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维护一方金融平安
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刻不容缓

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刻不容缓作者:张文亮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2年第10期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金融稳定的职责,但目前由于维护金融稳定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专业监管部门,缺乏一套法定的、系统有效的金融稳定程序和协调机制,严重制约了央行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一、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这是由其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以及支付、清算体系正常运行的维护者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取决于财政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
因此,为确保央行的各项货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稳定职责,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己刻不容缓。
(一)央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要求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是央行货币政策的最主要的传导者,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尤其是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由于央行货币政策一般具有逆经济周期调控的特点,其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他监管部门在经济周期中的管理措施存在矛盾性及局部目标冲突性,如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会面临大量不良资产,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指标较高要求,与央行此时采取的逆周期调控的宽松货币政策存在局部冲突,没有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很难起到良好传导效果。
(二)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现行银行、证券及保险分业经营模式下,已出现诸如中国平安等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混业经营模式初见端倪,是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符合市场资金流动的客观规律,因而在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客观上要求建立长效稳定协调机制,以协调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银行、证券、保险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
金融风险维稳工作预案

一、总则1.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金融系统各级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的应急处理工作。
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公开透明,及时应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金融风险维稳工作领导小组(1)组长:由国务院领导担任;(2)副组长: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3)成员: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2. 金融风险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金融风险维稳工作总体方案;(2)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3)督促检查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落实情况;(4)及时上报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进展情况。
3. 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1)金融机构: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及时报告风险情况;(2)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3)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风险预警与监测1.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1)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2)加强金融风险信息收集和共享;(3)定期分析金融风险状况,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2. 加强金融风险监测(1)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2)加强对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3)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
四、风险处置与应对1. 风险处置原则(1)及时性: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风险蔓延;(2)合法性:依法依规处置风险;(3)协调性:加强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协调配合;(4)公开性:及时公布风险处置信息。
2. 风险处置措施(1)加强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2)采取必要措施,稳定金融市场;(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重组、破产等措施。
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宁政发[2005]188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的通知(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宁政发[2005]1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现就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成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同志任组长,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刘兴亚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储永宏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市法院、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附后)。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职责分工市政府负责领导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制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支持并协调处置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切实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负责监测评估南京地区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加强对信贷、同业拆借、债券等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跨业金融产品的监测,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央行资产管理工作;研究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协调发展问题;负责南京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推动和考核工作;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合作,共同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金融稳定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金融稳定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金融稳定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是指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建立的一种协调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各个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推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稳定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和预警:该机制通过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获得金融市场的数据和信息,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2. 制定政策和规则:该机制负责制定和完善金融政策和规则,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这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3. 统筹协调:该机制负责协调各个相关方之间的合作,确保各个金融机构、市场和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减少冲突和摩擦,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4. 应对危机和风险:该机制负责应对金融危机和风险事件,组织相关方合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和应对,并促进金融体系的恢复和稳定。
5. 促进金融发展:该机制还负责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包括支持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等。
这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稳定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通过监测和预警、制定政策和规则、统筹协调、应对危机和风险、促进金融发展等功能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迅猛,但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和问题。
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促使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金融监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常常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爆发,保护市场的稳定。
其次,金融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性。
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开展业务。
金融监管可以促使金融机构遵循合规经营的原则,提高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意识。
最后,金融监管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服务涉及到众多个人或者企业的利益,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可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尽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识,但是现有的监管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金融监管的效果。
首先,监管职责不清。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权力分散,由多个监管机构共同承担,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不明确,导致监管责任不清晰、监管效率不高。
其次,监管力度不够。
尽管有监管机构的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以日常巡查、抽查为主,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不够,无法对违规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
再次,监管手段滞后。
当前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是监管手段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
首先,加强监管统一性。
应当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职责重叠。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人民银行积极稳定金融市场的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积极稳定金融市场的工作报告2021年是我国金融市场面临巨大挑战和风险的一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不确定性增加,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加大。
面对这一形势,人民银行积极稳定金融市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确保了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以下是人民银行2021年的工作概要和成就总结。
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始终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强化金融监管,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加大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着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遏制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
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循环人民银行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中性。
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市场异常波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同时,优化金融结构,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
三、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推动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贷款和融资渠道,减轻实体经济融资难题。
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四、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国际化进程人民银行积极推动金融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国际化进程。
加大对外金融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规则制定,提升我国金融系统的国际竞争力。
深化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扩大人民币在全球支付和结算中的使用,提高人民币在国际储备货币中的份额。
五、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人民银行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加强金融对环境的支持力度。
强化对绿色金融标准和监管的制定和落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项目的投资和融资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六、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稳定金融市场保证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稳定金融市场保证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市场面临着日趋复杂的风险挑战,如金融泡沫、金融欺诈、短期资本流动等。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础是健全的监管制度。
针对当前金融市场面临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应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不确定性。
其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业务的审慎监管,预防金融风险。
最后,要加强跨国金融监管合作,建立跨境合作机制,防范并化解跨境金融风险。
二、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必须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严格审查金融产品的准入条件,杜绝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销售。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预警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化解。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风险绝大部分源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运营风险。
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首先,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要加强风险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模型,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
最后,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合规审查制度,防止内部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金融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需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要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金融业务和风险管理的知识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最后,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防止低素质人员进入金融行业,降低金融风险。
总之,防范金融风险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任务。
基层央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存在“五难”

况。
2 对金融机构 实施风 险监测难 。监管职 能分设 . 后 ,基 层 人 民银 行 主 要 通 过 非 现 场 监 测 即分 析 报 表 、 报 告 对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风 险 监 测 , 测 手 段 单 一 , 通 监 且
5人 员 不 足 且 知 识 结 构 不 合 理 , 应 金 融 稳 定 工 . 适 作 的要 求 难 。 是 地 市 中 支及 县 级 人 民银 行 没 有 设 立 一 专 门 的金 融 稳 定 部 门 , 融 稳 定 职 责 由货 币 信 贷 管 理 金
过 间接渠道获得 的信息在实效性 、 完备性 和准 确性上
的 金 融 机 构 , 有 规 定 相 关 的 制 约 措 施 , 层 人 民银 没 基 行 在 工 作 中 经 常 陷 入 无 可 奈 何 的尴 尬 境 地 。 4对 证 券 业 、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难 。从 对 人 民 银 行 . 保 维 护 金 融 稳定 职 责 的定 位 看 , 融 稳 定 不仅 涉 及 到 银 金 行 业 , 涉 及 到证 券业 和 保 险 业 。 人 民银 行 在 19 也 而 95
银行主导 , 金融监管部 门 、 行业 协会 、 地方政府 相关部
“ 难” 五 1 进 金 融 稳 定 协 调 机 制 建 设 难 。 融稳 定 协 调 . 推 金 机 制 是 指 人 民银 行 与财 政 部 、 融 监 管 部 门之 间 为 防 金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保 整 体金 融 体 系 稳 定 和安 全 而 确 建 立 的合 作 机 制 , 是 基 层 人 民 银 行 履 行 好 金 融 稳 定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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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维护一方金融平安[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而金融危机则会给整个经济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和后果,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基层央行工作的当务之急。
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必要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有关部门为达到一方金融平安而建立的相互沟通信息、相互协调行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当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积极构建地方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促进地方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基层央行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首先,是由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特点所决定。
最后贷款人职能决定了人民银行是法律支付手段决定者,天然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其目的是保证货币运行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金融稳定工作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宏观性的特点。
中央银行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必须扩展视野,既要从宏观层面关注系统性风险,也要注意把握微观个体的风险;既要关注金融领域,也要关注经济领域;既注重分析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均衡发展,也要考虑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传染性。
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恰好是搭建了这样一种平台,提供了操作手段。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它来多角度、全方位监测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切实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其次,与当前金融监管格局相适应,与地方金融发展程度相匹配。
随着银监会的分设,我国已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但各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金融机构实施机构监管,而对诸如同一机构同时涉足几个市场、跨市场产品、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监管则明显缺失。
从发展眼光看,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这要求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和监管当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对金融业整体风险,特别是跨市场风险进行监测、防范和化解。
第三,目前风险隐患不断显现,迫切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大量的风险隐患已经或正在显露,特别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容乐观,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时机延误,成本增大,更重要的是将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协调机制,制定突发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下大力量化解风险,减少损失。
第四,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可满足各方工作需要。
建立协调机制,可以加强政府及其综合部门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商讨有关维护地区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保一方平安,为经济和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构建(一)建立健全金融稳定组织协调机构。
构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关键是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来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首先必须要对构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有深刻认识,因为它直接决定了组织机构的工作方向和成员构成。
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就是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一种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堵塞监管漏洞、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形成合力。
因此在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上应有别于“一行一局”的监管协调模式,更多地立足于地方经济,在“一行一局”基础上还要纳入各主要的地方综合部门,具体来讲,就是要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公安和工商等地方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协调小组还要下设分系统的风险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关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
(二)完善金融稳定相关制度。
首先,建立例会制度,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保证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联席会议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协调小组层面上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制定地区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方针和工作思路,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分工,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是协调小组办公室层面上的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沟通信息,加强风险分析,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措施意见。
其次,制定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地方政府领导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支持并协调金融风险处置,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①人民银行要加强同银监局和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协助监督机构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通报上级行新发布的宏观调控政策、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反洗钱等工作开展情况;②监管机构要通报各系统的监管政策、监管重点和各系统的整体风险情况,分析跨业经营和跨市场资金流动趋势,及时处置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的风险;③经委通报地方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协调政府综合部门搞好对金融业的服务;④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研究制定并落实对维护金融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⑤建委、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判断;⑥国资委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提供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涉及豁免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保全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⑦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金融债务。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⑧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过多负面渲染对金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⑨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并通报涉及金融犯罪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破情况;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根据犯罪手段和特点,适时提出并督促金融单位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技能。
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在金融单位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单位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⑩工商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具体的工作框架。
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报送制度;二是建立业务协调制度,重点加强对跨市场风险的分析和防范;三是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包括非系统性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对突发性风险的应急处置三方面内容;四是定期研讨制度,加强对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理论研讨和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不断探讨金融稳定工作的新思路。
(三)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稳定协调机制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才能及时有效地安排各自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因此,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至为重要。
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能就是要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报送制度,通过信息通报、文件抄送、信息查询等形式将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监管政策、金融市场及金融业运行情况、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的发展趋势,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具体来说应包含下列内容: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政策性风险;地方金融稳定运行态势及风险隐患;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发展动向,交易量及资金流向,市场风险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交易量及资金流向,市场风险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金融业整体行业表现及法人机构经营状况,定期的监管报告或监管信息简报;跨市场产品发展情况及风险表现形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及金融业外部发展环境;金融犯罪趋势及金融案件发案率等。
(四)对风险防范和处置做出快速反应。
一是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
二是制定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风险一旦发生,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分工协作,依法合规地做出快速反应。
监管部门应首先采取救助措施,要求有问题金融机构制定自救方案,成立自救领导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多方筹措资金,并及时向人行通报进展情况;人民银行根据风险程度,适时批准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必要时给予流动性支持;财政部门应建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应急使用;当突发金融风险有演化成社会事件的趋势时,公安部门应及时进驻现场,维持秩序,防止打砸抢事件,保全金融机构资产,同时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风险处置中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消除和化解对立情绪,这样才能达到各部门联动,以最小的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处置工作,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演化为系统性的风险,保障地方经济金融的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