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函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试议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试议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防范一、独立保函的定义及作用独立保函是一种保证付款的银行担保工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保证金交易,承诺在合同履行或违约情况下对收款人提供保证付款。
本文通过分析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探讨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独立保函存在的风险(1)技术风险独立保函具有复杂的业务流程和技术实现,因此技术风险是其存在的一大难点。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各项手续、制度和操作环节流程中潜在的信息识别和传输难题、管理实践难题、软硬件选择和事故处理难题上。
(2)法律风险独立保函在金融业务中涉及到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也存在着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操作中,独立保函还涉及到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金融监管与监管机构、货物配送、保险等方面的风险。
(3)风险管理不当由于独立保函使用广泛、信息传输和交易时间短,而且金融机构承担的信用风险较高,不当的风险管理会使金融机构承担巨大的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独立保函是银行开出并承担的,如果保函出现纠纷,开证行的信用就会受到损害。
另外,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虚构交易合同或者利用缺乏审核机制的漏洞,向银行申请大额保函窃取资金或者非法占用资金,致使开证行遭受财务损失。
三、如何有效防范独立保函风险(1)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对所有涉及到独立保函的业务和操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并规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审核机制和批准程序,确保所有的交易和结算操作在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并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规范化和科技化的管理和控制。
(2)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保障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少风险。
通过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和风险分析模型,并对具有高风险的行业、地区或客户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控制,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信用保险保障体系,为独立保函提供投保保障。
(3)严格信息安全管理监管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信息的传输和保管,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和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保证系统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攻击及其它不法行为,控制风险的传导,保持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赵学奎摘要: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银行保函多属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习惯上称为独立保函。
担保公司对银行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存在风险,应注意风险防范。
主题词:工程担保银行保函敞口担保风险防范2006年以来,合肥市大力实施“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战略,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其中,“大建设”方面,2006、2007年两年,共安排新建和扩建道路207条、桥梁90座,市政建设投资224亿元。
“三大推进”激活了担保市场需求,其中我公司1-9月新批担保金额近14亿元,出保额达10.5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加4.09亿元,增长62%。
“三大推进”也催生了一些担保新品种,今年以来,我公司先后为数家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担保额超过1300万元。
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工程担保概况、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工程担保概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主要品种有: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保证、完工保证、分保保证、供货保证、维修保证、预留金保证等。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担保。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代替“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公共工程建造的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1942以来,各州又参照“米勒法案”先后通过了所谓“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兴建的所有项目必须得到担保。
美国由此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工程担保市场。
目前,全球年担保费收入35亿美元,美国占20多亿美元,其中2/3来自工程担保。
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担保书(surety 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保证对象则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近期,各类保函业务量增加,在接受与办理申请方非制式保函的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在明确保函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各种基础资料,不要仅凭申请单位总体上具备授信资格,而放松警惕。
保函的概念与基础法律关系(一)保函的概念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对保函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我行应贸易项下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类交易中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二)主要当事人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担保人(Guarantor)(三)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我们行称为开立保函协议)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经办人员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即基础合同)。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2009年12月22日 11:34:28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保函业务是客户利用银行信用为其某事项担保,是银行经常办理的一种保证业务。
具体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出具保函时应选择偿债能力较强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递交全额保证金或充分有效的反担保,对受益人的信誉情况也应注意提前斟别,同时银行更要注意做好对保函条款的业务性审查和法律形审查等相关基础工作,以免银行在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后,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无法追偿。
笔者认为,实际中银行应注意做好以下风险把控工作。
一是注意实际出具的保函内容应与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申请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时,先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尽可能严格依照与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客户出具保函,以防止双方发生争议,在银行赔付受益人后款项后向申请人追偿受阻。
为避免实际出具的保函可能与协议约定的保函内容不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中双方可提前约定:如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则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申请人不得以此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注意对受益人名称、保函出具的基础交易或基础合同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表述。
注意对受益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受益人用全称表述,具有唯一性。
对基础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具体,以明确银行的担保责任范围,规范受益人的索赔范围。
三是注意明确表述保函的有效期。
尤其对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进行明确,有的保函以某事件的发生做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容易使保函有效期出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无限期延长,增加银行的风险。
四是注意对索赔条件进行明确。
保函中应明确受益人索赔时应确定是基于申请人违背了哪种义务,约定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且索赔通知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送达保函确定的索赔地址,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赔付。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

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责任风险、债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担保 责任风险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需承担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债 务风险是指申请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于保函条款的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银行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法律风险。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 复杂,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保函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业务 操作的合规性。
结论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防范对于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降低保函业 务的风险,保障银行的利益。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及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是关键的防范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 平,以确保保函业务的健康开展。
一、加强风险意识
银行应提高对保函业务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保函业务 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每一笔保函业务进行 风险评估,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保函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 性和稳健性。例如,建立严格的担保人资格审查制度、完善债务人信用评估机 制等,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2、严格审查保函条款:该银行对保函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保函条款公平、 公正、明确,并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在确保条款无漏洞、无潜在纠纷的 情况下,方才签订保函合同。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贸易风险也受到更多的关注。
由于商业银行所出具的涉外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单据性、独立性等一些特征,能够有效满足当事人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所以其在国际担保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涉外保函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它不仅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的经济损失。
所以,加强对涉外保函法律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对于我国经济贸易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商业银行;涉外保函;准据法;欺诈一、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1.准据法适用问题的风险由于涉外保函本身非常复杂,所以这也使得准据法变得更加难以确定。
第一,从本质上而言,涉外保函属于涉外合同,其种类多样,合同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第二,就涉外合同的连接点而言,它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比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都属于相关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可能所处的国家都各不相同,因而也就难以确定准据法;第三,在涉外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其依据多种多样,这也导致难以确定准据法。
不同的国家,其国家体制也不尽相同,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各有差异,在不同法系之间,也更加凸显出这种差异。
比如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司法必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而美国则属于判例法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以制定法为依据,同时还要以判例、国际惯例等为依据。
对同一问题,如果各国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当某种事实又使得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联系时,此时就会发生法律冲突。
另外,法律冲突也有具有多样性,既有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国同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既有公法之间的冲突,还有私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在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涉外保函的法律纠纷,那么涉外保函就难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
保函风险防控措施

保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受益人提供的一种承诺,如果保函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则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函业务的风险包括保函申请人违约风险、保函受益人欺诈风险、银行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等。
为了有效防控保函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保函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行业背景等信息,以降低保函申请人违约风险。
2. 制定严格的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审批流程、风险评估、保函条款等,以降低保函业务风险。
3. 加强保函受益人的资信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历史履约记录等信息,以降低保函受益人欺诈风险。
4. 建立健全的保函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等环节,以全面掌握保函业务风险状况。
5. 加强银行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机制,以提高银行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6. 加强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等,以降低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
7.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保函业务提供保险保障,以降低保函业务风险。
总之,保函业务的风险防控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保函业务的风险状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以降低保函业务风险,保障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利益。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近年来,随着我行保函业务的迅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但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往往要求我行采用客户要求的固定格式保函文本,且此种固定格式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我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围绕几类常见的保函问题开展探讨,分析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危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建议,以降低我行在开展保函业务时的风险。
一、银行保函应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一)保证期间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1.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
如我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
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可能导致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在保函文本中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
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我行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我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在保函中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问题。
有的保函要求银行直接作为主债务人的,常见表述如下:“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
鉴于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
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我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
(三)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条款的法律问题。
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条款载入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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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正日益处于优势地位保函的应用范围从国际延伸到国内,并从工程建设承包扩展到投融资、商业借贷、招投标、债券发行、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
由于上述合同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一方在基础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已不足以防范风险,更加需要第三方出具保函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提供担保。
本文比下所说的保函均指见索即付的保函,非常遗憾的是,不仅我国现有成文法律至今仍未对见索即付保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态度也仍不明朗,见索即付保函屡见不鲜却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见索即付保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扑朔迷离。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现有态度
见索即付保函也称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
与传统意义上的从属性担保相比,独立保函与产生主债权的基础合同在发生、变更和消灭上没有从属关系,并且独立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担保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只有对索赔文件及所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当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替代给付的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对外担保上也作出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规定。
上述条文通常被认为是允许独立保函存在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函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
可以看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际间是当事人自治领域,承认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而对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则采取否定态度,理由是防止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的弊病。
虽然上述案例距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社会实践和理论认识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但至今仍未出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的案例或司法解释。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
鉴于见索即付保函多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大多数受益人对于担保机构直接开具的保函并不认可,实践中担保机构多以作为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开具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
故下文以工程建设领域见索即付保函为例,分析担保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1、建筑行业法律风险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发包方(甲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
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甚至开工日久仍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修改也未书面落实,留下争议隐患。
而承包方迫于生计,往往被迫接受显示公平的合同条件。
并且,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通过挂靠其他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和资质投标或者签订合同,以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不一致且背景关系复杂,看似简单的施工合同下面隐藏多方博弈,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绝,为建筑行业的特有灰色风景。
2、基础合同风险
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基础合同是受益人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应有之义。
在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过程中,被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以双方违约的情形最为常见,也存在施工碰到较大技术难度,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合同事先未约定价格调整,施工方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罢工闹事等多种合同继续履行障碍。
3、受益人恶意索赔风险
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受益人与承包人就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时,即使受益人违反合同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为了在谈判中增加筹码和逼迫承包人就范,受益人也动辄以保函索赔为要挟甚至付诸实施。
根据《统一规则》,国内法律可制定防止欺诈性、明显滥用或者不正当索赔的规则,欺诈性例外是申请法院强制止付的重要依据。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在明知受益人恶意索赔的情况下,仍缺乏明确有效的反击手段。
4、保函文本风险
受益人往往对保函文本有一定的要求且不允许作任何修改,且一般要求担保人承诺“在保函有效期内,当申请人违反相关的合同规定,在收到你方依据本保函发出的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支付不超过保证金额的款项,”并规定其他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
开函行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避免卷入基础合同纠纷,在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很容易倾向于兑现其于保函中所作出的承诺。
因此,过于容易索赔的银行保函近似于银行支票。
5、债务追偿风险
通常认为,保函担保风险要显著低于融资类担保风险,故对被担保人及其反担保人的资信调查相对宽松。
特别是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异地企业,由于核实被挂靠方财务数据和现场考察较为困难,加上同行业竞争和保函时限要求,保函担保项目的调研评审和反担保要求反而更容易流于形式。
担保机构赔付后的债务追偿风险主要体现在:①被担保人的资产情况、财务数据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②被担保人主要账号、保函项下工程收款账号、其他工程项目账号收集不全;③收取保证金比例过低,反担保个人或企业无任何资产信息,或虽提供了资产清单但未予核实。
三、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良好的风险防范制度和风险控制文化是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如上分析,因
保函担保的基础合同不同和见索即付性质,保函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呈现出不同于融资担保的特点。
因此,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一般控制的基础上,还须针对保函担保项目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
1、做好保前尽职调研是防范项目出现风险的关键
对于保函项目,不能因为其风险不同于贷款担保风险而认为不存在风险或者很少风险,更不能因此降低保前调研要求,抱有侥幸心理。
保前调研的范围,不仅要重点考察实际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还应注重对受益人信用、资产情况的调查,因为在双务合同履行中,仅有一方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是远远不够的。
2、须注重基础合同的风险分析和防范
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合法施工、价格调整情况、材料涨价等市场风险、发包方付款能力、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等都是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旦发现风险隐患,要对其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尽可能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争取有利的保函文本,适当增加保函索赔难度
保函文本审核不能流于形式,审核意见必须连同评审报告的其他内容一并上会评审。
对于保函条款极为苛刻且不同意修改的保函担保,须慎重考虑是否接受,综合各种因素后作出最后结论;可以协商修改的保函文本,应设法增加保函索赔的难度;受益人对保函文本无任何要求的,则须出具对银行及担保机构最为有利的保函格式。
4、反担保须落实到具体财产
应牢控被担保人重要和核心资产,否则难以让其实际承担责任。
对反担保人,同样也应事先调查了解其主要资产,而不是仅仅签字或者盖章了事。
在承保阶段,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的财产变化。
除此外,还应在保前发现实际承包人并让其承担主要的反担保责任。
实践表明,实际承包人对保函无责任往往导致其承包行为的不负责任,其违约风险的加大等于保函索赔风险的增加。
保函赔付风险出现后,若再要求实际承包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无异于虎口拔牙。
5、应加强承保后的检查
加强保后跟踪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采取化解措施。
担保机构应对保后检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并对保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方式作出相应要求和指引。
当得知可能发生索赔风险时,担保机构应立即与开函行、受益人等多方沟通、协调。
在要求银行严格审查索赔文件,合理谨慎地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尽快促使被担保人与受益人达成和解,争取受益人撤回索赔文件或者放弃索赔权利。
6、财产保全措施
若开函行审核索赔文件后决定赔付,担保机构可要求被担保人以受益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裁定通知开函行暂停保函项下赔付,待基础合同纠纷解决后,视生效判决或裁定结果决定最终是否赔付,以避免给担保机构或者被担保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没规定保函欺诈或不当索赔例外的规
则,被担保人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实践中法院是否作出上述裁定,有待其具体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