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审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 刑事诉讼法 二审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刑事诉讼法(21)第二十一章二审程序首先,从结构上对二审程序作一个简单的分析,整个二审程序由两个大部分组成:一个是二审程序的引起;一个是二审程序的审判。
分成两大块,这是由两审终审的特点决定的。
按照甸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不是自动进行的,是有条件的,即从一审到二审,有一个桥梁,这就是上诉、抗诉。
上诉、抗诉决定着二审程序能够发生。
因此它的地位很重要。
法律在第二审程序中专门规定上诉、抗诉的有关内容,这就构成二十平日的第一大组成部分。
有了合格的上诉、抗诉后,法院如何对案件进行审判,这就构成了第二个部分。
从第二节开始掌握。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上诉;一种是抗诉。
教科书中大概在4个问题上给我们谈到上诉、抗诉的有关内容。
一个是上诉权与抗诉权主体,重中之重是上诉权人的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成这样4个层次来掌握:1.是有权对刑事判决独立上诉的是:(1)自诉人;(2)被告人(这里指的是刑事被告人);(3)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主体不要扩大,这里面不包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有一定上诉权的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它不具有独立性,近亲属、辩护人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人是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这个当事人包括它们的法定代理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意思是他的上诉效力只限定在民事部分,不能扩大到刑事部分,这是不允许的,在刑事部分是否能够上诉,要看这个人在刑事诉讼当中是何种地位,一是有无地位,二是什么地位。
4.被害人虽然没有上诉权,但是他可以请求抗诉,刑诉法185条法律规定,被害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书5日之内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接到请求以后5日之内决定是否抗诉,这是一点时间上我们掌握两个5日,但是最后决定权还是在检察院手中。
被害人的这个请求与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性质上是不一样的,那个请求具有决定性,这个请求具有申请性,不具有决定性这是第一,第二只能够对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抗诉,请求抗诉的对象是一审判决不包括裁定。
刑事诉讼法学-19 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

第334条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 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
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2006年司考单选
36.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
(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 应当移送的材料。
☆材料齐备,收案;不齐备,通知补充。
二、全面审查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23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 行,而且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为审判员,人数为 3人至5人。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 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 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 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 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予以纠正。
(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 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 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 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主要考查内容有:上诉与抗诉、审判原则、审理后的处理等。
考生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上诉与抗诉:在考查上诉与抗诉时,主要涉及二者的主体、提起方式和期限。
另外,还常常会考查二者的异同。
(2)二审特有的审判原则: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常常考查其具体内涵、例外以及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此外,还会结合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这一知识点进行考查。
关于全面审判原则,主要会考查其含义和要求,还有可能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考查。
(3)审理后的处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这一考点,常常会考查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适用:尤其需要注意“应当”和“可以”的区分。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时的程序。
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是否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
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理解为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可以是第二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一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诉讼机制。
1.提起主体(1)上诉人①独立的上诉权人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
b.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非独立的上诉权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对一审判决(不包括裁定)的请求抗诉权。
b.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抗诉机关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管 辖)

第六章管辖6.1 复习笔记一、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1.刑事诉讼管辖的含义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2.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3.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这也是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
(1)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
(2)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诉讼已终结,并不进入审判程序。
二、立案管辖1.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依据(1)立案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即解决哪类犯罪案件,应由公、检、法哪个部门最先接受并处理、立案侦查或立案审理的问题。
(2)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①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②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③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或诉讼职能)相适应。
公诉案件的大部分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也要直接受理一部分案件,亲自立案侦查,但范围比较小。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概念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是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2)这类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204条的规定,只能是自诉案件。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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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一)审判方式1、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限1、审判组织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1. 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哪些?(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5)诉讼效率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什么是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主要特征是什么?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4)审判公开(5)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3)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

第十章强制措施10.1 复习笔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1.强制措施的概念(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
(2)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①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行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等人身自由的方法。
②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的。
③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有重大犯罪嫌疑很可能即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④强制措施是以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的。
⑤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强制措施的采用,将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有关人权的重大问题,所以刑事诉讼法对采用各种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2.强制措施的性质(1)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既有强制性,又具有预防性,是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是打击犯罪、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手段。
(2)强制措施与管制等刑罚的异同①强制措施与管制等刑罚的相同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都是国家的强制方法,都使其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都是用以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②强制措施与管制等刑罚的区别a.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保障和防范措施;后者是惩罚措施。
b.强制措施与刑罚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
前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后者适用于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而且需要经过审理后确认有罪并应予处罚时才能判处。
c.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与有权适用刑罚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前者除了拘留仅公、检有权采用外,其他措施均可由公、检、法采用;后者只有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有权采用。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十九章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19.1 复习笔记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任务是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然后依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以保证正确地适用死刑。
3.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死刑判决、裁定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付诸执行的必经环节,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具有以下的重要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的方针。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防止错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报请复核(1)报请复核的程序①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
高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报请复核案件的要求①一案一报报请复核死刑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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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
18.1 复习笔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包括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审程序的作用
①通过第二审审判,纠正第一审错误的裁判。
②通过第二审审判,维护第一审正确的裁判。
③通过二审审判,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提出上诉、抗诉的程序
1.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
(1)上诉权与上诉人的范围
①上诉的含义
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②上诉权的含义
上诉权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
③上诉人的范围
a.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
b.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
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c.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
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上诉权。
被害人对于刑事裁判无权提起上诉。
如果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2)抗诉权与抗诉机关
①抗诉的含义
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②抗诉权的含义
二审程序的抗诉权是指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抗诉的诉讼权利。
③抗诉机关的范围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b.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对终审裁判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1)提出上诉的方式与程序
①提出上诉的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了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
②上诉的程序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a.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或对方当事人。
b.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通过一审法院上诉程序作同样处理。
c.越级上诉的,收到上诉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并将上诉状转交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是否逾期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③上诉的撤回
a.有上诉权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允许,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b.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撤回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2)提出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①抗诉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抗诉只能采用书状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②抗诉的程序
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有关当事人。
③抗诉的撤回
a.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b.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
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经过审查如果同意抗诉,二审开庭审判时应当派员出庭。
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3.提出上诉、抗诉的期限
(1)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4.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
(1)上诉的理由
上诉的理由,法律没作具体规定。
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要不服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上诉即可成立。
(2)抗诉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必须是认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的这种要求与其法律监督含义是一致的。
但是,“确有错误”,是指抗诉机关的认识。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包括案件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有错误;证据不确凿、不充分和判断上有错误。
②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量刑有错误。
包括在认定是否犯罪、犯罪性质、罪名、是否应受刑罚处罚、量刑轻重等方面有错误。
③原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正确认定案情和公正裁判的一种保证,违反诉讼程序而作出的裁判,本身就缺乏合法性。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
1.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1)全面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既要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又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②既要对上诉、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未抗诉部分进行审查。
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和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和未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④既要审查已经提出的上诉、抗诉理由,又要审查上诉、抗诉中未提到的理由。
⑤既要从实体上对案件进行审查,又要从程序上审查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⑥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被害人作为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2)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