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案情介绍案例评析担保银行:甲银行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保函受益人:丙公司(一)2009年10月28日,甲银行根据其优质客户乙公司的申请出具了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的动员预付款保函,约定保函自丙公司将700万元动员预付款支付给乙公司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上述动员预付款已经完全扣减时失效,最迟不超过保函开具之日起12个月;并有“我行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以及“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和补充都丝毫不能免除我行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或补充无须通知我行”等表述。
甲银行与乙公司另行签订了《开立国内保函协议》,乙公司提供了10%的保证金。
(二)2010年9月13日,丙公司对甲银行发出《收回动员预付款的通知》,称因乙公司违约停止供货,要求甲银行履行扣减10%比例动员预付款后的保函赔偿义务。
甲银行将索赔事实函告了乙公司,乙公司提出:一是根据其与甲银行签订的《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第四条规定,当受益人向担保人索赔时,担保人应当审查有关单据,确认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故在丙公司未提交相关单据前,甲银行应当引以抗辩;二是其自身并未违约,相反因丙公司工期进展缓慢,迟迟未对其已供货进行确认并支付货款,不得已才停止供货;且认为原700万元动员预防款已经扣减完毕,甲银行对索赔已无支付义务,甲银行应当拒绝丙公司的赔偿请求。
(三)2010年10月8日,甲银行向丙公司发函告知了上述乙公司的异议内容,丙公司回函称根据保函约定甲银行应无条件履行保函赔付义务,乙、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其双方解决,与甲银行无关。
(四)此时,乙公司在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远大于丙公司的索赔金额。
乙公司一方面致函甲银行,要求不得直接根据《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约定,借记其账户存款赔付丙公司,或擅自赔付丙公司后扣划其账户存款,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该法院裁定冻结了丙公司可从甲银行获取的担保赔付款项700万元,并向甲银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依据银行保函可支付给丙公司的700万元担保金6个月。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赵学奎摘要: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银行保函多属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习惯上称为独立保函。
担保公司对银行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存在风险,应注意风险防范。
主题词:工程担保银行保函敞口担保风险防范2006年以来,合肥市大力实施“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战略,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其中,“大建设”方面,2006、2007年两年,共安排新建和扩建道路207条、桥梁90座,市政建设投资224亿元。
“三大推进”激活了担保市场需求,其中我公司1-9月新批担保金额近14亿元,出保额达10.5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加4.09亿元,增长62%。
“三大推进”也催生了一些担保新品种,今年以来,我公司先后为数家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担保额超过1300万元。
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工程担保概况、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工程担保概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主要品种有: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保证、完工保证、分保保证、供货保证、维修保证、预留金保证等。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担保。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代替“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公共工程建造的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1942以来,各州又参照“米勒法案”先后通过了所谓“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兴建的所有项目必须得到担保。
美国由此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工程担保市场。
目前,全球年担保费收入35亿美元,美国占20多亿美元,其中2/3来自工程担保。
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担保书(surety 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保证对象则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国际经济贸易中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分析

国际经济贸易中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企业的发展都已经走向国际化,在国际化经济发展中,需要一些担保形式作为合作发展的保证。
在众多的经济保证中,银行的保函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但是银行保函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其运行和发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本文主要对银行保函的应用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银行保函风险防范由于银行保函的形式具有信用度好、收费比较合理、使用比较方便的特点,所以,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它是被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法。
但是,也是由于银行保函要经过的受益人和承包商是在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域,所以,保函的实效比较长、它的种类也比较多、交易金额十分大。
这些因素导致银行保函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
作为国际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应该不对这种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应该掌握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银行保函发展中的风险及其诱因(一)国际市场秩序尚不完善银行保函的发展和运行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都不稳定,国际环境还处于一个比较混换的状态下。
尤其是亚非拉等地,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所以,市场环境也相对不稳定,给银行保函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国际市场欠缺完善的信用制度银行保函的应用和发展需要有一定的信用机制作为保障,但是国际上还没有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建立,对于银行保函的发展还没有良好的保障。
新版本urdg758号虽于2009年7月1日正式运用,但是还有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尚待解决。
(三)招标文件制约银行保函的发展由于招标文件经常出具很多对银行保函的要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比如,受益人向银行所要赔偿的时候,银行可以不寻求承包商的意见,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丧失了自己的应有的申辩的权利。
如果受益人并没有很好信誉保证,随意要求银行进行赔偿办理,那么,对于承包商来说,就存在严重的无理赔偿的风险。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近期,各类保函业务量增加,在接受与办理申请方非制式保函的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在明确保函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各种基础资料,不要仅凭申请单位总体上具备授信资格,而放松警惕。
保函的概念与基础法律关系(一)保函的概念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对保函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我行应贸易项下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类交易中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二)主要当事人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担保人(Guarantor)(三)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我们行称为开立保函协议)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经办人员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即基础合同)。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2009年12月22日 11:34:28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保函业务是客户利用银行信用为其某事项担保,是银行经常办理的一种保证业务。
具体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出具保函时应选择偿债能力较强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递交全额保证金或充分有效的反担保,对受益人的信誉情况也应注意提前斟别,同时银行更要注意做好对保函条款的业务性审查和法律形审查等相关基础工作,以免银行在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后,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无法追偿。
笔者认为,实际中银行应注意做好以下风险把控工作。
一是注意实际出具的保函内容应与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申请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时,先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尽可能严格依照与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客户出具保函,以防止双方发生争议,在银行赔付受益人后款项后向申请人追偿受阻。
为避免实际出具的保函可能与协议约定的保函内容不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中双方可提前约定:如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则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申请人不得以此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注意对受益人名称、保函出具的基础交易或基础合同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表述。
注意对受益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受益人用全称表述,具有唯一性。
对基础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具体,以明确银行的担保责任范围,规范受益人的索赔范围。
三是注意明确表述保函的有效期。
尤其对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进行明确,有的保函以某事件的发生做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容易使保函有效期出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无限期延长,增加银行的风险。
四是注意对索赔条件进行明确。
保函中应明确受益人索赔时应确定是基于申请人违背了哪种义务,约定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且索赔通知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送达保函确定的索赔地址,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赔付。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

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责任风险、债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担保 责任风险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需承担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债 务风险是指申请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于保函条款的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银行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法律风险。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 复杂,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保函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业务 操作的合规性。
结论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防范对于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降低保函业 务的风险,保障银行的利益。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及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是关键的防范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 平,以确保保函业务的健康开展。
一、加强风险意识
银行应提高对保函业务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保函业务 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每一笔保函业务进行 风险评估,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保函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 性和稳健性。例如,建立严格的担保人资格审查制度、完善债务人信用评估机 制等,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2、严格审查保函条款:该银行对保函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保函条款公平、 公正、明确,并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在确保条款无漏洞、无潜在纠纷的 情况下,方才签订保函合同。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贸易风险也受到更多的关注。
由于商业银行所出具的涉外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单据性、独立性等一些特征,能够有效满足当事人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所以其在国际担保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涉外保函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它不仅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的经济损失。
所以,加强对涉外保函法律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对于我国经济贸易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商业银行;涉外保函;准据法;欺诈一、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1.准据法适用问题的风险由于涉外保函本身非常复杂,所以这也使得准据法变得更加难以确定。
第一,从本质上而言,涉外保函属于涉外合同,其种类多样,合同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第二,就涉外合同的连接点而言,它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比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都属于相关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可能所处的国家都各不相同,因而也就难以确定准据法;第三,在涉外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其依据多种多样,这也导致难以确定准据法。
不同的国家,其国家体制也不尽相同,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各有差异,在不同法系之间,也更加凸显出这种差异。
比如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司法必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而美国则属于判例法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以制定法为依据,同时还要以判例、国际惯例等为依据。
对同一问题,如果各国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当某种事实又使得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联系时,此时就会发生法律冲突。
另外,法律冲突也有具有多样性,既有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国同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既有公法之间的冲突,还有私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在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涉外保函的法律纠纷,那么涉外保函就难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
浅谈国内银行保函独立性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措施

浅谈国内银行保函独立性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措施作者:成媛媛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浅谈了对国内银行保函独立性风险的认识,通过案例分析了银行拒付保函是由于我国法律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模糊以及保函独立性的条款约定不清晰两个主要原因,提出了需要注意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银行保函独立性风险防范1.案例概述某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国内A公司作为总包方与国内分包商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由国内知名银行开立,保函中规定:“此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之后,AB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A公司向银行提出兑付保函的要求,却遭到银行的拒付。
A公司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案子却迟迟未能宣判。
2.银行拒付的主要原因分析总承包商对外向业主出具银行保函的同时,会要求国内分包商出具相对应的银行保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内银行普遍开展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业务,但当总承包商作为受益人向银行索赔时,国内银行拒付的案例却时有发生,除了某些地方银行关注自己的客户关系甚于其商业信誉外,其主要原因有下述两点:2.1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目前对银行保函的独立性没有明确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者其他担保方应一方主体委托向第三方开立的,承诺当出现特定的情形时,只要该第三方提出书面要求,即无条件、见索即付的向该第三方履行支付不超过特定金额的款项的第一付款义务的单方书面承诺函。
在实践中,也有称其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可撤销保函或者无条件保函等名称。
而在美国等少数国家,独立保函通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出现,用作投标、还款、履约等担保业务。
在上述案例的担保关系中,银行是保证人,委托银行为其开立保函的一方是申请方,接受银行书面承诺的一方称为受益方。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中将独立保函定义为:“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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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行保函业务的迅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但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往往要求我行采用客户要求的固定格式保函文本,且此种固定格式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我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围绕几类常见的保函法律问题开展探讨,分析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危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建议,以降低我行在开展保函业务时的风险。
一、银行保函应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
(一)保证期间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1.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
如我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
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可能导致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在保函文本中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
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
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我行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我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在保函中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问题。
有的保函要求银行直接作为主债务人的,常见表述如下:“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
鉴于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
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我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
(三)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条款的法律问题。
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
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条款载入保函。
在保函业务中,我行承担的是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腐败和欺诈行为及虚假内容属道德风险,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行对其风险也难以进行评估和预测。
(四)关于见索即付条款的法律问题。
该条款常见表述为:“银行在收到你方(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付款时,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银行将按买方的要求付给买方”、“我行对你方的索赔不挑剔、不争辩,并将在—日内付款”等。
我国《担保法》没有确认“见索即付”这种性质的保函,但见索即付保函的出具是银行根据国际惯例的一种通行做法。
这种保函对受益人来说最为有利,也是受益人最乐于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
根据保函的约定受益人向银行索赔时,只须凭一个书面通知,无须提供有关违约事实及证据,银行收到受益人的上述书面通知就必须付款。
对我行而言,见索即付的保证方式风险主要在于:第一,保证责任更加严厉。
见索即付保证是一种典型的独立担保,而独立担保所具有的索赔无需提供被保证人违约的证据,只有证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赔是出于欺
诈,我行才可以拒绝付款,保函的效力及抗辩权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等特点,使见索即付的保证责任远远严厉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严厉必将加大保函出具行的风险。
(五)关于合同修改和变更条款的法律问题。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变更的,无须保函出具银行同意,甚至也无须通知保函出具银行。
这类条款常见表述为:“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本保函受益人对合同卖方的任何宽限、让步或任何权利的放弃都不能解除银行在的任何义务”或“本保函适用于主合同及在主合同项下做出的、给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银行放弃取得有关上述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的同意或通知权利”或“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等。
事实上,被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约虽然与保函是独立的,但基础合约的条款决定着被保证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的大小,违约情形出现的机率,从而也决定了我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因此,基础合约的变更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我行保证责任的承担。
(六)保函生效条款的法律问题。
保函通常应规定“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些保函的出具必须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对于这类保函上述生效条款足以防范风险。
但目前有一些保函如预付款退款保函、履约保函,保函受益人往往坚持必须收到我行保函才予以支付预付款或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主合同,我行在开立保函时只能以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样本为依据。
对于此类保函,一旦受益人没有支付相应的预付款,或是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样本签订主合同,则我行的风险将处于一种不可控制的状态。
因此对于这类保函的生效条款的生效条件应作严格确定,除了规定“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外,还应约定以“保函申请人实际收到预付款”或“待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根据xxx格式签订xxx合同”为生效条件,以此来规避上述风险。
二、银行保函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1、明确保函主要条款内容。
银行保函一般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各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2)担保金额;(3)保证范围;(4)保证期间;(5)索赔条件;(6)生效条款;(7)法律适用等。
首先,注意对受益人名称、保函出具的基础交易或基础合同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表述。
注意对受益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受益人用全称表述,具有唯一性。
对基础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具体,以明确银行的担保责任范围,规范受益人的索赔范围。
其次,对于担保金额、保证范围及索赔条件的规定应尽量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如保函对索赔条件进行明确,应明确受益人索赔时是基于申请人违背了哪种义务,约定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且索赔通知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送达保函确定的索赔地址,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赔付。
再次,注意明确表述保函的有效期。
尤其对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进行明确,有的保函以某事件的发生作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容易使保函有效期出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无限期延长,增加银行的风险,银行应避免开立此类保函。
2、重视维权,争取对我行有利的条款。
许多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加重了我行义务,限制了我行的权利。
争取有利的保函文本,除对保函主要条款做到据理力争,说服客户能修改的积极修改外,对于保函条款极为苛刻且不同意修改的保函,须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可以协商修改的保函文本,
应设法增加保函索赔的难度;受益人对保函文本无任何要求的,则须出具对我行最为有利的保函格式;在受益人不同意且确属不能修改的而又属业务必需的情况下,则应在风险与收益中做出权衡与取舍。
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好操作风险,确保在我行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及时得到追索,化解风险。
3、注意保函内容与相关合同文本的一致性。
申请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时,先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尽可能严格依照与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客户出具保函,以防止双方发生争议,在银行赔付受益人款项后向申请人追偿受阻。
为避免实际出具的保函可能与协议约定的保函内容不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中双方可提前约定:如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则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申请人不得以此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做好保前尽职调查和保后跟踪检查。
做好保前尽职调查,不能因为其风险不同于贷款担保风险而认为不存在风险或者很少风险,更不能因此降低保前调查要求,抱有侥幸心理。
保前调查的范围,不仅要重点考察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还应注重对受益人信用、资产情况的调查,
因为在双务合同履行中,仅有一方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是远远不够的。
同时注意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另一方面,应加强保后的跟踪检查,密切关注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变化和担保项目的进展状况,一旦发生索赔风险时,应立即与申请人、受益人等沟通、协调。
严格审查索赔文件,合理谨慎的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