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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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制度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为了有效防控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

以下是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制度的主要内容:风险管理框架:制定并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和体系结构。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监测、评估和控制。

风险评估和分类: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将担保项目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信用审查流程:制定详细的信用审查流程,确保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设定信用评级标准,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担保费率和授信额度。

担保费用制度: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用制度,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风险成本。

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担保项目的风险水平,灵活确定担保费用水平。

风险分散策略:制定风险分散策略,通过分散投放资金、区域、行业等方式降低整体风险。

定期评估担保项目的集中度,及时调整担保投放的结构。

担保合同设计:制定合理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重要条款。

审慎评估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追偿机制:建立健全的追偿机制,确保在担保项目出现违约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

制定追偿流程,包括法律诉讼、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信息披露和沟通:对客户和合作机构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风险管理措施等。

加强与监管部门、合作机构、客户的沟通,建立透明、稳定的合作关系。

员工培训:提供员工相关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建立定期的培训计划,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法规。

监测和报告: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提供及时、准确的风险报告,为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担保公司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如何应对法律风险在当今商业环境中,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各类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状况和繁杂的法律规定,担保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为了确保业务的稳定运营和发展,担保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法律风险。

一、合规管理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需要遵循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职责。

同时,担保公司还应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及时更新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二、风险评估担保公司需要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来识别和评估潜在法律风险。

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各类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违约、违法等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此外,担保公司还应关注法律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合同管理担保公司作为提供担保服务的主体,与借款人之间签订担保合同是常规操作。

为了应对法律风险,担保公司应对合同管理进行规范和强化。

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类风险的责任分摊机制,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有据可依。

合同文本应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查和修订,并在签订过程中注重细节的把握,以减少合同风险。

四、纠纷解决担保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类纠纷。

为了应对法律风险,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担保公司应该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减少可能引发纠纷的因素。

其次,若发生纠纷,担保公司应主动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和解或调解的机会,避免陷入法律诉讼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合理利用保险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部分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可以选择购买业务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以降低因业务操作失误、违规操作等导致的法律风险。

购买保险时,担保公司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条款,确保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运营风险的法律防范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运营风险的法律防范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运营风险的法律防范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当前企业融资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越发深远。

在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发展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群众的关注,为此,本文就将对这项工作的开展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对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标签:融资担保公司;运营风险;法律防范在目前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和发展背景下,企业对于资金项目的需求量不断提升,银行已经成为了企业融资最关键的手段,但是银行自身性质所限,对于借款者的信用有着较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企業在向银行借款过程中为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通常不能直接放款,而是需要找到第三方进行信用担保。

基于此,本文就将对融资担保公司运营风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防范问题展开详细研究和论述。

一、担保公司的分类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担保公司主要分为融资性担保企业和政策性担保企业,其中融资担保企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自然人消费资金担保等等。

但是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需要政府承担出资责任,在这一环节中,企业的工作并不一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政策要求开展的担保任务。

二、担保公司需要应对的主要法律风险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很多企业的融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逐渐受到了群众的关注,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融资担保公司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银行和企业发展的中介单位,不仅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还承担了银行的风险,成为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环节。

但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也给很多融资性公司带来了发展问题,特别是法律风险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法律地位的模糊性较强,所以在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就会受到较大影响。

并且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两个问题,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发放高利贷,这两种方式在法律角度上都存在较强的违法性,不利于融资担保企业的长远和稳定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修订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修订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大特点专门承担风险专业控制风险专家化解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影响或作用通过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公司的安全运作;通过授权性规范为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提供多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和运作模式(一)重要作用1、政府投资的“放大器”。

2、银行投资的“减压器”。

3、中小企业加速发展的“启动器”。

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的“孵化器”。

5、民间资本聚集的“调节器”。

6、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导航器”。

7、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和运作模式(一)重要作用(二)运作模式---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软肋----难以市场化运作,难逃行政干预。

警惕: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地方融资平台输血。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一)业务范围第18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一)业务范围第19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一)业务范围第20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二)不得从事的活动第21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一)注册资本《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由严趋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大幅下降放宽出资形式允许资本的分期缴纳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024年-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协议

2024年-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协议

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协议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公司在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融资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担保公司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本文将重点讨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协议,分析其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以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二、反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1.反担保协议的定义反担保协议是指担保公司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以保障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够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2.反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反担保协议是担保公司、借款人以及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各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反担保协议的成立条件(1)反担保协议的主体合法,即担保公司、借款人以及其他第三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反担保协议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反担保协议的形式合法,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4)反担保协议的订立过程合法,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1.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

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

2.反担保范围反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反担保期限反担保期限自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人偿还全部债务之日止。

4.反担保物的保管与处置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公司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进行处置。

担保公司在处置反担保物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置价格合理。

5.违约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反担保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反担保协议的风险防范措施1.审慎选择反担保方式担保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状况,审慎选择反担保方式,确保反担保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借款人的债务。

融资担保业务流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融资担保业务流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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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过程中,反担保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反担保是指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借款的资产或财产。

然而,在实施反担保环节时,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合同管理与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对合同进行严格管理与审查。

首先,要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益,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其次,要审查各种反担保材料,如不动产证书、车辆登记证等,确保反担保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合同进行资产现状评估,确保反担保物的价值充足。

二、完善反担保物质押登记为了确保反担保物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积极推进反担保物质押登记工作。

反担保物质押登记是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有关当局提交反担保物质押登记申请,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及时沟通,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风险防控与评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环节中,应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风险防控与评估。

首先,要对提供反担保物的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关键信息。

其次,要根据反担保物的性质和市场情况,对反担保物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和流动性。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积极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能力,及时调整风险防控策略。

四、加强合规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环节中,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反担保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确保自身合规运营。

综上所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环节中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需要采取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与审查、完善反担保物质押登记、加强风险防控与评估、加强合规管理是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综合公司已开展的业务,同时结合公司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并针对前当的经济形式下行的形式和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对公司的业务和风险防控办法提出几点建议,以备领导参考。

一、树立“有效、有用、有度”的反担保理念反担保措施是融资担保项目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项目调查、评审、追偿阶段中,反担保方案都是重要的关注点。

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构建了以不动产抵押为主的担保体系,而担保机构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需要面对抵押物不足的客户现状。

如何在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设计既控制风险又适应市场的反担保方案,成为很多担保从业者的难题。

故此,我们在依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情况从“有效、有用、有度”的角度去思考就能作出更加适效的反担保措施。

首先,反担保方案的合法“有效性”,也是降低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的重要保证。

有效性,简单来说,即反担保方案合法合规,这是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法律基础。

反担保一旦无效,意味着反担保人将无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特定情况下只需要承担担保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

而反担保人按照法定和约定来承担反担保责任,是担保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律选择。

一旦反担保责任变成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意味着法律上担保机构已经难以向反担保人全额主张代偿损失。

故,选择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方案,是担保机构的首选方案。

其次,“有用”,本质上就是以反担保分险原理为主线,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反担保方式,充分利用各种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地方做法、生活常理、交易规则),构建反担保方案,实现担保机构利益最大化。

然后,反担保方案的设计,是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一个手段。

既然是风控手段,就要遵循风控的一些基本规律。

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存在对立的一面。

风控尺度过松,无法进行风险控制,最终也会伤害业务;风控尺度过严,会阻碍业务发展;故,反担保方案设计,还需要在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之中做出博弈和平衡,把握适当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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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存在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生,会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极大困扰甚至致命打击。

一、反担保的概念和反担保方式的种类1、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法、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中都没有记载,唯有我国首次直接以《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的民事行为。

2、反担保方式的种类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反担保方式的种类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

反担保方式选择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往往会综合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项目风险度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因素,单独或组合选用。

二、反担保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的必备材料和重要证据。

加强对反担保合同签订条件、主体、内容和签章的审查,是担保公司防控反担保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的关键。

1、签约条件方面对于反担保人是公司的反担保合同,若签约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目前学说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也有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亦认同此观点并认为腹有诗书气自华担保公司应加大对反担保公司章程和公司决议的审查力度,要求反担保公司依法按章签约,防控反担保合同被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2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无效法律风险的发生。

2、合同主体方面仅以政府担保为例。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

”根据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当然不能为反担保人。

国家也三令五申严禁地方政府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现实中,不少担保公司却认为把地方政府还款承诺函作为反担保措施很安全且乐于接收。

笔者认为,担保公司和承诺政府明知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国家禁令仍执意而为,双方均有过错;若法院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政府承诺函无效,即使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判决,承诺政府也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担保公司接受承诺函的初衷无法实现。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原则并堵上了地方政府担保的“暗门”。

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期间,笔者建议担保公司对照新规,参考《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银行做法,结合政府领导人任期、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资信,研判存量担保贷款风险类别,采取落实第一还款来源、补充反担保、加大清收适时退出等措施防控风险,同时依法办理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担保。

为防控反担保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法律风险的发生,担保公司应严格合同主体资格审查,避免与法律禁止担保的主体签订反担保合同。

3、合同内容方面《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诉讼追偿中,法院常因反担保人刻意躲避、拒绝签收而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而公告一次至少需要60日,造成案件审理被迫中止。

为此,笔者认为不妨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同时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在反担保合同首页详细填写反担保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防控项目人员变动造成的联系不畅和送达难法律风险的发生。

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庭审中,对于担保公司同时请求支持违约金和代偿资金占用费的诉求,被告大多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并驳回担保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诉请,审理法院腹有诗书气自华通常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及其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择高支持一项。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合同约定过低固然会有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风险,但约定过高,诉求不适当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实践中,担保公司常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过高而导致诉求不被法院全部支持。

为防控诉求过高部分不被法院支持而承担多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法律风险的发生,笔者认为担保公司应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的违约金上限和新《民诉法》第253条规定的关于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金的标准,在反担保合同中合法合理约定违约金和代偿资金占用费,避免案件代理人为多收代理费或免受追责,即使明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代偿资金占用费过高,也按合同约定主张。

4、合同签章方面合同签章系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成立。

合规审查中,笔者经常发现反担保合同漏签章如合同及附件尤非订本式合同骑缝处漏盖当事人签章,反担保自然人未在合同各页签字,引发反担保人篡改、替换合同条款损害担保公司权益法律风险;错签章如签章与合同首页当事人身份不符,反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与其有效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姓名不一致,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不在委托期限内或与授权委托书写明的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不符等致使担保公司因反担保合同无法成立而丧失追偿权;违规签章如不执行合同面签制度,通过邮寄或让对方带回签章,造成追偿权因对方虚假签章无法行使。

担保公司应规范合同印章审查,杜绝此类法律风险的发生。

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同时作用对外表达公司意志时,可产生相互制约的效果。

为防范反担保公司事后辩称法定代表人滥用法律地位、印章被伪造等,笔者认为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面签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对于反担保公司又是借款人的,将其签章与其在主合同上的签章进行比对,借助银行印鉴预留和审核制度,更好地防控自身的法律风险。

三、反担保物权登记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实务中,反担保物权登记主为不动产(含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动产抵押权登记和权利质权登记。

《物权法》对反担保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登记是《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登记既能让担保腹有诗书气自华公司取得反担保物权、对抗第三人,又能让登记机关帮其防控法律风险如当地登记机关识别出孪生妹在姐出国期间冒充姐办房产抵押,还能让第三人知晓反担保财产上的权利状况不愿接受交易从而维护担保公司的权益。

1、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方面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担保公司勿轻信反担保人补办登记的承诺。

合规审查中,笔者曾发现一笔还后再保项目的反担保人原承诺二个月内办妥房产他项权证却一年后如故。

若发生代偿,担保公司会因未登记无法取得反担保物权。

针对此类项目,担保公司不妨就等上二个月,办好抵押登记后再为其担保。

为防控项目经理无暇亲自办理登记而委托反担保人办理造成的他项权利证书造假法律风险的发生,笔者认为担保公司应制定并落实项目经理或委托专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登记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制度;对他项权利证书真实性存疑时,电话或上门与颁证机关进行核实。

为防控他项权利证书登记事项发生错误,担保公司应将证书上各类登记事项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名称或姓名、权属证书编号、房地面积、债权金额与反担保合同、权属证书、担保公司内部审批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依法申请更正登记。

因主合同、保证合同变更而导致反担保合同如反担保范围、反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担保公司还应及时持变更后的上述合同去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动产抵押权登记方面《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登记除尽上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同样注意外,还应防控自身特有法律风险如因动产易搬动而被反担保人擅自转移、处分导致担保公司无法实现抵押权;《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期间,反担保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极易造成担保公司行权时抵押动产急遽减少。

笔者认为担保公司应做好保后监管工作如委托体系成员单位或派员适时对浮动抵押动产进行实地监管,确保其在双方约定的最低保有量之上流转。

3、权利质权登记方面权利质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物权,绝大多数(有价证券交付权利凭证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仅以应收账款质权为例。

出质应收账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利瑕疵直接影响担保公司质权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人行对应收账款腹有诗书气自华质押登记是形式审查,担保公司只要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注册的用户、密码进入系统,就可办理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并自行承担登记风险。

笔者认为担保公司应做好出质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认真挑选系统登录员防控登记操作法律风险;严格执行保后监管制度,防控反担保人怠于行使或放弃出质债权等法律风险。

四、反担保物权实现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反担保物权的实现关系担保公司代偿款能否快捷、充分地得到清偿,因而是反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

1、实现方法方面《物权法》规定,反担保物权的实现方法包括当事人协议实现和请求法院实现。

担保公司可结合追偿实际择优选择。

协议实现是指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与反担保人达成协议,通过将反担保财产折价取得其所有权或以拍卖、变卖该反担保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反担保物权。

尽管协议实现是反担保人和担保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为防控反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律风险的发生,协议中反担保财产折给担保公司的价格或双方同意变卖给第三人的价格不能过分低于市场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协议实现既不是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事先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反担保财产归担保公司所有”,也不是“反担保人自愿将反担保财产过户到担保公司名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公司将反担保财产返还给反担保人;反之,反担保财产归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公司有权处置该反担保财产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前者是禁止流押(质),为《物权法》所禁止;后者是让与担保,不被我国现行法所承认。

实务中,担保公司应避免将三者混淆。

现实中,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很少能协商一致实现反担保物权,大多数还是靠请求法院来实现。

新《民诉法》出台前,因反担保合同和他项权利证书不在法院执行依据之列,执行依据法定原则又是我国现行法坚守的基本原则,全国鲜有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反担保人,担保公司不得不继续按《担保法》第53条规定,先行向管辖法院起诉,再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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