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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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自测题10

《国际贸易实务》自测题10

《国际贸易实务》自测题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填空题1.一般地说,交易磋商有询盘、、还盘、四个环节。

2.发盘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

3.还盘又称,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4.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三种:、和以行为表示。

5.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约首、和约尾三部分。

6.发盘的失效条件为发盘有效期届满、、、和政府禁令等。

7.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工作有选配、选择、选择、制定。

8.交易磋商中和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9.发盘又称或,在法律上称为。

10.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有: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期限。

11.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上,英美法采用原则,大陆法系采用的原则。

12.合同的形式有种,它们是形式形式和。

我国的合同必须是合同。

13.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和三部分,其中是主体。

14.发盘的失效条件为、、、等。

二、单选题1.英国某买主向我轻工业品进口公司来电“拟购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最快交货期”此来电属交易磋商的哪一环节。

()A.发盘B.询盘C.还盘D.接受2.接受生效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其中“投邮生效”原则,是下列哪项所规定()。

A.英美法B.大陆法C.公约D.我国《合同法》3.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规定()。

A.逾期接受无效B.逾期接受是一个新的发盘C.逾期接受完全有效D.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4.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可以有几种方式,下列哪项不属于此列()。

A.通过口头向发盘人声明B.通过书面向发盘人声明C.通过沉默或不行为表示接受D.通过实际行动表示接受5.某项发盘于某月12日以电报形式送达受盘人。

但在此之前的11日,发盘人以传真告知受盘人发盘无效,此行为属于()。

A.发盘的撤回B.发盘的修改C.一项新发盘D.发盘的撤消6.某发盘人在其订约建议中加有“仅供参考”字样,则这一订约建议为()。

A.发盘B.递盘C.邀请发盘D.还盘7.“你10日电我方接受,即开证,希尽早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 5.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 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 ● 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 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 ××,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 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 ● 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 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 成立?并简述理由。
●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 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 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 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 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 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 不能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 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 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 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 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 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 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 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 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 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 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 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 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 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 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 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 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 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 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郑大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郑大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五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交易磋商程序)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出口棉织品一批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出口棉织品一批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

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 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 D )A 询盘、接受B 发盘、签合同C 接受、签合同D 发盘、接受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 )A 接受生效的时间B 交易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C 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D 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3、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 B )A 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B 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C 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前D 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后4、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发盘人可以( D )A 还盘B 接受C 撤销D 撤回5、我某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方式向法国商人发盘,限5月8日复到有效。

对方于7日以电报方式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延误,我公司于9日才收到该通知,事后我公司未表态。

根据《公约》( B )A 该逾期接受无效B 因我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C 只有在我公司及时表示确认后,该接受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D 只有在对方再次发出接受通知时,该接受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6、关于接受的生效,英美法系实行的原则是( A )。

A 投邮生效B 签署日生效C 到达生效D 双方协商7、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D )A 投邮生效原则B 签订书面合约原则C 口头协商原则D 到达生效原则8、下列哪一项内容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的内容( D )A 解决争端的办法B 数量、支付方式C 交货时间和地点D 要求分批装运9、我国A商人向B商人用口头发盘,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B商人( B )A 任何时间表示接受都可使合同成立B 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C 不超过24小时接受合同即成立D 不超过48小时接受合同即成立二、多项选择题1、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有( ABC )A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B 表明发盘人受该发盘的约束C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D 发盘必须规定有效期2、《公约》规定,一项已生效的发盘不能撤销的条件是( ACE )A 发盘规定了有效期B 发盘未规定有效期C 发盘中明确规定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D 发盘中未表明是否可撤销E 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行动3、发盘效力终止的情况包括(ABCD )A 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时间或合理时间B 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C 发盘人进行有效的撤销D 发盘人破产4、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 )A 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作出B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C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D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5、“你10日电我方接受,但支付条件由D/P改为L/C即期”,该电文是( BCE )。

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公司向美国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公司向美国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公司向美国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五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交易磋商程序)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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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五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交易磋商程序)
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
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
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
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
分析要点: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
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
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
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 美元CIF纽
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
电” A立即复电:
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
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
对方:
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XX请先电汇5%的货款。

”对方于3月11日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X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3.这笔合同不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

因为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
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中间商的来电称:
你8日发盘以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请问:
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首先说一下要约或发盘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吧: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再说一下你公司的情况吧。

中间商A向你方邀请发盘,你方向A做了发盘。

你要清楚,你是向A发盘,而不是B公司发盘。

(参考第三条)。

而A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实质性换盘,所以,你方发盘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你方在这笔交易中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了。

所以B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

不用理会。

如有不对之处敬请谅解。

B公司要求是不合理的。

你对A公司的发盘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经A转给B的,不属于你公司发过去的。

你方向B公司之后发的,才是具有效益的发盘
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请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已接受订单。

”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2 000订购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 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

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计算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
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公量=商品净重X(1+公定回潮率)/ (1 +实际回潮率)=50X(1
+ 10%)/ (1 + 8%)=
50.39公吨
二、分析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则ptiOn ”,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
1)按合同价格作价;2)按市场价格作价。

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

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公吨。

三、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
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甚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
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失赔偿。

问:
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
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
pyw —
A、pyw—B和pyw —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 —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 —B装运出口
问:
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
我方这样作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
(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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