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doc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电力法是管理和监管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运营的顺利进行,保护消费者和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电力法在电力行业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对电力法的相关条款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学习电力法使我了解了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
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电力行业的权责关系、经营机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电力行业的主体是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是负责国家电网的运行和管理,地方电力公司则负责辖区内的电力供应。
我还了解到了电力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力企业需要经过审批并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电力业务。
这些基本的法律框架为我进一步了解电力法奠定了基础。
其次,学习电力法让我了解到电力行业的市场监管机制。
电力法规定了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需要对电力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运行秩序。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了解到了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包括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和违法处罚等。
这些监管机制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促使电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再次,学习电力法使我深刻认识到了电力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力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电力法规定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计量并提供电力服务,确保消费者的用电权益。
同时,电力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对于电力企业的信用信息有权查询和使用,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认识到了电力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电力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学习电力法对于我深入了解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电力法的学习,我了解到了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和开放发展的重要举措,电力法也为电力市场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电力法学习心得

电力法学习心得,4500字电力法作为一门应用型法律学科,是研究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在学习电力法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与同学们一起学习了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定,了解了电力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深入分析了电力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应用。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
首先,电力法是一门重要的实用法律学科,是我们了解和掌握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定的基础。
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电力法的规定对于保障电力的生产、传输、供应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学习电力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电力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电力法具有很高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电力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掌握电力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运用。
电力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断涌现出新的技术和新的问题,电力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学习电力法就是为了能够熟悉和掌握电力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条文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此外,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学会运用立法学、法理学与实务法学等方法对电力法进行深入研究。
电力法的学习需要我们掌握一定的法理论基础,并能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只有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才能真正理解电力法的精神和价值,提高我们对电力法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此外,电力法学的深入还需要我们加强对相关领域的跨学科学习。
电力行业作为一个综合性领域,涉及到法律、经济、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学习电力法不仅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还要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定。
只有做到全面了解和全面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电力法。
最后,学习电力法还需要我们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电力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要让我们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电力法学习心得(2篇)

电力法学习心得在电力领域,法律的适用和遵守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电力法,我决定学习该领域中的基本概念、法规和案例。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电力法的理解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对如何应用法律来解决电力行业中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思考。
以下是我学习电力法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电力法是为了保护电力市场的公平运行和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通过规范电力市场的竞争行为和监管机制,电力法确保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学习中,我深入了解了有关公平竞争、垄断行为、合同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知识对于解决电力市场中的争议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其次,我学习了电力市场的法律框架和法规。
了解电力市场的法律框架是理解和应用电力法的基础。
在学习中,我了解了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这些法律框架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为电力市场参与者守正出发提供了依据。
另外,我还学习了一些电力法相关的案例。
通过分析和研究这些案例,我了解了法院对于电力法相关纠纷的判决依据和规则。
这些案例涉及电力市场的违法行为、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其中有一些案例对于理解和应用电力法非常有启发性。
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规定来解决电力行业中的争议。
学习电力法并不仅仅是了解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在学习中,我特别关注了电力市场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市场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平衡、电力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电力领域,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对于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意识到作为一名电力从业者,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业务能力,还要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只有将电力法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电力市场的发展以及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电力法学习心得范文

2023年电力法学习心得范文时间眨眼间,转眼已经到了2023年,回想起刚刚结束的电力法学习,虽然只是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但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宝贵的经验。
在这段学习的过程中,我认真学习了电力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并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中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下面是我对电力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和基础设施。
电力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因此,电力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电力法是以管理和规范电力产业为目的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深入了解了电力法的产生背景、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对电力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电力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通过分析电力法案例和实际问题,我学会了如何运用电力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在处理电力市场垄断行为问题时,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在解决电力供需矛盾问题时,我学会了如何运用电力法的调控机制,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供需平衡。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学会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电力法学习过程中,我也认识到电力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密切联系。
电力行业是一个复杂而独特的产业,涉及到许多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如公共事业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因此,在学习电力法的同时,我也结合相关法律的知识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后,在电力法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
电力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学科体系,包含着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要全面掌握和理解电力法的各个方面,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
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电力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能源,而电力法则是对电力的产生、传输、分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首先,学习电力法让我了解到电力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电力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等方面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以保证电力行业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其次,学习电力法还让我认识到电力市场的重要性。
电力市场的发展对于电力行业的改革和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电力法,我了解到了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及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供应的多元化和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学习电力法还让我明白到电力安全的重要性。
电力的产生、传输和使用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将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通过电力法,我了解到了电力安全的法律要求和管理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规定,这有助于我加强对电力安全的意识和保护。
综上所述,学习电力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电力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建立了对电力行业的基本认识,并且加强了对电力市场和电力安全的理解。
我相信,只有通过遵守和应用电力法,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运营电力产业,为社会提供可靠稳定的电力供应,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电力法学习心得(3篇)

2024年电力法学习心得2024年的电力法学习心得(____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电力行业,电力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2024年,我有幸能够学习电力法,并且收获了很多。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电力行业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力行业也面临了诸多挑战。
电力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了解到电力法对于电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还深入研究了电力市场的基本制度。
电力市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法的制定也涉及到了电力市场的规范。
学习电力法让我了解到,电力市场的发展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以及完善的电力交易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
电力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电力法将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了解到监管机构在电力行业中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如何通过监管来保证电力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除了以上所述,学习电力法还使我了解到了电力行业中的电力安全问题。
电力安全是电力行业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电力法对电力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学习电力法,我了解到了电力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电力安全不仅仅关乎到电力企业的利益,更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电力安全的保障,才能确保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还对电力法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电力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领域,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电力法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调整。
电力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7)_学习心得体会.doc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7)_学习心得体会(3)将开发权、输电权、配电权完全分割开来,并全面予以放开,由不同电业权人分别行使,由此出现多家发电、配电及输电公司之间完全竞争的电业市场形态。
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供需双方即电力生产者与用户可以直接见面,相互之间有完全选择权,而输电和配电企业则改变为专门从事电力运输和供应服务,仅收取运输费和服务费的经营企业,不再从事电力买卖业务。
如此一来,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凸现出来,成为刺激生产和交换的源头活水。
此即为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
由上可知,电业权行使方式不同,不但使电业结构形态不同,而且还使得电力配置市场化水平产生较大差异。
体制改革前,我国电力工业结构形态基本上采取第一种类型,即实行中央电力企业发、输、配一体化垄断经营为主的方式。
由于这一结构形态限制了公平自由的电力市场的形成,并导致一系列负面效应,例如,成本居高不下、服务水平低劣、缺乏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漠视用户利益等等。
故此,采用这种模式的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进行改革,朝着上述第三种多家发电、配电及输电公司的理想模式迈进。
但要采取这种体制,众所周知,必须有充足的电源(不缺电),要有很强的输电网络,要有现代化的电网管理手段,而我国目前还远不具备这些条件。
因此,电力法及国务院(1996)48号文件确定的以电网国家管为特色的电力体制结构形态是符合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水平的较为明智的选择。
据此,我国目前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以电业权为依据建立不同于上述三种类型的新型电业产业结构,使之既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又符合电网国家管的产业政策。
电业权的上述基本方面表明,电业权不仅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对于划分电力企业的性质及经营范围、合理安排电业产业结构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因而,欲建立中国的电力市场,仅有电力商品价值观还不够,还必须确立电业权的商品价值观,同时实现电业权及其产品-电力的优化配置。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

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学习电力法的过程,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电力行业的重要性,并增进了我对电力法的认知和理解,本篇文章将分享我对于学习电力法过程中的一些感受和体会。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电力行业中的重要性。
电力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公用事业,其具有更高的公共利益属性和社会责任,因此合理、规范的管理和运营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意义深远。
而电力法正是对于电力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是保障电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其中一个重要思想,即“人民本位”。
电力法的制定和贯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本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切实需求成为其主要目标。
这一思想贯穿电力法的始终,从题章到各条细则都体现出了这一精神。
这启示我们,作为一名电力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也应该牢记言行,坚决落实人民本位,始终将社会公益与自身利益紧密结合。
同时,学习电力法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过程。
其所涉及的法规、条例、规定等数量巨大,而且不断更新和修改,这需要我们具备乐观、耐心、有韧性的认知素质。
我们需要好学、好问、勇于思考和探索,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以更好的发挥自己在电力行业的作用。
在学习电力法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了其中一些关键点。
电力法首先强调了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包括了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也包括了能够有效控制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
而对于用户而言,电力法也明确规定了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为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电力法对各种电力行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
正确认识这些关键点,能够更好地指导我们在平日工作中的操作。
比如,作为一名电力从业者,我们需要明确掌握电力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倡导节能减排,推广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另外,我们也需要认真了解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综上所述,学习电力法是一项对我们来说都十分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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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电力法是规范电力生产、配置、使用和电业管理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1)电业经营许可关系,即电力企业经政府许可而取得电业经营权的关系。
(2)电力生产与供应关系。
即不同电力企业之间的产、输、配电关系和电力经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
(3)电力及电力设施保护与管理关系,即政府保护和管理电力企业、电力和电力设施的关系。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条例。
本文试图从电力法基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着手,探讨培育中国电力市场亟需进行制度创新的要点及方案,以期为中国电力法制建设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一、电力法基本制度中若干难点分析中国电力法基本制度设计,基于当时的国情。
其一,电力严重短缺。
“……进入70年代,电力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失调越来越明显,因缺电造成的拉闸限电日益频繁……”(注:参见黎鹰:《电力法出台始末》,载《中国电力报》1996年3月10日,第2版。
)在此条件下,立法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缺电问题。
这一点从“电力法”的称谓中即可揣摸得到。
(注:在立法过程中,对电力法名称曾出现争议,或称“电业法”或称“电力工业管理法”等,最后定为“电力法”,这表明立法的出发点在于电力这一法律关系之客体,而忽视了电业这一法律关系之主体。
因此,电力法律关系主体缺位或定位不明确的弊病就在所难免。
)其二,当时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方针:既遵循当时的体制规范和行为准则,又力图为将要实行的新体制留下制度空间。
所以,不可避免地,电力法一面保留了较多的计划经济旧痕,另一面业已显露出市场经济的几抹新色。
而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电力法在实施过程中相应出现两个极端:一部分保守的制度规定,运行伊始就陷入滞后之窘境;而另一些超前性规定却又因配套改革未跟上而成为难以解近渴的“远水”。
电力法的实施因而显得困难重重,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之境地。
现择要分析如下:(一)电力监督管理制度电力法第6条是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
据此规定,电力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他们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对电业的监督管理权。
这一规定清楚表明,电力工业将顺应市场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的体制新格局,电力法将电力监督管理权由过去的电力企业剥离,赋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制度安排下,政府和电力企业在电力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就得到了明确界定。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公平竞争的裁判员、市场矛盾的调解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和市场缺陷的弥补者,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中国电力市场而言,政府还应是重要的市场培育者。
而电力企业在蜕去了行政管理的外衣后,应还原为单纯的民事主体。
从各国电力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政府对电力企业行使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实现电力法立法目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所以,即使是电力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政府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究其根源,在于电力生产交换的共性使然。
因为电力从生产到分配、消费是同时完成的,加之生产供应设施在特定地域的公用性,使得电力行业具有天然垄断性;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能源,在给千家万户带来福利的同时亦对他人生命和财产构成潜在威胁。
所以,政府必须通过行使监督管理权限制自然垄断,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并保证公共安全。
可见,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设计符合各国电力立法惯例,同时也合于建立中国电力市场的总体目标和改革现实的迫切要求。
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却至今未落到实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相应机构的设置久未到位。
电力法生效后,由其设定的行使电力监督管理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却迟迟未得到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仍由国家电力公司行使电力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这一制度本身的高度概括。
仅规定了行政权力主体,而对权力内容(诸如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程序及办法等)缺乏明确细致规定,使之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此一来,电力监督管理权与电力企业从制度规定的“剥离”到现实的“脱钩”成为电力法实施的难点之一。
(二)多渠道办电厂及国家统一管电网制度此即所谓“电厂大家办,电网国家管”的制度,它由电力建设制度和电网生产管理制度构成。
依据电力法第二章,电力建设采取集资办电制度,此所谓:“电厂大家办”。
这一制度始于1985年(注:参见1985年国务院转批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
),针对当时电力短缺的主要原因在于电源不足,而电源不足又源于国家可用于投资兴建电厂的资金匮乏。
于是,将由国家垄断的电力建设市场予以放开,允许多元投资主体资金进入的政策应运而生,并由此形成多家办电、联合办电的新格局。
这一制度对拓宽电源建设资金渠道,缓解电源紧张状况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故而,为电力法第13条所确认。
依此规定,电力投资者对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的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享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可自行支配使用。
但是,在新的电力工业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规定仍显示出其不完善之处:首先,对电力投资者投资生产出的电力所享有的法定权益没有予以明确。
依据民法原理,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财产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据此,电力投资者对电力亦不应仅具有优先使用权,更重要的还应具有处分或投资收益权。
因为优先使用权对投资者而言,只意味着得到了电力需求的满足,但并不能带来投资资本的增值和利息,而后者才是投资电力的根本利益驱动剂。
所以,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投资者的处分及投资收益权等法定权益,以便更大地调动投资者投资电力的热情。
第二,电力法第15条规定含义不明。
依据此条规定,电力建设企业在建设发电工程项目时,负有将电网配套工程与环境保护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及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义务。
由此可推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应由电力建设投资者筹资或出资,建成后所有权亦应由其所有。
但接下来的问题在于:非自备电力建设企业将建成的电网配套设施并网运行,并将电网配套设施交由电网企业经营的情况下,电力投资者对电网设施的所有权应该如何体现呢?换言之,电网建设者与电网垄断经营企业之间的产权应如何划分呢?这个问题电力法并未予以回答,因而成为目前电力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难题。
此问题不解决,大家办电的积极性终会受到遏制,电源增长速度就会受到极大影响,中国电力市场建设难以加快进程。
可见,集资办电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
电网生产调度是电力生产系统的中心环节,因而电网生产调度制度是电力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电网生产调度主要集中体现在电力法第三章规定及电力法出台前国务院及有关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释义中。
(注:主要包括1993年6 月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11月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及1994年10月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电网生产调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法第21条)。
为什么电网要实行统一调度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力产品的特殊性。
电力具有不能储存的特性,必须由生产、输送、供应使用设备三部分组成的生产分配系统来同步完成生产和消费。
可见,电源、电网、供用电设备是电力系统重要的物质基础,其中电网又是连接发电和用电的枢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经济、优质、高效主要由电网的正常运行予以保障。
而欲实现电网的正常运行,就须以统一调度为前提,所以,电网运行的统一调度首先是电力生产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其次,源于电网发展的整体性要求。
各国经验表明,发展整体大电网可获得巨大的技术经济效益,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因此现代电力系统的发展趋势是朝着大电网、超高压、大机组、高度自动化的方向发展。
与之相适应,电力生产组织形式宜采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方式,以此有效避免电网事故的发生。
再次,由于电力市场的开放统一性。
电力市场就是电力商品的交换场所,电力必须通过电网进行运输、交换,所以,电网作为电力市场的载体,与电力市场的空间范围是一致的。
电网与电力市场唇齿相依的关系决定了应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协调运行,否则,电力交换分配就可能陷于无序状态。
综上所述,为着在不久的将来形成全国联网、开放并统一的电力市场,电力法在总结我国电网运行实际并借鉴国际大电网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将“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确立为电网生产调度基本制度。
但此项制度在今天却已面临市场经济新形势的严峻挑战,存在一些亟待澄清和解决的问题:首先,统一调度权由谁行使?电力法对此并未予以明确。
根据此前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条例的规定,电网统一调度权由国家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行使。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注:参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条。
据此,电网调度机构依次分为:国家的电网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
)据此得知,在旧的体制中,电网统一调度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由国家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实现,这就意味着,作为生产机构的电网企业同时又承担电网调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那么,在电力企业体制已朝着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这种政企合一的模式还能继续适用吗?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便是,既然旧模式中的调度权属于行政权,其行使方法主要表现为与此相联系的统一计划、指挥、协调及下级服从上级的指令等行政手段,(注:参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第4条。
)那么,在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已经逐渐摆脱行政隶属关系,成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今天,此种办法是否仍然可行?对这两个问题,首先无疑应作否定回答,这一点在改革中已取得共识,但进一步的问题在于:通过何种手段实现新形势下的统一调度?此问题有待理论及立法做出正确回答。
(三)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制度电力法专设第六章对此制度予以规定,农村电力是我国电力建设的薄弱环节,解决农电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大资金投入。
而国家目前资金有限,单靠国家投资显得力不从心。
所以,电力法对农村电力建设相应采取“国家扶持,地方为主”的立法政策(注:参见电力法第46、47 、50条。
)。
同时,为开发农村这个颇具潜力的电力市场及实现“电力扶贫共富工程”的宏大目标,国家电力公司还专门设置了农电发展局,负责指导或参与农村电源及电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