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协议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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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山东省

一、协议签订依据及目的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二、商业贿赂

2.1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2.2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采购人员、高管负责人等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

2.3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佣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4本协议所称的其他形态,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2.5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甲方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为贿赂行为。

三、回扣

3.1乙方在账外暗中给予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2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3本协议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

4.1乙方供应的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4.2 本协议所称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乙方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4.3本协议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五、礼品礼物赠与

5.1乙方不得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于RMB200以内的广告礼品或纪念品除外,否则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5.2本协议所称小额广告礼品,是指乙方为宣传其产品而制作的礼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200元以内。

5.3本协议所称小额纪念品,是指乙方为感谢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人员所做的努力而提供的纪念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200元以内的有价物品。

5.4春节、中秋节,以及其他节假日期间,乙方严禁以任何借口给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增送礼品(烟酒、土特产、电器类、有价证券、购物卡)等等。一旦发现并高于市场价格RMB200元,将按照公司反商业贿赂协议规定,追溯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六、禁止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6.1乙方除因公需要可以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工作餐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工作人员的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6.1.1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

6.1.2 乙方及其职员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提供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及以下条款:

6.1.2.1乙方及其职员给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报销私人费用。

6.1.2.2未经甲方采购部负责人同意,宴请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或邀请其参加娱乐活动。

6.1.2.3未经甲方董事长许可,介绍或接受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亲友到乙方处工作。

6.1.2.4提出或事实上允许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在乙方参股或参与乙方经营活动。

6.1.2.5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及其亲属提供或组织旅游等代偿活动利益。

6.1.2.6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提供借款。

6.1.2.7甲乙双方个人之间不得存在金钱往来,借贷、买卖、租赁或类似行为。

6.1.2.8未经甲方采购部负责人同意,供应商不准私下接触采购人员或公司其他人员。

6.1.2.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6.1.2.10其他影响公正交易的行为。

七、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7.1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一切商业合作关系,并要求赔偿给甲方1万~10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结算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现汇补足。

7.2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收受贿赂的,甲方无条件给予解雇,没收所有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商业贿赂行为由甲乙双方审计部门或公司高层领导互相监督检查。

九、协助义务

9.1若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当面拒绝,并及时投诉,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审计部门,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如乙方不投诉,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同意依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承诺至本协议签订之前与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方廉洁业务关系的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同意依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的投诉:

举报电话投诉企业邮箱:

十、除本协议规定条款外,其他相关争议解决方式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相同。

十一、本协议作为《供应商准入档案》的附件或单独执行。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未签订采购合同的本协议可以独立执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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