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运营中的反担保法律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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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反担保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2.2 反担保条件第三条反担保物3.1 反担保物选择3.2 反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四条反担保措施4.1 反担保措施的采取4.2 反担保措施的变更第五条反担保责任5.1 担保公司的责任5.2 借款人的责任第六条反担保的解除6.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6.2 反担保解除的程序第七条反担保物的保管7.1 反担保物的保管责任7.2 反担保物的保管方式第八条反担保权的行使8.1 反担保权的启动8.2 反担保权的实现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失效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适用法律与管辖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本合同:本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用以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协议。

(2)借款人:指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贷款申请人。

(3)担保公司:指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承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4)反担保:指借款人为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以保障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5)反担保物:指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

(6)反担保价值:指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

1.2 解释规则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如果文意不清或者有歧义,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中的词语或者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什么

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什么

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什么一、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什么一、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什么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债的5种担保方式有什么(1)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反担保成立要件有什么反担保成立要件有: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浅谈担保操作中反担保措施的落实

浅谈担保操作中反担保措施的落实
参 考 文 献
押的票据及权利的规定等 。 在我 国的《 担保法》 务无条件怃 索 即1) 、 寸的反担保 函, 而不接受附有 《 物权法 》 , 中 对其合法性 的依据 进行 了详细 的 限制条件 的反担保 函。反担保 函应是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 。 受益人扣款 的权利 。 银行作为 反担保 解释。 ・ 反担保物和权利 的权属进行审查需要查 看 函的受益人 , 应要求反担保人承诺 , 在银行代 申 有关权属凭证 ,证明反担保措施的提供者足反 请人履行 了债务后 , 应在一定时 间内对银行履 担保标 的拥有者 ;如果不属反担保措施提供者 行其担保债务 ; 到期不履行 的, 允许银行从其在 人所有 , 要核实担保标的共有人是否 同意进 银行开立 的任何 帐户中扣 划。这样银行就可 以 行有关处 置。如不 同意 , 要另辟蹊径 , 不能存在 通过 司法程序 , 取得扣划其款项 的权利。 反担保 函的有效期 。反担保是对可能产生 的申请人对 权利瑕疵 。
含 乡、 、 镇 以及村企 业的厂房建 筑物 、 也有林 木、 船舶 、 车辆和企业的设备。 抵押物 的办理也是有 专业 的部 门受理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 由登记 当 日开始。
质押反担保措施 ,质押反担保措施有 以下 两种 : 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 : 质物移交于质权 将 人 占有 。出质人和质权 人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 押合 同。合同移交质物时生效。 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 :是指 自权利凭证 的 交付 , 自行办理登记 , 要 或者履行 一定 的手续 , 根据种类不同 , 权利质押条件 也不同。 同的生 哈 效 即交付权利凭 证之 日 开始。 1 反担保措施设置的必要性 2 在反担保措施 中我 国依法设定 了反担保措 施 的抵押权 和质押权 ,在反担保措施 巾已经粗 略解读 。质押权和抵押权都是 围绕我 国现行 的 法 律制度 制定的 , 反担保措施是 为了约束签 订 合 同的双方如果 不能按期 履约 , 便可 以执行 预 先 设定的反担保措施 。对 于企业而言 这样 可以 严格保证 自己的名誉 , 降低担保机构 代偿的风 险, 对担保人 而言 , 也是履约 合同 的一个保 证 。 所以 , 押权 和质押权等 反担保措施 可以最大 抵 限度的保护担保机构的利益。 1 3反担保措施 的审核 对 于反担保措施 , 要对反担保措 施的价值 进行评估 , 估以前 , 在评 要审核反担保人 和反担 保措施是否合法 , 审核担保标 的权属 。 审核反担保人 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需 要有几个方面 的规定 , 人的规定 、 保证 可以抵押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确保丙方的权益,乙方要求丙方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甲方无力支付,法院遂查封了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

二、争议焦点1.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三、法律分析1.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本案中,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

2. 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案中,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因此,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占有。

反担保物由反担保人占有的,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为银行存款,由丙方占有,因此法院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是合法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反担保合同有效,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

因此,法院判决查封丙方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丙方败诉,查封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反担保合同有效。

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目前在实务中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不在少数,那么反担保存在哪些风险呢,下边小编我就简单介绍一下反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反担保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由此明确了担保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质的关系。

如果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也随之失效。

因为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因为担保人因为担保的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也因此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

如果担保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抗辩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因此反担保人也有权抗辩。

二、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审查《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所以说,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是担保人获得追偿的关键。

故在签订反担保协议时,担保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反担保人是否有能力清偿担保债务。

除此之外,《担保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成为保证人。

三、反担保的担保物的审查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有些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故在签订反担保协议时应仔细审查,避免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反担保协议无效。

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

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第二条合同主体1.1.1 第二条第一款担保方1.1.2 第二条第二款被担保方1.1.3 第二条第三款受益方1.2 第三条担保范围与内容1.2.1 第三条第一款担保方式1.2.2 第三条第二款担保额度1.2.3 第三条第三款担保期限1.3 第四条担保的实施与变更1.3.1 第四条第一款担保的实施1.3.2 第四条第二款担保的变更1.4 第五条合规性要求1.4.1 第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遵守1.4.2 第五条第二款行业标准遵循1.4.3 第五条第三款内部管理制度2.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1 第六条第一款合同的生效条件2.2 第六条第二款合同的变更程序2.3 第六条第三款合同的终止情形3. 第七条违约责任3.1 第七条第一款担保方的违约责任3.2 第七条第二款被担保方的违约责任3.3 第七条第三款受益方的违约责任4.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4.1 第八条第一款协商解决4.2 第八条第二款调解解决4.3 第八条第三款仲裁解决4.4 第八条第四款法律诉讼5. 第九条保密条款5.1 第九条第一款保密信息的定义5.2 第九条第二款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5.3 第九条第三款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6. 第十条第三方受益人6.1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方受益人的权益6.2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方受益人的责任7. 第十一条强制性条款7.1 第十一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遵守7.2 第十一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的变更8.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8.1 第十二条第一款合同签署程序8.2 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备案要求9.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与控制9.1 第十三条第一款风险评估程序9.2 第十三条第二款风险控制措施10. 第十四条合同的监督与检查10.1 第十四条第一款监督机构10.2 第十四条第二款检查程序10.3 第十四条第三款检查结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第二条合同主体1.1.1 第二条第一款担保方担保方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为被担保方履行债务向受益方提供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024年反担保服务协议:担保公司责任明确

2024年反担保服务协议:担保公司责任明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反担保服务协议:担保公司责任明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反担保服务1.2 担保公司1.3 债务人1.4 债权人1.5 协议2. 服务内容2.1 担保公司的职责2.1.1 担保范围2.1.2 担保方式2.1.3 担保金额2.2 担保公司的权利2.2.1 信息查询权2.2.2 知情权2.2.3 索赔权3. 反担保措施3.1 反担保资产3.1.1 资产范围3.1.2 资产价值评估3.1.3 资产保管3.2 反担保措施的执行3.2.1 执行程序3.2.2 执行时间3.2.3 执行主体4. 责任与义务4.1 担保公司的责任4.1.1 担保责任4.1.2 赔偿责任4.1.3 连带责任4.2 债务人的义务4.2.1 履行债务4.2.2 提供信息4.2.3 配合调查4.3 债权人的义务4.3.1 监督权4.3.2 请求权4.3.3 保密义务5.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5.1 变更条件5.1.1 变更事由5.1.2 变更程序5.2 终止条件5.2.1 终止事由5.2.2 终止程序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7. 法律适用7.1 适用法律7.2 法律变更8.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8.1 生效条件8.2 修改条件8.3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密责任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由10.2 不可抗力后果10.3 不可抗力通知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后果11.3 违约赔偿12. 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12.3 转让通知13. 附件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内容14. 其他条款14.1 送达地址14.2 通知义务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1.1 反担保服务本协议所称“反担保服务”是指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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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运营中的反担保法律实务(抵押)主讲: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邱进前博士*借款法律关系与抵押法律关系*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法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合同法等*借款法律关系与抵押法律关系1、担保物权(物权法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抵押法律关系* 担保公司:抵押权人*借款企业/第三方:抵押人*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第三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1、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2、反担保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内部程序3、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4、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区分两个概念: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签章的含义不清楚)柏年建议:尽量促使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1)不动产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物权法17 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物权法188 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物权法179 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 担保物权2 不转移标的物占有3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限制(1)(海商法25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航空法22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3)(税法45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4)(合同法286 条和2002 年司法解释)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柏年建议:从现场、财务报表等核实判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

2、抵押人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的内部程序* 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时,抵押人需要履行何种内部程序,才能使其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这里以第三方作为抵押人为例探讨该问题)* 案例B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有A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C公司提供反担保。

C 公司规模庞大,实力雄厚,A 公司表示无异议,并与C 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合同。

合同上加盖C 公司公章。

债务到期后,B 公司未能还款,A 公司代为履行债务后,要求C 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C公司表示拒绝。

法院审理后查明:(1)B 公司系C 公司的股东(2)C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本次担保未召开股东会;(3)代表C 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的,系公司总经理;(4)C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50 万元,但本次担保债务为100 万元。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担保公司如何审查抵押人的内部程序(1)查看抵押人的公司章程,确定抵押人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股东或者董事会。

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无需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公司是否可以不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对外担保。

柏年建议:股东会决议。

如何获取最新的公司章程?(2)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公司法22 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确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确定董事/股东的真实签名或盖章柏年建议: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董事/股东签名的真实性。

*决议中尽量完善体现会议通知、召集、召开、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且公司加盖公章确保其合法有效。

3)董事、高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4)是否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是要股东会决议的,且回避表决。

查看担抵押人的工商资料以核实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或者在实践中可以统一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决议,且一致通过。

借款企业自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1)查看借款企业的章程(2)根据章程,查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3、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担保法5 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172 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物权法178 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结论: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其独立性是有效的。

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中可约定其独立性,但其约定与物权法冲突而无效。

4、人保与物保的关系(物权法176 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规定与担保法不同(1)有约定按照约定(2)无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则先就物保实现债权(3)无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则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柏年建议:在物保合同和人保合同中均约定,担保权人具有选择权* 抵押人1、抵押人的主体资格2、担保公司如何核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1、抵押人的资格*有权签订抵押合同(民事行为能力)*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抵押2、担保公司如何核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1)企业法人*查看最近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仅对保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处、车间、分公司等;须经企业法人授权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市场部等;未注册的办事处不得作为抵押人在核实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基础上,还要核实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授授权委托书(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以公益设施的财产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查看登记证、批准文书3、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4、自然人*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身份证:合同上写上身份证号码;填上地址。

抵押物1、建设用地使用权2、房屋3、在建工程4、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物权法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筑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具体化)(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增加)(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明确)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抵押*土地使用权分类(1)按土地用途: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2)按土地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1)分类*划拨地*出让地(2)需注意的问题*如何查看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出让地土地证)权利人:与抵押人一致;且不存在共有人。

若存在共有人,则需要共有人同意。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还是划拨;划拨地不得抵押,除非经批准。

*核实权利不存在瑕疵:不存在已有抵押或被查封(房地产登记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上海为房地产局登记处)登记,并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地上建筑物需要一起抵押。

且到房地产局办理登记。

*户口•关于房地产一并抵押(物权法182 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可能存在的问题:土地抵押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地上的房产未办理登记。

或者房产抵押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土地的抵押登记。

根据该规定,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抵押权及于房产;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及于土地。

柏年建议:一并核实土地和房产的抵押登记。

上海地区的情况:房地合一,可以一并核实。

房地分开地区:从土地局核实土地登记;房产局核实房产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抵押权(1)集体土地的分类*农用地:耕地、草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未利用地(2)可抵押的集体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80 条);*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183 条)(3)担保公司需注意的问题*权属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性质:是否属于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评估需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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