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9]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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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3.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第二阶段资料后,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 2 个工作日 内,向备案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办理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建委窗口。(联系 电话:38920550)
2. 申请资料齐备。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 1式3份 原件
1 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
表》
《广州市建筑工程墙 1
原件
2 体材料检查情况登记
表》
《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1 3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建筑围护结构(含墙 1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
体、幕墙、门窗、屋面) 4
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
印件
验收登记表
该工程使用墙体材料 1 5
的全部采购原始凭证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相应墙体材料的《广州 1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
6 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
印件
证》副本复印件
《广东省政府性基金 1
原件
通用票据》之“收据
7 联”或《广东省非税收
入(电子)票据》之“交
缴款人联”
备注
该表可在 下载
八、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2 个工作日。
九、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收案、审核资料
不予受理
分送并联审批部门
资料不 齐备
受理
未全部 通过
并联审批
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 收、同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穗府法[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2011]35号)
《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决定》等7项政府规章和《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等44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现予以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穗府法[201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穗府法〔2010〕8号)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审查而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2009年度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名单公布如下: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函字〔2009〕34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性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9〕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43号);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穗科函字〔2009〕2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3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3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56号)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09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号);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关于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77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的通告(穗公〔2009〕117号);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09〕118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第10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40号);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车陂路隧道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7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纺织路、草芳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320号);关于对长寿西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0号);关于调整中山大道BRT工程路段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2009﹞131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穗民〔2009〕2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9〕21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申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穗民〔2009〕286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经〔2009〕1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09〕28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3号);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关于印发《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综〔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诱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非广州市城镇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184号);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3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280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发布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等范本的函(穗建质函〔2009〕56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9〕685号);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库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50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编码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1034号);〔预公开〕关于发布《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的通告(穗建法〔2009〕1196号);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9〕159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函〔2009〕312号);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9〕346号);关于北环高速岑村立交至广清立交段双向全封闭大修施工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交〔2009〕485号);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穗交〔2009〕53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交〔2009〕77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74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2009〕105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9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9〕96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58号);关于东南西环丫髻沙大桥维修施工期间禁止15吨(含1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穗交〔2009〕10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交〔2010〕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外观技术条件的通知(穗交函〔2009〕17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0〕3号)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水〔2009〕90号);关于加强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17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0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穗水河道〔2009〕34号)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穗农〔2009〕98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中海贫血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基〔2009〕7号);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穗卫疾〔2009〕32号);关于印发《免疫规划疫苗与同品种自费疫苗的选用指引》的通知(穗卫疾〔2009〕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穗卫基〔2009〕20号);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选工作规范(穗卫基〔2009〕12号);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卫〔2009〕26号);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28号);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卫函〔2009〕802号)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穗环〔2009〕102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延长《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有效期限的通知(穗规〔2009〕66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政园林函〔2009〕1510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穗新广〔2009〕1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新广〔2007〕204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穗质监法〔2009〕1号)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穗旅发〔2009〕42号)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定我市落实侨房政策中有贡献、有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通告(穗府侨〔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穗府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有效保障政府系统的高效运转;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我市科学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有一些区(县级市)和单位对值班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落实、网络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值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值班工作是确保政府管理工作及时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值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值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值班室建设,确保政令畅通高效、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

各区(县级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值班室。

值班室要设置专线电话,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信设备。

各区(县级市)政府的值班室要有专职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值班室要安排专人或由本单位干部轮流值班。

未设立专门值班室的单位,要安排至少1名干部24小时电话值班。

要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值班工作岗位,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水平。

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关心值班人员,积极为值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加强值班工作制度建设(一)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及时掌握和处理有关信息。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

具体包括:(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

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

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

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穗府办〔2004〕50号)、《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考评方案》(穗府办函〔2009〕117号),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09年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考评的形式和方法本次考评对象包括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67个单位和部门,其中分为区(县级市)政府、市直一类部门(重点是有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执法事项的单位、部门)和二类部门三种类型。

考评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单位自评、社会公众评价、网站绩效评价、抽查、综合评审等5个阶段进行。

其中自评分作为综合评审时评分参考,不直接计入总分;在公众评价方面,委托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以抽样方法,系统收集公众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评价,评价结果按35%计入总分;在网站绩效方面,由原市信息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网站绩效进行评估,按35%计入政务公开考评总分;选取7个区(县级市)政府和23个政府部门共30个单位进行抽查;在综合评审方面,将定期上报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情况、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情况、“百姓热线”栏目群众投诉和咨询回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定结果按30%计入总分。

二、考评的基本情况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萝岗、越秀、番禺等3个区政府被评为“优秀”,其余区(县级市)政府被评为“良好”;市环保局、原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等7个市直单位被评为“优秀”,36个单位被评为“良好”,12个单位被评为“合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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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金编号:第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
统收单位(甲方):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通知书编号:广州建交()中字【】第【】号
建设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市统一建设工程编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工期:()天
建设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手机(免费接短信):
施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企业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手机(免费接短信):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企业邮寄地址:
施工企业收件人姓名:收件人电话:
办理施工许可证地点:()区建设局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第63号公告)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穗府办【2009】48号文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等社会统筹的专项资金,因此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行业管理、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设部和穗府办【2009】48号文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关于缴纳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数额的计算:
□中标通知书中含单列人工费的: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元×费率23.27% = 元;
□人工费未单列的(含免标工程):工程总造价元×费率4.654 %= 元;
其中:基本金(即劳动保险金的90%):元(小写)
调剂金(即劳动保险金的10%):元(小写)
二、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即劳动保险金的90%部分)的支付:乙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90%),并将其存入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开立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的使用,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监管。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

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基本金可以分期,按7:3比例分为2期:第一期支付7成基本金,为元;第二期3成基本金须在1年内付清,为元。

三、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调剂金(即劳动保险金的10%)的缴交:乙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用本单位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划款(含财政划款),向甲方一次性预缴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调剂金(10%)。

调剂金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注意:(一)乙方需提供:1、基本金(劳保金90%)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或进账单复印件);2、施工企业收到基本金(劳保金的90%)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3、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证明提供给甲方(原件、盖章)。

(二)乙方缴交调剂金后,负责通知施工企业向甲方申请领取对应项目的调剂金,即劳动保险金的7%部分。

四、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结算:乙方建设工程结算款经有关机构审定后,须持相关资料到甲方结算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并实行多退少补。

五、乙方应该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和向甲方缴交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调剂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建设局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结算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日期:201 年月日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日期:201 年月日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设银行长堤支行单位地址:
银行帐号:4400 1420 2010 5009 8486 工程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81095188、81095168、81082957
经办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缴证明领取人签名: 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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