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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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处方药药价虚高能否“落地”https://www.360docs.net/doc/279318499.html,2008-1-3《健康大视野》

在2007年纠风工作中,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处方药政府定价能否解决药价虚高?

药价虚高似乎已经成了一个难以治愈的绝症。此前,有关部门已经对降低药价采取了20次左右的行动,但是,一方面是政府不断降低药价,另一方面百姓的医药支出却节节攀升,原来,那些降价药品大都从处方和药房中“消失”了,药品降价在“软抵制”与“肠硬堵”面前,只能用“空降”来概括。

在药品同质化极其严重的今天,处方药基本可以作为老百姓的常用药来使用。因为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而在“以药养医”的体制格局下,当前的医院并不具备完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家敢合谋来获取暴利就是药价虚高盘剥消费者的最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只要处方药的定价本身是合理的,而不是畸高的,那么,通过辅以药价透明机制,就可以大大削减处方药的利润空间了。正因如此,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目的就是从药品的价格管理体制上出发,寄望于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来从源头规制药价虚高现象。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药品的政府定价制度本身正当性与公平性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而一度以来,政府药品定价机制本身的“市场合理性”,也都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毕竟,此前那些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其价格也都是由政府说了算。然而,种种事实表明,当前药品价格过高,那些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同样身在其列。

原因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价本身的原则和标准不能足够完善,就必然会造成政府定价本身存在药价偏高的不合理现象;另外一方面,政府定价的药品,这种管制方式可能由于物价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物价部门对药品厂家报价过高的药品仍然通过价格认证现象。特别是在今天,我们谁也无法肯定,某些行业管理部门会不会为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和报价的药品企业之间形成了某种“默契”,导致政府定价本身就过高现象的发生。

更何况,政府定价有一个所谓的“前提”,就是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而这样的利润率本身弹性空间过大,这同样是此前政府对药品一再进行降价的根源之一。可见,在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之前,必须先革除政府定价的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当前药品价格管制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定价,就很有可能成为药价虚高的肇始者。

表现上看,中国的“医药分家”已经实现,但事实上两个关系还是非常紧密,只是变换了方式形成新的“一家亲”,例如通过药品回扣等暗箱模式,医生为患者开出药品代表用回

扣贿赂购买的药品,但其实这药品对患者而言并非必须。只是由于医疗市场是一个专业化市场,在这个环节中患者并不能像买白菜一样讨价还价,只能被动接受医生的处方。如此下去,只能把每一个病人都逼成“医生”,这对于医疗市场的信任关系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

纠风办当然也提出要“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收受、索要红包以及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并且在“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中,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和整治医药市场秩序”。但关键问题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解冻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因此,有多方人士认为,药价调控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此前一次次降价行为最终成为“空降”,就是因为商家有着强烈的利润诉求。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来调节价格,只有通过完全的市场竞争,才能有效解决药品市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将药价调节到真正合理的地步。所以,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既要革除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更应该辅之以市场竞争功能,以避免陷入行政万能的误区,唯有如此,患者才能最终摆脱药价虚高的噩梦。

药要多少钱,国外如何算

医疗卫生是非常特殊的行业,在我国,由于目前存在着市场失灵,迫切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矫正。

政府主导的体制可以进行资源的规划,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卫生、预防和基本医疗服务,从制高点上控制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价格,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我国过去的经验以及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证明,由政府主导的机制比由市场主导的机制在效率和公平的选择上更有效。

德国:参考价格制度干预

德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预主要还是通过参考价格制度来实现的。该制度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归类,对每一类药品规定固定的可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报销的价格。如果病人所用药品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其差额由病人负担;如低于参考价格,则按实际价格报销。

参考价格制度的目的是控制第三方付费者(政府或保险公司)的药费支出,而非全面限制医药产品的消费。参考价格制度力图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价格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

具体做法是先由医生和医疗保险基金联邦委员会(简称BAK)对药品进行归类,确定每个参考价格组的药品构成,并公布出对每一有效成分的推荐、确定标准包装(剂量和包装大小)、平均日剂量也同时公布。其次是举行听证会,由制药企业协会和药师协会的代表陈述意见。

日本:政府主导定药价

日本民众对药价不太关心,更不担心过高的药价。因为无论如何,日本个人负担的药费比例不会超过30%。日本的药品定价有两条特殊原则:一是后上市药品要比已是医疗保险的先上市药品价格下调4~6%;二是药价有个政府再审核体制,包括市场扩大再审核、疗效变化再审核、用法用量变化再审核、亏损品种再审核。这些详细的政府审核保证了药价不会过高。

至于医疗价格的设定,由医师团体、保险方等参加的“协议会”进行审议,要召开医药价格听证会。医疗所必需的费用,由国民保险金、政府财政补贴以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医疗保障的内容由法律界定。感染疾病、精神疾病、疑难疾病、身体障碍者所需医疗、低保家庭等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由财政支出,政府财政优先支持公共卫生领域的医疗保障。

美国:药价过高因市场

美国可能是世界上药品价格最高的国家。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药品市场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基本上相对自由,美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涉相当少,美国的药品价格更多是由市场供需总体趋势来决定的。美国政府在控制药品价格方面只起到有限的作用:没有全国性的价格控制、没有全国性的药品目录、没有消费者费用共付的统一政策。

近年来,美国药品价格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美国人花费在药上面的钱也越来越多。

美国新药审批时间长,增加了新药进入市场的成本,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专利药价格居高难下。而市场准入的行政障碍抑制了更多的药品进入美国市场,也抑制了低价格药物的出现。

而且在美国,患者对最新的疗法也有着很高的需求,医生中也存在一种更愿开新药和较贵药品的趋势。

再有就是,美国是唯一允许直接通过电视和平面媒体向公众推广处方药的发达国家。大量的广告费也增加了药品成本。

英国:政府企业同定价

1993年,英国政府与英国制药企业达成协议,开始在“药品价格规范体系”下对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的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利润超过预期目标125%的制药企业或者被允许涨价的制药企业最终盈利超过预期的,英国卫生部就将对其采取一些措施。

英国卫生部代表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购买英国药品市场上出售的大多数处方药。所有向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出售药品总额超过2000万英镑的企业都必须向英国卫生部提交年度财务收益报告。每年的前3个月,制药企业还必须向英国卫生部提交年度财务收益预期。每家制药企业实际获得的最大资金收益率是单独与英国卫生部协商确定的。通常由国家报销的药品的资金收益率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为17%至21%。

如果某个制药企业的利润降到其预期目标的75%以下,那么该企业就被允许提高价格。

此外,这一体系还限制了计算收益时扣除的促销和研发成本以及行政费用等。

可见,英美等发达国家药品定价机制建设主要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医疗产品的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和价格;二是切断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实行医药分开。不难看出,定价机制建设必须以利益分割为基础,以技术性监管为动力,让政府而不是市场发挥主动性作用。

编后语:

药价虚高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顽症”,我们身边充斥着“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这样的无奈哀叹,甚至演绎出恩爱夫妇因为无钱治病相拥投江的现实悲剧。药价应该降下来,药价必须降下来,已经是汹汹浩大的舆情民意,更是无法绕开的现实选择。

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迎来了很多患者的叫好声,可是,我们也必须思考的是,面对近万种的产品群,应如何完成监管、指导和制定价格工作,这需要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来支持。此外,要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定价标准,才能保证定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定价标准的制度化建设应该是其中的重点问题。如何才能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定价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政府定价难解虚高处方药价的中国式管制2007年05月25日09: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作者:《中国医院院长》杂志吴凤清如何保证这一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是考验医改部门智慧的一道难题

2007年4月10日,国务院纠风办在广州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中表示,2007年国家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虽然国务院纠风办只是在会议中表示要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但基于它在国家行政机构中的权威地位和影响,该言论一出台,医疗行业内特别是在药品生产领域和各医院之间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强烈的关注。

政府定价难解药价“虚高”

在所有的关注中,反应最强烈的莫过于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许多饱受国家发改委一次次通过行政手段降低药品价格之苦的药品生产企业,首先发出了质疑和反对的声音。这些企业普遍认为,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实就是发改委23次药品降价的变相延续,是政府部门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回避主要矛盾、舍本逐末、不负责任的表现。在这方面,中国医药企

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明德的话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于明德认为,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意义不大,此乃政府无奈之举,对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帮助。此前,政府已经实行了23次药品降价,却很难看出有什么效果。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源是“以药养医”的机制,此机制不改,只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下功夫,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给制药企业增加很多负担。

于明德的观点得到了辅仁药业新特药事业部总经理刘建伟的认同,刘建伟认为,所有处方药实施政府定价,其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政府监管来降低药价,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做法,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除非政府对药品进行专营,像烟草、盐业那样实行专卖制度,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才有可能解决。

在采访中,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一直不理解,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措施很多,可政府部门总拿“药价”开刀,把国内众多药品生产企业“逼”到生存的边缘。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早在今年初,包括石药、鲁抗等国内医药企业巨头在内的100多家制药企业,专门向国务院递交《关于改革“以药养医”机制的建议》,痛陈了我国医疗体制中“以药养医”的种种弊端,希望我国的医疗改革更多地是从根源上治起。

制药企业生存压力更大

刘建伟坦言,我国制药业目前的平均利润只有5%左右,如果再一味降低药品价格,企业就更无赢利空间了。我国药品流通企业行业平均利润也只有3%左右,一些量大、价低的普药,利润更低。如果所有处方药都由政府来定价,定价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不能保证,势必会影响流通行业的平均利润。

刘建伟的观点从2006年我国医药行业经济发展指标得到佐证,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统计数据称,2006年,我国医药行业企业累计亏损1368家,行业亏损面为22.62%。这些企业累计亏损44.63亿元,同比增长27.37%。国家发改委在公布这些数据时也坦言,医药行业的盈利能力大幅度下降与药品价格走低有关。

也许是同为制药企业的缘故,三普药业副总经理许国强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的看法与刘建伟相似。许国强认为,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间的竞争已非常激烈,有些市场上零售百十元的药品,企业真正拿到的只有几元,几乎无利可图。

许国强介绍说,不可否认,国内有些药价的确有些“虚高”,但其中的暴利全流入到“旁门左道”中去了,应该治理这些“旁门左道”,将药价“虚高”的水分挤出去。

在许国强看来,政府不但不能一味通过对处方药限定价格来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相反,还应该出台政策保护两类药品的价格:一类是量大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低廉的普药;另一类是创新药、专利药。一个产业要有其基本的利润,创新也应该有较丰厚的回报。否则,这个产业必将萎缩和没落。如果中国的医药产业不能很好地发展,那将不是民之福,而是民之祸。

许国强认为,现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压力已经很大,不然,也不会出现4月3日百家

药品生产企业二次上书国务院的情况了。

不仅制药企业感觉到生存的压力,就连药品研发机构的日子也不好过。国立创投公司是专业为药厂做药品研发的,所研发的新药大多是处方药。政府多次降价后,很多药企已经没有财力再投入研发,即使有投入也变得更为谨慎,更多的企业则处于观望状态。如果政府再对所有处方药实行定价,对他们这样的药品研发机构而言,无疑也是雪上加霜。

对医院和药企都有利相比制药行业从业人员相对激进的观点,医院管理人员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的态度似乎要温和与中立一些,他们似乎更欢迎这项新政的实施。

“很多人都认为医生喜欢从药品中牟利,其实部分医生也是无奈。如果统一处方药定价,我们很欢迎,这有利于净化医疗行业的歪风邪气。”北京朝阳医院一位张姓医生在采访中对记者说道。张医生认为,统一所有处方药定价可让医生安心地工作,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有利于提高医疗人员在老百姓中心目中“白衣天使”的形象。

江西省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胡建新在采访中表示,所有处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就会更强,可减少药品价格“虚高”的部分,对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是有好处的。如处方药中的氧氟沙星,该药在国内大约有40多家企业在生产,如果政府综合平衡后,给该药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这样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如药品招标采购、医院管理年检查、纠风检查、以及相关部门审计等实施起来就更加方便。

青海红十字医院院长张建青对“所有处方药实施政府定价”也能坦然地接受,他介绍说,青海红十字医院实行药房托管已经四年了,目前看来,这项改革还是很成功的。现在,青海红十字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35%左右,其中只有15%归医院,因此,即使对所有处方药实施政府定价,尽管这些药品的零、批发差价会有变化,其利润贡献率仍然很小,对医院的影响也不大。

上海长海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师杨樟卫介绍说,“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的措施目前还不明朗,即使实施,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对长海医院的影响也不是很大。现在医院药品都实行招投标采购,这使得医院在药品利润方面已经非常透明,也很固定。如果药品进入医院的加成还是原来国家规定的15%,不管药品怎么定价,对医院发展的影响都不会太大。如果加成比例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又跟不上来,许多靠药品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医院就可能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

不管是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压力,还是对医院发展影响不大,在一直从事药品流通研究的人民大学商学院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看来,实施“所有处方药政府定价”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都有利,对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也有好处,是一个“一石多鸟”的计划。

李宪法介绍说,2002年,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曾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进行沟通和探讨,拟扩大我国药品定价范围,将所有处方药都纳入国家价格管理范围。李宪法认为,纳入医保目录政府定价的药品,其数量仅占我国全部上市药品数量的10%,剩下90%的药品都属于市场定价。制药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所定的药品价格必然会有“虚高”的成分。而且,如果再继续执行目前的定价制度,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国有公立医院客观上不可避

免地会存在两种定价体系。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两种定价体系必定会给医院的管理造成许多无法预料的麻烦。

在李宪法看来,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实对保护我国国内制药企业是有利的。李宪法介绍说,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过去几年一直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国家还没有一个完善、统一、协调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即使对现有药品价格进行调整,也会遇到很多技术问题。在对一种药品进行限价前,政府部门要对该种药品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同类药品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然而,市场调研只能局限于一些仿制药,原研药、专利药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等厂家都是保密的,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因此,也无法对其进行限价。如果不扩大限价药品范围,将来要进行价格限制的药品都将是一些仿制药,而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由于创新能力低,大部分恰恰都是在生产仿制药。因此,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对所有处方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某种程度上是在保护我国本土的药品生产企业。

长期的系统工程

同济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张新平教授则认为,实行所有处方药都由政府定价的政策,这就意味着政府将国家医保目录之外的所有处方药品全部纳入了国家定价范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药品价格实行严格管制,其最终目的也都是要遏制药品价格的上涨,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是必然的。

“不过,如果这一政策不是伴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整体推进,而是单独进行的话,不但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利益无法保证,我国许多依靠药品利润来维持自身正常运作的医院也将面临亏损的窘境。因此,如何保证这一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是考验医改部门智慧的一道难题。”张新平在采访中不无忧虑地说,“2004年上半年,我国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抗生素大幅降价,使得国内许多大型药品生产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这一做法就是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这样的事情最好别再发生!”

北京友谊医院药剂科主任沈素也持有同样的观点,沈素认为,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有一定优势,可以调控药品价格,对一些虚高药价起到抑制作用,但保证药品定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难度很大,如果从剂型和规格上对所有处方药完全一刀切,势必会影响制药工业发展。目前政府部门在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上,一概采取降价,忽略其他价格因素,造成中国医药行业特有的“降价死”现象,一些常用普药很难买或根本没人生产,还有一些中毒抢救药、抗疟药、抗寄生虫药等,由于市场销量少、利润低,厂家和商家都不愿意生产和经销,造成临床治疗困难。

从药品生产企业的角度,刘建伟对直接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更为敏感,刘建伟介绍说,从我国现在医药市场的行情来看,药品价格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了。一旦制药企业、流通企业的利润率受到威胁,肯定会造成医院药品类群的缺失,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的治疗用药。另外,如果药品价格的监管、执法、审批等都集中于某些部门一身的话,谁也不敢保证,围绕药品的政府定价背后,会不会出现“权力寻租”,导致政府定价过高现象的发生。因此,在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之前,必须先革除政府在药价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当前药品价格管制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否则的话,即使是政府定价,也很有可能成为药价虚高的肇始者,继续造成药品价格

“屡降反升”的尴尬局面。

东瑞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乐彤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乐彤认为,政府对所有处方药实行定价的出发点是对的,然而定价必须要考虑兼顾社会和企业的公平性。医疗产品的定价也应该区别对待,某些适用高消费人群的高档药品定价可适当高些,而对于适用农村市场的某些经济实惠的药物,如果定的太高,老百姓还是消费不起的。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改革与发展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维新在采访中表示,虽然药品是特殊商品,特殊商品应该实行特殊管理,所有处方药实施政府定价有利于药品的生产质量、销售价格和使用。但是,如果调整药品价格后,财政补贴不增加,很多医院会很难保证收支平衡,继而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只规定药品的零售价格,而对医院药品的进价和差价放开,这样医院自然就会选择同质量而价格又低廉的产品,这样也促进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积极性。

当然,对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部门来说,要想真正实施这项政策并没有那么简单,这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面对近万种的产品群,应如何完成监管、指导和制定价格工作?应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定价标准,以保证定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何才能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定价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这些都是在实施该新政前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内药品定价的分析

国内药品定价的分析

国内药品定价问题分析 概要: 分析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特点、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外药品价格改革的经验,分析国际药品价格制定在这的基本思路和做法,剖析价格制定过程中的难点,探讨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方法与成效。 大纲: 第一章引言 第二章概略说明国内药品市场的状况 第三章目前市场的困境和缺陷 第四章未来合适发展方针 政府失灵,定价最大的问题,价格机构有没有可能成为卫生体系整个改革的突破口 一、引言 药品是人类对抗疾病的中所发明最有效的武器之一,而对国家而言,也是掌握著国民身体健康,重要的战略物资。而药品价格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拿起这武器捍卫自己的健康,国内药商是否可以永续发展并和社会共同进步,这也是为什么药

品价格一直是全社会所关注的事项。此篇则从国内药品的价格和改革来研究未来发展方向。 二、概略说明国内药品市场的状况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净增长和老龄化,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农村市场的启动等影响我国药品市场发展。 1,药品主要需求: 医院使用药品大类按金额和需求排序,领先的前五分别是全身抗感染药物、心血管系统用药、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消化系统及代谢药以及血液和造血系统,一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普通药和新药仍将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2,供应状况分布: 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9万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607家,下辖门店14.67万个;零售单体药店27.71万个;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42.38万个。截至2012年底,全国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有117家。至2012年为止,全国药品流通直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942亿元。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统计,全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达11174亿元,药品零售量占市场91.2%,却占总市场额73%,表示药品价格与其他医疗用品的价格相差无几。i 三、目前市场的困境和缺陷 1、医药市场竟爭力不足: 市场竞争无序,研发不足、创新不够、行业不正之风盛行。国内总共有一万多种新药,大多数都是以成药改名做成的新药,難以開發新的市场。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定价

在我国,药品的价格制定一直采用的是双规制,也就是在生产经营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的特殊药品以及保障国家医疗的基础药品由政府来进行定价,对于其他的药品定价,政府进行适当的调价。政府定价一般制定药品的最高售价来限定药品的价格。到2014年为止,我国药品的降价已经累计达到了29次,可是“看病贵”等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青海省的西部,是青海省下辖的一个自治州,北边和甘肃酒泉相邻,西边又临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接本省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以及玉树,东接本省的海南藏族自治州以及海北,总占地32.58万公里2,是青海省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两个县级市——格尔木以及辖德令哈,三个县——乌兰、都兰和天峻,还有三个副县级行政委员会——茫崖、大柴旦以及冷湖,常住人口约为50万人。2013年末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9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183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海西拥有各类卫生机构121所,试点药店141家。 海西州地广人稀,产业结构发展单一,人均年收入较低,大多数地区人群分散居住,交通不便,药品配送成本高,药品价格依旧没有下降,按照部分药企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反映,可知这些年来,在政府招标集中采购时,部分药企采用恶性竞争,招标过程中,一些已经纳入医保标准的低价药品比其生产成本低得多。另外,劳动力成本、环保成本以及原材料的价格处于上升时期,一部分药品的需求量较小并且本身的用途也不是很广泛,有些日均费用在数元甚至以下的药企限产或者干脆停产,这就使得优质低价药品的急缺,这些急缺药品中还包括了某些急救药,例如治疗心衰的每片只需几分钱的高辛,止疼的去痛片,阿咖酚散等等廉价药品仍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对药品的定价进行一定的管制不但没有切实地解决药价高的难题,甚至还使得这一难题更甚。基层百姓仍然

我国药品政府定价制度分析及完善策略_李洁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年第2期(总第296期)【药事管理】 我国药品政府定价制度分析及完善策略 李洁,叶凯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2) [摘要]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药品价格直接影响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和国民卫生保 健水平的提高。我国药品定价制度历经变革,药品价格管理也逐步趋于规范,但药品的政府定价制度仍存在许多急待解 决的问题。文章试图深入分析我国药品政府定价制度,探讨当前药品定价机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最后借鉴发达国家药 品定价制度实践经验,提出相关策略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药品政府定价制度。 [关键词]药品定价;药品定价制度;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63(2013)02-102-04 Analysis on Governmental Drugs Pricing System and Perfect Strategy./LI Jie,et al.//The Chines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Abstract The medicine is a special kind of commodity which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health.The medicine price has in-fluenc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nd the risen of national health care level in China.Chinese govern-mental drugs pricing system on undertook the transformation,the governmental management on drugs price also gradually tends standards.However,the medicine price in recent years was the hot spot which the society pays attention.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overnmental drugs pricing system,the paper searched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mechanism.At last,it of-fered perfect strategy for our reform on the system of our governmental drugs pricing system in profits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y drugs pricing system advanced experience. Author's address Collage of Trade management,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Nanjing,P.R.China. Key word drugs pricing;drugs pricing system;perfect strategy 药品价格的形成不仅受到各种直接成本的影响,如研发、生产、物流、销售等各环节的成本费用,还受到物价部门和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价格决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1]。近年来药品价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药品定价制度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用药负担,也关系到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打造。如何制定出既让公众负担得起,又能充分激励医药企业积极生产和创新的合理药品价格,这一直是困扰政府的重要问题。 1我国药品定价制度的发展 我国药品的定价制度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药品定价制度也经历了由政府定价制度向市场为主导、政府为补充再到政府对药品价格加强规制的演变过程。 药品价格改革可分4个阶段。第1个阶段是1992 1996年。这一时期药品定价权限下放,国家对药价控制减弱。第2个阶段是1996 1999年。这一时期随着国际知名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国,药品价格开始上升。为控制药品价格上涨,国家制定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与原则,确定了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环节。第3个阶段是2000 2009年。2000年,国家提出了3项改革,即3医联动(医保、医疗保险、药品),下发了国办16号文《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了实施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相关程序要求。对药品只定零售价,中间环节交给市场。第4阶段是2009年至今。此间,国务院实施了“新医改”政策。《关于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也由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政府对药品定价改革明确了药品定价只采用成本定价法,但需对政府定价范围进行必要调整。对专利药逐渐实行上市之前的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但目前药物经济学评价还未进入实施阶段[2]。 2目前我国药品政府定价制度概述 根据2000年《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的政府定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定价范围之内的药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药品零售单位需在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在我国,大多数药品都属于政府定价范围。 2.1药品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 根据2010年《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①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及国家基本药物的西药(1151种)与中药(766种)共1896种;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发改委制定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③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④血液制品;⑤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2.2政府药品定价方式的类型 我国药品政府定价方式包括国家发改委定价、省物价局定价2种。前者主要是针对国家发改委定价目录中的药品,依照政府定价原则进行定价;后者是根据2000年11月的《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改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指导方针定价。 2.3我国药品政府定价的方法 目前政府对药品定价仍以成本加成为基础,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药品进行定价时成本构成主要考虑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在加成方面根据药品的价格规定不同的差率,同时考 · 201 ·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研究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研究 襄垣县物价局:薛志敏 摘要随着药品价格和费用的不断增长,“看病难看病贵”给患者及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药品出场价格,流通环节实行顺加作价。药品价格混乱,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难度大。自1997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20多次出台药品降价令,付出很大努力,但药价不降反升,这说明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存在缺陷。药品价格和费用控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控制药品价格本身,还要控制对药品资源的利用和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并保证医药经济的增长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药品价格科学定价政府调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从3月28日起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规格。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21%,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100亿元。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支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整顿药品市场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药品价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上药价的飙升,但是,强制性的政府调价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现实,中国现行药品价格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品的虚高定价,使药品定价更加趋于合理,包括合理升高普药的价格,定价程序更加规范等等,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药品价格体系形成机制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不同的阶段都结合了那个时期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并受到其他政策的影响,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出厂价格,各个环节加扣率;第二阶段是进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时期,具体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逐步放开药品价格;第三阶段即国家管理药品价格时期。我国药价管理原则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2400余种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约占药品品种数量的20 %,占市场销售份额的60 %左右。除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政府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出厂批发和实际零售价格。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据统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1997年到2011年连续20余次降低药品价格,并采取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发改委重新核定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调整了国家医保目录中的107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降低了近1000种药品价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地药品招标采购情况,按照国家定价要求也大幅度降低了部分省管药品零售价格,几年来累计降价总额约350亿元。可见,一方面国家降低药品价格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而且药品零售价格指数已经实现负增长,然而,另一方面药品消费额却节节攀升,群众仍然感觉药品价格难以承受,可见药品价格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高低与经济体制、流

药品定价

政府定价处方药药价虚高能否“落地”https://www.360docs.net/doc/279318499.html,2008-1-3《健康大视野》 在2007年纠风工作中,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处方药政府定价能否解决药价虚高? 药价虚高似乎已经成了一个难以治愈的绝症。此前,有关部门已经对降低药价采取了20次左右的行动,但是,一方面是政府不断降低药价,另一方面百姓的医药支出却节节攀升,原来,那些降价药品大都从处方和药房中“消失”了,药品降价在“软抵制”与“肠硬堵”面前,只能用“空降”来概括。 在药品同质化极其严重的今天,处方药基本可以作为老百姓的常用药来使用。因为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而在“以药养医”的体制格局下,当前的医院并不具备完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家敢合谋来获取暴利就是药价虚高盘剥消费者的最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只要处方药的定价本身是合理的,而不是畸高的,那么,通过辅以药价透明机制,就可以大大削减处方药的利润空间了。正因如此,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目的就是从药品的价格管理体制上出发,寄望于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来从源头规制药价虚高现象。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药品的政府定价制度本身正当性与公平性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而一度以来,政府药品定价机制本身的“市场合理性”,也都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毕竟,此前那些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其价格也都是由政府说了算。然而,种种事实表明,当前药品价格过高,那些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同样身在其列。 原因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价本身的原则和标准不能足够完善,就必然会造成政府定价本身存在药价偏高的不合理现象;另外一方面,政府定价的药品,这种管制方式可能由于物价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物价部门对药品厂家报价过高的药品仍然通过价格认证现象。特别是在今天,我们谁也无法肯定,某些行业管理部门会不会为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和报价的药品企业之间形成了某种“默契”,导致政府定价本身就过高现象的发生。 更何况,政府定价有一个所谓的“前提”,就是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而这样的利润率本身弹性空间过大,这同样是此前政府对药品一再进行降价的根源之一。可见,在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之前,必须先革除政府定价的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当前药品价格管制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定价,就很有可能成为药价虚高的肇始者。 表现上看,中国的“医药分家”已经实现,但事实上两个关系还是非常紧密,只是变换了方式形成新的“一家亲”,例如通过药品回扣等暗箱模式,医生为患者开出药品代表用回

我国药品价格的现状及思考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医药系 毕业论文 题目: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现状的思考 姓名:史珂 学号: 11805090330103 指导教师:李宏 班级:药学0901班 所在院系:中医药系

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现状的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的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改变,定价方式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针对目前药品市场和药品价格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讨论如何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控制药品价格,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方法,来控制药品价格,降低药品费用,促使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以减轻病人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地发展。关键字:药品价格;价格管理;管理现状 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出台了关于药品的定价方式和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但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我国药品售价基本达到以下比例:中成药出厂价格一般为零售价格的20%-25%,化学药品为10%-20%,极个别在10%以下。也就是说,药品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格的4-10倍,甚至更多[1]。由此看出药品价格“虚高”不仅导致我国药品费用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和持续增长的局面,同时增加了居民疾病经济负担,进而就出现“看病难看病贵”、“吃的起肉抓不起药”等现象。 1 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 1.1 药品的定价方法不合理:我国对药品的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但当前不同的是所有制药企业药品生产成本构成有所不同,跨国大制药公司参与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或其单独投资的独资企业,所用成本就较大。而且,在药品定价中未考虑高新技术的附加值,新药开发周期长、风险大、耗资多[2]。这样的定价方法,使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回收资金而继续投资开发其它新药和获得利润,这使得药品价格偏高。 1.2 药品流通层层加价:药品在流通过程中从药厂到最终消费者,层层加价,使得药品价格持续上涨,而且一些医药企业为了生存或牟取更大的回扣,使得一些药品在出厂时药品价格不统一[3],如山东“利血平”原料药事件。其次,药品的“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加价办法,使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办法不仅不能改变医院原有已存在的“多卖药,卖贵药”的利益取向,甚至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xxx医医院 2016年12月14日 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经盟发改委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在进行药品验收工作时,对药品价格质量把关。 八、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价格执行。 九、为了增加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医院显示屏都应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十、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一、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各国药品定价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药品定价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药品定价方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澳大利亚的经济学评价体系、法国的偿付标准体系、德国的参考定价体系、日本的药品价格加算体系及英国的最高限价体系均对我国药品价格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鉴于此,我国应当在药品定价中引入药物经济学证据;确定合理的药品定价方式;并建立药品价格适时调整机制。 世界各个国家为了调控药品的价格,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能找到一个通用的模式能够抑制药品价格不断地增长,并能够给制药工业生产定出合适、有利于医药经济发展的指标。本文简单介绍国外几种主要的药品定价制度,为我国的药品定价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将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定价管制中的国家。1993年1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对新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指南,制药公司在申请药品进入药品报销目录(PBS)时,必须提供该药物的经济学评价结果。药物经济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照药品的选择,优先选择针对同一种适应症、最常使用的药物。(2)临床证据的收集。PBAC要求生产商提供新药与其他药品对比的临床依据,通常选择与主要竞争药品的随机对照试验。(3)进行成本效果分析及增量成本效果分析。对同一药物不同来源(进口、国产)、不同剂型(片剂、注射液等)、不同给药途径和不同生产开发级别(新药、普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学研究,最终选择医疗必需、安全、高效、价格合理的药物,进入报销目录。 澳大利亚新药的定价机制非为两类。对药品报销目录内的药品,由政府和制药公司共同协商定价,主要为处方药;对报销目录外的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主要为非处方药。①在PBS中,大多数药品都采用基本价格定价方法,通过与基本产品的比较确定其他产品的价格。当某产品临床和成本效果高于基本产品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担心:机制不健全导致药价上涨 药价究竟该由谁来决定?有人说计划好,有人说市场好,但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网友“髦吉吉”认为,取消政府定价,很有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而网友“风轻云淡湘满楼”担心,放手让市场去竞争会导致恶性竞争,到头来买单的还是消费者。网友“江干区摄影师”则是担心一些百姓常用的便宜药,会不会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消失。 “中国的市场从来都不是真正的买卖双方的市场,公权力不干预医药市场,必将使得私权力更加疯狂地干预医药市场。”网友“非典型elite”似乎一下就点明了以上这些担忧的症结所在。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药品行业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网友们所担心的问题确实有可能出现。“药品价格的根本问题是中间环节加价太多、回扣太多。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什么难事,难的是如何把关中间环节,做好市场监管。”网友“理想的味道”表示。中经网友“和路雪”也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监管体系一定不能少。当初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出发点是在保障普通百姓看得起病和医药医疗体系取得合理利润之间取得平衡,现在要取消政府定价,如果监管体系随之崩溃,那后果不堪设想。”网友“千奇不怪”则建议,“政府应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和从严药品经营资质,规范流通领域”。 发改委回应: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 对于网友们的种种担心,国家发改委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这无疑是给存在种种担忧的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进行药品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业内:不会引发涨价大潮利好药企医院患者 广东岭南肝病研究所所长杨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对药企、

我国药品政府定价的原则

1 .国家发改委定价 ( l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 2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 ( 1 )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型)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3 .药品单独定价不同企业生产的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对药品价格进行公开审议,并根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劝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 )至少一篇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文献; ( 2 )两年内省以上抽检合格;

药品的价格 包括高开票回款计算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 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药品的价格体系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 1、成本价 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 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举例: 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 900-500=400。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 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 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 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理成本费用测算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设定计入定

药品的价格贵原因

药品的价格贵原因 药品费用上涨过快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药品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医院、医药公司、药厂以及物价管理部门在药品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现有药品利润分配的格局如何?如何控制药价?前不久,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大型专题调研,让我们看看有关专家的分析。 为什么说药品费用上涨过快 都说近来药品费用上涨过快,依据何在?且看统计数据:90年代以来,全国医疗药品消费总额以年均21.4%的速度增长。其中,医疗机构处方用药和社会零售药品消费额年平均增长19.7%和41.1%,人均医疗药品消费水平年平均增长20%,卫生部门每门诊人次和每床日药品收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22.9%和25.2%。我国医疗药品消费总额占卫生总费用比重达50%以上。药品费用上涨过快,包含两个因素:其一,药品用量增加。1990~1997年,全国药品用量增加了92%。其二,药品价格上涨。1990~1997年,药品价格增加了101%。大量的调查研究证明,

药品费用上涨是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定价等各个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其中有合理的因素,如人口增加及其老龄化、疾病模式转变、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等。也有不合理因素,如药品使用不当、进口药贵重药使用过多等药品消费问题;有药品流通环节过多、过乱,造成流通费用过高、层层加价等流通问题;有药品生产过剩造成过度竞争、引发药品回扣等生产问题;还有药品定价不合理、甚至“虚高定价”等药品价格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药品市场的特殊性.医疗药品市场具有其独特的经济规律。在一般商品市场,根据价值规律,供大于求,就会形成买方市场,促使商品价格下跌,刺激消费拉动需求。但在医疗药品市场,由于药品生产过程比较复杂,技术性较强,政府物价部门很难确切掌握各类药品的真实费用消耗,对药品的报批价格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使生产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有机会将广告宣传费等名目繁多的促销费用计入成本,使药品名义成本高于真实生产成本,形成产品销售的让利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一般商品市场,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的价格、品牌、质量主动选择商品,并且可与供应商讨价还价。而在药

药品的价格体系及如何计算差价

药品的价格体系及如何计算差价 我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确定合理的药品价格体系、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费用率、药品流通领域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等方式来体现。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 医药招商产品从生产领域经过流通领域后再进入消费领域,在流通领域又要经过批发、零售等环节。药品经过每一个环节就是一次买卖,相应地就要有一个价格,这样就形成了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药品价格形式。 1.药品的出厂价格 是药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的价格,它由药品生产成本加生产企业的利润构成,是批发企业的药品收购价格或称药品的进价。药品出厂价是药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第一道环节价格,由于在流通领域中的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都是以获得药品进销差价或批零差价作为医药招商企业的利润,所以药品出厂价格的高低将会影响其后各个环节上的药价,并最终会影响卖给终端消费者的零售价格,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所以,药品的出厂价是制定其后各环节价格的基础。 2.药品的批发价格 是药品批发企业向零售药店或医疗单位的药房销售药品时的价格,它由药品的购进成本加进销差价构成。因为该环节的药品价格处于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所以批发价格的确定有助于稳定药品的流通市

场。 3.药品的零售价格 是零售药店或医疗单位的药房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时的价格,由购进成本(即药品进价)加上批零差价构成。由于零售价格是药品流通中最后一道环节的价格,所以与消费者的利益直接相关。 二、药品价格在各环节的形成过程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出厂价格—药品生产成本+生产企业利润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批发价格—药品出厂价格+药品进销差价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价格—药品批发价格+药品批零差价 药品消费者 药品消费者以药品零售价格购买药品。 三、药品差价 (一)药品差价的概念 药品差价是指药品处于不同的流通环节所形成的价格差额,具体包括进销(购销)差价和批零差价两种。药品差价有差价额和差价率两种表现形式。差价额是构成药品差价的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差价率是差价额占计算基价的百分比,简称差率。其一般的计算公式是:差价率—差价额/计算基价×100% 计算基价可以是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如果用构成差价的两种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作为计算基价,那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21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11.21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 (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研究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 研究

中国药品价格体系研究 襄垣县物价局:薛志敏 摘要随着药品价格和费用的不断增长,“看病难看病贵”给患者及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药品出场价格,流通环节实行顺加作价。药品价格混乱,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难度大。自1997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20多次出台药品降价令,付出很大努力,但药价不降反升,这说明中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存在缺陷。药品价格和费用控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但要控制药品价格本身,还要控制对药品资源的利用和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并保证医药经济的增长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药品价格科学定价政府调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从3月28日起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规格。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21%,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100亿

元。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支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整顿药品市场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药品价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上药价的飙升,可是,强制性的政府调价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现实,中国现行药品价格依然居高不下。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品的虚高定价,使药品定价更加趋于合理,包括合理升高普药的价格,定价程序更加规范等等,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药品价格体系形成机制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不同的阶段都结合了那个时期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并受到其它政策的影响,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出厂价格,各个环节加扣率;第二阶段是进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时期,具体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逐步放开药品价格;第三阶段即国家管理药品价格时期。中国药价管理原则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2400余种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约占药品品种数量的20 %,占市场销售份额的60 %左右。除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政府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出厂批发和实际零售价格。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据统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1997年到连续20余次降低药品价格,并采取了药品集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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