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第五条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授权使用、集中管理;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建档管理。
第七条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
按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四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待机5分钟以上,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
第十二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合。
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公司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公司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
第三条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管理,分级保护;2. 责任到人,责任追究;3. 技术保障,安全可控;4. 便捷高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保密范围与密级第四条移动存储介质保密范围包括:1. 公司秘密信息;2. 公司内部敏感信息;3. 公司内部一般信息。
第五条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密级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绝密:涉及公司核心秘密,泄露将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2. 机密:涉及公司重要秘密,泄露将造成较大后果的信息;3. 秘密:涉及公司一般秘密,泄露将造成一定后果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六条移动存储介质购置与管理:1. 公司统一购置移动存储介质,并建立台帐,记录购置、配发等情况;2.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标明密级,并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加密保护;3.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标识“非涉密”字样,并确保不存储涉密信息。
第七条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与管理:1.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仅限相关人员使用,使用时需严格执行保密规定;2.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避免存储涉密信息,如确需存储,应进行脱密处理;3. 使用完毕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及时归还,由指定人员进行统一回收。
第八条移动存储介质存储与传输:1.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的信息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2.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传输信息时,应确保传输过程的安全性;3. 严禁通过移动存储介质传输涉密信息。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泄露、损毁、丢失移动存储介质,造成公司秘密信息泄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下同)的办公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网络终端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分为国密计算机和商密计算机两类。
涉密计算机根据可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公司的国密计算机确定为秘密级计算机,商密计算机确定为核心商密级计算机、普通商密级计算机。
本办法所称涉密挪移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的办公用 U 盘、挪移硬盘、闪存盘、光盘、软盘、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含摄录相机、录音笔、播放器等)磁带及存储卡等挪移存储介质,分为国密挪移存储介质和商密挪移存储介质两类。
涉密挪移存储介质根据可存储、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公司的国密挪移存储介质确定为秘密级挪移存储介质,商密挪移存储— 1 —介质确定为核心商密级挪移存储介质、普通商密级挪移存储介质。
公司所属单位的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最高密级可确定为普通商密级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全面管理、分类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 负责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归口管理,具体承担国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和核心商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配用审批,普通商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政策指导、配用备案、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运维计划的审批,承担建设、运维中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密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商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采购、使用和运维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和配用审批;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挪移存储介质的安装、部署、维修、报废和技术支持等运维工作。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及其相关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等所有使用或接触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监控和管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台帐,记录其购置、维护、更换、报废等情况,并确保台帐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方案,包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分发、归还、检查、接收、报废等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读写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和管控。
第九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定期检查制度,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使用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人员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审查使用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转岗、离职处理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丢失和泄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使用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四章外部网络接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网络接入控制制度,限制外部网络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连接,减少网络攻击风险。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室各派出纪工委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第二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室各派出纪工委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第三条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第四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第六条各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县国家保密单位报告;第七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第八条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单位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室各派出纪工委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第二条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第三条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第四条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第五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第六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县国家保密单位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县国家保密单位统一销毁,各室各派出纪工委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第七条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三、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二、各涉密室各派出纪工委应将本室委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四、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我单位为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信息包括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在工作中产生的信访处置、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申诉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属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我单位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我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室各派出纪工委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第三条本单位计算机限于使用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室各派出纪工委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第五条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单位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单位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室委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室委负责人的同意;第六条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等为单位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第七条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第八条要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混用;第九条单位内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使用单位内网;第十条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第十二条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三条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及个人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第十四条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序;第十五条涉及我单位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第十六条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被检查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单位工作内部信息给被检查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第十七条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室领导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第十九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凡私自改变计算机网络如内网改外网、私接线路等,一经发现取消该室委主任书记和私接人年终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凡不遵循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我单位内部工作信息泄密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部门秘密者,由保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六、纸质文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对各类文件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文件的阅读范围一中央文件包括中央纪委监察部文件: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供书记阅读;二省委文件包括省纪委监察厅文件:1、发至州单位以上单位的省委文件,供书记阅读;2、发至县团级的省委文件,可供科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文件注明传达范围的,按规定办理;三市委文件包括市纪委监察局文件:由单位领导决定阅读范围;文件注明传达范围的,按规定办理; 四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规定: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级或规定享受的政治待遇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及州委文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阅读或传达;五文件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范围传阅;二、关于文件的处理程序1、签收和启封:文件的收发由专人履行签收手续,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签收和启封;如果标有具体人员亲收、亲拆的公文、信函,除本人委托外,任何人不得启封,应原封不动交给亲收人或指定人员;办公室收到的各类公文及重要资料、刊物须及时交送有关领导和相关室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防止耽搁、延误;2、登记:登记文件必须将收发文时间、来文单位发往单位、文件字号、密级、标题、缓急程序、份数及处理时间、处理情况逐项登记清楚;3、办理:经办人员必须根据文件的内容和阅知的范围,及时、迅速传阅、办理,不得拖延,事后必须在办文单上签字或写明办理经过及结果,需向领导反馈情况的必须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后的文件,应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凡经注办的文件,办公室要及时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催办工作,以避免漏办和延误;4、传阅:传阅文件应突出一个“快”,随时掌握文件的去向,避免文件漏传、误传和延误、遗失;1严格登记手续;文件传阅时应做好登记手续或请传阅者做好传阅签收;2文件传阅时,应设立必要的文件传阅夹和办文单,以便县别于其他材料和领导阅后签字、批示;要提醒传阅者不要随意抽取文件夹里的文件,以避免文件漏传;3文件传阅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阅处;4文件传阅必须根据规定的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由专人按单位领导的排序或主次先后递送;对传阅的文件应及时收回,重要文件应当天送达,当天收回;要避免文件在传阅对象之间发生相互传递的“横传”现象,以免传阅的文件失去控制,造成文件积压、丢失和下落不明等情况;要加快文件传阅的速度,送文人员应尽可能了解有关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规律与时间安排,有时间阅读的要及时送阅,如领导外出,可适当调整传阅秩序,要尽量减少文件传阅时的停留时间,缩短文件传阅周期;三、关于文件的保管文件的保管、存放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对传阅好的文件、办理好的文件,应及时核对清点,并分门别类保管存放;2、文件借阅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文件阅知范围,办理借阅文件的登记手续,在规定的场所阅读;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文件外出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及密级的公文和内部重要资料,要注意保密;凡是有密级的文件,不得随意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才可复印,其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3、文件的存放场所应安全、保密,不得将文件随意放在办公桌面上或存放在玻璃橱和敞开式的橱柜中;四、关于文件的清退、销毁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清退和销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件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同意;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1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州委文件和县委文件的清退工作,按县委办公室下发的文件清退,认真核对应清退的文件,按时、如数将清退的文件送县委机要室并办理清退、注销手续;2所有上级文件需要归档的,根据有关归档要求,要定期清理归档,并做好归档手续;3对不需要归档的其他文件、资料及内部刊物,应按县委保密办的规定进行清退、销毁;4文件管理人员在工作调动、离职时,应先办理文件的移交手续,清退所持的全部文件,方可办理调动、离职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走文件或私自销毁文件;五、关于文件管理职责1、办公室是文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文件,特别是中央文件、县委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做到既充分发挥每份文件的作用,又严防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2、办公室应定期检查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和清退、销毁情况,加强文件管理和保密教育;3、办公室负责文件处理、保管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性和保密意识,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勤恳工作,确保文件正常运转,防止遗失;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七、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的规定为保障我单位机关各室,各纪工委计算机正常运行,规范和管理、使用及维护,特制定本规定:一、计算机管理规定1、各室、各纪工委需在办公室办理计算机的登记手续,驱动盘、使用说明、保修卡及配置清单等原始资料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2、将计算机管理纳入各室、各纪工委职责范围,指定日常使用人为专管人员,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维护、清洁、查杀病毒、数据备份等工作;办公室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3、计算机发生故障时,专管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需外联技术员检查、维修的,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接洽;未经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私请外部人员维修,不得随意增删系统软件或拆装硬件;4、为保证计算机性能正常,各室、各纪工委应定期清洁计算机;办公室检查内容包括查杀病毒情况、外观清洁情况屏幕、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等;二、计算机安全规定1、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侵害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与合法权益的活动;2、要设置开机密码和重要文件的读取密码;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应视情况及时更改,并报办公室备案;3、定期做好文件、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文件丢失,确保数据安全;4、根据各室、各纪工委文件、数据的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一定周期如每周或每月,及时备份文件和数据,对重要数据应做好随时备份、多个备份工作;备份资料需要存档的,及时交办公室存档;5、各室、各纪工委或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包括游戏软件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凡需在可入网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软件,需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进行安装;6、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使用任何外来文件需首先进行病毒清查,安装有杀毒软件的计算机须定期查毒每周一次;三、计算机使用规定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室、各纪工委对所属计算机的日常使用及清洁维护、查毒清毒、数据备;2、专管人员应经常检查计算机及设备状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禁止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硬件损坏;3、日常工作涉及计算机使用的人员应注意相关知识的学习与积累,不断提高自身应用水平;4、使用中应注意随时存盘,为消除安全隐患,下班后应关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并切断电源;5、任何人不可利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在计算机或网络上存储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四、计算机网络管理1、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我单位保密制度,不得随意通过网络获取或对外泄露文件、资料、数据等;2、可以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上网升级杀毒软件;除工作需要外,禁止上网浏览、游戏或聊天;3、电子邮箱以“保密性佳、满足需要、费用最低”为原则,做到“及时下载、定期清理”,谨慎对待不明邮件,避免病毒的传播;发出邮件需经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传送,及时清理,不留痕迹;五、计算机保密规定1、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2、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3、涉及文件、档案、案件管理及案件查处情况的计算机不准上互联网;并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4、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存贮涉密信息的软盘、硬盘、光盘、U盘以及打印出来的文件等,应视为“三密”件,由专人管理;5、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6、计算机与其网络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连网相连接;7、未经批准,严禁外单位人员使用相单位计算机及其网络;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制度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
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九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第十条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收到涉密存储介质后,经管人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内容,报分管领导审示,并按规定和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内容的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该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涉密存储介质的借用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在外滞留时间等。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_2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1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坚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要求,严禁公私交叉混用。
二、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
三、严禁使用除光盘外的移动存储介质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直接拷贝文件、资料到涉密计算机上。
四、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用于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管理编号,要专人使用。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由单位技术人员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修理时,使用人应在场监督,防止数据被复制。
七、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送市文件资料销毁中心销毁。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21、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坚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要求,严禁公私交叉混用。
2、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
3、严禁使用除光盘外的移动存储介质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直接拷贝文件、资料到涉密计算机上。
4、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用于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管理编号,要专人使用。
6、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由单位技术人员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修理时,使用人应在场监督,防止数据被复制。
7、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送市文件资料销毁中心销毁。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3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保密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保密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财政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3.对网络资源和用户账户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4.加强对电子邮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包括涉密计算机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以安全为核心,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保密制度科学、制度法规健全、制度运行有效。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管理活动的可追溯性和监督的合法性。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体系,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培训,提高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应当以保密需求为基础,以信息系统工程为依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应当包括硬件安全、软件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的硬件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选择和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设备安装和调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三)设备上岗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四)设备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清洁,并及时修理和更新。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软件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软件选择和采购,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且具有合法使用许可。
(二)软件安装和配置,应当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三)软件应用和操作,应当按照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且不得随意更改或卸载。
(四)软件更新和升级,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补丁和版本。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的网络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布线和设备配置,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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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专门用于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和范围。
第四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对×××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本部有关部门及各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章配发与安装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各所属单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本单位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
购置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配发前,需在显眼位置粘贴红色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密级加五角星(如机密★、秘密★)、编号、部门、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启用日期等要素,涉密计算机需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保密技术防护系统(简称“三合一”系统),并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备案。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由保密办负责统一安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需要安装时应由保密办负责安装软件,并逐一进行登记。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和启用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病毒防护软件和木马查杀软件,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漏洞扫描,发现漏洞,及时修补。
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和数据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安装时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包括与电话线、传真机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所在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保密提示,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章使用与保管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专人专用,使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建立涉密计算机使用与维护台账(见附件),如实记录、反应每次登录、操作、维护的内容,以便回溯追踪。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凭密码登录,管理人员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 原则上,秘密级计算机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机密级计算机密不得长于1周;密码有英文大小写、
数字和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秘密级计算机密码要求8位以上,机密级计算机密码要求10位以上。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其他授权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
接替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有密级标识。
文档、图表、图形、数据等涉密信息,要在首页显着位置设置密级标识,无法在首页标注的,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
涉密计算机一般不得用于处理、存储非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输出时,接受输出信息的载体均要按照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前,应先检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高密级的信息不得存储在低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机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部门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保密办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部门之间相互转移信息时,秘密级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保密办分管领导批准,对介质编号、转移信息密级和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四条严禁使用个人存储介质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密办应每半年对分发给有关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做出文字记录,发现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第四章维修及销毁
第二十六条涉密计算机需要维修的,由保密办负责维修,或到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
涉密计算机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应派保密办保密管理人员全程监督修理过程。
第二十七条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的,由保密办按照国家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涉密计算机报废前,应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二十九条对不能使用、不再使用或需要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及时上交保密办,由保密办统一集中到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机构进行销毁,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司保密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