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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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林木种子品质检验

第5章林木种子品质检验
Understand the reason of seed deterioration during collection, process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 了解不同种源、立地和采集时间对种子质量的影响 Understand the difference of seed quality among different seed source, stand and collecting time.
1.百粒法
多数种子适用。 ⑴抽取测定样品:把净度测定所得的纯净种子倒在光滑清洁的玻
璃板上或桌面上.用四分法随机取100粒为l组,共取8组,即为 8个重复, ⑵称重:8组分别称重,记下计数填入表中。(称量精度同净度) ⑶计算千粒重: ⑷测定误差检查:种粒大小悬殊的种子,变异系数不超过6.0,一 般种子的变异系数不超过4.0,即可按八个重复计算测定结果。 如果变异系数超过这些限度,再数取8个重复,并计算16个重
度、含水量及病虫害感染程度的测定。一般可以根据具体进行全 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 需要进行种子检验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现场收购检验、种子入、 出库检验、库存种子每年定期检验和播种前检验。 3.签证:种子检验结束后,对相应项目签发种子检验证,对合格种子 评定种子等级,对不合格种子应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00
11-50
0.10
>200
1.50
51-100
0.20
二. 种子的重量(千粒重)
千粒重概念:是指1000粒纯净种子气干状态 (自然干燥状态)下的重量,以克为单位。
同一树种的千粒重越大,种子质量越好,它 是计算播种量不可少的因子。对大粒种子也可用 百粒重表示。测定方法包括:百粒法、千粒法和 全重法。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抽样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

定义种批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围采集的;b)采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栎、油桐等为10 000 kg;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0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初次样品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3. 2. 3混合样品从一个种批中抽取的全部人体等量的初次样品合并混合而成的样品。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

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树木种子的品质检验(三)

树木种子的品质检验(三)

课题:树木种子的品质检验(三)目的要求:掌握种子检验方法步骤。

(发芽力,生活力,优良度测定)重点难点:重点:种子检验方法步骤。

(发芽力,生活力的测定)难点:种子检验方法步骤。

(发芽力,生活力的测定)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教具挂图:授课过程与内容:导入新课:一、种子发芽能力的测定种子发芽率(反映种子生命力):正常发芽的种子占供测种子数的百分比。

在实验室内测定的,称实验室发芽率。

在苗圃条件下测定的,称场圃发芽率。

F(%)=(L1/L0)×100%F为发芽率,L1为供测种子发芽粒数,L0为供测种子粒数。

种子发芽势(反映发芽整齐度):种子发芽粒数达到高峰时的发芽总数占供测种子粒数的百分比(最初1/3发芽天数内)。

F s(%)=(L s/L0)×100%F s为发芽势,L s为达到高峰时的发芽总数,L0为供测种子粒数。

生产适用率(反映种子实际使用价值):S(%)=〖(J×F)/100〗×100%S为生产适用率,J为种子净度,F为种子发芽率。

二、生活力的测定种子生活力:种子发芽的潜在能力称之。

测定速度快捷。

数值与发芽率相近。

一般使用染色法。

染色法:用化学试剂溶液浸泡种胚,根据种胚和胚乳的颜色反应判断种子有无活力的方法称之。

1、靛蓝染色法(分子式:C16H8N2(SO3)2Na2)原理:苯胺染料透过种子死细胞组织而染上蓝色,而活细胞不能染色。

以种胚着色情况判断种子有无活力。

适用大多数针叶树和阔叶树。

栎类种胚含有大量单宁,死组织不染色。

0.05%~0.1%,2~3h即可。

2、碘-碘化钾染色法原理:淀粉在碘试剂作用下,种胚呈暗色或黑色示有强的生活力。

无生活力种子无此反应。

适用针叶树松、杉类。

水100ml+碘化钾1.3g+结晶碘0.3g,20~30min。

3、四氮唑(zuo)染色法原理:有生活力的种子胚细胞有脱氢酶存在,被种胚吸收的无色四氮唑盐类,在脱氢酶作用下还原成不溶性的红色化合物。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 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 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抽样3.1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3.2定义3.2.1种批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范围内采集的;b)采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栋、油桐等为10 000 kg ;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 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0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3.2.2初次样品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产地检疫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 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2、2 产地检疫调查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 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与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与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瞧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国家林业局林木鉴定规定

国家林业局林木鉴定规定

国家林业局林木鉴定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八条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地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条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完整保存档案资料。

原始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

DB33- 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33- 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33- 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满足种子贸易进展的需要,与国际接轨,按照GB 22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的内容,对原浙江省地点标准DB33/ 178-1994《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DB33/ 178-1994《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相比,要紧差异如下:——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X射线检验、质量检验证书各项技术内容等同采纳GB 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技术条件删去了原标准与国标相同的61个树种,增加了20个树种;——优良度测定技术条件删去了原标准与国标相同的35个树种,保留16个树种,新增32个树种。

——删去了原标准的附录C。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治理总站。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178-1994。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72—1999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抽样按GB 2772—1999抽样执行。

种批的最大重量、送检样品的最低重量、净度分析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见附录A表A.1。

净度分析按GB 2772—1999净度分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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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 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2引用标准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抽样3.1 目的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

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

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

同样,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

3.2 定义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a)在个县范围内采集的;b)米种期相同;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e)不超过规定数量。

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栋、油桐等为10 000kg ;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 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 2 50kg。

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3. 2. 3 混合样品从一个种批中抽取的全部人体等量的初次样品合并混合而成的样品。

送交检验机构的样品,可以是整个混合样品,也可以是从中随机分取的一部分,但数量不得少于附录A表A1规定的最低量(见从进检样品巾分取,供作某项品质测定用的样品。

3.3 种批的抽样程序,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能看出袋间或初次样品间的差异时,应拒绝抽样,直至重新混合均匀后再行抽样。

,须检查每个初次样品的种子真实性,检验在混杂程度、含水量、颜色、光泽、气味以及其他品质表现方面是否一致。

如初次样品间最有很太差别,可以认为该批种子是均匀一致的,可混合成混合样品。

;如混合样品的大小已适当,则不必缩减.直接作为送检样品。

,并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表c1壤写检验申请表。

,下列抽样强度应视为最低要求:5 袋以下每袋都抽,且至少取5个初次样品6〜30袋抽5袋,或者每3袋抽取1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31〜400袋抽10袋,或者每5袋抽取I袋, 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401 袋或以上抽80 袋,或者每7 袋抽取1 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 ,或者从倾卸装入容器时的流动种子中抽取样品时.下列抽样强度应视为最低要求:种批量应当抽取的初次样品数500kg 以下至少5个初次样品50L〜3 000 kg每300 kg 一个初次样品,但不少于5个初次样品3 001〜20 000 kg每500 kg 一个初次样品,但不少于10个初次样品20 000kg以上每700 kg 一-初次样品,但不少于40个初次样品净度测定样品一般至少应含2 500 粒纯净种子。

进检样品的重量至少应为净度测定样品的2〜3倍,大粒种子重量至少应为1 000 g,特大粒种子至少要有500粒,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未列入表Al 中的树种.可对比千粒重等情况参照表中相应树种确定。

,最低重量为50 g,需要切片的种类为100 g。

,应通知送检单位补送。

确因种子价格昂贵,进检样品少于规定数量时.检验机构也可以尽可能完成检验.但应在质量检验证书上注明“送检样品重量仪XX 克,不符台规程要求”。

,防止混杂。

初次样品的抽取方法关系着样品的代表性。

遵从随机原则,采用正确的抽样技术,可以减少误差.提高样品的代表性。

从每个取样的容器中,或从容器的各个部位, 或从散装大堆的各个部位扦取重量大体上相等的初次样品。

装在容器(包括袋装)中的种批,应在整个种批中随机选定取样的容器。

从选定的容器的上、中、下各部位扦取初次样品,但不一定要求每袋都抽取一个以上部位。

种子是散装或在大型容器里的,应随机从各个部位及深度扦取初次样品。

对于不易流动的粘滞性种子.可徒手取得初次样品。

对于装在小型或防湿容器(如铁罐或塑料袋)中的种子,如有可能,应在种子装入容器前或装入容器时扦样。

如没有这样做, 则应把足够数量的容器打开或穿孔取得初次样品。

然后将扦样后的容器封闭或将种子装入新的容器。

如果初次样品外观一致,可将其合并混合成混合样品。

用,将混合样品缩减至适当样品大小而取得。

送检样品用木箱、布袋等容器密封包装。

加工时种翅不易脱落的种子,需用木箱等硬质容器盛装,以免因种翅脱落增加夹杂物的比倒。

供古水量测定的和经过干燥含水量很低的进检样品要装在可以密封的防潮容器内,并尽量排出其中空气。

种子健康状况测定用的送检样品应装在玻璃瓶或塑料瓶内。

送检样品必须填写两份标签.注明树种、检验申请表(见附录c表C1)编号和种批号,一份放人袋内,另一份挂在袋外。

送检样品要尽快连同检验申请表寄送种子检验机构。

3.4实验室的抽样方法各个检验项目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在本规程有关章节中做出规定。

测定样品应对送检样品有最大的代表性,测定样品的数量应略多于规定数量。

取得测定样品的方法是将送检样品充分混合并反复对半分取。

以下两个方法可以选用:a)四分法将种子均匀地倒在光滑清洁的桌面上,略成正方形。

两手各拿一块分样板,从两侧略微提高地把种子拨到中间,使种子堆成长方形,再将长方形两端的种子拨到中央,这样重复3〜4次,使种子混拌均匀。

将混拌均匀的种子铺成正方形,大粒种子厚度不超过10 cm,中粒种子厚度不超过5 cm,小粒种子厚度不超过3 cm。

用分样板沿对角线把种子分成四个三角形,将对顶的两个三角形的种子装入容器中备用.取余下的两个对顶三角形的种子再次混合,按前法继续分取,直至取得咯多于测定样品所需数量为止。

b)分样器法适用于种粒小的,流动性大的种子。

分样前先将送检样品通过分样器,使种子分成重量大约相等的两份。

两份种子重量相差不超过两份种子平均重的5%时,可以认为分样器是正确的,可以使用;如超过5%,应调整分样器。

分样时先将送检样品通过分样器三次,使种子充分混合后再分取样品.取其中的一份继续用分样器分取.直到种子缩减至略多于测定样品的需要量为止。

3.5样品保存,要按跗录E 表El 登记,并即进行检验。

一时不能检验的样品应存放在凉爽、通风良好的室内或冰箱中,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到最低限度。

检验机构对保存的样品发生的劣变不承担责任。

高含水量的种子难以妥善贮藏,应尽快检验。

,送检样品自发证之日起要放在适宜条件下保存四个月,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至最低限度。

低含水量的种子样品放入密封的塑料袋中,在3〜5 ‘c下可以保存很长时间不会变化。

供测定含水量和测定种子健康状况的进检样品,检验后不必保存。

4 净度分析4.1 目的测定供检验样品中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百分率,据此推断种批的组成。

4.2定义测定样品中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后样品各成分重量总和的百分数。

a)送检者陈述的种或分析中发现的主要种(包括该种的变种和栽培品种)的种子,是完整的、没有受伤害的,发育正常的种子;发育不完全的种子和不能识别出的空粒;虽已破口或发芽.但仍具发芽能力的种子。

b)带翅的种于中,凡加工时种翅容易脱落的.其纯净种子是指除去种翅的种子;凡加工时种趣不易脱落的,则不必除去,其纯净种子包括留在种子上的种翅。

附录F 表Fl 乔灌木种子不意图可以帮助检验人员作出判断。

c)壳斗科的纯净种子是否包括壳斗,取决于各个种的具体情况;壳斗容易脱落的不包括壳斗;难于脱落的包括壳斗。

d)复粒种子中至少含有一粒种子的。

分类学上与纯净种子不同的其他植物种子。

a)能明显识别的空粒、腐坏粒、已萌芽因而显然丧失发芽能力的种子;b)严重损伤(超过原大小一半)的种于和无种皮的裸粒种子;C)叶片、鳞片、苞片、果皮、种翅、壳斗、种子碎片、土块和其他杂质{d)昆虫的卵块、成虫、幼虫和蛹。

由于结构或质地上的特点这类种子可分为:a)容易相互粘附或容易粘附在其他物体(如包装袋、分样器等)b)容易被其他植物种子牯附.或容易粘附其他植物种子}C)不易被清选、混合或扦样。

如果全部粘滞性结构(包括粘滞性杂质)占一个样品的三分之一或更多,就认为该样品是有粘滞性。

例如冷杉属、翠柏属、雪松属、扁柏属、柏术属-柳杉属、杉木属、落叶松属、云杉属、长叶松、刚松、黄杉属、红杉属、巨杉属、落羽杉属、铁杉属、槭屈、臭椿属、桤术属、桦木属、鹅耳枥属、梓属、石竹属、桉属、水青冈属、银桦属、女贞属、枫香属、鹅掌楸属、悬铃木属、竹类、扬属、香椿属、丁香属、崖柏属、椴树属、榆属、榉属等都是粘滞性种子,应用容许差距表2、表3 时.应当使用粘特性种子栏的容许误差。

见附录F 表F1 乔灌木种子示意图。

4.3 原则将删定样品分成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三个组成部分,并测定各部分的重量百分率。

样品中所有植物种于和各种夹杂物,应尽可能加以鉴定。

样品中含有两十或两个以上的种难以区分时,允许只填报其属名,符合4.4 程序a)进检样品中混有较大的或多量的夹杂物时,要在样品称重后,分取测定样品前.进行必要的清理并称重。

用经过初步清理后的送检样品分取测定样品进行净度测定。

b)净度分析用的测定样品的最低量见附录A表A1规定。

除种粒大的至少为500 粒外,其他树种通常要求至少含有纯净种子2500粒。

C)测定样品可以是按附录A表A1规定重量的一个测定样品(一个全样品),或者至少是这个重量一半的两个各自独立分取的测定样品(两个“半样品” )。

必要时也可以是两个全样品。

d )为使百分数可以计算到一位小数。

样品的总体及其各个组成成分的称量精度要求见表1,表1净度分析样品的总体及各个组成成分的称量精度I样品”1.000 0以下 1.000〜9.999 10.00 〜99.99100.0 〜999.91 000 或 1 000 e )用称量发芽法检验时,不必测定净度,遇有大的杂质,可按a )处理。

测定样品称重后,按4.2将其中各种成分分离.分别按,填人附录C 表C2。

4.5结果计算4.5.1全样品的原重减去净度分析后纯净种子、 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和,其差值不得大于原重的 5%,否则需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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