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备案担保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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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角色和地位在日益增强。

然而,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实力和经营能力,而且还需要借助外部的帮助和资源。

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筹资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担保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应的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担保行为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及意义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旨在帮助公司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利用自身信誉和资源,上市公司能够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加融资的机会和额度。

这种担保行为,一方面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健全其供应链,提升信誉度和市场形象;另一方面,对于担保方而言,这种担保行为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和利益,增加经营的多样性。

然而,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如果上市公司无法兑现其担保义务,将会导致债务违约甚至破产,给担保方和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因此,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需要合理、透明和规范的管理,以降低风险并保护各方利益。

二、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信息透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性,同时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1. 风险可控: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应当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责任的可控性和可承受性。

上市公司应当能够合理判断自身的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避免过度担保和盲目扩张。

2. 自愿原则:上市公司与担保方之间的担保关系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存在任何强迫、诱导、欺骗等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并获得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3.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在与担保方进行担保交易时应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不能利用担保关系谋取非法私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

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实务及风险操纵

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实务及风险操纵

浅谈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实务及风险操纵当前,国家为支持中小的进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全国各地成立起了为中小企业的体系,信誉担保公司也随着应运而生。

信誉担保公司是以中小企业信誉评估为基础,承担银行信贷调查与保证的企业,但也是高的行业。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风险水平是确保信誉担保行业正常进展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帮忙信誉担保企业防范与化解风险?在这一方面应如何作为?笔者就此类问题联系法律理论及平常的业务实际操作,提出几点观点。

一、担保公司目前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要紧确实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

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誉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转变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

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治理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没必要要的风险损失。

对担保公司来讲,最多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誉风险,也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无力或不肯意归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防范代偿风险的几点方法。

就以上存在的风险担保公司必需采取方法踊跃主动幸免风险产生,不能消极等风险产生再去做工作。

担保公司如何主动防范此类风险?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成立再担保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风险依照必然的比例再次进行担保或强制再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

再担保机制是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己担保风险的重要保障方式。

二、成立反担保关于借款人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前的约定,若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能够不通过或,就能够够直接从债务人事前提供的反担保方法中取得履行或取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把信誉风险的一部份分散给债务人,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

2024年标准反担保协议范本版

2024年标准反担保协议范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反担保协议范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2.2 反担保条件第三条反担保方式与金额3.1 反担保方式3.2 反担保金额第四条反担保物的交付与保管4.1 反担保物的交付4.2 反担保物的保管第五条反担保的解除5.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5.2 反担保解除的程序第六条反担保的效力6.1 反担保的期限6.2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第七条反担保责任的分担7.1 反担保责任的分担原则7.2 反担保责任的限制第八条反担保物的处置8.1 反担保物的处置条件8.2 反担保物的处置程序第九条反担保权利的行使9.1 反担保权利的行使条件9.2 反担保权利的行使方式第十条反担保的变更与终止10.1 反担保的变更10.2 反担保的终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变更13.3 合同的终止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条款14.3 合同的签订地与生效地14.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4.5 合同的完整性与单一性14.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后的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甲方:(全称)(2)乙方:(全称)1.2 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1)债务人:指甲方(2)债权人:指乙方(3)反担保物:指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提供给债权人的财产或者权利(4)反担保金额: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金额(5)反担保期限:指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效力持续的期限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甲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反担保物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反担保措施doc

反担保措施doc

石家庄融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措施为了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维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对每一个担保项目,要求申请担保人或第三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范围的财产或权利作为反担保保证。

一、主要的反担保措施1、房产抵押反担保: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担保机构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2、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机构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3、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机构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企业保证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机构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6、存单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机构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7、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担保机构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8、股权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机构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9、车辆质押反担保:可以办理抵押手续,若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使用质押反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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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与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

第三条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第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
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
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股东会决议等书面证明;
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八条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
(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
(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
(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
(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
(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或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被公司审查认可。

第十条抵(质)押物的种类及抵(质)押标准。

详见附件:《财
产抵(质)押率一览表》。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的信用保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二)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
(三)连续两年盈利;
(四)有效净资产大于担保金额;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对提供信用保证的保证人的资信评估,依照《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对其调查、评审。

第十三条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用保证,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客户提供其他保证措施的,应依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各项保证措施方案必须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在公司正式对外签署业务合同之前,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先办理、落实保证措施,否则不得对外签约。

第十七条涉及抵(质)押物的,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

同时原则上要求被保证人对抵(质)押物办理与保证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公司执存。

办理各项抵质押登记、保险等项手续费用由被保证人承担。

第十八条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保证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二人当面现场进行。

第十九条客户与公司依法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后,公司进行核保,落实各项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核保无误后,客户按协商确定的收费办法交费,公司与客户和协议银行签定三方《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核保实行双人核保制度。

核保目的是确保保证人身份、签名、单位印鉴文书的真实性;核保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的担保文书;核保方式是依据《项目核查表》有关内容实地进行逐一核保。

第二十二条核保主要内容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为原件,如系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

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是否加盖有提交材料单位的原始印章;
(二)个人信用保证要核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身份证复印件须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名,注明与原件无异;
(三)在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当面现场监督下,保证人本人在保函及合同文本上亲自签名;
(四)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须核对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个人签名是否为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本人的亲笔签名;
第二十三条完成核保工作的人员在《项目核查表》上签名,注明核保日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
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
说明:1、一、二、三级土地认定标准以河南省有关标准执行;
2、抵(质)押品的价值以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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