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102.3-2010食用动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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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第1—5批汇总)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为方便查询,现将五批名单汇总发布(见表一、表二)。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 2 -
- 3 -
- 4 -
- 5 -
表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 6 -
- 7 -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8 -
- 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一)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一)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一)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什么是食用动物油脂标准?食用动物油脂标准是规定食品中动物油脂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标准。

它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的作用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的制定,可以保证消费者在食用食品时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规定了油脂的质量、含量、添加剂、包装等方面要求,制定标准可以寻找到油脂生产和食品加工环节产生的问题,起到优化食品生产工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作用。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的核心内容食用动物油脂标准包括生产环节、产品标识、质量标准、包装标准以及加工工艺相关的标准。

以下是标准内容的概述:•生产环节: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应保证生态环境健康,生产工艺规范,原料应保证安全,加工工序应符合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商应在包装盒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量标准: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应该符合特定的理化特性、准确的组成成分,非法添加物、重金属和类致癌物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而必需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应符合要求;•包装标准: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包装必须符合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

目前的食用动物油脂标准如何执行?国家对食用动物油脂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还有生产执照审核、检测和监管等,关键环节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问题产品,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2331”,以行动落实标准,保障饮食安全。

如何选择安全的食用动物油脂?为了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动物油脂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大品牌产品,生产厂家的信誉可以保证食品质量;2.观察包装,食用动物油脂包装上要有产品名称、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相关标准编号;3.注意保质期,过期的食用动物油脂虽然不一定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却会影响食品品质;4.注意口感和气味,如果出现异常的气味和口感,应该停止使用;5.选择适合自己的用途的食用动物油脂,例如烹饪用油和食用用途不同。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解释说明以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动物油脂是指从动物身上提取的油脂,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化妆品、医药制剂等行业。

为了确保动物油脂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法规用于监管和规范动物油脂产品的生产、存储和销售。

本文旨在解释并概述与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

首先,我们将介绍什么是动物油脂标准法规以及它们的重要性。

然后,我们将探讨这些法规的应用范围,并深入了解动物油脂标准法规的制定过程。

最后,我们还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动物油脂相关主要标准法规,并总结对动物油脂行业的启示和建议。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来阐述与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文章进行总览,并简要说明每个部分所涉及内容。

其次,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详细解释什么是动物油脂标准法规,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介绍国际标准组织及其角色以及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油脂标准制定机构与流程。

随后,我们将在第四部分中介绍一些主要的国际和地区动物油脂标准法规以及行业内常用的自愿性认证体系与标志。

最后,在第五部分中,我们将得出结论并提出关于动物油脂标准法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对行业的启示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动物油脂相关标准法规,并为读者提供对于动物油脂质量和安全性有关的基本知识。

同时,通过探讨国际、国家和地区制定这些法规的程序与原则,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这些法规对于促进动物油脂行业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所起到的作用。

此外,本文还旨在展望未来动物油脂标准法规的发展趋势,并为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启示和建议,以进一步提升动物油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解释说明:2.1 什么是动物油脂标准法规:动物油脂标准法规是指为了确保动物油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贸易便利以及推动动物油脂行业的发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102.1 食用植物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102.1 食用植物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102.1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2.1—2010食用植物油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食用调和油。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产品种类见表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油脂甘油三脂肪酸酯的统称。

天然油脂是混合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的混合物,一般常温下为液体者叫油,固体者为脂。

3.2 脂肪酸脂肪族的一元羟酸,烃的羧基衍生物,通式R-COOH。

3.3 甘油学名丙三醇,无臭、无色、有甜味的粘稠液体。

3.4 压榨利用外力榨取料胚中油脂的过程。

3.5 浸出亦称“萃取”。

用有机溶剂提取油料中油脂的过程。

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34 花生油GB 1535 大豆油GB 1536 菜籽油GB 1537 棉籽油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8233 芝麻油GB/T 8235 亚麻籽油GB 10464 葵花籽油GB 11765 油茶籽油GB/T 15680 棕榈油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 19111 玉米油GB 19112 米糠油GB/T 22327 核桃油GB/T 22465 红花籽油GB/T 22478 葡萄籽油GB/T 22479 花椒籽油GB/T22509 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食用油脂常用的卫生学评价指标

食用油脂常用的卫生学评价指标

食用油脂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健康饮食的关键组成部分。

对于食用油脂的卫生学评价指标,是保障食用油脂的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食用油脂的常用卫生学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酸价酸价是食用油脂常用的卫生学评价指标之一,通常指的是油脂中含有的游离脂肪酸的含量,是衡量油脂品质和保存期限的一个重要参数。

酸价高低直接影响着食用油脂的口感和储存稳定性,一般情况下,酸价越低,表示食用油脂的质量越好。

二、过氧化值过氧化值是食用油脂中脂质氧化程度的指标,是判断油脂氧化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食用油脂中的脂质氧化不仅影响油脂的风味和色泽,还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

过氧化值的合格标准对于保证食用油脂的质量和安全性非常重要。

三、水质指数食用油脂中的水质指数是指食用油脂中水分的含量,水分的含量过高不仅会影响油脂的口感和质量,还会导致微生物的生长,从而影响食用油脂的品质和安全性。

水质指数也是食用油脂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四、气味食用油脂的气味是评价其品质的一个重要指标,优质的食用油脂应该具有清香怡人的气味,而过氧化或者受到其他污染的油脂则会产生异味,影响其食用价值和安全性。

五、石鲜试验食用油脂中石鲜试验的结果可以反映出食用油脂中是否存在杂质和过氧化物,从而间接反映了其质量和安全性。

石鲜试验是食用油脂卫生学评价中常用的测试方法之一。

六、澄清度澄清度是评价食用油脂清澈程度的指标,一般情况下,好的食用油脂应该呈现出清澈透明的状态,不应该有混浊或者悬浮物。

澄清度是反映食用油脂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七、自由脂肪酸自由脂肪酸是食用油脂中的一种重要成分,过高的自由脂肪酸含量会影响食用油脂的质量和口感,甚至产生不利后果。

自由脂肪酸是食用油脂常用的卫生学评价指标之一。

食用油脂的卫生学评价指标涉及了多个方面,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水质指数、气味、石鲜试验、澄清度和自由脂肪酸等。

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食用油脂的品质和安全性,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饮食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说明(一)任务来源复合调味料列入2013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河南省卫生厅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001),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针对制定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5月组建了由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标准工作小组,由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河南省复合调味料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复合调味料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安全性指标以及与安全性相关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工作组组织各起草单位对标准中制定的判定值和试验方法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同时广泛征求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的意见。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莉、李小艳、杨西安、胡加彬、李双亮、赵光辉、王巧玲、张慧、赵军强、韩小松。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本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充分考虑本省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国内和国际标准予以制定。

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附件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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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2
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2 102.3
分类名称食品食用油、脂及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2.2 产品种类
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单一品种动物油脂产品及多品种混
合动物油脂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食用动物油脂: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或液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

包括单一品种动物油脂和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年销售额为
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5000 ≥1000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
的测定
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1 猪油中丙二醛的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并且其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2.2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0kg。

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

抽样数量为 1.5kg,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不少于3
个包装,大包装产品加抽两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

6.2.3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
抽样时相同。

6.2.4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项目要求
1 包装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等)。

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干燥的玻璃
瓶、塑料等容器中。

2 封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3 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

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6.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动物油脂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
规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酸价GB 10146 强制性GB/T 5009.37
GB/T 5530

2 过氧化值GB 10146 强制性GB/T 5009.37
GB/T 5538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
规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3 丙二醛GB 10146 强制性GB/T 5009.181 ●
4 铅GB 10146 强制性GB 5009.12 ●
5 总砷GB 1014
6 强制性GB/T 5009.11 ●
6 丁基羟基茴
香醚(BHA)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7 二丁基羟基
甲苯(BHT)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8 特丁基对苯
二酚(TBHQ)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1927
GB/T 23373

9 没食子酸丙
酯(PG)
GB 2760 强制性GB/T 5009.32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
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按照产品明示储存条件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
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
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
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
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立群)、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戈)、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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