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__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摘要】自2005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确定下来以后,学者在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时,将重心从构建制度转向了完善制度。
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之一,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某种恰当尺度的利益平衡始终是该制度构建的价值选择。
本文从公司会计账簿性质出发,在总结我国股东会计账簿阅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的条件下,结合国内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一、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作为一个集合性概念,由多种权利构成,虽然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或者学说支撑,但各国法上的知情权大概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与信息接收权1。
因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中的一种,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询权的性质的分析需要回溯到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位。
股东的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居于救济性、辅助性地位,但却是最为基础的地位。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代公司中股东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控制人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障对公司信息的充分知情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同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管理公司起到了规范性制衡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会计帐簿查阅权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我国2005年《公司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股东的公司账簿查阅权予以确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李建伟,《股东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及其展开—————以八个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研究为背景》,载《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8 期该条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方式、程序性要求、救济方式多角度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立法的质量需要经过司法适用的检验,如果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面临“举棋不定”的境况,则法律规定本身需要完善的必要性便是毋庸置疑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相关问题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相关问题探析作者:冯玉平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1期摘要:由于现代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增加的查阅权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本文将针对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透析解读。
关键词:目的正当性;举证责任;查阅范围;方式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01-0097-01一、如何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正当性?毋庸置疑,法律承认股东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股东利益予以保护,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上也存在着冲突。
为预防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国立法无不对股东的此项权利加以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亦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如何判断“正当目的”,何种情况下应支持股东查阅?《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获取信息的目的与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该种目的就是正当的,即使这种行为对管理层不太友好。
比如,股东获得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自己的利益;目的是为了取得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的依据;或者是为了调查公司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或者内幕交易等。
所有这些目的被认为具有正当性。
相反,如果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意图与公司进行竞争或者提供给公司的竞争者;或者股东曾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的,均应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
二、如何分配正当性之举证责任?在一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中,公司辩称股东的起诉不具有正当目的,并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而股东并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理由。
股东账簿查阅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论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立法完善

一
、
我国账簿查 阅权的相关立法及其缺陷
明确规定 ,给法律 的实施带来 了不 便 。有必要对 相关 问题进行较为深入 的研究 和探讨。 二、适 用我国股东账簿查 阅权 制度应注意 的主要
问题
股东账簿查 阅权 ,是指股 东查阅公 司制作 财务会 计 报告所需 的基础资料 ( 包括会计账簿 、会 计资料和 有关记 录)的权利 。我 国修改前 的 司法》 在此 问 题 上缺乏 明确规定 ,学界众说不一 。20 06年 1 1日 月 起施 行的新 《 公司法》 在吸收理论界 和司法实践先进 经验的基础上 ,明确规定 了股 东的账 簿查阅权 ,填补 了法律空 白。该法第 3 4条规定 : “ 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 公 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 阅公 司会 计账簿的 ,应 当
分保护股东 的知情 权。但 在特定的案例 中 ,法官 可 以 依法将某些 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 的会计文件列 于原 告可 以查 阅的账 储 户的隐私权 ,可 以例外性地排 除股 东查 阅账簿 的权利。『 ”】 2 螂 2 股东可查阅的会计文件 的期限 .
S r lNO. ei a 4
股 东账簿查 阅权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探 讨
— —
兼论 我国
司法》 第 3 的立法完善 4条
张 卫 英
( 北京科技大学 法律系 , 北 京 10 8 ) 0 0 3
摘
要 :2 0 0 6年 1月 1日起 实施 的新 《\ 法》规 定 了股 东的账簿查阅权 ,但 该规 定过 于简单。为便 于公 , 司. 厶
如何 协调地保护股东 的知情权 与保障公司正 常的
经营活动是股东账簿 查阅权制度必须解决 的一对矛盾。
一
方 面 ,为使股 东更 充分地了解 自己所投资金 是否按 照约定 的用途得 到了合理利用 ,有效监督公 司高级管
股东查账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从公司法条文规定看似乎仅有股东本人才可以行使查账权但结合民法代理的张解释应允许股东本人及股东聘请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会计从业人员行使股东查账权
有关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7页)

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性设计中,公司的所有者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其核心架构。
在公司实际的运营中“,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技术性产物顺理成章地按照构造者的意愿得以实现。
然而“三权制衡”却与构造者的初衷不甚相符甚至相悖。
由于现代公司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念下运转,使得作为公司实质所有者的股东在完成向公司投资后,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即董事会来行使,进而使股东超然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这种权利的分离符合投资规律和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自不待言。
不过,随之而来的却是基于股东这种超然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大会的形骸化。
其结果是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绝对核心,原本从所有者权游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权凌驾于所有者之上并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
作为回应,股东质询权得以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确立,以限制董事会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中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监事提出质疑和询问的权利。
作为对董事会权力膨胀予以回应的股东质询权制度,显然涉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故“股东质询权的性质为公益权而非自益权”[1]。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质询权的法理依据为何?目前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1.表决权说。
德国早期学者认为,股东的质询权源自表决权。
质询权是与表决权相伴随而生的,否则表决权就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决权。
2.出席权说。
该说认为,个别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为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权)[2]“,就出席权的实质内容而言,包括了提案权、动议权、讨论权、询问权及表决权”。
3.固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质询权是一种固有权,股东质询权的“最终根据在于股东资格”[3]。
上述观点均有独到之处,但是相比而言,笔者更赞同“固有权说”。
信托关系说也好,出席权说也好,表决权说也罢,终归没有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实质。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作者:高玉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对权利的行使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作出了规定,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行使主体、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以及如何认定股东是以“正当目的”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等方面仍有争议,需要法律作出更明晰的规定。
文章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拟对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缺失性规定严重阻碍了股东特别是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维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2006年全面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同时又规定了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程序,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具有其进步意义。
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同时,第34条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规定仍是相对简单,股东在实践中行使权利时仍然面对许多争议性问题。
又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对于相同案例给予的判决也不同,这不利于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问题给予更明确统一规定。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国内学者的研究,拟对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股东账薄查阅权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分析

股账查权用律若问 东簿阅适法的千题
股东查 阅会计帐簿 以及相关资料的权 的特 点 。
利称之为股东帐簿查 阅权 。
( ) 二 股东 帐簿 查阅权为 固有权 。
在 新公司法颁 布之 前 , 东 了解 所谓 固有 权又称 不可剥夺权 , 股 是指公
集团经济研究 2O .0 O 6 1 月下旬刊( 总第 2 o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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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则应依据 是否实 际出资来确认 查 会计账 簿 的原 始凭证 , 合设 立帐簿 学 者在总结 判例 的基 础上 , 符 就何谓 正 阅帐簿的主体。 这里需要说 明的是 , 股东 帐簿查
格 、 围、 范 对象 以及正 当 目的等 , 了 成 新公 司法生效后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
问题 。
一
二. 股东帐簿查阅权的主体资格
( 对公司履行 了出资义务是股 一) 东行使 帐簿查 阅权 的实质要件 。股东
文
\
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 帐簿查 阅 帐簿查 阅权 是维护股东 自身经济利益 权 的性质 的重要 手段 , 而股东 的经济 利益来源
股东有权查 阅公司的会计帐簿 。与国 股东。如果允许公司章程 或股东 会排
外立法相 比 , 新公司法 的规定不 仅笼 除股东 帐簿查 阅权 , 于这 些股 东 而 对 统, 而且适 用范 围狭 窄 。如何 科学地 言 , 犹如雪上加霜 , 其合法权益很难得
界定股 东帐簿查 阅权 的性 质 、 主体资 到保护 。
股东仅凭借查 阅财务会计报告很难 判 应的补救措施 。
断董 事有无 不正当 经营 行为 ; 就后者 有 限责任 公司本质上属于资合公 而言 , 任何公众 皆有权 获悉 。这种 大 司 , 公司章程 或股东 大会决议 反映 的 众 化 的信 息除 了范 围有限外 , 多不是 是控制股 东的意志。这 些控 制股东为 最初 的原 始记录 或凭证 , 而是在 此基 了个 人的非法 利益 , 总是千方 百计地 础上 的归纳整理 、 至人为 的包 装制 阻挠非控制股 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 甚 作 。股东欲凭 此信息判 断董 事行为的 和财务状况 。 很多公司 自成立 以来 , 如
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Th a Ap l a in o a e o d r c u t g Bo k g t e L w pi t n Sh r h le s Ac o n i o s Rih c o n
LI Xin -i U a g ln
( oeeo ota & Lw,aa n e i , aa ,Sa x 7 60 ,C i ) C lg l fPli l a Y nnU irt Y nn h ni 100 h a i c v sy n
3股 东通 过行 使 帐簿查 阅权 可 以获 得 有关 公 司经 营 的 重要 信 息 , 些 信 息 有 助于 股 东做 出最 佳 的 . 这
- 稿 日期 6 作者简介
20 -72 060 .8 刘 向 林 (99) 男 。 西 省 黄 陵 人 , 安大 学 政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16 . 。 陕 延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商 法 学 。 民
一
、
股 东帐 簿查 阅权 的意义
随着新公 司法 的颁 布 , 东 帐簿查 阅权 已成 为股 东一 项 重要 的权 利 。所谓 股东 帐簿 查 阅权 , 指股 股 是 东 在满 足法定 条 件后 , 以要 求公 司按 照 其 指示 , 供 会 计 帐簿 或 相关 资 料 进行 阅览 的权 利 【 ] 该 可 提 1 。应 说 , 公司法 的这 一规 定意 义重 大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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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8-5-9关键词: 股东查账权/公司经营权/财务审计权内容提要: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保护股东权利、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
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
诚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
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
一、股东查账权的含义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
(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
(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
(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二者不可或缺。
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二、股东查账权的性质、地位与意义从上述分析可知,股东查账权具有以下基本性质:(1)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
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应视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
由于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并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东的此项权利,则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为无效。
(2)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请求权。
如前所述,股东行使查账权须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然后才能行使,由此说明股东查账权具备请求权的性质。
这与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较,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别。
(3)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34条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其性质上均属于知悉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权利范畴。
对于股东查账权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公司财务状况是公司经营状况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公司会计账簿则是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的最重要的会计文件。
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2)股东查账权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作为股东知情权最重要内容的股东查账权,自然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
脱离股东查账权,则股东知情权无法真正保障,股东权的行使也无法实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忽视,不仅是对股东查账权作为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的忽略,更是脱离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十分不健全这一基本现实,造成了公司治理的严重失衡。
在经历了权利被任意损害的痛苦后,一些股东开始以股东知情权诉请法院保护其查账权,并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在维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却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整体的把握,因而大多无法准确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界限。
因此,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具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弥补社会信用较差的作用,又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总体上为股东权利和投资信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任何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设置,都蕴藏着冲突和协调,也因此划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意味着股东权对公司经营权的制约,也意味着公司经营权对股东权的反制。
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构成了公司法设置和调整股东查账权所面临的基本矛盾。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存在,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蕴含着另一层矛盾——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
这两对矛盾的平衡协调应当始终是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务。
股东查账权的行使可能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损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
(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
(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
当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
虽然认识到上述这些可能的损害并对股东查账权进行适当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以这些可能的损害而不当地限制股东查账权则可能从根本上损害股东权益。
这是因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并以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损害公司商业利益为由拒绝查阅账簿,如果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则这种损害就可能更加肆意。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矛盾可能掩盖着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冲突。
此时,股东查账权被赋予了另一使命——保护中小股东,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码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
然而,这样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义价值指引下的一种事实分析,在上述冲突发生时,要准确地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以股东查账权抑或公司经营权为优先,事实上涉及更为基本的问题——公司的本质问题。
如果把公司视为股东的财产,则显然应当以保护股东查账权为优先:如果把公司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则公司经营权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
根据关于公司法律本质的“社团理论”,“公司虽然千差万别,但仍然可依据公司的公共性来判断其独立性。
当公司的公共性增强的时候,股东的加总意志和股东的意志的分离程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公司以更为独立的权力,董事会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虑社会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趋向于stakeholder治理模式。
”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在公司的公共性较弱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查账权更多的保护,对公司抗辩权的限制应当相对严格:反之,则应当对股东查账权予以更多限制,对公司抗辩权则给予更多保护。
四、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区别——股东查账权的界限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有关股东查账权诉讼的若干司法裁判中,均将股东查账权延及对原始会计凭证的审查,并认为如果没有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则股东的查账权将缺乏实质意义。
但事实上,“查账”的法律意义与我们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首先得从其与“审计”的区别说起。
与“审计”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为“Audit”,被注释为“查账”,兼有“旁听”的涵义,与查账权在名称上有重合之处。
但“审计”的内涵显然大于“查账”。
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
同年,美国审计总局对审计下的定义是:“审计一语,包括审查会计记录、财务事项和财务报表,但就审计总局的全部工作来说,它还包括如下内容: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②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即使仅就“审计”所包含的“查账”的含义而言,其也与股东查账权的“查账”存在实质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审计”所包含的“查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查”,应以“查阅”为前提,而大于“查阅”的内涵:在对象上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也远比查阅对象“会计账簿”要广泛。
从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的设置来看,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审计职能主要被赋予了监事会或监事。
如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3条、165条、170条、171条等则规定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
由这些规定可见,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作了较为完善的设置,使公司财务审计权与股东查账权一起构成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基础。
由此进一步可说明,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应仅限于查阅公司账簿,而不应包括采取检查原始凭证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内容。
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新《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相应规定,没有列举股东查账权的内容,关于其真实的立法意图,官方无明确的表示。
从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激烈对抗的现实来看,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观上回避了二者之间的矛盾,而把裁量权留给了司法。
从“社团理论”出发,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独立性更强,意味着公司更具独立的意志。
因此,股东对公司直接控制的权利应当相应削弱,而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