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专利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对专利保护的看法

在网络环境下对专利保护的看法一、在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和人类的生活离不开对专利权的保护。
但我们国家出台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甚少。
因为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专利的“新颖性”判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一项技术很有可能会早于专利申请日被访问被发现。
但是要判断在某个节点上出现上载该技术的时间则是相当困难的。
(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更可能阻碍技术的创新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因获得专利技术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多,专利权人享有专有权,一旦某个特定技术获得专利,其他运营商未来经营同类型业务或要使用相同的技术,只有专利授权,这可能会导致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关键技术方法由一些大型公司控制,其他经营者首先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通过诸多的法律障碍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创新技术。
(三)专利的地域性特征与网络的无国界性的冲突对专利技术的保护各国法律采用的是属地主义,但互联网具有无国界的特性,网络下的商业行为显著特点就是其超越国界的特性,这使专利权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的冲突难以调和。
二、网络环境下专利保护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大企业如联想、华为,虽然开始重视了对其网络环境下专利权的保护与研发,但对于电子商务的专利技术研发还很少,似乎远没有意识到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也没有专利保护意识。
然而,国外知名企业在我国申请了大量的电子商务专利,覆盖通信、安全、支付的各个领域,实践中,还出现了有关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问题。
根据记载,美国花旗银行自1992年就开始陆续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9项有关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的发明专利申请。
而我国软件产业兴起较晚,对网络专利保护的研究也刚刚起步,相对于国外较为完善的网络专利保护的司法判例,在这些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对于网络专利也仅停留在对客体保护的认定层面,而对网络专利技术审查标准也不明确。
我们应尽快加强专利实质性审查标准的技术认定,制定出合理可行的网络专利审查标准,逐渐放宽对网络专利的保护,逐步完善我国网络专利立法,才能在网络专利竞争中增强实力,立于不败之地。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篇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们可以轻松地获取各种知识和文化成果,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瞬间获取全球各地的信息、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各种创新的理念和技术也能够迅速传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正是这种便捷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在互联网上,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随处可见。
一些人认为,在网络上下载这些盗版资源是一种“免费的午餐”,可以节省开支。
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
创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来创作这些作品,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如果大家都去使用盗版资源,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的打击,最终将影响到整个文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上的抄袭现象也屡见不鲜。
一些人在撰写论文、博客、小说等作品时,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甚至不加以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创作伦理。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抄袭行为被发现,将会对抄袭者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
同时,积极推广正版资源,为用户提供合法、便捷的获取渠道。
再者,创作者自身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创作手稿、时间戳等,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最后,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变得前所未有的迅捷和广泛。
然而,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也为知识产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层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保护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公平竞争、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1.侵权行为的泛滥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传播速度为侵犯知识产权者提供了便利。
盗版、侵犯版权和仿冒等违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变得更加猖獗。
知识产权持有者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打击行动,维权难度加大。
2.信息监管的困难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分散性导致了信息监管的困难。
信息的海量和快速传播使得发现和处置侵权行为更加困难,相关机构和个人缺乏有效的手段来控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权益,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快速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司法审判和仲裁程序,提高维权效率。
2.加强维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3.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和打击侵权行为。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可以帮助减少盗版和侵权现象,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四、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共同的规范和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和严峻。
作为数字时代的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和损失,这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的利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发明、创作、发现、设计、改进、使用等方面所产生的心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专利权是发明人因其所发明的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抵御仿制品和挑战他人所提出的性能或创新方面的诉讼。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创作人因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因所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可用于防止他人仿制和对其使用侵犯商标的警告。
工业设计权是工业设计师因其设计图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商业产品的装饰相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电路设计师因其电路原型所享有的权利。
二、互联网时代既是知识产权保护者一方的最大机遇,也是他们最大的挑战。
在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侵权变得更为普遍和难以管控,特别是在数字版权方面,尤其如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和紧迫。
1.数字版权面临盗版的压力数字版权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并受版权法保护的著作和作品。
这些形式包括数字音乐、数字图书、数字影片及视频等。
数字版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盗版,许多以经典影片、电视剧、图书等作为内容的网站都存在盗版问题。
首先,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是由技术问题引起的。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盗版技术越来越高超。
许多盗版网站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技术的支持,它们通过各种手段窃取正版作品的数字文件,然后透过网络进行传播。
其次,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与现代人的观念问题关系密切。
盗版盛行,说明人们对版权意识的薄弱。
有些人认为,数字文件可以随意传播和分享,因此把在网络上下载的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作为常态,而不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网络环境中专利权保护的新问题

轫 。 一般 理解 为是 以印 刷 品 、 微 腔 片 、 . 缩 影片 、 片 、 片 、 盘 、 带等 为载 体 的 照 唱 光 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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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02级2班刘捷【内容提要】基于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重点从网络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几个方面来分析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题】信息学、知识产权、网络管理【关键词】著作权、邻接权、网络域名、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数字化、侵权、电子商务前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数字化信息的传播更加广泛和便捷,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些年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是, 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种种利益冲突。
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就成为突出的问题。
网络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
网络传输的内容不外乎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不外乎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则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有关。
计算机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既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就不得不担当起网络使用者、服务者与知识产权人间的权益平衡器和调节器的重要作用了。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目前给网络环境带来的法律问题最多的,是信息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拷贝、利用等。
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
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果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也无法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
法律即使规定了作者有绝对权,个人也无法实现。
(2)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的扩大。
目前各国及各种国际公约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作品”,一般均未包括多媒体作品。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成为了我们获取和分享知识的主要途径。
然而,网络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激励人们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源来创造和发明新的东西。
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创新动力就会减弱,整个社会的进步也会受到阻碍。
然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在网络上,信息可以迅速传播并且很容易被复制和篡改。
这导致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
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种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例如设立数字著作权法、互联网维权平台等。
同时,执法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高压震慑,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除了依靠法律的力量,技术手段也可以用来保护知识产权。
数字水印技术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它可以为数字作品添加不可见的标记,使得对作品的盗用和篡改更加困难。
此外,加强网络安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等方式,有效防止黑客入侵和盗窃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教育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环。
学校和家庭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让学生从小就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网络伦理的引导和教育,让人们明白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侵犯知识产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各国可以加强情报共享,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竞争 优势 ,但 随着 网络 的 日益 普及 ,知识 较 早 ,对 于知 识产权 保 护方面 的理 论研 究 主体 多 元化且 不 易确 定 ,很难 确定侵 害 知
产权 保护 工作面 临 着前所 未有 的压 力和挑 较 为深 入 和 全面 , ;而 国 内的研 究起 步较 识产 权 的行 为实施 人 ,给 侵害 行 为的定 性 战 。本文 首先分 析 了知识 产权 保护 的必要 晚 ,相 关的理 论成 果较 少 ,知 识产权 在我 和 处理 带来 了难度 。
OB E V TON— 。、 S R A I —I 观 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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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 境下 的知识产权保护 问题
摘 要 : 目前 ,知 识 产权 正 日益 成为
对 于 该 领Leabharlann 域 的研 究 , 国外 由于 经 济 而 网络信 息 的巨量 导致 了知识 产权 保护 的
国家 发展 的战略 性 资源和 国际 竞争 力的核 发展 水平 较高 ,知识 产权 制度 较完 善 ,比 对 象过 多 , 护工作 难度 增加 、 保 力度 降低 。 心要 素 ,通 过利 用知 识产 权制 度维 持国家 如俄 罗斯 、美 国等 国家 的研究 就开 展得 比 ( 2)由于 网络 传 播 的特 点 导 致传 播
长着 。用户 可通 过 它收发 电子 邮件 、 物 、 购 劳动创 造完 成 的智力成 果所 依法 享 有的专 娱 乐、访 问图 书馆 等信 息 系统 、下载 互联
1 完善 知识产 权保 护的 法律 法规 增 加 与 网络 发 展 相 适 应 的知 识 产 权
虽然我 国根 据司 法实 践 ,制定 了一 批
般而 言 ,社 会经 济的 发展在 不 同阶
段 ,经济 增长 的驱 动力 是不一 样 的。迈 克 专 门保 护知识 产权 的法律 法规 ,这 些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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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软件专利保护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多带来的软件专利的保护问题也尤为突出,互联网以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使得软件的获得更加容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软件专利保护的难度,从而也使得软件专利的保护尤为重要。
美国专利法第101节对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作了如下规定: 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和实用的工序、机器、产品, 或合成物, 或任何上述各项新颖和实用的改进, 符合本法规定之前提与条件, 均可取得专利权。
根据这一定义, 早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倾向于认为, 软件涉及电脑数学算法不属于美国专利法中可授予专利的主题。
然而, 在Diamond 诉Dier 一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项适用于橡胶成型压模过程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法官的意见是, 计算机程序发明本身如同数学公式, 不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法定主题( subject matter) , 而计算机程序发明一旦与某工序的其他部分融为一体, 那么作为整体的工序并不因此成了不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
也就是说, 该软件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解决橡胶产品压模中产生的实际问题, 因此, 构成了一项改进工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提出, 美国国会在制定专利法101 节就含有将其适用于任何太阳底下人造物品这种意图。
因此, 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只有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抽象思想三者。
这一判决为软件获得专利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开始强调和鼓励计算机程序发明在工业中的运用。
在该判例作出之后,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1995 年6 月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文件《对软件以及与电脑相关发明的检验标准》,从此开启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篇章。
1996 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审查指南》。
该审查指南对规定“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的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进行了解释。
按照该解释,一项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只要是一个专业技术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这就意味着美国专利法不再关注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属性,放弃技术要求,淡化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和商业的分类标准。
该审查指南公布后,美国对可专利性已经不再进行讨论。
关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还专门制定了另外一份文件:《用于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关于美国法典第35 编第103条下的明确的和沟通的驳回规则》。
在该文件中强调了对已有的商业原则进行简单的软件化不具有创造性。
但由于审查员的跨学科知识水平和在具体审查时所掌握的尺度存在差异,加上商业方法资料库的缺少,很难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因此,目前在美国获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变得非常容易。
美国之后日本欧洲也相继引进了软件专利保护制度。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 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的商业公司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互联网以谋求发展, 并成立了许多互联网公司。
这些新兴公司的着眼点不再是单纯的硬件或软件系统, 而在于其新创的商业方法, 也就是说产生商业利润的点子, 当然, 单单点子是不够的, 因为各国专利法并不保护思想。
但这些点子和各种软、硬件系统结合起来, 成功地为许多互联网公司带来利润之时, 这些公司就开始希望这种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 以免其他公司进行模仿和克隆。
这些公司的网站与那些主要是提供网上新闻、评论、各种资料的网站不同。
后者一般是靠读者阅读时所带来的广告费用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因此, 其网页材料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足够了。
而前者虽然也赚取广告费用, 但它们主要在网上从事商业活动, 比如网上销售软件, 网上购书, 网上拍卖等。
对这些公司而言, 它们一方面要求所使用的联系客户终端与服务器的软件要受到版权或专利保护, 更重要的是要求其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
这种商业方法能否得到专利保护在各国尚有异议, 美国在较早的Hotel SecurityChecking Co. 诉Lorraine Co. 案中, 提出商业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
然而, 在State Street 诉Signature 一案中, 结果并非如此。
该案被告(Signature 公司) 拥有名为 Data Processing System for Hub& Spoke Financial Services Configuration 的软件并申请了专利, 主要用于计算并管理共同基金之投资金额, 而欲使用该软件的原告( State Street 银行) 与被告协商不成, 遂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诉讼, 声称商业方法所使用的数学算法( 因涉及软件) 以及商业方法本身应排除在专利权的主题之外。
麻省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 不过最终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撤销。
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 金融服务业所使用之软件, 虽属商业方法, 仍应与其它方法采相同标准审查: 只要其能产生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后果均可受到专利法保护。
SIP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主要依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该规定将计算机程序本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但是,规定了“如果一项发明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当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不完全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审查指南给出了几种可以授予专利权和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示例。
但是,由于技术性的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的审查指南对于技术性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2004 年10月,SIPO内部出台了一部《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该试行规则规定了对于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判断步骤,其中的检索、比对和寻找区别特征与创造性的判断步骤相同。
但是,当判断出解决的问题和相应的效果不具有技术性、区别特征不具有技术手段时,得出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结论。
由此可见,该试行规则增加了商业方法类计算机软件审查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使得商业方法类计算机软件通过“可专利性客体”审查的可能性增大,即有了放宽“可专利性”审查的趋势。
该试行规则的判断步骤与欧洲专利局对于该类申请的评述步骤基本相同,只是得出的结论即适用的法条不同。
欧洲专利局判断出区别特征不是技术手段的时候,得出的结论是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而我国专利局得出的结论是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软件专利的保护问题在我国同样广泛的存在,尤其是我们过的盗版软件的广泛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软件行业的巨大隐患。
据调查全球操作系统第一大用户是windows,第二大用户确实盗版windows,而盗版windows的用户90%在中国。
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全国发行。
1999年1月起,翁正文等以振华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
1999年3月9日,王利军在收到振华公司发来的含有《刘邦传记》等10种涉嫌侵权软件报价单的传真后,即与其订货并与环球商行签订供货协议,随后,环球商行将上述游戏软件在福州销售。
外星电脑公司在发现上述事实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外星电脑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翁正文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删除、修改、复制外星电脑公司公开发行的《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名后,制作成游戏卡带,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侵犯了外星电脑公司对该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判决本案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翁正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软件专利问题具有在全球范围内跨区域跨国界性。
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Unidata公司,开发了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
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PU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Unidata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PU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5000万美元的“Unidata软件独家使用协议”。
而1995年,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在建立电脑网络系统时,从美国的Jenkon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安装在其软件系统上。
1996年6月,PU公司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其著作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认定雅芳公司侵权,裁定雅芳公司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处49万元罚款。
1997年8月,PU/京延公司又以同样理由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美元;1998年6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雅芳公司赔偿1200万美元。
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2月2日,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网络、计算机、软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支撑了现代信息社会,然而也使软件专利的保护面临了更多的挑战。
逐步加强软件专利的保护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