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10〕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公通﹝2010﹞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2021年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无犯罪证明新规定0330

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2020无犯罪证明新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哪里开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2020无犯罪证明新规定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2、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厦公综〔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厦公综〔2017〕21号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边防支队,铁路公安处:现将《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人口管理处(联系人:黄少莘、沙永虎,联系电话:2262504)。
厦门市公安局2017年1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及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水平,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严格管理、客观真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第五条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公法字〔2022〕337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公法字〔2022〕337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规范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查询申请表(单位)2. 查询申请表(中国公民)3. 查询申请表(外国人)4. 复查申请表(中国公民)5. 复查申请表(外国人)6. 无犯罪记录证明7.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8.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9. 复查意见北京市公安局2022年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内容。
第三条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客观出具、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依据公安部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目前考虑到居民办理特殊事项(如招工、出国等)需要,根据省公安厅最新文件规定,居民调取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受理后通过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出具相关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
出具证明一律免费。
●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江苏省规定)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如何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说明根据公安部门的最新要求,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条件及流程如下:一、办理条件:(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全文●在广州如何办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前段时间,由于工作上的需要,需办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因为之前不清楚,单位也没人介绍一下,很是迷茫,而且也费了不少不该有的周折,所以,这里,把办理的流程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需要的同志们通过搜索可以看到,以作参考。
出具违法犯罪证明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申请人范围:(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申请手续:(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
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
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公务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
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直接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直接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
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当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对具有本规范第八条第四项情形,依据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申请人有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