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药品定价流程

药品定价流程药品定价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过程,旨在保障药品市场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竞争,同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
药品定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政策制定。
药品定价的政策制定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国家药品定价的政策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主要包括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原则、定价依据等方面的规定。
政策制定的过程需要考虑国家的整体药品市场情况、医疗保障体系、药品研发和生产成本等因素,以及国际上类似政策的借鉴和比较,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定价依据确定。
药品定价的依据主要是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同类药品价格、医疗保障政策等因素。
在确定依据时,需要充分考虑药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市场对药品的需求程度和价格敏感度。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医疗保障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确保药品的定价依据科学、合理、公平。
三、价格审核。
药品定价的价格审核是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在价格审核中,政府部门会对药品的定价依据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会对药品的定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价格审核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定价结果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四、定价结果公布。
药品定价的结果公布是政府部门将定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在定价结果公布中,政府部门会向社会公布药品的定价依据、定价结果以及定价调整的原因和依据等信息,确保定价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同时,还会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渠道,确保社会各界对定价结果的监督和评价。
五、价格调整。
药品定价的价格调整是指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的过程。
在价格调整中,政府部门会根据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价格调整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药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等因素,确保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药品公司自主定价制度范本

药品公司自主定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公司自主定价行为,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公司的自主定价行为。
药品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进行药品自主定价。
第三条药品公司自主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生产成本、研发投入、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药品价格等因素,合理制定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公司自主定价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定价程序第五条药品公司在进行自主定价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研究,了解药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药品价格等信息。
第六条药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决策机制,明确定价权限和程序。
定价决策应当经过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并留存相关决策记录。
第七条药品公司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合理确定药品成本。
成本核算应当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研发投入等。
第八条药品公司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市场竞争状况,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第九条药品公司在自主定价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公示药品价格。
三、价格调整第十条药品公司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药品价格等因素,适时调整药品价格。
第十一条药品公司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过度盈利。
第十二条药品公司调整药品价格,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药品公司自主定价行为应当接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药品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检查。
第十四条药品公司自主定价行为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一类精神药品定价标准

一类精神药品定价标准
抗精神病药是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的药物,大多为处方药,且价格相对较高。
具体价格取决于药物的类型和剂量,以及地区、医院和药房等因素。
1. 抗精神病药:价格通常在10-300元/盒左右。
若患者病情较轻,可能只需要服用一种抗精神病药物,其价格在10-30元/盒左右。
但若患者病情较重,除需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外,还需同时服用其他药物,其价格在20-300元/盒左右。
2. 抗抑郁药和抗焦虑药:一瓶药物的费用大概为元。
3. 心境稳定剂:一瓶药物的费用大概为10000元。
此外,一些特殊的精神病药品由于研发成本高、制备工艺复杂或需求量小等原因,价格可能更高。
例如某些进口的精神病药品可能价格在1万元以上一瓶。
总之,精神病药品的定价应综合考虑其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
同时,政府和医疗机构也应加强监管,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并采取措施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药品定价流程

药品定价流程
药品定价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的过程,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环节。
药品定价的流程一般包括政府部门的定价依据、药品定价的程序和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首先,药品定价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市场需求和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是药品定价的重要依据,国家药品定价部门会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药品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场需求是指药品在市场上的需求情况,市场需求的变化会直接影响药品的价格。
药品生产成本是指药品生产所需的各项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生产工艺成本、人工成本等,这些成本也是药品定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药品定价的程序一般包括市场调研、定价依据确定、价格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市场调研是为了了解药品在市场上的需求情况和价格水平,通过市场调研可以为药品的定价提供数据支持。
定价依据确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市场需求和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确定药品定价的依据,这一步是药品定价的基础。
价格评审是指药品定价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评审和审核,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合法。
公示是指将药品价格公示给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最后,药品定价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价格监测、违法处罚和价格调整等措施。
价格监测是指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违法处罚是指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价格调整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确保药品价格合理稳定。
总之,药品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通过合理的定价流程,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理用药,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案例报告

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案例报告一、引言近年来,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问题备受关注。
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价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案例,探讨价格定价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中药治疗癌症药品价格定价某中药公司自主开发出一种治疗癌症的中药,并申请上市销售。
该药品独特的配方以及对癌症具有显著疗效的临床数据使其备受关注。
然而,在进行价格定价时,公司面临着诸多考虑。
首先,成本因素是定价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公司需要综合计算研发成本、生产成本、运营成本等,以确保能够覆盖投入的成本,同时获得合理的利润。
其次,市场需求也是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公司需要了解该药品所处市场的潜在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从而确定一个能够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的价格。
此外,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也对定价产生一定影响。
中药药品的价格定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遵守市场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政策。
三、案例二:跨境中药出口价格定价问题随着中国中药的声誉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中药企业开始考虑将中药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然而,在跨境出口中药产品时,价格定价问题是一大挑战。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中药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存在差异,因此价格定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品牌影响力、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除此之外,进口国的政策和法规也对价格定价产生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政策、医保规定、药品价格监管等,并确保价格符合当地法规的规定。
四、案例三:中药饮片价格定价问题中药饮片在中药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药品价格定价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首先,中药饮片的原料成本较高。
中药饮片的生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原料成本较高。
企业在定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原料成本,以保证正常的生产运营。
其次,中药饮片的市场需求和使用范围较广,对价格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

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1. 商品定价管理规定规定零售价格: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除了政府定价的药品外,所有药品的零售价格均由生产厂家或者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最低零售价格或者指导零售价格制定。
具体价格的制定需要参考药品的成本、市场价格以及竞争情况等因素,以合理的价格供给市场。
2. 最高零售价: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的药品价格上限,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和药品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其相关规定详见《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所有零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 最低零售价:国家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是指药品销售企业的最低价格限制,在药品市场中制定最低价格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
所有药品的零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
4. 指导零售价:国家规定的指导零售价格是指根据药品在市场上的实际供需情况,由国家定期制定的药品价格参考价。
其参考价为:基础价+增值价+管理费用+税金,具体的计算方式和公式请参考相关规定。
药品经营者可以参照指导零售价格设定自己的零售价,但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价格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药品价格的调整:药品价格的调整与修订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可以提交价格调整申请,经过符合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药品价格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成本以及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
总的来说,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市场公平、有序以及价格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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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价格 包括高开票回款计算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
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
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
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
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
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
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
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举例: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
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
900-500=400。
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
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
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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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处方药药价虚高能否“落地”2008-1-3《健康大视野》在2007年纠风工作中,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处方药政府定价能否解决药价虚高?药价虚高似乎已经成了一个难以治愈的绝症。
此前,有关部门已经对降低药价采取了20次左右的行动,但是,一方面是政府不断降低药价,另一方面百姓的医药支出却节节攀升,原来,那些降价药品大都从处方和药房中“消失”了,药品降价在“软抵制”与“肠硬堵”面前,只能用“空降”来概括。
在药品同质化极其严重的今天,处方药基本可以作为老百姓的常用药来使用。
因为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
而在“以药养医”的体制格局下,当前的医院并不具备完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家敢合谋来获取暴利就是药价虚高盘剥消费者的最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只要处方药的定价本身是合理的,而不是畸高的,那么,通过辅以药价透明机制,就可以大大削减处方药的利润空间了。
正因如此,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目的就是从药品的价格管理体制上出发,寄望于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来从源头规制药价虚高现象。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药品的政府定价制度本身正当性与公平性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而一度以来,政府药品定价机制本身的“市场合理性”,也都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
毕竟,此前那些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其价格也都是由政府说了算。
然而,种种事实表明,当前药品价格过高,那些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同样身在其列。
原因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价本身的原则和标准不能足够完善,就必然会造成政府定价本身存在药价偏高的不合理现象;另外一方面,政府定价的药品,这种管制方式可能由于物价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物价部门对药品厂家报价过高的药品仍然通过价格认证现象。
特别是在今天,我们谁也无法肯定,某些行业管理部门会不会为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和报价的药品企业之间形成了某种“默契”,导致政府定价本身就过高现象的发生。
更何况,政府定价有一个所谓的“前提”,就是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
而这样的利润率本身弹性空间过大,这同样是此前政府对药品一再进行降价的根源之一。
可见,在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之前,必须先革除政府定价的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当前药品价格管制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定价,就很有可能成为药价虚高的肇始者。
表现上看,中国的“医药分家”已经实现,但事实上两个关系还是非常紧密,只是变换了方式形成新的“一家亲”,例如通过药品回扣等暗箱模式,医生为患者开出药品代表用回扣贿赂购买的药品,但其实这药品对患者而言并非必须。
只是由于医疗市场是一个专业化市场,在这个环节中患者并不能像买白菜一样讨价还价,只能被动接受医生的处方。
如此下去,只能把每一个病人都逼成“医生”,这对于医疗市场的信任关系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
纠风办当然也提出要“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收受、索要红包以及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并且在“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中,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和整治医药市场秩序”。
但关键问题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解冻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因此,有多方人士认为,药价调控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
此前一次次降价行为最终成为“空降”,就是因为商家有着强烈的利润诉求。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来调节价格,只有通过完全的市场竞争,才能有效解决药品市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将药价调节到真正合理的地步。
所以,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既要革除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更应该辅之以市场竞争功能,以避免陷入行政万能的误区,唯有如此,患者才能最终摆脱药价虚高的噩梦。
药要多少钱,国外如何算医疗卫生是非常特殊的行业,在我国,由于目前存在着市场失灵,迫切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矫正。
政府主导的体制可以进行资源的规划,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卫生、预防和基本医疗服务,从制高点上控制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价格,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
我国过去的经验以及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证明,由政府主导的机制比由市场主导的机制在效率和公平的选择上更有效。
德国:参考价格制度干预德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预主要还是通过参考价格制度来实现的。
该制度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归类,对每一类药品规定固定的可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报销的价格。
如果病人所用药品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其差额由病人负担;如低于参考价格,则按实际价格报销。
参考价格制度的目的是控制第三方付费者(政府或保险公司)的药费支出,而非全面限制医药产品的消费。
参考价格制度力图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价格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
具体做法是先由医生和医疗保险基金联邦委员会(简称BAK)对药品进行归类,确定每个参考价格组的药品构成,并公布出对每一有效成分的推荐、确定标准包装(剂量和包装大小)、平均日剂量也同时公布。
其次是举行听证会,由制药企业协会和药师协会的代表陈述意见。
日本:政府主导定药价日本民众对药价不太关心,更不担心过高的药价。
因为无论如何,日本个人负担的药费比例不会超过30%。
日本的药品定价有两条特殊原则:一是后上市药品要比已是医疗保险的先上市药品价格下调4~6%;二是药价有个政府再审核体制,包括市场扩大再审核、疗效变化再审核、用法用量变化再审核、亏损品种再审核。
这些详细的政府审核保证了药价不会过高。
至于医疗价格的设定,由医师团体、保险方等参加的“协议会”进行审议,要召开医药价格听证会。
医疗所必需的费用,由国民保险金、政府财政补贴以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
医疗保障的内容由法律界定。
感染疾病、精神疾病、疑难疾病、身体障碍者所需医疗、低保家庭等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由财政支出,政府财政优先支持公共卫生领域的医疗保障。
美国:药价过高因市场美国可能是世界上药品价格最高的国家。
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药品市场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基本上相对自由,美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涉相当少,美国的药品价格更多是由市场供需总体趋势来决定的。
美国政府在控制药品价格方面只起到有限的作用:没有全国性的价格控制、没有全国性的药品目录、没有消费者费用共付的统一政策。
近年来,美国药品价格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美国人花费在药上面的钱也越来越多。
美国新药审批时间长,增加了新药进入市场的成本,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专利药价格居高难下。
而市场准入的行政障碍抑制了更多的药品进入美国市场,也抑制了低价格药物的出现。
而且在美国,患者对最新的疗法也有着很高的需求,医生中也存在一种更愿开新药和较贵药品的趋势。
再有就是,美国是唯一允许直接通过电视和平面媒体向公众推广处方药的发达国家。
大量的广告费也增加了药品成本。
英国:政府企业同定价1993年,英国政府与英国制药企业达成协议,开始在“药品价格规范体系”下对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的药品价格进行管理。
利润超过预期目标125%的制药企业或者被允许涨价的制药企业最终盈利超过预期的,英国卫生部就将对其采取一些措施。
英国卫生部代表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购买英国药品市场上出售的大多数处方药。
所有向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出售药品总额超过2000万英镑的企业都必须向英国卫生部提交年度财务收益报告。
每年的前3个月,制药企业还必须向英国卫生部提交年度财务收益预期。
每家制药企业实际获得的最大资金收益率是单独与英国卫生部协商确定的。
通常由国家报销的药品的资金收益率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为17%至21%。
如果某个制药企业的利润降到其预期目标的75%以下,那么该企业就被允许提高价格。
此外,这一体系还限制了计算收益时扣除的促销和研发成本以及行政费用等。
可见,英美等发达国家药品定价机制建设主要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医疗产品的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和价格;二是切断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实行医药分开。
不难看出,定价机制建设必须以利益分割为基础,以技术性监管为动力,让政府而不是市场发挥主动性作用。
编后语:药价虚高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顽症”,我们身边充斥着“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这样的无奈哀叹,甚至演绎出恩爱夫妇因为无钱治病相拥投江的现实悲剧。
药价应该降下来,药价必须降下来,已经是汹汹浩大的舆情民意,更是无法绕开的现实选择。
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迎来了很多患者的叫好声,可是,我们也必须思考的是,面对近万种的产品群,应如何完成监管、指导和制定价格工作,这需要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来支持。
此外,要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定价标准,才能保证定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定价标准的制度化建设应该是其中的重点问题。
如何才能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定价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政府定价难解虚高处方药价的中国式管制2007年05月25日09: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作者:《中国医院院长》杂志吴凤清如何保证这一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是考验医改部门智慧的一道难题2007年4月10日,国务院纠风办在广州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中表示,2007年国家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虽然国务院纠风办只是在会议中表示要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但基于它在国家行政机构中的权威地位和影响,该言论一出台,医疗行业内特别是在药品生产领域和各医院之间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强烈的关注。
政府定价难解药价“虚高”在所有的关注中,反应最强烈的莫过于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许多饱受国家发改委一次次通过行政手段降低药品价格之苦的药品生产企业,首先发出了质疑和反对的声音。
这些企业普遍认为,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实就是发改委23次药品降价的变相延续,是政府部门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回避主要矛盾、舍本逐末、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这方面,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明德的话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于明德认为,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意义不大,此乃政府无奈之举,对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此前,政府已经实行了23次药品降价,却很难看出有什么效果。
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源是“以药养医”的机制,此机制不改,只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下功夫,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给制药企业增加很多负担。
于明德的观点得到了辅仁药业新特药事业部总经理刘建伟的认同,刘建伟认为,所有处方药实施政府定价,其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政府监管来降低药价,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做法,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