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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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摘⾃普法创新⽹,署名作者朱建祥雷波贺茜)1、美国、加拿⼤适⽤公众保护模式美国在1985年制定的《综合犯罪控制法》中明确指出:刑罚⽬标不是复归社会,⽽是正当惩罚和控制犯罪,所以社区矫正是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出发点的,适⽤对象通常是对社会危害较⼩,⼈⾝危害不⼤的未成年⼈犯罪、处犯、轻微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犯和缓刑犯适⽤社区矫正。

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机关对犯罪⾏为⼈进⾏判决前的调查,调查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为⼈可能对社区带来的危害程度,并确定该罪犯⾏为⼈的矫正要求,⼀般包括:犯罪⼈基本信息、犯罪原因分析、犯罪后的表现及适⽤监禁或⾮监禁的建议。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制度使社区矫正制度的使⽤提前进⼊量刑阶段,⼀⽅⾯为确定缓刑犯或假释犯的监督和矫正提供依据,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执⾏,另⼀⽅⾯降低了社区矫正使⽤的风险,增加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加拿⼤192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作了⽐较全⾯的规定,加拿⼤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式就是让犯罪⼈安全的回归社会,最⼤限度的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矫正计划是为了减少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设置的,为每个犯罪⼈特别量⾝定制,当犯罪⼈进⼊联邦矫正机构时,其犯罪原因已经被全都社区矫正机构对犯罪⼈作出全⾯评估,已决定他们的需求和可能对社区的危害,同时对犯罪⼈应该被收押在⾼度、中度或低度安全戒备的矫正机构做出决定,犯罪⼈对矫正项⽬执⾏的任何⼀个环节均可提出申诉。

2、英国的刑罚执⾏模式将社区矫正纳⼊刑罚体系,社区矫正的决定以法院命令的⾏使出现,要求服刑⼈员强制执⾏,社区矫正在英国是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现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

社区矫正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罚,适⽤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为的罪犯。

英国社区矫正⼯作是由国家缓刑局及其分⽀机构、地⽅假释委员会和全国未成年⼈司法委员会共同完成的,国家缓刑局及其地⽅分⽀机构承担主要任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犯罪⼈进⾏量刑前调查和危险评估,在案件判决前对犯罪⼈的犯罪性质、原因、经济状况、家庭关系、⼈格情况、⼀贯表现进⾏专门调查,并对其⼈⾝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和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决时参考;⼆是监督和考察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员,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员后,要按照矫正对象的类别和特点做出矫正⽅案;三是充分利⽤和调动所在社区的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娱乐及讨论的场所,提⾼其社会认知能⼒和⽔平;四是有关医疗服务机构、志愿者机构、劳⼯组织和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建⽴联系,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戒毒、⼼理治疗、家庭问题及学习⼯作等⽅⾯的帮助;五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与就业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获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提⾼矫正对象的⾃我认识能⼒,增强其⾃尊⼼和社会责任感;六是定期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提出减刑、定期解除和收监执⾏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官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和作出解除矫正、收监执⾏或者变更有关裁定或判决。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社区矫正的其他形式一、社区服务及其特点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

一些研究者认为,社区服务有两种历史传统:一是命令犯罪人补偿或者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是把无偿劳动作为一种惩罚。

前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巴比伦、希腊、罗马和犹太人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包含了让犯罪人进行补偿的内容。

在17世纪早期,英格兰的犯罪人会“被劝说”加入皇家海军,一次免受正式的惩罚。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人会被运送到英国的殖民地,充当自由殖民者的仆人。

后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

196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的法院对女交通肇事犯罪人判处社区服务。

但是,这种措施的正式使用,是在英国。

1972年的英国《刑事司法法》首先规定了社区服务措施。

现在,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丹麦、挪威、德国、法国、葡萄牙等国家,都有社区服务方面的制度。

社区服务是最为典型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的基本特点是:1、司法性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社区服务通常是由法庭判决的,是一种司法制裁措施,而不是行政制裁方式。

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劳动。

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劳动的场所、劳动的内容、劳动的时间等内容。

2、社区性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进行的。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的非营利机构中进行的,例如,医院、养老院、学校、教堂、慈善机构等。

但是,也不完全限于特定的社区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就是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的,例如,让犯罪人清扫社区的道路,清除社区建筑物上的乱涂乱画,修剪社区的公共绿地和树木,收集社区中的垃圾,修理路灯和社区的其他照明设施,清理下水道等。

3、无偿性社区服务是有犯罪人无偿进行。

让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被看成是让他们对社区进行回报和补偿的方式,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了破坏和损害,例如,损害了社区的财物、秩序、安全感、道德风尚等。

刑罚的演进-社区矫正制度简介

刑罚的演进-社区矫正制度简介

社区矫正制度定义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 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 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 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 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 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 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
死刑、肉刑种类多,手段残忍,株连无辜
如中国秦律中,死刑多达19种,包括车裂、定杀、扑杀、戳、磔等等, 肢体刑与体罚也多达10多种,轻者髡、笞,重者刖、宫。在中世纪的 德国,仅喀罗林法规定的死刑就有斩首、车裂、焚烧与砍四块等,肢 体刑包括折断手腕或手指、抉眼及割耳等。
3
体现了一定的基本理性
威慑时代的刑罚已开始将无责任能力的人排除在动刑的对象之外,并将意外事件排除在动刑的前提之外。
刑罚的演进——社区矫正制度简介
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教育刑
1 教会法产生早期教育刑的雏形
基督教的原罪与救赎思想 教会法关于刑法的认知:不是一种报复,对 被犯罪破坏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强调对 犯罪者灵魂和道德的矫正。
2
近代西方的教育刑
贝卡利亚: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边沁指出:“在下列情况下惩罚无必要:用较小的代价便可以有效地防 止犯罪行径的目的,例如教育,就像依靠恐惧一样有效。” 李斯特:“改造可以改造者,不可改造者不使为害”。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

法国司法制度(推荐)

法国司法制度(推荐)

法国司法制度(推荐)第一篇:法国司法制度(推荐)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的司法系统复杂:(1)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彼此分离、互不隶属。

(2)普通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包括重罪法院)、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组成。

但实际的结构体系不易分辨,诸如大审法院、初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租赁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预审官法院、追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

行政法院比较整齐,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组成。

(3)有许多用以处理轻微民刑事案件与纠纷的非正规法院,如民事仲裁所。

二、基层法院普通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法院组织商事法院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政府的咨询机关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全部行政法院的上级(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瓦利斯群岛行政争议庭马约特第二篇: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仲裁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综述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综述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综述本文一、国外社区矫正发展简述通常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前身是社区治疗,是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新发展。

二战后,基于回归社会和预防犯罪理论,人们总结了社区治疗的优缺点从而使社区矫正模式应运而生。

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社区矫正已经遍及美国的每一个州,并广泛适用于审前释放和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方案和假释等方面。

社区矫正的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

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劝教员等,而且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家中监禁制、周末监禁制、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归假制等。

在加拿大,社区矫正大约监督着监狱和社区中的省级成年犯中的80%。

社区矫正不再被认为只是监禁刑的一个附属品或替代物,而是在可能和恰当的时候要优于直接的监禁刑,后者已经被视为是/最后的选择0(lastoption)。

[1]二、社区矫正的法治价值应有权利。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0并指出:/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0[2]社区矫正主张以人为本,注重对犯罪人的保护,使罪犯在社区中生活,基本成为社会正常的人,使犯罪人能够有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具体包括:其一,可以保障犯罪人应有权利的有效行使,充分利用不与社会隔离的特殊优势,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刑人员的权利。

/在民主社会里,罪犯遭受的损失就是失去自由,所有其他权利,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教育上的权利,都应像其他公民一样地保留。

0[3]社区矫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人其他自由权利的行使,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救济权、婚姻家庭权利。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法国监狱制度范文

法国监狱制度范文

法国监狱制度范文法国的监狱制度是一个结合了惩罚和改造的系统。

法国的监狱制度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并帮助犯人重新融入社会。

法国的监狱制度以法国法律为基础,其中包括了对犯罪的定义和刑罚的量刑,以及对监狱的管理规定。

根据法国法律,监狱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处理犯罪和检讨犯罪。

处理犯罪是指将犯人从社会中隔离,并通过惩罚来打击犯罪行为。

在这一方面,法国的监狱制度实施了各种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罚款和社区服务等。

这些刑罚的选择主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法国的监狱制度也注重犯人的人权和尊严。

监狱官员必须尊重犯人的权益,包括提供健康照顾、适当的食物和住所等。

监狱也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例如体育、文化和娱乐活动,以帮助犯人更好地使用他们的自由时间。

此外,法国的监狱制度也强调惩罚的社会性。

这意味着监狱制度不仅仅是对个人的惩罚,还会考虑到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监狱服刑期满后,犯人必须参与再社会化计划,接受监管和支持,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这些计划可以包括就业培训、住房援助和心理支持等。

尽管法国的监狱制度在理论上有许多积极的方面,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监狱的过度拥挤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导致监狱条件恶劣,容易导致各种问题,包括暴力事件和健康问题。

此外,监狱制度对归纳犯罪和一些特定群体的犯人(例如青少年和精神病患者)的处理也存在一些挑战。

总的来说,法国的监狱制度是一个结合了惩罚和改造的系统。

它致力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并通过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来帮助犯人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以提高监狱制度的效果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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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孙平【内容提要】“社区矫正”是英美国家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提供帮助,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

而法国的刑法学中没有“社区矫正”这个术语,但是法国刑法中不乏社区矫正术语所包含的各种制度和措施,这在法国刑法学中惯称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近现代大陆刑法理论为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依据。

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也迫于国内监狱人满为患的影响,在设立时间略晚于一些英美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些国家的经验。

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角度看,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分为可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可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区矫正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法国刑事法官针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可以采取较为多样的非监禁措施代替监禁刑对犯罪人进行矫正,从而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而且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监督之下由社会参与和协助完成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考验制度公益劳动社区矫正,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 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是20世纪在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提供帮助,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⑴。

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在法国这样的大陆法国家中,虽然没有社区矫正这个术语,但是在该国法律中不乏社区矫正术语所包含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尤其是法国1983年的法律规定的公益劳动就是借鉴英美国家的社区服务(community scrvice)而设立的;另外,法国1992年《刑法典》的刑罚篇章中专门设有题为“刑罚的个人化方式”一节,其中规定了一系列法国刑法中惯称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而且,近现代大陆刑法理论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依据。

因此,本文将首先回顾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发展,然后从法国相对晚近设立的可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可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区矫正措施来介绍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概括总结出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发展(一)理论根据“社区矫正”或“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的产生,尤其受到近代学派提出的刑罚个人化理论和新社会防卫思想的人道主义刑罚观的影响和推动。

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观点,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事实的大小来确定,而应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其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这也即是刑罚的个人化原则。

⑵关于刑罚的目的,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主张刑罚不是报应,是教育(教育刑主义),以教育、改善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复归社会为目的(目的刑主义)。

近代学派的目的刑主义所主张的刑罚目的是特别预防(特别预防主义),即对不同种类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防卫社会主义)。

⑶其中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李斯特提出消除犯罪的社会成因需要依靠社会政策,进而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名言。

根据这些理论,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性格、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从而对其进行改造、矫正,避免再犯,防卫社会。

同时,社会也参与到预防犯罪、救治和改造犯罪人的过程中来。

受到这些理论影响,法国在20世纪末期设立了假释和普通缓刑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学者安赛尔在近代学派提出的刑罚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法理论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发展,提出了新社会防卫理论。

安赛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为中心内容。

该理论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认为能够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

为此,他提出对犯罪人应考虑其人格,法官对犯罪人的人格应当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同时以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更快地复归社会。

在刑事处罚问题上,他反对死刑并致力于改革监狱。

他指斥现代资本主义监狱的诸多弊端,在承认目前还不能不保留监狱的情况下,提出改革监狱的办法⑷,例如,建立“开放监狱”(没有围墙和栅栏的监狱),实行“周末坐监”(仅在周五晚到周一早这段时间内监禁,其他时间可在社会上自由行动),扩大缓刑的适用,推广前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以及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狱刑等,但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努力方向是“摆脱监狱”。

⑸虽然安塞尔“摆脱监狱”目标的观点还有待商讨,但是其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和改革监狱的思想,给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那就是对于轻微犯罪或者处于监狱改造后期的罪犯,在其人格调查显示适当的情况下,对其采取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将其置于社会环境中进行改造和矫正,帮助其尽快适应、回归社会。

(二)立法发展在近代学派和新社会防卫论的影响之下,法国的刑罚制度开始发生变革,1885年8月14日的法律设立了假释制度;1891年3月26日的贝朗热法规定了缓刑制度,又被称为普通缓刑;1958年12月23日的法令设立了附考验期缓刑制度;1983年6月10日的法律设立了公益劳动制度,同时也设立了附公益劳动的缓刑制度。

1992年法国新《刑法典》将这些相关的刑罚制度纳入其“刑罚个人化方式”的章节中。

2004年3月9日的法律还设立了公民资格实习,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2007年3月5日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在1945年2月2日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令中增设“白日劳动”制度,作为预防犯罪、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教育措施。

总之,法国没有单独的“社区矫正”立法,但是“社区矫正”中的主要措施,如缓刑、假释、公益劳动等,在法国刑法中都作为监禁罚的替代措施,由不同的法律予以设立,并分别纳入到《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法律中。

二、可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一)公益劳动1.立法背景。

在法国,公益劳动由1983年6月10日的法律设立,198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律出台前法国面临着监狱人满为患的窘境,因此希望改革相关的刑罚制度。

法国参照了其他国家的立法,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的“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动”,设立了公益劳动。

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让被判刑人为社会实施修复性的劳动和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和客观责任来惩罚和改造被判刑人;二是使得法院在根据被判刑人的人格和犯罪事实严重性没必要宣告监禁刑的情况下,避免宣告短期的监禁刑;三是促使集体参与到帮助被判刑人回归社会的部署中。

这种社会作为合作方直接参与刑罚执行的做法,在法国也是第一次。

⑹2.适用条件。

(1)适用方式:公益劳动可以作为主刑、缓刑中的附加义务或附加刑予以宣告。

(i)作为主刑:法国《刑法典》第131—8条规定,对于犯有轻罪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处其20至210小时的公益劳动,代替监禁刑。

(ii)作为监禁刑缓刑中的附加义务:法国《刑法典》第131—54条规定,法院可以将公益劳动作为判处监禁刑缓刑中的附加义务予以宣告,时间长度为20至210小时。

(iii)作为某些轻罪或违警罪的附加刑:根据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公益劳动还可以作为某些道路交通安全轻罪或醉酒状态驾车等第五级违警罪的附加刑予以宣告,根据第131~17条,违警罪的公益劳动时间长度为20至120小时。

公益劳动应在最长为18个月的期间内执行完毕。

根据法国《刑法典》第434~42条的规定,在被判刑人不遵守作为主刑或附加刑宣告的公益劳动的义务规定的情况下,将构成侵害刑事司法威严罪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和30000欧元以下罚金。

(2)适用对象。

公益劳动可以对年满16周岁的被判处监禁刑的轻罪和第五级违警罪的罪犯适用,也可以作为监禁刑缓刑的附带措施予以科处,因此,公益劳动可以由轻罪法院、违警罪法院或未成年人法院予以宣告。

根据不得强迫劳动的原则,在宣告该刑罚时,法院需征得被告人同意,因此被告人必须出庭并明确表示其是否接收公益劳动。

(3)公益劳动的内容。

公益劳动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其内容应当对社会有益并对被判刑人回归社会或就业有所帮助。

劳动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滩或绿地的维护、植树绿化、清理等改善自然环境的劳动;修复犯罪行为给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实施维护和搬运劳动(图画、砖瓦、园艺等);实施文物维修或保护的劳动;实施具有文化意义的劳动(美术、音乐等培训活动中的义务劳动),实施团结互助的行为等(选择和发放衣服);帮助弱势群体(陪护残疾人、给盲人阅读等);接受酒精危险、道路安全的动员实习,接受合格公民教育实习等。

(4)接待和监督单位。

(i)接待单位。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公益劳动由公法法人(包括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前者如国家、大区、省、市镇,后者如医院、学校等)或承担公共事务的私法法人或被授权的协会负责接待实施。

接待单位可以享受到预防犯罪部际基金的支持。

对被判刑人的接待应得到接待单位的同意,接待单位有权随时停止接待实施公益劳动的被判刑人,并通知监狱部门融入与考验执行主任(负责成年人)和开放式教育部门主任(负责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在通知并征得刑罚执行法官的同意后,被判刑人将被推荐给其他接待单位。

如果被判刑人给接待单位造成危险或严重过错,接待单位可立即停止接待工作,并通知刑罚执行法官、监狱部门融入与考验执行主任或开放式教育部门主任。

为了能够接收实施公益劳动的被判刑人,接待单位需根据不同情况履行相关手续。

对于公法法人,即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需按照公益劳动的目录对所建议的劳动内容向所在辖区的刑罚执行法官申请登记;该登记应明确劳动岗位的性质和工作条件,同时还应注明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职务等信息。

如果申请登记的岗位面向未成年人,则由儿童法官履行刑罚执行法官的职责。

在征得共和国检察官的意见后,刑罚执行法官根据所建议劳动的社会意义和被判刑人的回归社会或就业前景作出相关决定。

对于承担公共事务的私法法人或协会,在作出上述登记申请之前,还需向所在辖区的刑罚执行法官申请接待资格。

如果所提供的公益劳动专门面向未成年人,则向履行刑罚执行法官职责的儿童法官提出资格申请。

该资格涉及对相关单位的正规性和品行进行审查。

资格的授予为期5年。

当接待单位在申请资格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通知刑罚执行法官。

资格的撤销由法院和检察官所有座席和站席法官的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然后,再向所在辖区的刑罚执行法官按照公益劳动的目录申请登记所建议的劳动内容。

在实践中,法国已有多个机构同该国司法部签订了接待公益劳动实施的全国性协议。

例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SNCF)作为工业和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与法国司法部于2007年2月21日签署了促进预防和惩治累犯措施实施的全国性合作协议,其中包括接待被判处公益劳动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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