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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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都知晓自己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消防演练等内容。

3.组织建立灭火救援队伍: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一支灭火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4.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封堵。

5.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或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测、维护和修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7.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火灾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9.加强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消防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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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六)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按照规定报告火灾事故。

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人的消防安全行为负责,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火灾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七)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各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二)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对新员工进行入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设施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消防培训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防火巡查各单位要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消防安全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防火措施各单位要制定防火措施,明确各部门、岗位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灭火器材各单位要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自动化报警设备各单位要配备合适的自动化报警设备,并进行定期测试和检测,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救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保持应急救援状态。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联动效率。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形式行政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执照等;刑事处罚形式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生效与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4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4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促进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有序发展,根据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社区、工地等。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和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消防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等。

第二章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办公场所应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进行布局、装修、通风、疏散通道设置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九条办公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办公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职工掌握灭火、疏散等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办公场所应建立火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住宅区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包括疏散通道设置、灭火器材配置等。

第十三条住宅区应建立住户自救小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住户的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住宅区应建立火警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五条住宅区应设置灭火器材存放点,并保证存在点内的灭火器材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章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进行布局、装修、通风等,并设置疏散通道、消防应急出口。

第十七条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相应的灭火、疏散等安全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规定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规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二)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三)定期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整改措施;(五)组织员工参与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八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纳入单位日常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案例分析等活动。

第九条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后,单位应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等。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向全体员工通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教育制度;(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五)消防安全演练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使用情况;(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第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消防部门。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消防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率。
十二、奖励与惩罚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旨在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等措施,全面提升我国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共同为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作出努力。
十三、消防设计与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报送消防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十四、消防技术服务
3.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十一、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1.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
3.消防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十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公安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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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综合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执行金隅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工作网络,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研、施工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建立公司内部消防制度和工作实施计划,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五做好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公司的消防知识、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保障队伍战斗力;对义务消防组织要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夜查,批准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组织追查原因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六审定消防设施的建立和消防器材的更换购置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副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副职应全面负责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建立健全分管单位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建立分管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四组织实施对分管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做到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明显,器材适用有效。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处室)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消防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防火制度,并严格组织贯彻执行。

三每月向职工进行一次防火宣传教育或消防技能培训。

四组建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活动。

五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立即整改。

六提出本部门消防器材的配备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七积极组织职工群众对火灾的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分析、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科、室、(班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一利用科务会、班前会随时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好班组消防日活动,负责对新工人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制定本科室、班组防火工作要求和预防火灾事故具体措施,并督促检查,严格落实。

三组织职工随时清除易燃物品,检查和治理不安全隐患。

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四维护保管好本班组的消防器材,凡失灵、失效、丢失的要及时上报,并查明丢失原因进行考核。

五发现着火及时组织扑救,同时向厂值班室、安全保卫部门报警,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

第八条职工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学习国家消防法规及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要熟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安全规定,并自觉严格遵照执行。

三向周围的群众和参观学习、工作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使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岗位得到落实。

四每天对本岗位范围内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求得帮助解决。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主动如实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六维护好本岗位消防设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九条、公司新招收、调入的职工、临时工以及来公司实习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安全保卫部对到厂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制度等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条分配到各车间、处室人员由各部门(车间、处室)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新分配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分配到各岗位的人员,由班组长(科长)组织人员学习本班组、本岗位防火要求规定,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与保养知识,做到会逐级上报火情,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二条凡使用未经三级防火安全教育的人员,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消防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特殊工种、重点防火部位人员应按本专业要求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培训。

第四章消防工作三级检查制度第十五条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全公司系统内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和夜查,安全保卫部不定期检查、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A、检查各部门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制度执行情况。

B、检查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C、查防火宣传教育及消防演练活动开展情况。

D、查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技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符合规范要求。

E、检查各部门值班、护厂、巡逻和保安人员值班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部门(凤山矿、烧成处置部、环保服务部)防火负责人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要有文字记录),查本部门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查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管情况,查消防标志、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科室(班组)负责人每班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解决,班组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解决。

第十八条重点要害防火部位要根据部位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

第十九条保安、护厂巡逻人员要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要加强防范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五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疏散设施要设定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安装要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严禁遮挡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现场要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风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应经常进行检查,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常闭式防火门要时刻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禁止堆放物品。

第六章技防设备、监控室、控制室值班制度第二十四条监控值班人员要严格对控制点进行监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职工、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相关值班岗位,要严密注视监控、报警仪器的反映,遇情况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巡。

第二十六条所有值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期间不准打瞌睡、睡觉、看书、聊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监控、值班室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或留宿。

第二十八条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得出现漏岗和空岗,并做好值班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消防器材的购置和维护保养1、公司消防设施的购置,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后,送交物资部购置。

2、各部门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建立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数量、规格、摆放位置要清楚,发生丢失按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

3、对灭火器材每年的检验与保养,由各部门报计划,物资部负责联系检验工作。

4、厂区内的消防栓(包括地下和室内消防栓),均由各部门属地负责,安保部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设备部负责厂内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和防冻工作。

各部门负责做好消防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时刻保持灵敏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至设备部。

5、全厂职工要爱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为它用,时刻保持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八章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第三十一条下列部位为重点防火部位一 110KV电站,35KV电站;二烧成处置部预处理车间、分拣车间、煤粉制备车间;三中央控制室;锅炉房第三十二条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重点部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部位防火工作管理档案。

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和完善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2、凡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当场纠正:A、违章进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

C、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D、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E、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F、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一般隐患。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在隐患未整改前,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即刻停产、停业整改。

第九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用火、用电管理制度1、公司区域内除旋转窑、烘干机、锅炉外,严禁动明火焚烧物品及垃圾。

2、重点防火区域(仓库、库房、料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认真执行《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严格办理动火证手续,制定防护措施,开据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凤山矿、龙凤山砂石厂需明火作业的由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动火手续。

3、使用电、气焊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前要检查、清除周围及工作部位上下层,可能引燃的易燃物、可燃物和可燃气体,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检查现场,确认没有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场。

4、严禁使用明火烘烤(电气焊切割)易燃易爆和存有危险性的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时要先做安全技术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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