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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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

外国刑法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要件;不完整罪(犯罪未遂、教唆、共谋、罪数);共同犯罪第二章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美国有52 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 个法律系统(1egalsystem)。

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

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权力。

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

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权原则方面。

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

但是,当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

在这一方面,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

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

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释至高无上的宪法。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

外国刑法专题练习题

外国刑法专题练习题

外国刑法专题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刑法谦抑主义2、报应刑论3、目的刑论4、犯罪客观主义5、犯罪主观主义6、资格刑7、直接正犯8间接正犯9、原因自由行为10疫学的因果关系11形式违法性12、实质的违法性13、客观的违法性14、主观的违法性论15、结果无价值论16、行为无价值论17、违法性阻却事由18、假想防卫19自救行为20、责任21、新过失论22、超新过失论23、期待可能性24、共谋的共同正犯25、不定期刑26日数罚金制27爱尔兰制28狭义的保安处分29、暴行罪30、侵占罪31旧过失论32、狭义的共犯33、牵连犯34、累犯35、缓刑36、新过失论二、单项选择题1、《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是:()A、费尔巴哈B、龙勃罗梭C、贝卡利亚D、菲利2、最先提出以心理强制理论,并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学者是:()A、费尔巴哈B、边沁C、贝卡利亚D、李斯特3、下列不属于新派的代表人物是:()A、龙勃罗梭B、贝卡利亚C、李斯特D、菲利4、在二次世界大战前,在德国刑法学中占支配地位的行为理论是()A、因果行为论B、社会行为论C、目的行为论D、社会行为论5、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是()A、行为B、行为主体C、行为客体D、期待可能性6、坚持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的过失论是()A、旧过失论B、新过失论C、超新过失论D、条件说7、在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的标准问题上,德国刑法采取()A、纯粹的主观说B、主观的危险说C、具体的危险说D、客观的危险说8、关于正犯和共犯的区别,限制的正犯概念主张:()A、基于正犯者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就是正犯,基于加担者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就是共犯。

B、对结果的发生起原因作用的是正犯;对结果发生起单纯条件作用的,就共犯。

C、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施构成要件的人就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D、对犯罪的实现起任何条件作用的人,都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的人,因而都是正犯。

9、不定期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被正式采用,最早发生在()A、美国B、澳大利亚C、爱尔兰D、英国10、关于人的始期,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说是()A、分娩开始说B、一部露出说C、全部露出说D、独立呼吸说11、坚持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的过失论是()A、旧过失论B、超新过失论C、新过失论12、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来源于()A、1897年德国的“癖马案”B、1933年日本的“第五柏岛丸事件”C、19世纪60年代日本森永牛奶事件D、日本的水俣病案件13、在近现代刑罚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刑种是()A、死刑B、自由刑C、财产刑D、资格刑14、关于犯罪的原因,坚持“生来性犯罪人”,认为犯罪的产生源于犯罪人的特异的生理体质的是()A、龙勃罗梭B、菲利C、李斯特D、费尔巴哈15、关于对外国刑事判决效力的承认,欧洲共同体各国所采取的做法是()A、外国刑事判决的积极承认B、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C、一律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D、承认外国的有罪刑事判决16、疫学因果关系适应于()A、故意犯罪案件B、所有犯罪案件中C、所有过失犯罪案件中D、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17、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就是指()A、实行犯B、帮助犯C、、教唆犯D、胁从犯18、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的是()A、费尔巴哈B、贝卡利亚C、边沁D、李斯特19、关于“实行着手”的认定,日本刑法采取的是()A、实质的客观说B、主观说C、形式客观说D、折衷说20、对原因自由行为,德国刑法()A、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B、在刑法分则中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予以规定C、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并肯定其具有可罚性D、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其不具有可罚性21、期待可能性属于()的要素A、构成要件符合性B、违法性C、责任D、故意或过失的要素22、假释首先被制度化是在()A、英国B、英国殖民地的澳大利亚C、美国 `D、德国23`、为补救长期自由刑的弊端而设的制度是:()A、累犯制度B、缓刑制度C、假释制度D、数罪并罚制度24、下列不是以教育刑论、目的刑论为理论依据的是:()A、保安处分制度B、假释制度`C、缓刑制度 D、罪刑法定原则25、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刑法启蒙学者是:()A、孟德斯鸠B、洛克C、卢梭D、康德26、在对待犯罪人的主观意思上,刑事近代学派主张()A、意思自由论B、意思决定论C、道义责任论D、社会责任论27、正当防卫之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缺乏犯罪构成的()要件。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案件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和审理,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高等法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一判决震惊了世界。

二、案件经过1. 案发1994年6月12日凌晨,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警方在现场发现两把手枪,其中一把手枪上有辛普森的指纹。

2. 调查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辛普森与受害者有矛盾,且案发当晚辛普森曾前往犯罪现场。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谋杀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控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而辛普森则辩称自己是无辜的。

4.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强调控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他们还试图证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5. 陪审团辛普森案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6名白人、3名黑人、2名西班牙裔和1名亚裔。

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证据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

6. 判决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

三、案例分析1. 无罪推定原则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成功地将“无罪推定”原则应用于实践。

这一原则要求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2. 证据链不完整辛普森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这使得陪审团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怀疑。

3. 社会舆论的影响辛普森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对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尽量保持公正,但社会舆论的压力无疑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4. 刑法原则的运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巧妙地运用了刑法原则,如证据链不完整、无罪推定等,成功地为辛普森辩护。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 02130050(二)课程英文名称: Foreign Criminal Law(三)开课对象: 法学专业(四)课程性质: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 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 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 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 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 通过业务学习, 借鉴外国刑法, 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 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32学时(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 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占40%, 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章刑法的渊源教学要点: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 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

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 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

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 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 1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二、普通法的特点第二节制定法一、制定法的概念二、制定法的特点考核要求:1.普通法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2.制定法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教学要点: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 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

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外国刑法参考书

外国刑法参考书

外国刑法参考书一、专著类1.[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版。

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10月版。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4.[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5.[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日]福田平、大塚仁编,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8.[日]牧野英一著,陈承泽译:《日本刑法通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舆译:《日本刑法各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10.[日]曾根威彦著,黎宏译:《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日]野村稔著,全理其、何力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12.[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

13.[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日]中山研一著,姜伟、毕英达译:《刑法的基本思想》,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88.年10月版。

15.[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16.[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7.[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著,杨萌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18.[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19.[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

1.国际刑法: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主体特征)2国际刑法在内容上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统一(内容特征)3国际刑法适用模式有直接适用模式和间接适用模式之分(适用特征)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罪刑法定及保障人权原则3个人刑事责任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

2.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特征: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实质特征)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3国际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后果)分类:1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2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危害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3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际秩序的犯罪)4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危害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5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3.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罪。

特点:1与战争有关2对人类的危害最为严重,表现在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和财产,或特定的某种人、某些人和财产安全,以及国际社会共同维系的和平与安全秩序。

4.战争犯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中的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通常被合称为战争犯罪。

5.侵略罪是指一国动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者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侵略罪,是国际刑法明确规定应予惩罚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侵略罪,是一种战争犯罪。

6.战争罪是指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的犯罪行为。

战争罪是适用于在国际协议中提出的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禁止的,以及有关武装冲突的一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为和不作为。

7.反人道罪又称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平民的谋杀、奴役、放逐、强制转移或其他非人道行为。

外国刑法练习题谢治东答案

外国刑法练习题谢治东答案

外国刑法练习题谢治东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外国刑法,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C. 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D.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2. 外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进行B. 正当防卫可以对侵害者造成任何伤害C.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D. 正当防卫不需要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相称性3. 以下哪种情况下,外国刑法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A. 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可能B. 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C. 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犯罪D. 所有上述情况4. 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成时停止B. 犯罪中止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C. 犯罪中止必须出于犯罪人的自愿D. 犯罪中止后,犯罪人可以继续完成犯罪5. 外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B. 累犯的处罚通常比初犯重C. 累犯的判定不考虑犯罪的性质D. 累犯的处罚不会加重二、判断题6. 外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7. 外国刑法中,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处罚相同。

()8. 外国刑法允许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9. 外国刑法规定,犯罪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10. 外国刑法中,对于精神障碍者犯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简答题11. 简述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

12. 描述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及其处罚原则。

13. 解释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4. 阐述外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15. 假设一个案例:甲在夜晚潜入乙的家中,意图盗窃财物。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甲被乙发现并被乙制服。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五、论述题16. 论述外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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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possession 占有、持有《美国模范刑法典》。 持有是指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
英美法系刑法的理论和立法重视持有问题,教科书 中一般都有对持有行为可罚性的论述,立法上也有大量 持有型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除作为外 还规定了不作为和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 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 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1.行为先于结果; 2.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符合本法或者规定犯罪的法律所附 加的因果关系要求; 3.蓄意或明知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若发生偏差,因果 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偏差仅限于受害的人或财产不同; 第二,伤害或损害比实际情况更严重、广泛;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二、地位
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却不存在同样丰富完整的理论 体系,也没有“犯罪构成”相对应的称谓,在英美刑法中 ,犯罪构成的模式和地位,全然没有一致的看法,刑法 著述众多称之为犯罪要素。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持有属于行为,这一点中外刑法理论已基本形成共
识,但由于持有独特的存在论特征,持有究竟属于何种 形式的行为这一问题还有很大争议。观点有四:一是作 为说;二是不作为说;三是择一行为说。即有时属于作 为,有时属于不作为;四是独立行为说。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立法价值:有一些案件难以用传统犯罪构成(罪名 )予以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设立持有型 罪名既可以从刑法总则中废除惩罚犯罪预备作为一般原 则的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要求,又可以惩罚早期的犯 罪预备行为,防止严重犯罪的发生。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学说 (一)条件说 (二)原因说 (三)相当说 (四)法定原因说 (五)双层次原因说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五)双层次原因说 1.事实原因 第一,近因说; 第二,普通因果关系说; 第三,通常危险说; 第四,政策说。 2.法律原因 因果关系的目的是限制责任于其中一个责任者,用法律 原因区别事实原因达此目的。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一、概念 是通过内心世界的意志引导了外部的肌肉变化,从
而使被刑法保护的事物的状态或秩序发生改变的过程。 广义上,它包含了除犯罪心态以外的所有要件,如
,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事实状态、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专指意志支配下的犯罪行为,不包含犯罪
情节、犯罪结果等。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二、犯罪的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司法价值在于在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罪名是证明 的中心,持有是现存事实状态,容易被证明,发现事实 就等于证明了这个事实。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形式构成 的种种罪名,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既成事实的来源或去向 ,证明事实的来源或去向显然难于证明事实本身。而立 法规定持有型罪名,就可以使公诉机关在难以证明事实 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减轻证明责任。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一个人只有同时具备了行为和 心理态度两个方面的基本要件,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前 者属于客观或外在的犯罪要件,后者要却非充分的 ,因为最终刑事责任的认定,还必须排除特定的免责或 正当条件,即不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刑事辩护事由)。 合法抗辩事由与犯罪本体要件互为补充,采用的是一般 与例外的分析框架。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特点
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尊重事实的特殊性,该事 实不可重复,而抽象的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在二者的冲突之下,英美法系法官选择遵循在案例中具 体提炼因果关系的指导性原则。特点在于,分离了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在是否能解决 案件实际问题,是否符合哲学逻辑不在重点考察之列。
第四章 犯罪要素 (英美法系)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一、英美法系刑法体系结构
犯罪构成双层模式,认为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犯 罪本体要件(实体意义上的条件、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 , 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二是责任充足要件(程序意 义上的条件、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合法抗辩),包含 诸种合法辩护理由的排除,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 醉态、被迫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 警察圈套、安乐死等。
第三,预期结果的发生不包含过于间接或偶然的因素, 以至于对行为人的责任或者犯罪的轻重没有影响或者适 当影响;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4.轻率或疏忽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实际结果处于行为 人认识的危险或应该认识的危险范围内,若实际结果超 出范围,因果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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