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个体防护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条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施的范围与要求第四条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二)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三)电气设施:电力线路、配电室、变压器、电缆等;(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泵等;(五)通风、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设施;(六)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二)设计合理,结构安全可靠;(三)安装、维修、更换、拆除等操作符合安全规程;(四)定期检测、检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以下管理:(一)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管理责任、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要求;(二)建立健全设施档案,记录设施名称、型号、规格、安装时间、检测检验情况等信息;(三)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四)对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以下监督检查:(一)定期检查设施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二)对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三)对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如果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工作队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治。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调查等工作。
同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的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产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人身安全防护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防护。
第三条人身安全防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科学施策;(四)全民参与,共同维护。
二、基本要求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身安全防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符合人身安全防护要求。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身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具体规定第八条作业场所安全防护(一)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注意事项。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四)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九条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一)高处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方案,明确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范围等。
(二)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三)高处作业平台、脚手架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高处作业时,应当设置监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一)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方案,明确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范围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进行通风、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毒面具、防窒息等防护用品。
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业个体,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实行“谁用谁管、谁借谁还、借用必还、损坏要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当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第五条根据职业个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耳塞、安全鞋、防护服等。
第六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职业个体应当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的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
第八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测报告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职业个体提供不合格、过期或者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发放的职业个体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三章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贮存和保管第十一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应当集中存放,设置专门的防护用品存储间或存放架。
第十二条存放防护用品的地点应当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远离酸碱等化学物品,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应当分门别类存放,做好登记记录,保证数量清楚。
第十四条对于易损坏的防护用品应当进行专门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在发放时能够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更换或维修。
第四章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职业个体在工作时应当佩戴配备的防护用品,严禁随意拆卸或减少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发现防护用品出现磨损、老化或者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更换或维修。
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篇)

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措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办公室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
第三条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且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和配发个人防护用品,并保证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公司将对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员工应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私自使用、更换或损坏。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系统,专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系统由公司安全保障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和落实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方案,并进行相关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
(二)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配发工作。
(三)组织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
(四)定期检查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五)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更换和报废规定。
(六)对员工违反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配发第十三条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员工的要求,采购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第十五条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发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并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随时使用到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员工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
第四章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员工应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护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生产效率,订立本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定义和缩略语•个体防护用品:指用于保护员工在工作中个体防护的各种装备、器具、工具和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
•负责人:指企业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四条购买和发放1.企业负责人依据工作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需要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
2.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3.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当与员工岗位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依照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4.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当有明确的记录,包含人员姓名、岗位、用品名称、数量、发放日期等。
第五条使用和保养1.员工在工作中应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并依据使用说明进行佩戴和调整。
2.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个体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刻向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使用。
3.个体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效果。
4.个体防护用品超出访用寿命或者不适用于工作需求时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管理和存储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定期检查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的状态。
2.个体防护用品应妥当存放,避开受潮、日晒或损坏,存放区域应干燥、通风、乾净。
3.个体防护用品存储区域应明确标识,以便员工取用和归还。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七条培训和教育1.企业应定期组织针对个体防护用品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认得和正确使用方法的掌握程度。
2.培训和教育应包含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佩戴方法、保养维护等内容。
3.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培训,确保其了解并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2024年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024年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个体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人体免受某些有害影响的物质或装置,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管,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制度、质量监管制度和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条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效果和适用性。
第二章个体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制度第六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个体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第八条个体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门槛和歧视。
第九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和销售产品,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第十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不变,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材质和结构。
第三章个体防护用品质量监管制度第十一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个体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产品质量和安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个体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的,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退换货,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监管制度第十六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个体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建立和执行的一套管理措施,旨在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以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该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哪些岗位和员工。
2. 法规依据:列出个体防护用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责任与义务: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配备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
4. 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危险因素,制定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确保选用的个体防护用品能够有效防护员工。
5. 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与管理:规定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程序,包括供应商选择、产品质量要求等。
同时,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包括清点台账、定期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状态等。
6. 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领用:明确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领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领用登记等,确保个体防护用品能够及时地发放给需要使用的员工。
7. 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规定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同时,制定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制度,包括清洗、消毒、更换等。
8. 个体防护用品的检查与评价:定期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防护效果、损坏情况等,并进行评价和记录。
9. 违规处理与奖惩措施:规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对遵守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奖励。
10. 监督与改进: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制度。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各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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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个体防护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认真落实个体防护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崔力争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河北石家庄050071)
个体防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用品,
用具,装备,材料和制度等.任何职业人
群都存在个体防护问题,只是不同的人
群受危害的程度不同.因此.我国相关
的法律规定了个体防护的内容,强调了
个体防护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国家对
职业人群的关怀.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的经费.以上两条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考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
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以上是用法律的形式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005年第2期中国个体防护装备47
监督与管理
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
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为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上述国家法
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特别重视:
(1)要求穿戴防护装备的工作场所,
必须穿戴防护装备.
(2)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需穿
戴防尘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尘眼镜,防尘帽,防尘服等.
(3)接触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
必须穿戴防毒装备.如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4)有物体坠落危险的工作场所,
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护鞋.
(5)层高2米以上作业的场所必须
系安全带.
(6)从事可能造成伤害眼睛的作业
人员,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具等. (7)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
夹卷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全身工作服,女工必须戴防护帽,不能戴防护手套.不能佩戴悬露的饰物.
(8)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
必须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9)从事接触酸碱的作业,必须穿
戴防酸碱工作服.
(10)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使用
救生用具.
(11)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穿戴防静
电工作服.
(12)从事电气作业应穿绝缘防护
装备,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
(13)高温,高寒作业时,必须穿戴
防高温辐射及防寒护品.
在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时需注意:
(1)必须穿戴经过认证的防护装备.
(2)须确认穿戴的防护用品对将要
工作的场所的有害因素起防护作用的程度.检查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
件组装是否严密等.
(3)要严格按照防护装备说明书的
要求使用,不能超极限使用,不能使用
替代品.
(4)穿戴防护装备要规范化,制度化.
(5)使用防护装备后要进行清洁,
防护装备要定期保养.
(6)防护装备要存放在指定地点,
指定容器内.
(上接第44页l
及试验网规格不同.因此分别要求如下: ①平网——冲击高度10m,试验
网规格3mX6m.
②立网——冲击高度2m,试验网
规格3mX6mo
③密目式安全立网——冲击高度
1.5m.试验网规格同产品成品规格. (5)阻燃性能:密目式安全立网和
产品标记上明示有阻燃性能的平网和立网.应具有阻燃性.即垂直的试样离
开点火源后,续燃(有焰燃烧)和阴燃(无焰燃烧)时间均不得大于4s.
(6)耐贯穿性能:密目式安全立网
还须具有耐贯穿性,采用5kg重,外径
柏2005年第2期中国个体防护装备
50ITLrn.内径40ITLrn的钢管落体,自3m高度自由落入安装在试验架上,与地面形成3O.角的试验网中心,不允许有贯穿或明显的损伤现象发生.
2.5安全网的使用
(1)使用前应先了解安全网的材料
和规格.安全网的材料一般采用锦纶, 维纶,涤纶,聚氯乙烯和改性丙纶等.未经耐老化处理的丙纶不能使用.
(2)安装时,每片安全网上的每根
系绳都要系结在支撑物上(脚手架等), 以防止安全网松脱.系绳的系结点应沿网边均匀分布,有筋绳的安全网安装时,筋绳也应系结在支撑物上,否则起不到加强网的作用.安装后,要检查是否有漏装现象.特别是在拐弯处. (3)应经常对使用中的安全网进行
外观检查,应及时清除网上落物.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更换.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E规定使用期的安全网,—般不能继续使用,特殊情况.如施工期延长,平网改立网等,也必须在进行试验.及时了解其品质现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4)平网与立网抗冲击性能不同.
因此绝不能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5)在被保护区域的全部作业停止
后才可以拆除安全网.拆除时应自上而下并须在有经验人员严密监督下进行. 拆除人员要根据现场条件采用其他的
防护措施,如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