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牛芬晓(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取消3个罪名的绝对死刑等举措,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正案做出了积极的响应,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和修改建议,如:应该继续减少死刑配置的罪名、彻底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明确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等,为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减少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标准;绝对确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16)04-0091-03我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制度,从未间断。
自镇压反动派时期的“要杀但少杀,不乱杀,可以缓杀”原则到现在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原则,死刑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再一次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修改。
在我们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死刑适用的规范,其意义不言而喻。
1.《刑九》中有关死刑制度的修改概况1.1取消九种适用死刑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批量性的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此次通过的《刑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剩余46种。
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随处可见: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中数量最多,分别有7个、14个、10个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其余各章较少,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
1.2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刑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两处调整:第一,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不仅要故意犯罪还要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才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第二,死缓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要重新计算。
修正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若认真改造,没有再犯罪,则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刑法专业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专业之一,各位同学在写作刑法专业毕业论文时候,对于题目的选择一定要拿捏准,学术堂在这里整理了一部分优秀的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家在写刑法毕业论文时可合理借鉴。
1、巨额欠条“引爆”辽宁医学院窝案2、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3、“吕梁教父”张中生被捕4、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限探究5、《刑法修正案九》视野下的从业禁止条款适用规则6、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探析7、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8、贪官落马了,流失的国资还在路上9、十大反转与反思10、为中标工程老总行贿判刑11、“贪官多退赃”需要合理解释12、“做官就是做生意”:副县长栽了13、岁末年初小心财物安全14、拙劣骗局何以“骗保”得手15、论犯罪故意在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归属--以英国刑法故意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16、唯法治方能化解“拦道喊冤”17、刷单:危险的“快钱”18、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19、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20、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21、《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22、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24、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25、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26、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27、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28、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29、《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30、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31、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2、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33、《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34、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35、假释听证制度改革36、“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37、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38、浮出水面的窝案39、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40、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41、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42、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43、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44、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45、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46、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47、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48、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49、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50、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51、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52、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53、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5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法律文书为样本55、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56、爱钱如命的贪官57、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58、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59、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60、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61、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62、关于从业禁止问题的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63、运用刑事法制理念应对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以美军利比亚反恐为切入64、铁窗内悟出人生真谛65、“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66、非法拘禁案中案67、女企业家智斗绑匪68、就这样“被酒驾”69、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70、中银巨贪亡命泰国71、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72、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73、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74、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75、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76、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77、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78、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79、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80、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81、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82、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83、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84、“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8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86、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87、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88、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9、《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90、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91、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92、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93、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94、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95、《刑(九)》有哪些变化96、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97、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98、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9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100、中立的帮助行为101、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102、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103、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104、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105、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老板被批捕106、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107、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108、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109、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110、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111、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修改与完善--《刑法修正案(九)》第41条的理解与适用112、行政与司法联动重拳打击恶意欠薪113、为劳动者个人信息“加密”--《刑法修正案(九)》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警示114、围标串标电梯公司老板获刑8个月115、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五人围标串标获刑116、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117、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118、骗子也玩大数据你遭遇信息诈骗了吗119、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120、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121、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122、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12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124、“埋”不住的罪行125、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126、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127、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28、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129、烟纸店的法律故事130、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131、《刑法修正案(九)》要点解读(一)132、闵行区新型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分析133、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探究--以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为例134、房屋动迁领域中“村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以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查办相关案件为例 13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136、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137、安全员到底犯的是什么罪138、“死一重伤三”即可入罪--邬燕云谈《法释[2015]22号》要点139、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140、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141、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142、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14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144、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145、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146、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147、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148、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法学博士论文题目及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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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刑法修正全面惩处贪贿犯罪
通过刑法修正全面惩处贪贿犯罪
严永
【期刊名称】《湖南农业》
【年(卷),期】2015(0)1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总页数】1页(P37)
【作者】严永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41000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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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通过对死刑适用对象的修改,彻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社会上的通行做法。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迄今,中国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前下放至地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序标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这些死刑改革举措都产生了积极成效,包括促进了刑法观念的更新,带动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相关刑罚制度的改革,推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
同时,死刑制度的大幅改革并没有给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不利影响。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等死刑改革举措反应正面、积极。
四、死刑制度评析在死刑罪名数量,当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复杂过程。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只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加上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11种死刑罪名,当时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共计39种。
之后,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中国的死刑罪名急剧上升,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中国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己多达71种。
1997年刑法典修订过程中,在刑法学界的呼吁下,国家立法机关己经意识到中国的死刑罪名过多,但鉴于当时的犯罪状况和刑事政策而难以大幅度削减死刑,1997年刑法典通过时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并对盗窃罪等严格限制了其适用死刑的条件。
之后,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达成应当“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共识,并在加强人权保障和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适用死刑的罪名进行了有力削减: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减至55种。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取消9种犯罪的死刑,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标志着中国在削减死刑罪名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概括地看,此次拟取消的9种死刑罪名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以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致命性暴力犯罪。
9种犯罪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5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2种,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2种。
其中,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都包含了暴力手段;同时,3种走私罪的死刑取消,导致武装掩护走私犯罪死刑的取消。
二是这些犯罪的死刑多属备而不用、备而少用。
其中,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造谣惑众罪这3种犯罪的死刑基本上是备而不用,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其他6种犯罪的死刑则属于备而少用。
集资诈骗罪(吴英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死刑适用还在实践中引发过较大的反对声音。
对这些犯罪取消适用死刑,符合中国死刑司法的实际,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是成批量地取消死刑罪名,这与《刑法修正案(八)》类似。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死刑罪名,占当时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
此次拟取消9种死刑罪名,占现存死刑罪名总数的16. 4%,都具有一定的规模。
由此可见,基于中国死刑改革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国今后若干年的刑法改革都应当不断以成批量、成规模的方式取消死刑罪名,并且以非暴力犯罪为废止死刑的重点,这也是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理由如下:(1)中国死刑罪名数量众多的现状决定了中国应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罪名。
(2)中国要实现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直至最终废止死刑的目标,仅靠每次刑法修改取消一两种死刑罪名,那就还需要很多年才能达到,从而会严重影响中国社会文明发展对死刑减少乃至废止的要求之实现。
(3)绝大多数死刑罪名都属于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
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那些备而不用、备而少用的死刑罪名,不会对中国刑事司法和社会治安形势造成太大的冲击和影响。
(4)在46 种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仍有 24 种,占据了死刑罪名的 52% 以上,可谓数量众多。
因此,当下中国死刑罪名的取消应当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
(5)非暴力犯罪与死刑的不对等,而当代中国人权保障观念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的重视强化了生命的重要性,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总体上更容易被社会和民众所接受。
(6)除严重的毒品犯罪外,大多数非暴力犯罪罪名的死刑适用率极低,死刑基本上属于备而不用。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取消这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对司法中确有必要适用死刑 (立即执行) 的犯罪造成冲击。
在死缓执行制度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做出了重大调整: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现行刑法典中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门槛提升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客观地看《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对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提高,对死刑制度改革而言,具有积极的历史、现实和政策意义。
这具体体现在:(1)历史价值,即体现了死缓犯限制执行死刑的历史传承与发展。
由于立法上未对“故意犯罪”作任何限制,从而导致实践中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理解仍过于宽泛,认为死缓犯只要故意犯罪,就应一律执行死刑,导致执行中出现偏差。
此次《刑法修正案 ( 九) (草案)》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在“故意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恶劣”的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制,体现了中国严格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的一贯立法传统,也是对1979 年刑法典和1997 年刑法典相关规定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2)现实价值,即体现了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之现实状况的关切。
由于现行刑法典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条件未作任何限制,且从字面意思上可认为该“故意犯罪”包括了所有故意实施的犯罪,实践中对死缓犯故意犯罪的,往往不加区分地一律执行死刑。
但故意犯罪的情形复杂多样,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故意犯罪是死缓犯在监狱内盗窃或者是反抗牢头狱霸的欺压而实施的轻伤害犯罪。
对这些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违反了中国刑法设立死缓制度和对于具体案件适用死缓的初衷。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正乃是刑法立法关注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现实状况并进一步予以严格限制的努力。
(3)政策价值,即体现了“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
对死刑的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既要体现在死刑的判决上,更要体现在死刑的执行上。
毫无疑问,严格的死刑执行制度有利于切实减少死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较之于“故意犯罪”显然是有所提高,也更为严格,体现了中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有助于在实践中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
但是,“情节恶劣”的表述过于抽象、其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意义有限。
众所周知,情节包含的内容复杂多样,既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既有罪中情节,也有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既有主观情节,也有客观情节。
因此“情节恶劣”究竟是指什么情节不甚清楚。
而且“恶劣”也是一种抽象的描述,不具有严格的限定价值。
对于何谓“情节恶劣”,最终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形势和案件的情况综合判定,且很难防止实践中不出现扩大化的倾向。
从这个角度春“情节恶劣”的规定对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意义有限。
五、个人对死刑存废的看法全世界主流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已经不多。
从冤案的角度来解读死刑制度,人类科学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也无论司法制度如何健全,事实上人类仍然不可能也永远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判明事实真相,而如果根据一个没有把握的事实真相来判一个人死刑之后,万一将来是冤案,那岂不是悔之晚矣,所以死刑应当废除,面对死刑应当慎之又慎,能不杀则不杀。
但是国际上要求废除死刑的国际思潮恰恰是针对不是冤案,而是针对当时人们的主流观念,这个人就判死刑,而且在事实部分是已经确定的,恰恰是对这样的人应该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