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
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
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
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
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
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
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
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导言: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从不同维度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促进法律教育的提质发展。
一、法律教育的现状1.1教育目标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在整体目标上缺乏一致性,存在着学院和专业设置等方面的差异。
这导致法律教育难以达到统一的培养目标,不同学校和专业之间存在差异,给学生的学习和职业发展带来了一定困扰。
1.2理论与实践脱节法律教育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但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相对较少。
缺乏实践的锻炼,导致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面临一定的适应压力,无法快速转化理论知识为实际应用。
1.3师资力量不足部分高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有待提高。
这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无法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和能力培养的需求。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趋势2.1拓宽课程设置为了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拓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和综合性的课程。
例如,可以增设法律实习、法律写作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养。
2.2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能够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进行结合,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应该加强法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实践能力。
2.3推动法学交叉学科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越来越多。
为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具有跨学科背景的法学专业人才,应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技术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学科融合,提升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2.4加强实习实训环节为了使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实际工作,并提前适应未来的职业环境,应加强实习实训环节。
学校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学生实习的机会和实际操作的平台,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改进措施与建议3.1明确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为了使法律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法律行业的需求,应明确法律教育的核心培养目标。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

近代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开始多样化,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制 度、法律史、法律实务等,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 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现代法学教育内容与课程设置
主要内容
现代法学教育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探索,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 力。
课程设置
现代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史、法律实务、法律英语等,同时注 重课程的交叉融合,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同时,现代法学教育也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法律诊 所、实习等。
古代法学教育内容与课程设置
主要内容
古代法学教育以法律条文和案例为主 ,注重实践应用,强调对法律条文的 准确理解和记忆。
课程设置
古代法学教育课程设置较为简单,主 要包括律令、案例等,同时注重实践 操作,如模拟审判、判案等。
近代法学教育内容与课程设置
主要内容
近代法学教育在内容上开始注重法学理论、法律思想、法律 制度等方面的教学,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 践能力。
05
法学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古代法学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主要由官员、士人等社会精英组成,他们通常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古代法学教育师资队伍的选拔和任用主要依赖于皇帝或官员的任命,缺乏系统的选 拔和培训机制。
古代法学教育师资队伍在传授法律知识方面主要采用口传心授的方式,缺乏系统的 教材和教学方法。
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建立
体系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学教育体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教育改革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不断进行改革和发展,加强与国际法学教育的交流 与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同时,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 优化法学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中国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摘要: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概述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1.传统法学教育2.现代法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三、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1.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2.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3.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1.面临的挑战2.改革与创新的方向五、结论正文: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概述中国法学教育是指在高等教育阶段,为培养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而进行的教育活动。
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1.传统法学教育中国古代法学教育主要以师徒传承和自学为主,律学和书院承担了部分法学教育任务。
传统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背诵和理解,对于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少。
2.现代法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近代教育制度的传入,中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学教育体系。
从清末的法制改革到民国时期的法学院校,现代法学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在院系调整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学教育体系逐渐形成。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1.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中国法学教育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硕士研究生阶段注重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博士研究生阶段则以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才为主。
2.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此外,还有一些实践性课程,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
3.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中国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主要来自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
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提高。
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1.面临的挑战(1)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理论教学过于强调体系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忽视实践性和应用性。
历史法学知识点梳理总结

历史法学知识点梳理总结第一章:古代法学古代法学是法学发展的起点,它是从古代社会的实践中慢慢形成的。
在远古时代,人们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生活,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完成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法律规范是通过习惯和传统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规越来越多,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学的演变过程1.早期法律的习惯与传统在早期的社会中,法律规范主要靠习惯和传统的方式形成和传承。
人们根据祖先的传统习惯来判断是非对错,这是古代人类社会最简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2. 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非常简单,基本由当时的统治者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制定,类似于今天的政策法规。
3. 古代法学的发展古代法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渐趋完善和法律体系的逐渐确立。
在古代,法学开始有了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和研究。
二、古代法学的代表人物及其成就1. 古代法学家古代法学史上有许多杰出的法学家,如孟子、孔子、韩非子等,他们在古代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孟子在尚同、富民上提出了“是非”概念,孔子则在仁义礼智忠信五行上提出了教化思想,韩非子则在法家思想上有了很有影响力的理论。
2. 代表作品古代法学的代表作品有《孟子》、《孔子》、《韩非子》等,这些作品不仅在道德、政治和法律方面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同时还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代表作品。
第二章:近代法学近代法学有中国与西方两大体系,中国近代法学是伴随着近代中国的改革开放而兴起,西方近代法学则是源自欧洲,并在欧洲的殖民地迅速得到传播和发展。
一、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主要包括清朝末年的海防开放、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律学习与法律传播、近代法理学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发展等四个阶段。
1. 清末海防开放清朝末年,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中国开始进行海防开放运动,这对近代法学的引进和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 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律学习与法律传播洋务运动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进行变法的一次尝试,对法律学的学习与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后来的中国近代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试论法学专业的前途及发展趋势

试论法学专业的前途及发展趋势论文摘要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紧迫,法学专业就业难现象越来越明显。
本文基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对法学专业的就业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希望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专业就业就业前途发展趋势改革开放政策不仅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也加速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巨大的法治建设人才需求使得法学教育事业空前繁荣。
截至 2008 年底,我国已有600多所院校开设法学专业,培养了大批具有复合型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育现状我国法学教育的雏形是古代授徒式的私塾教育,第一个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是清朝设立的法政学堂,但只是一个照搬国外法律课程和法律措施的政府衙门分支机构,而非法治之需。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结合法律职业化需求,引入司法官、律师职前的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后,为满足依法建设需求,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自学考试等大专与本科院校都开设了本科、硕士、博士等学历以及学位法学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教学理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都得到进一步完善,进步迅速。
培养的法学人才大多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可以用法学思维基本的法律问题。
但法学专业建设过程仍存在诸多问题:1.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问题。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思路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要求,具体实施参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来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设立正确的教学目标。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一般模式中,主干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等14 门课程,指导性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等。
长久以来,法学理论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占的比例非常大,虽然选修课程丰富,但职业教育课程的比例小。
论我国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

L e ga I s v啪m A nds oc嘶警孥翌翼霆翼黧翼霪霎鬻霪飘一2010年g月(下)i▲{;j J占缸金凶渤纽渤兹溢翻泣邈盛毯纽溢翰温。
..=三!:!::!!:!!=!二:竺论叛围彦之学教秀扮局钌发展5娈也李建建摘要本文梳理了自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特别是针对我国1952年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所引发的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做了较为详尽的描述.面对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大规模的扩建和扩招.本文认为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大发展,也让中国的法律人看到了我国法学事业前景的繁荣,但也不可否认的存在一些问题。
并指出,当前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模糊了它与法制宣传的界限,从而在现阶段产生了一些阻碍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因素.关键词法学教育发展与变迁院系调整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09—24801据称,“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
其后,“意在造就通晓法政人才,其功课以切于实用为主”的政法学堂的设立,则又形成了单独的法政学堂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并存的局面。
但是,真正引起我国法学教育格局大变化的,则应从新中国成立始。
“i950年在北京创办的新中国第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设置了法律系。
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和教学,介绍苏联的法学教学方法”,则意味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著名教育学家瞿葆奎在其长文。
中国教育学百年”里称这一阶段为“中国教育学百年中的第三次热潮”。
值此阶段,整个教育界“掀起了学习原苏联的教育学热”,表现在法学教育方面,不仅聘请苏联法学专家、采用苏联教材、讲授苏联法学,而且在教育体制上也向苏联看齐。
截至1953年底,我国形成了“四院四系”(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的法学教育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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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
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
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的废除,旧的法学教育也因此终结,新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在全国兴起。
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院系调整。
中央决定在部分大行政区单独设立政法学院培训政法干部。
于是,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相继成立。
1953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各校的具体任务是培养司法行政干部,担负在职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并开始招收一定数量的本科生,集干部学校和普通高校于一体。
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除四所政法学院外,只有三所综合性大学设有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和武汉大学。
1954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四院六系的格局。
至此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体系基本形成。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整风运动的深入,中共中央对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过于严重,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
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许多学术问题被当做政治问题来对待。
法学招生人数逐年下降,专业教学内容也逐渐被政治理论代替。
据1965年统计,全国四个政法院校的学生只占全国学生总人数的1%。
“文化大革命”中,中国的法学教育更是遭到了灭顶之灾,几乎所有的政法院校均被停办和解散,教师队伍所剩无几。
这个时期的法学教育值得反思。
法学教育受到了意识形态的控制,从20世纪50年代起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兴起,政策教育逐渐代替了法学教
育,“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达到了顶峰。
法学教育被狭隘地理解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职业不被看做一个独立的专业,而成为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