情况。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其掌握实际工作所需的计量知识和技能。
计量标准管理计量标准管理是指对计量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计量标准管理包括以下内容:计量标准的选择和管理标准是确定测量结果的基准,企业应该选择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计量标准作为测量基准,并制定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标准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同时,应对计量标准进行管理和现场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计量标准的维护和校准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企业应该对计量标准进行维护和校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授权目的与依据1.1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授权的管理行为,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计量支撑。
1.2 授权依据: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国际计量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权的原则与要求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授权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利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科学、规范、高效原则:计量授权应遵循科学规律,采用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3 计量标准统一原则: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活动应遵循统一的计量标准。
三、授权的形式与内容3.1 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电子授权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 授权内容: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四、申请授权的条件4.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计量技术能力和条件。
4.2 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4.3 能够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申请授权的程序5.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授权的计量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必要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5.2 计量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5.3 经审查合格后,计量管理部门颁发授权证书,并公布授权信息。
六、授权的管理与监督6.1 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单位或个人的计量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6.2 授权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向计量管理部门报告计量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七、授权的变更与终止7.1 授权单位或个人的计量技术能力、活动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授权。
7.2 授权期满或授权单位或个人不再满足授权条件时,授权自动终止。
八、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8.1 授权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由计量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8.2 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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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三条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
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证费。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