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之探讨公司法解释四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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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制定《解释》,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

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

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摘要】自2005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确定下来以后,学者在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时,将重心从构建制度转向了完善制度。

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之一,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某种恰当尺度的利益平衡始终是该制度构建的价值选择。

本文从公司会计账簿性质出发,在总结我国股东会计账簿阅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的条件下,结合国内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一、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作为一个集合性概念,由多种权利构成,虽然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或者学说支撑,但各国法上的知情权大概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与信息接收权1。

因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中的一种,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询权的性质的分析需要回溯到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位。

股东的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居于救济性、辅助性地位,但却是最为基础的地位。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代公司中股东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控制人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障对公司信息的充分知情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同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管理公司起到了规范性制衡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会计帐簿查阅权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我国2005年《公司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股东的公司账簿查阅权予以确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李建伟,《股东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及其展开—————以八个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研究为背景》,载《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8 期该条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方式、程序性要求、救济方式多角度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立法的质量需要经过司法适用的检验,如果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面临“举棋不定”的境况,则法律规定本身需要完善的必要性便是毋庸置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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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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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使)
第十九条 (优先 购买权行使期间)
第二十条
1
(股东放弃转
让)
第二十一条
2
(损害救济)
3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的特别规定)
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
讼地位)
5
第二十四条 (十六条 (费 用承担)
第二十五条 (股 东代表诉讼胜诉利
益归属)
第二十七条 (施 行日期及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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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诉讼
要点
最高人民 法院
方面
实务
权利
股东
司法解 释
股东
问题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背景
公司
主旨
规定
案例
原告
内容摘要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共 计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解决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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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簿查阅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论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立法完善

股东账簿查阅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论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立法完善



我国账簿查 阅权的相关立法及其缺陷
明确规定 ,给法律 的实施带来 了不 便 。有必要对 相关 问题进行较为深入 的研究 和探讨。 二、适 用我国股东账簿查 阅权 制度应注意 的主要
问题
股东账簿查 阅权 ,是指股 东查阅公 司制作 财务会 计 报告所需 的基础资料 ( 包括会计账簿 、会 计资料和 有关记 录)的权利 。我 国修改前 的 司法》 在此 问 题 上缺乏 明确规定 ,学界众说不一 。20 06年 1 1日 月 起施 行的新 《 公司法》 在吸收理论界 和司法实践先进 经验的基础上 ,明确规定 了股 东的账 簿查阅权 ,填补 了法律空 白。该法第 3 4条规定 : “ 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 公 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 阅公 司会 计账簿的 ,应 当
分保护股东 的知情 权。但 在特定的案例 中 ,法官 可 以 依法将某些 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 的会计文件列 于原 告可 以查 阅的账 储 户的隐私权 ,可 以例外性地排 除股 东查 阅账簿 的权利。『 ”】 2 螂 2 股东可查阅的会计文件 的期限 .
S r lNO. ei a 4
股 东账簿查 阅权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探 讨
— —
兼论 我国
司法》 第 3 的立法完善 4条
张 卫 英
( 北京科技大学 法律系 , 北 京 10 8 ) 0 0 3

要 :2 0 0 6年 1月 1日起 实施 的新 《\ 法》规 定 了股 东的账簿查阅权 ,但 该规 定过 于简单。为便 于公 , 司. 厶
如何 协调地保护股东 的知情权 与保障公司正 常的
经营活动是股东账簿 查阅权制度必须解决 的一对矛盾。

方 面 ,为使股 东更 充分地了解 自己所投资金 是否按 照约定 的用途得 到了合理利用 ,有效监督公 司高级管

股东知情权之实证研究初探——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股东知情权之实证研究初探——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Finance Law Research金融法律研究作者简介:张叶妹,女,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

①样本中有个别法院通过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来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的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之实证研究初探——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张叶妹(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00)摘 要:实践表明,近年来股东知情权诉讼不断增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日益严重,2017年8月底刚刚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诉讼做出了大篇幅规定,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本文对上海市2016年度股东知情权的案例进行检索梳理,提炼出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争议焦点,分析现行法规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美国和日本法律的立法比较,在《解释四》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以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实证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3109(2018)01-0067-08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信息不对称性和利益制衡的博弈,立法价值在于平衡公司、控股股东及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3年《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此后此类案件不断出现。

1999年和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延续了此规定。

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扩张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将查阅文件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并对此提出了限制条件,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至此,初步确立了股东知情权保障的程序机制。

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不可否认,法律的完善增强了权利保障的可操作性,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法律文本的漏洞凸显出来,在这个问题上又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摘要:大多数法学家把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定义为是法律允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然而,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最近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不足做出了修正,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有限公司知情权固有性一、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理论(一)股东知情权的内涵界定要探究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首先我们要对股东知情权这一名词的概念进行界定,目前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股东知情权的含义也没有对知情权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严格的界定,因此我们只能从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条文中抽象总结出股东知情权这一定义的概念,因此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含义有多种界定方式。

目前为止,大多数法学家把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定义为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对本公司现状、运行情况、业务开展、经营效益、内部情况等进行知悉获悉的权利便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对企业日常经营状况进行掌握,同时了解公司是否实行了侵害股东权益的事实并且保护股东的正常合法利益。

? (二)股东知情权的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法律对固有权利的规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是一项固有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基本的、与生俱来和不可剥夺的权益,即我们在探讨该权利时,如果股东知情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牢记股东知情权这一固有特性。

在实务中,因为该权利的固有特性所以我们尽量不能损害或者剥夺股东知情权,同时该权利的固有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遇到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相抵触情况,在处理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事件时,根据该权利的固有性特征我们要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实践中还常见以下情况,公司以某种途径剥夺或者变相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此种行为与股东固有属性相违背,根据股东知情权固有性的要求,我们不能以任何手段限制或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所以这种情况大多数时候是违法的。

股东查阅权法律适用的探讨

股东查阅权法律适用的探讨

法保护, 必须确定对身份权保护的双重请求权体系。 而由于身份权是 绝对权, 凡是绝对权都有双重的请求权保护体系, 身份权当然应当有 双重的请求权保护体系。 身份权首先自身包含请求权, 例如抚养请求权, 赡养请求权等, 都 是请求权。但是, 这些请求权并不是身份权保护的请求权, 所谓身份 权保护的请求权, 是指身份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存在身份权受到侵害 时, 身份权人所享有的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此外, 身份权 还需要侵权请求权的保护, 当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 造成身份利益损 害的时候, 侵权法确认这种不法行为是侵权行为, 产生侵权民事责任。 身份权的受害人享有侵权请求权, 依据该请求权保护自己的身份权, 恢复权利的完善状态。 所以, 在这种思维下, 当死者名誉受到侵害时, 其亲属可以基于其身份权受到损害而要求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 或者 请求侵权法确认这种不法行为是侵权行为,而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 任, 恢复权利的完善状态。 然而, 在我国法学界身份权本身仍遭到一定程度上的冷落, 法律 上没有明确的诠释和保护。 对于死者名誉的保护, 法律几乎是空白。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各种理论的成熟, 关于死者名誉法理依据的问题仍 会继续的讨论下去, 并逐步得到解决。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理论新探・
2 009. 1(上)
股东查阅权法律适用的探讨

摘 要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保障,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股东查阅权制度, 但仍存在不足。本文借
鉴国外公司立法, 从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查阅权的客体等方面进行剖析, 对增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 可操作性提供完善对策。 关键词 股东 知情权 查阅权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1-366-02

论原股东的查阅权——《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论原股东的查阅权——《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On Original Shareholders'Right to Know—A Legal Doctrine Analysis of Article 7 of "Company Law
Interpretation Ⅳ"
作者: 李建伟[1];马可欣[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50-54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2期
主题词: 股东知情权;原股东;查阅权;原告资格;诉讼时效
摘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对原告股东范围作合目的的扩张性解释,解决了在理论和实务上颇有争议的原股东查阅权的资格问题.有限度地保护原股东的知情权,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诉的利益原则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理念,又体现了我国司法政策对现实需求的积极结合.第七条从诉讼程序和查阅范围两方面对原股东的查阅权做出限制,不足之处在于,将原股东的查阅权范围限制为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资料并不妥当,需要延展到原股东加入公司前的期间以及退出公司后的合理期间之内,同时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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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权之探讨公司法解释四为视角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查账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强了股东查账权的保障和救济的可操作性。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

2009年10月专家论证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也对股东查账权的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就股东查账权方面的主体与客体,查账权的司法标准与商业秘密的平衡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关键字:公司法股东查账权商业秘密限制与保障一、股东查账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一)查账权含义所谓股东的查账权是指股东在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外享有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中外各国小股东的维权实践表明,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知情权不仅行使成本低,而且在扶持小股东的弱势地位、监督大股东与管理层慎独方面效果良好。

小股东之所以在大股东和管理层面前沦为弱者,主要源于小股东与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在占有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方面的不对称。

在公司实践中,许多小股东之所以长期遭受大股东欺凌与盘剥,之所以长期无法从经营绩效很好的公司获得正常的分红,主要的制度根源在于小股东无法查账。

账簿查阅权滥觞于美国。

美国的普通法和诸州的成文法均认许此种权利。

①1950年,日本修改其《商法典》时,从美国导入此制,以期加强股东权之保护。

1993年又根据日美构造问题协议缓解了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持股要件。

日本一些学者根据媒体披露的公司情报资料推算,此种持股要件缓和后,得以行使账簿查阅权的股东数可增加10倍左右。

②为强化股东的知情权,改善中小股东的信息供给,提升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我国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广泛借鉴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大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回应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查账呼声,明确授权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该条在第一款重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在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由于立法者将查账权界定为单独股东权,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未作限制规定,因此查账权的权利行使门槛非差低。

从理论说,任何一名诚信股东都有权行使查账权。

(二)查账权的意义股东行使查账权有助于股东高效、低成本地行使其他股东权利。

“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控制股东能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无需行使知情权。

因此,知情权仅对“雾里看花”的中小股东具有实际意义。

纲举目张。

一旦真相大白,小股东就可轻而易举地彻底粉碎大股东垄断公司信息的“霸权”,挫败控制股东先引诱小股东投资、然后吞食股东利益的“关门打狗”策略。

股东行使查账权还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冲击最小的救济方法。

在对中小股东提供的五大途径之中,查账权的副作用最小,但效果最好。

因为,股东查账的结果并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亦不减少公司的净资产,更不影响公司的寿命。

相反,股东查账的结果有助于公司和股东们堵塞公司治理漏洞,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因此,股东的查账权应当成为各类救济方式中的首要选择。

当然股东查账权并不能包医百病,更不是救济中小股东的唯一措施。

因此,在股东查账之后也可能跟进股东的其他维权举措。

二、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有人问,倘若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后为解疑释惑,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新《公司法》并未做出明确说明,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就应当解释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会计账簿可查阅,就可查阅会计账簿背后的原始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解释四的专家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鉴于会计账簿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依据原始会计凭证制作;鉴于小股东最急需、控制股东和高管最害怕的查阅对象乃为原始凭证(包括原始发票);又鉴于会计账簿的造假难度虽高于财务会计报告,但低于原始会计凭证,笔者也力主股东有权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请求查阅赖以制作会计账簿的公司原始凭证。

一旦真相大白,股东维权难题自然迎刃而解。

例如,某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现有一笔可疑的巨额广告费支出,但无法阅读或收视该广告内容。

于是,该股东打定主意,一定要查阅该笔广告费的发票。

而管理层则闪烁其词,拒绝查阅。

笔者认为,该股东有权请求查阅该发票。

三、查账权主体分析先来看这么个案例:股东张某以200万元价格将自己在公司所持的20%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兼公司董事长的股东李某,李某告知张某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转让之后,张某怀疑公司的净资产高达2000万元,进而怀疑自己出让股权的价款显著低于公司的净资产与自己持股比例之积,遂在注册会计师的陪同下前往公司查阅会计账簿。

不料,遭公司断然拒绝。

理由是:查账权不能脱离股东资格,只有股东才能行使查账权。

既然张某已将股份转让给李某,则张某不再是公司的股东,焉能查账?换言之,老股东既然失去了股东资格,就不能行使查账权。

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的专家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是也做了与以上观点类似的规定:“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本条就特殊情况下如:新股东和丧失股东资格,如何行使知情权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一款明确了:新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的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

第二款确立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基本审理原则,第一:当时持股原则;第二:连续持股原则。

因此,对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如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等原因)对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享有知情权。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

为确保老股东了解公司净资产真实状况,知悉自己转让股权的价格是否公允,此处的“股东”应作扩张解释(广义解释),既包括现在的股东,也包括前股东在内。

换言之,老股东在转让股权后的合理期限内怀疑股权转让价格由于控制股东和管理层操纵公司财务活动而过低,仍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进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

原因在于:首先,允许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

对此,可采取举轻明重的解释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了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鉴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交易关系,此种松散的合同关系尚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是团体性的、密集的团体关系,《公司法》更应当确认公司对其前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可称为“后股东义务”)。

其次,允许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助于前股东对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合同行使撤销权。

这是由于,老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款往往与公司的净资产密切相关,倘若老股东无权查账,则作为受让方的控制股东或公司高管有可能故意压低公司净资产和股权价值,从而肆无忌惮地侵害老股东权利之嫌。

而允许前股东查账则有利于股东获取行使撤销权的充分证据,进而从反面督促作为受让方的控制股东或公司高管诚信行事。

四、行使查账权与商业秘密的平衡(一)公司“商业秘密”界定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③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④既然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之一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的措施,一般都会签订保密协议,或采取相当程度的保护,所以获取这些信息的标准一般比较高。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往往是其生存发展的核心,一旦商业秘密泄露,企业的竞争能力定然受损。

(二)股东知情权获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分析原则上来说,股东只有目的正当,就可以查询公司的所有记录,只有这些记录与股东的投资有合理的关系,这在普通法上也有所体现。

⑤公司的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

在这些文件中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是经营信息,因为技术信息一般不会包含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常规性的公司记录中,最多只是在上述文件中反映有关技术信息的经济价值,而不会包含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

一般公司有会有专门的资料或设施来保护技术信息。

当然不排除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技术信息,但只要不是依据股东知情权获取,就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了。

依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股东知情权可能侵害的“商业秘密”主要是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而这些信息包含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现任董事的姓名和地址等文件中的可能性极小,因为这些文件主要涉及公司的基本信息,其公开程度较高,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完全对公众公开的。

那些可能被侵害的“经营信息”常常包含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等包含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信息的文件中。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相比,可能具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即时性,特别是很多竞争性战略决策或竞标价格等等,这将对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三)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及其分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简单并且行使条件较低,如果允许股东仅仅依据知情权就可以获取这些经营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基本上处于半公开的状态,尤其是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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