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合集下载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风险预警: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警示,以 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格性。
风险评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生产、加工、储存、 运输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控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 )
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协议(SPS 协议)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区域性食品检验检疫合作组织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协调作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TO ) 框 架下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
区域性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组织的经验分享
国际合作与互认: 加强国际间的检验 检疫合作,推动互 认机制,减少贸易 壁垒
定制化服务:针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特定需求,提供定 制化的检验检疫服 务,提升食品出口 的竞争力
汇报人:
风险评估原则:科学、客观、 公正
风险评估指标:致病菌、重金 属、农药残留等
风险评估流程:危害识别、危 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 特征描述
风险评估方法:定性、定量、 半定量评估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实施动态监控: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完善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问题食品能够追溯到源头。
检验结果: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得出检验结果。

食品的检验检疫

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 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 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 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 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1)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2)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 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3)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并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
1.
1)
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 《检疫证书》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加工、生
(1)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
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 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

第二章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与监督

第二章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与监督

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输入或输出的食品进 行检查和抽样,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
验检疫等,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
律程序。
三.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内容:
1.检查货物的标签、品名、批号、数量、重量、 外包装、规格等是否与报检单证一致。 2.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与有 毒、有害、易腐、易燃物混装。 3.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符合卫生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 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动物性食品病源检验病源检验分离分离培养培养种类鉴定种类鉴定血清学试血清学试验验免疫应答免疫应答反应机制反应机制病理学检病理学检验验病理解剖病理解剖病理组织病理组织学检查学检查病源检验病源检验寄生虫病检验寄生虫病检验基于免疫应答机制的血清学试验基于免疫应答机制的血清学试验血清学血清学病理解剖病理解剖病理组织切片病理组织切片二
血清学
病理解剖
病理组织切片
二.植物性食品
密度检测法
染色检测法
洗涤检测法
第四节 食品检疫的监管
检疫监管的概念:
检疫机关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 放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动物疫病、植物有
害生物疫情和污染食品的生物性病原物进行的疫情
检测。
检疫监管的范围
1.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除虫、灭菌过程;


四.抽样检查
概念: 货物数量太大而无法逐件检疫时,从中抽取具有一
定代表性的样品,对其进行检测。
对大米进行的抽样检查
五.隔离检疫
概念: 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在检疫机关指定
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或种植,并在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七)贮存条件;(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十)“食品添加剂”字样;(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

它确保了食品安全的质量,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这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它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问题。

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就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项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可以在安全、卫生、稳定的状态下流通市场,进而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还带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从全球范畴来看,进出口贸易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而对于一些食品资源不足的地区,它们需要进口大量以满足本地的市场需求。

但是,在进口食品的时候质量安全问题就会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对于进口食品质量存在疑虑,则这些产品就很难在市场上销售成功。

因此,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不仅是保障公众健康,也同时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内容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在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中,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件。

开展经营进出口食品业务前,必须先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我国要求企业要获得外贸经营权,才能从事食品的进出口贸易。

而获得经营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一定的资质或技术实力等。

此外,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还需要提交企业证照档案、生产生活卫生和环境卫生资质等方面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企业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达到一定的标准。

2、进口食品的检验进口食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工作。

检验的内容包括食品的成分、添加剂、营养价值以及微生物等多个方面。

根据检验结果,对于不合格的进口食品进行退运或销毁。

同时,在进口食品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于贸易商的管理监督,以防止成品食品的衍生问题。

3、检验检疫标志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检验检疫标志充当了不容忽视的角色。

贴上检验检疫标志,表示食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

食品检验检疫绪论1、 检验与检疫的概念检验的概念: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

它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内涵。

狭义的检验仅指对于商品的品质检验。

广义的检验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包括检验管理的水平、效果,以衡量管理是否得力有效。

第二层次包括检验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环保、卫生要求。

检疫是以法律为依据,国家授权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说是为防止疫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2、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皮炎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3、 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动物性食品的污染,现阶段的涵义已经具有了新的内容,它除了指过去熟悉的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外,还包括农药、霉菌毒素、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污染。

这些新的致病因素由于使人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影响遗传而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方法大致分为两大类:1、实验室检验:通过抽取样品在实验室,用各种方法检查对食品的营养、化学组分和特性等进行质量鉴定和生物学鉴定,以及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条件进行评价等。

特点是:抽取样品 实验室进行2、现场检验与检疫用各种方法检查食品在贮运、装卸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包装、运输工具的运载条件、卫生条件以及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等污染感染情况的检查。

有时辅以实验室的检验。

四、食品检验、检疫具体方法包括:感官检验:理化分析:传统(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生物学检验方法1.感官检验感官检验方法是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最基本的检查方法之一。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批管理办法,对符合规 定的申请,签发检疫许可证,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 般为三个月,输入的进口食品应在检疫许可证有效期 内进境。如发生下列情况:变更进口食品的品种或数 量;变更输出国或地区;变更出境口岸;超过检疫证 审批有效期。
• (2)报检
• 报检是指申请人,即食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检疫机构及时声明并申 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实验室检验的一般步骤和要求
(1) 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先进行仔细检查,在对送检的样品 和送检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无误后,在送检单 存根上签字存查。 (2) 实验室检验人员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检疫项目,按国 家规定方法即时准确的进行检验。
(3)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6天内报检 验结果。 (4) 实验室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检 测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实验室检验检疫记录 单上。实验室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单一 起交现场检验检疫员。
3. 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 对输入或输出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样,即检查证单、 检查证货相符、防疫消毒等,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 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 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 食品有无与农药、
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 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 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和符合卫生要求等。
预检与产地检疫的区别
主管部门不同,产地检疫的主要部门属于国内动 植物检疫机关,而预检的主要部门属于输入国出入 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针对原产地不同,产地检 验针对的是本国的原产地,而预检针对的是对方国 家的原产地;针对的疫情不同,产地检疫针对的是 本国或本省检疫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而预 检针对的是对方国家的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
第二章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1.检疫审批与报检
(1)检疫审批:也称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某 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 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律 程序。 对进境的动物及产品、部分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抽样检查是指因货物数量太大而无法逐件检疫 时,从原料、食品半成品或成品中抽取具有一定代 表性的样品,对其进行检测的一种食品检验检疫方 法。
其主要工作环节包括抽样依据、抽样方案、抽 样工具、抽样标签、样品保存、抽样环境、抽样过 程、样品送检等。
5. 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 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 或种植,并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 一项措施。
(3)在运输方或货主陪同下,赴船舱或开箱,检 查食品有无农药、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 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或感官性状异常, 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 求等。
(4)检验检疫员在卸货前及整个卸货过程对码头、 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工具进行卫生监督。
4. 抽样检查
现场检验检疫的操作步骤:
(1)装运进口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后,检验检 疫人员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检单,在卸货前,尽快 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 监督。
(2)检验检疫人员登船、车、飞机等详细调查货物 种类与数量,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消 毒情况;进货口岸及运发日期,是否转口货物;在运 行中无海事等事故,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向货 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
隔离检疫的基本程序:
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疫与处理;饲养或 栽培合格的材料;生长期检验与处理;出证 放行
6. 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指借助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检疫物 样品进行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检查、鉴定的法 定程序。
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 学的和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进 出口食品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我国或合同及买方所 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7. 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检疫机关根据检验、检疫结果以及相关规 定,采用一定方式对检疫物实施处理的法定程序。
进口食品经检验后,有现场检验检疫员根据卫生监督 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符合我国 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不 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处证时, 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有现场检验 检疫人员提出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食用 等处理意见,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国家质监局授 权的该单位人员签发。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内涉及的进出口食品。 2.对装运进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 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运输检验。
3.对《商品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 备的卫生检验。
2. 预检
预检是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入境前,由检疫人员 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 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 或扩散的一项措施。
• 检疫审批的作用
• 1. 避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
• 2. 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 • 3. 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
检疫审批的范围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单》, 检疫审批名录分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 疫审批、特许审批和过境审批。
• 检疫审批的基本程序
• 1.输入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 •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 的协议。 • 检疫审批手续应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报检时须提供必要的报检资料,如报检单、检 疫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报检的主 要作用是使检疫人员在收到货主或代理人递交的报 检资料后,进一步核对相关单证和为实施检疫做好 准备。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经审核相关凭证,签 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收。
报检的范围
在进出境食品检疫中,下述3类需进行报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