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

签名:夏敏 询问人:民警 李凯
叶阳 20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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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2010 年 12 月 9 日, 事主刘卫红来局报案称: 2009 年 7 月 2 日事主与张希文
在金鼎饭店签订协议, 4 号楼 2 单元 402 室房做抵押让事主用自己的产权房屋在 崂山区法院做担保。2010 年 8 月 16 日事主被崂山法院执行 139219 元后事主发 现张希文抵押给自己的房产已于 2006 年 8 月卖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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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清单
序号
名
称
件 数 页数 备 注
1
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2
2
2
被害人刘卫红的陈述
3
2
3
证人张军的证人证言
1
1
4
证人范春梅的证人证言
1
1
5
证人夏敏的证人证言
1
1
6
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1
1
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
3
8
由刘卫超提供的协议书
1
1
9
承诺书
1
1
10
担保书
1
1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
1
1
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1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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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
(一)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希文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 15 时 30 分、2011 年 5 月 7 日 10 时 39 分的供述: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3-
四、证据
(一) 被告人乔桥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桥于 2008 年 9 月 8 日、10 月 17 日、10 月 18 日的供述与辩解:
1999 年的时候,我注册成立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担任法人代 表,主要经营朝鲜小菜、冷面、豆制品,注册资本 50 万元,2000 年恒太公司 的所在地要拆迁,我就将公司搬到美丽新村了,一直正常经营,直到 2003 年 底,公司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我就想到高息借款,开始向我的朋友借 钱。我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甲方是恒太公司,乙方是借给我钱的债权 人,乙方借给甲方的钱数,借款期为三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月利息为 10%,月利息按月返还,第三个月返还本金和第三个月利息,甲方由我代表签 字,并加盖恒太公司公章,乙方由借给恒太公司钱的人签字。
签名:朴子慧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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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害人程玮的陈述 姓名:程玮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 年 2 月 21 日 民族:汉族 籍贯:浙江省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御花园 7 单元 8077 2005 年 2 月 21 日到 4 月 9 日期间,我分七次共借给恒太公司 69 万元人民
1
1
12
搜查笔录
1
1
13
扣押物品清单
1
1
14
常住人口登记表
1
1
15
被害人借款明细表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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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银行交易明细账单
14
5
17
银行账户查询单
江西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江西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一、案件背景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查,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
击打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
伤二级。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
二、案件事实
1.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起因是李某向王某借款五万元,约定一
年后归还,但李某逾期未还。
2. 争执发生时,有目击者陈某在场,陈某证实李某首先动手,王某在
被打后试图还手但未能成功。
3.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4. 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伤情稳定,目前已无大碍。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争议焦点
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法庭审理
1. 公诉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说明其犯罪
动机、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2. 辩护人需就李某的自首情节进行辩护,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3. 双方需就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进行辩论,以确定其刑事责任。
六、判决结果
根据审理情况,合议庭需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2015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

2015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案例案件摘要被害人:李五,男,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1组。
被告人:甲一,绰号“一狗”,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3组。
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乙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旱江镇陶村4组。
2012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丙三,男,1996年5月9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边界镇柏村6组。
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丙一,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边界镇周柏村6组。
系被告人丙三之父。
被告人丁四,绰号“四狗儿”,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149号5幢1单元3楼2号。
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丁一,女,1971年9月2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149号5幢1单元3楼2号。
系被告人丁四之母。
一、基本案情:2012年8月1日,被告人乙二向被害人李五借款2000元,双方约定5日内还款2800元,并将被告人丙三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交付给李五作为担保,乙二向李五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以该摩托车作为抵押。
同月8日晚上,乙二邀约丙三及丁四、甲一去找李五,要求还款1600元赎回摩托车,遭李五拒绝。
次日,乙二打电话给李五,要求退还摩托车未果,便让甲一、丙三、丁四去找李五并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李立家。
甲一、丙三、丁四找到李五后,甲一持刀威胁,将李五带至三江县旱江镇盘村3组李立家中。
在李立家的客厅乙二持假枪与丙三、甲一威胁李五,李五遂按乙二的要求,让人将摩托车退还丙三。
后甲一离开李立家。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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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经过
到 案 人 员 : 刘 旭 , 男 , 22 岁 , 回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230102199212162813,1992 年 12 月 16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 114 号 4 楼 1 室。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被害人赵青刚报案 到案过程:2015 年 8 月 30 日,被害人赵青刚报案至北京市公安 昌平分局称:当日 13 时 30 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被刘旭抢劫,并称其被抢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现金 1200 元。 2015 年 9 月 12 日中午 12 时 30 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 局刑侦一大队刑警中队中队长佟大明、带领侦查员于永滨等人在南岗 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旭)在欲卖苹果牌五型手机 时,遂将该男子带回中队审查,审查中该男子供述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 14 时许,该人在北京市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其租户地与他人因房 租发生争执,抢的他人手机一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旭因涉嫌抢劫罪,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被北京市公 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3
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30 日 13 时 30 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 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 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 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及 现金 1200 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 2940 元。9 月 12 日,犯罪嫌疑 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 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刘旭
民警:李楠 周强
9
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最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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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夫妻无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录音、手机短
信内容记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 2000 年 3 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同居,不顾原告母亲反对
共同生活,说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年龄悬殊、性格的 差异、儿子的抚养及原告家人的反对等问题双方逐渐产生分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 是原告前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被告赴漳州多次到原告家与 原告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因离婚问题原、被告还多次发生争吵、殴打。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庭暴力。 2、 坚决反对婚外恋及婚外性行为。 3、 双方应孝敬和尊重对方的家人。 4、 双方应互相忠诚于对方,绝对不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 5、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贵,年轻还是年迈,健康还是疾病,双方都应该共同面对一切,
克服困难和挫折,做到不离不弃,白头到老。 6、 若把家安在福建,男方应维护女方的一切权益,男方不要让女方受任何委屈。 7、 若因以上原因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自动放弃儿子的监护权,并支付无过错
最新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案例说明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刘旭涉嫌抢劫罪”为基准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
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不能超出案例材料内容范围。
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材料中不再显示;5、本案中,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6、本材料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7、本材料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8、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230102************,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基本案情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940元。
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证据证据清单序号名称页数备注1 被告人刘旭的供述与辩解 32 被害人赵青刚的陈述 33 赵青刚的辨认笔录 14 马永红的证言 25 到案经过 16 拘留证 17 110接警记录 18 扣押决定书 19 扣押物品清单 110 涉案手机照片 111 工作说明 112 诊断证明 113 房屋租赁合同(节选) 11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115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 11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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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目请针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的刑事起诉书,结合后附的证据材料,写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写作基本要求: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4、字数不少于3000字。
后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14份证据材料。
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案一、起诉意见书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正检反贪移诉字[2010]1号犯罪嫌疑人李跃进,男,48岁,196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正义市洪山办事处人,捕前任正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调研员,住正义市富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受贿一案,系我院在侦查中发现,经检察长决定,于2009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对其宣布逮捕,2010年3月11日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涉嫌受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洪山办事处张王庄居委谋取利益,分别于1999年至2005年的中秋、春节等期间10余次共收受张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贿赂23000元,其中现金9000元,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正义市韩振宇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于2005年、2008年春节期间两次共收受韩斌10000元贿赂。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以其妻子许文的名义,伙同他人,于2008年1月份注册成立了正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通过验资注册后,撤回出资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2010年5月10曰附:1、卷宗材料3本。
2、犯罪嫌疑人李跃进现羁押于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证据材料(14份)证据1:讯问笔录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2009年12月31日9时35分至16时35分。
地点: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讯问人员:张斌、蒋红安。
记录入:张惠。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
问:我们是正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在依法提审你,你既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也可以作无罪或罪行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
问:讲一下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李跃进,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正义市洪山区人,现住正义市富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问:讲一下你个人的工作简历?答:我1979年参军,1981年部队恢复高考,入济南陆军学校通信大队学习,1984年毕业后历任26军坦克旅排长、副指导员、干部干事、指导员、通信科长,1990年底转业到正义市洪山办事处工作,并分别于1991年至1992年7月任洪山办事处生产助理、经委政工科长、经委副主任,1992年8月至1993年10月任洪山办事处组织委员,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11月任洪山办事处副书记,于1995年12月至1998年4月任洪山办事处副书记、主任,于1998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任黄山县县长,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任正义市化工协会会长,2009年至今任正义市经贸委副调研员。
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答:我全家三口人,家属许文,48岁,中共党员,洪山区养老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儿子李传文,22岁,中原农业大学学生,我二弟李继进,在洪山办事处西河村干个体,我三弟李三进,正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舅张杰,退休工人。
问: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拘留的?答:因为涉嫌受贿,于2009年12月31日被拘留的。
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有权申请我们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你申请吗?答:不申请。
问:你有无前科?答:没有前科。
2006年12月,我在黄山县担任县长期间,因对炼焦厂控制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问:你个人有哪些经济问题?答:我觉得我没有经济问题。
问: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希望你能认清形势,不要再继续犯错误了,你好好想想吧?答:好,我再想想。
问: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你好好继续考虑考虑你的问题吧,我们改天再问你。
答:好的。
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
李跃进(签名)2009年12月31日证据2:讯问笔录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2010年3月20日9时35分至20日10时10分。
地点: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讯问人员:张斌、蒋红安。
记录人:张惠。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
问:我们是正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在依法提审你,你既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也可以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答:有。
我交代一下与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之间的经济往来。
问:你详细谈?答:1999年中秋节,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到洪山办事处我的办公室,给我送来1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说是他个人的,让我过节买点东西,我推辞不要,张红军坚持给我,最后我收下了这1000元现金。
2000年春节,张红军又到我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这次也是用信封装着的,我坚持不要,最后我还是收下了。
2000年中秋节,张红军又去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2001年春节,张红军又去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2001年中秋节张红军又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我写了一封信放在信封里,大体意思是让张红军以后干好工作,互相支持,以后绝不能再有此不正当的来往,让我舅张杰把这5000元钱和信捎给张红军,我想以此来解决这种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问:接着讲?答:后来张红军不再直接给我送钱了。
2002年春节前,张红军到我办公室去想送给我一个龙年金币,被我当场拒收,之后没几天张红军买了1000元的购物卡去我办公室送给了我,我收下了。
2002年中秋节、2003年春节、2003年中秋节、2004年春节、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这7个节,张红军每个节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的购物卡,除了2004年中秋节我拒收外,其余6个购物卡我都收下了。
问:张红军都是在哪里给你送的现金和购物卡?答:都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
问:张红军给你送现金和购物卡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答:每次都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
问:张红军每次给你送钱和购物卡时,都是怎么和你说的?答:每次他都是说:自己的钱,过节了,给小孩买点东西,有时说就算是自己买点东西。
问:张红军每次送给你的钱和购物卡是否用什么包着?答:钱都用印有“张王庄居委会”的信封装着,钱都是百元面额的,购物卡都用红包装着,购物卡是每次一张,具体是哪家超市的购物卡,时间长了,次数多了,我也想不清了。
问:张红军一共送给你多少钱和购物卡?答:钱和购物卡共计23000元。
问:你是怎么处理的这些钱和购物卡?答:都让我自己用于家庭开支了。
问:你家属许文是否知道你收张红军钱和购物卡的事情?答:我没有和她说过,她不知道。
问:张红军为什么给你送这些钱和购物卡?答:因为我在洪山办事处任党委书记,对张王庄村的旧村改造、工业园建设、道路建设等工作给他们指导、帮助、策划以及协调关系,他为了感谢我,才借逢年过节之际,给我送钱和购物卡。
问:张红军送给你的钱和购物卡,你是否退给了他?答:除了我让我舅张杰帮忙退回的5000元现金以及拒收的以外,其余的钱和购物卡共计23000元我都没有退给张红军。
问:你对收张红军钱和购物卡的行为是怎么认识的?答:在整个交往中,我曾经一次退钱给张广军,拒收一次现金和购物卡,目的都是为了终止这种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但是每次张红军都是软磨硬泡,花言巧语,我最后陷入了这种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中。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我收了张红军送的23000元的钱和卡是事实,但是我在有关张王庄村的各项工作中,都是严格依法、兢兢业业的,没有滥用任何职权,没有违法地为张王庄村谋取任何非法利益。
另外,我也没有给张红军个人办任何事情。
我承认我的行为违法了党纪,但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我们工作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没有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行为?答:没有。
问:以上讲的是实话吗?答:是实话。
问:你看看以上记录与你讲的是否一样?答:以上记录我看过,属实。
李跃进(签名)2010年3月20日证据3:讯问笔录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2010年4月18日11时10分至18日11时50分。
地点: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讯问人员:张斌、蒋红安。
记录人:张惠。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
问:我们是正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在依法提审你,你既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也可以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答:有。
我交代一下与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之间的经济往来。
问:你详细谈。
答:1999年春节后,张家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到我家还是到洪山办事处我的办公室,我记不清了,给我送来1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说是他个人的,让我过节买点东西,我推辞不要,张红军坚持给我,最后我收下了这1000元现金。
1999年的中秋节,张红军去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2000年春节,张红军又到我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这次也是用信封装着的,我坚持不要,最后我还是收下了。
2001年春节前,张红军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九州超市的购物卡,我收下了。
2001年中秋节,张红军上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九州超市的购物卡,我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