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案例
交易磋商

案例三:
(1)可以因为虽然政府颁布了禁令,但是禁令 规定在通知发布之日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所以 此期限内可以签订合同。 (2)我方若不想签订合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 因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案例四:
案例五:
甲的做法不对。因为表示接受的方法有声明的 形式和用某种行动表示接受。乙公司在有效期内开 出信用证,是有效的接受,合同关系已实现。乙可 坚持合同成立,要求甲方接受信用证,履行合同。
交易磋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某外贸公司于2000年3月向国外老客户A公司发盘,A 公司收到发盘转给了美国的B公司,B公司表示接受并在报价 单上签字。接着,我公司又缮制了一份销售确认书送A公司 签字,A公司签字后的确认书在寄送过程中,不慎遗失。而 我方也未催问A公司是否签约,至7月份,A 公司催告我方履 行合同,而此时货价已上涨,我方表示愿加价销售,因此引 起争议。请问: (1)这份确认书是否有效? (2)如我方认为合同无效,而要求加价是否合理? (3)如美国B公司表示接受如何处理?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一:
(1)无效。因为美方寄送的确认书是接受。可是一项 有效地接受应送达到发盘人手中才生效,而美方的 确认书中途遗失,并没有到达发盘人手中,故接受 无效。 (2) 合理。 (3)无效。因为B公司不是特定的人,所以他表示的 接收是无效的接受。
案例二:
(1)合同成立。应为该接受时有条件接受,而我 方没有及时表示异议,即意味我方同意,所以该接 受是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2)缮制合同要求对方会签,以减少争议
交易磋商

1.中国A公司于l995年9月2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电报:“可供ART304,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即装,请报价。
”德国B公司于9月6日来电:“ART304,l00公吨,麻袋装,每公吨500美元,9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中国A公司没有再回电。
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将该批货物售予他人。
试问: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马2.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3.我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
试问:我公司与美商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4.中国E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价如下:报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2日前电复有效。
F公司于10月7日复电如下:10月5日发价我接受,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 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还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E公司未给F公司任何答复,于10月13日将该批货物售给另一外商。
而后,E公司和F公司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现问:根据公约有关规定,E和F之间是否已成立合同?5.香港G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H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木材,要约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末规定有效期,亦末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1.约翰逊公司与斯密斯公司谈判合作案例背景:约翰逊公司是一家拥有先进技术、规模庞大的电子公司,而斯密斯公司则是一家专门从事零部件生产的中小型公司。
约翰逊公司希望与斯密斯公司合作,从而获得更多的零部件供应。
案例分析:在谈判过程中,约翰逊公司明确表达了自己的需求和期望,即希望获得高质量、快速交付的零部件,并且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折扣。
而斯密斯公司则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订单、稳定的收入和发展机会。
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共同商讨并制定了一份合作协议。
在协议中,约翰逊公司同意在一定时间内向斯密斯公司下达一定数量的订单,以保证斯密斯公司的稳定收入。
同时,约翰逊公司也要求斯密斯公司保证零部件的质量和交货期。
在磋商的过程中,双方还讨论了价格问题。
约翰逊公司提出了一定的折扣,以作为合作的奖励,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进一步的合作条款。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约翰逊公司获得了所需的零部件供应,并获得了一定的折扣,而斯密斯公司也获得了稳定的订单和发展机会。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保持了互惠互利和合作的原则,达成了双赢的结果。
2.商店与供应商的价格谈判案例背景:一家零售商店希望与其中一家供应商讨论价格问题,以获取更好的价格和供应条件。
案例分析:在谈判过程中,零售商店明确表达了自己的需求,即希望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和更优惠的供应条件。
供应商则希望能够保持利润并稳定市场份额。
在磋商的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价格对比和市场调研,并通过交流了解了彼此的利益和需求。
双方采取了透明和诚实的态度,并讨论了如何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价格协议。
零售商店获得了更低的进货价格,并获得了其他优惠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提供退货政策。
供应商则通过保持市场份额和稳定利润实现了自身利益。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秉持着互惠互利和合作的原则,通过交流和讨论达成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3.员工与雇主的薪酬谈判案例背景:一名员工希望与雇主讨论涨薪和福利待遇问题,以提高自己的工资和福利。
最新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如果是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电报,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该项发盘可以撤销。
(参看《公约》规定)(3)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后果。
(参看《公约》规定)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除发价人在不过份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此案中A 公司在接受函中,将包装条件添加为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属于非实质性变化,我方对此项接受,未表示反对,二是着手备货,因此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
5%,其余降价1。
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 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
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1(有答案,郑大版本)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1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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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
接受是交易磋商中的一个教学重点和难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构成有效接受则意味着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如果接受无效,则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还盘。
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所作的变更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关键词】有效接受;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的关键。
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其中,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人的发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也就是说,受盘人完全同意发盘人发来的报盘所做出的肯定表示。
1.“接受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是构成有效接受的重要条件之一
接受必须是绝对的,无保留的,无条件的,与发盘人的发盘条件必须完全相符,不能对实盘所列的贸易条件进行增减或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就不成其为接受了。
若在接受时对发盘内容附加了条件,则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还盘,就不是有效的接受。
但这样严格的规定,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实际业务的需要。
因为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
2.两种变更的含义
为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尽量促成交易的达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变更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和在实质上并不变更发盘条件(非实质性变更)两类。
2.1实质性变更
凡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
2.2非实质性变更
①接受中含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如对商品包装提出了要求,或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等单据,或要求分两批装运等,除发盘人及时
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将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作的非实质性变更为准。
②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
如在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通知中同时又提出某种希望或建议,这就是所谓的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它有别于“有条件的接受”。
例如:
你6日发盘我接受,希望装运期为10月。
该电文不完全是一份带有更改或添加的有条件的接受。
因为受盘人只是希望装运期改在10月,而不是必须改在10月装运。
从这个意义上说,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表明受盘人已经肯定地表示了接受,只是再提出了一点希望或建议供发盘人考虑,而没有强加的意思。
又如要求在可能情况下提前装运,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希望,而不是对发盘提出的更改条件,这种希望不管发盘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交易的成交。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又具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性质。
3.两种变更的法律效力
3.1两种变更基本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实质性变更不是一种有效的接受,只能视为还盘,它已经从本质上否定了原发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直接导致原发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一项还盘实际就是受盘人的一项新发盘。
3.2两种变更最终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发盘人的态度决定了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最终是否成立。
当发盘人收到的接受通知中有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如果发盘人沉默或不表态,则意味着他默许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认定的该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即该接受无效,受盘人还盘,发盘人不再受原发盘内容的约束,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未达成;如果发盘人告知受盘人其带有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无效,则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未达成,这种表态可以理解为发盘人对无效接受的确认;如果发盘人愿意与受盘人达成交易关系,则必须毫不延迟地告知受盘人,他的接受有效,此时双方的交易关系成立。
发盘人收到的接受通知中有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如果发盘人沉默或
不表态,则意味着他默许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认定的该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即该接受有效,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达成;如果发盘人告知受盘人其带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是有效的,则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已经达成,这种表态可以理解为发盘人对有效接受的确认,两种态度导致的最终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同时合同的条件就包含了发盘的内容以及接受通知中所作的非实质性变更。
4.典型案例分析
4.1 2017年中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发盘某货物300公吨,每公吨3600欧元CIF汉堡,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德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交货,要求6天之内回复我方。
第三天我方收到德国公司复电:“接受贵方发盘,立即装运”。
我公司未表态。
三天后,德国公司通过汉堡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
但恰逢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10%,我公司认为合同尚未有效成立,所以拒绝了对方的交货要求,同时马上将信用证退回。
我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分歧,遂提交仲裁。
评析:本案外商回电表示的“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装运期,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装运期对CIF术语来说即交货期,装运时间的改变属于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盘人还盘,直接导致原发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但双方之
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则最终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本案中我方发盘人对此实质性变更表示沉默,即认可实质性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失效。
综上所述,德商复电表示的接受无效,我方与外商的合同未达成。
4.2 中国某进出口企业于2016年4月向法国商人报盘出售某商品,报盘明确提出各项主要交易条件,同时列明:“双层麻袋包装”。
法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装入新袋”。
我方进出口企业收到法商回电后,立即准备货物并装入新袋。
三天之后,报盘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法国商人来电:“我已变更包装条件,但贵方并未对此予以确认,合同尚未达成。
”我方进出口企业却表示合同已经达成,由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产生分歧。
评析:本案外商回电表示的“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包装要求,按照《聯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包装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盘人没有从本质上否定原发盘条件,是一种有效的接受,原则上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成立,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则最终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本案中我方发盘人对此非实质性变更表示沉默,即未提出反对,则意
味着发盘人默许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认定的该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也就是该接受有效,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达成,同时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人收到接受时,如果受盘人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
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已经达成。
而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最终达成则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