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品货物标志
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品货物标志

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品货物标志注: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1 危险货物主标志图示:危险类别1主1适应于1.1,1.2和1.3项货物主1.4适应于1.4项货物主1.5适用于1.5项货物危险类别2主2.1适应于2.1项货物主2.2适应于2.2项货物主2.3适应于2.3项货物危险类别3主3适应于3类货物危险类别4主4.1适应于4.1项货物主4.2适应于4.2类货物主4.3适应于4.3类货物危险类别5主5.1适应于5.1项货物主5.2适应于5.2项货物危险类别6主6.1适应于6.1类货物主6.2适应于6.2类货物危险类别7主7适用于1级放射性物品主7适用于2级放射性物品主7适用于3级放射性物品危险类别8主8适用于8类货物Array危险类别9主9适用于9类货物2、危险货物副标志说明:危险货物副标志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均同主标志,但底角无危险类别号(爆炸危险副标志用主1标志)。
空运危险品须知:一、危险品之基本定义: 危险物(货)品就是对健康、安全、财产与环境会造成危害的物质或物品;或是根据空运规则的危险物(货)品表中列举的物质或物品;或是根据空运规则属于危险物(货)品分类标准的物质或物品均属危险品范围。
二、危险物品之限制任何物质于正常航空运送条件下,具易于爆炸、危险性反应、产生火焰或危险性热量或释放危险性有毒物质、腐蚀性或可燃性气体或蒸气者,绝对禁止使用航空运送。
前项禁止航空运送之危险物品,由民航局公告之。
三、货主、托运人的责任1.货主须依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订定的危险品规章向航空公司交运危险品。
此外,货主必须遵守货运起运站、过境和目的地国家适用的规定。
2.货主必须保证所交运的物品或物质属于非航空运输之禁运品。
3.货主须依据‘危险品规章’之规定,交运的物品或物质必须正确地识别、分类、包装、标识、标签及备好文件。
4.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是指在道路运输中,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所需遵守的安全规定。
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因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一、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科学管理。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二、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危险货物运输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可分为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其中,道路运输是危险货物运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道路运输中,危险货物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 货物包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包装的强度和密封性。
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类别等信息。
2. 车辆选择: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车辆上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车辆的选择应根据运输的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搭配。
3. 货物标识:危险货物需在包装上标注相应的危险标志、标识和颜色。
车辆上也需配备相应的标志和标识,以便于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识别和注意。
4. 路线选择: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选择经过相应审批的危险品运输路线,不得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经过人口密集、交通繁忙的区域,以减少危险风险。
5. 驾驶员要求: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由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专业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特点和运输规定,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预案: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判和应对。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应急设备和器材等方面。
四、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措施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检查: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车辆、标识、驾驶员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各种类型的货物和运输车辆。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是高风险、高复杂度的运输方式,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带来非常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无误,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标志。
这些标志旨在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警示可能遇到的危险情况,为运输车辆提供更好的管控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种类、作用和遵守的必要性。
一、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种类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通常分为两类:主体标志和副标志。
主体标志是危险货物车辆必须悬挂的标志,以便其他车辆、行人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识别和管控。
副标志是对主体标志的补充标识,提供其他有用的信息和提示。
1.主体标志主体标志也称为ADR(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也称道路危险物品国际运输公约)标志,是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悬挂的标志。
它包含一个正方形和一个菱形,内部是各种互不相同的数字和符号,代表了该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和级别。
正方形是一个白色底色的标志,上边缘由一个黑色的图案包围,下方是一个带黑色边框的数字,代表了货物的分类:1-9:易燃物质2:压缩气体3:易燃液体4.1:易燃固体4.2:自燃品4.3:遇水自发燃烧物5.1:氧化剂5.2:有机过氧化物6:毒物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各种危险物品的杂项菱形是一个橙色底色的标志,上方是一个黑色的图案,下方是一个带黑色边框的数字和字母,表示货物的级别和种类。
例如:1:爆炸品(1.1:极度危险、1.2:高度危险、1.3:中度危险)2:压缩气体3:易燃物质4:易燃固体、自燃品、遇水自发燃烧物5:氧化剂6:毒性物质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危险物品的杂项危险货物车辆可以悬挂多个主体标志,以标识它们所输运的不同种类和级别的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志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原标志可使用至2011年1月1日)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和标牌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 *作用:放大了的标记,标志,符号贴在组件外表面 *使用要求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 *正确运输名称 *联合国编号 *加温物质的标记 *海洋污染物的标记 *限量
货物运输组件标牌的一般规定
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志
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货物包件的标记和标志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和标牌
联合国编号
《国际危规》中危险货物的编号是联合国 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的顺序号, 采用4位数编码。以0号码开头的编号为爆 炸品编号(如烟花的编号0337),其他类 别的编号没有规律。联合国编号在危险货 物一览表第1栏和第18栏中列出。
正确运输名称(PSN见表)
种类 *严格定义的单一条目 *严格定义的通用条目 *未另列明的特殊条目 机的,未另列明的 *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 机的,未另列明的
如:UN1090 丙酮 如:UN1266 香料制品 如:UN1477 硝酸盐类,无 如:UN1325 易燃固体,有
危险货物包件(包括IBCs)的标记
正确运输名称
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须持久地标记于下述运输 组件的至少两侧: 装有危险货物的罐柜运输组件 装有危险货物的散装容器 装有单一物品包装危险货物且无标牌、联合国编 号或海洋污染物标记要求的任何其他货物运输组 件。另一个方法是可以显示联合国编号。
UN编号显示
除第1类货物外,联合国编号应以高度不小于65mm的黑 色数字表示,显示在下列托运货物上: 1)在罐柜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 包括多隔间罐柜货物运输组件的每个隔间上 2)包装危险货物,总重超过4000kg,并针对该货物只 有一个联合国编号,而且是货物运输组件中唯一的危险 货物 3)在车辆或集装箱或罐柜中未包装的第7类LSA1,SCO-1的物质 4)在车辆内或车辆上或集装箱内,具有唯一联合国编 号的包装放射性物质,且在独家使用条件下运输 5)在散装容器内的固体危险货物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品货物标志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品货物标志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货物标志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货物标志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这些规则和标志的应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的意义在于确保在水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通常包括对货物的堆放,包装,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品货物,对运输者和接收者提供了依据。
这些规则也为水路运输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其次,危险品货物标志的意义在于使用标志来提醒人们危险品的存在,帮助他们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危险品货物标志通常能够指示出运输的物品的种类以及所包含的危险性。
这些标志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标志的符号和颜色一定要正确应用。
这些要求确保了危险品的运输和储存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在实际的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常见的危险品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毒性物质等等。
这些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相关规定。
货物在水上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包装和输送,并保证合适的运输工具、装备和设施。
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对于避免不可预测的悲剧事件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安全措施不够完善或管理不当,危险品货物会对船员和大众产生严重的威胁。
在保障货物安全的同时,运输人员也要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在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
总之,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货物标志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避免悲剧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相关规定和标志的培训和普及,提高运输者和接收者的危险品货物安全意识。
只有大众对规定和标志有更深入的认识和遵循,我们才能更加顺畅地运输和管理危险品货物,同时也能保障航运的安全与稳定。
危险品海运运输要求

危险品海运运输要求
1. 分类和标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标识。
这包括确定危险品的类别、联合国编号、正确的标签和标志。
2. 包装和容器:危险品必须使用适合其性质和等级的包装和容器进行运输。
包装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申报和文件:在运输危险品之前,必须向相关当局提交准确和完整的申报文件。
这包括危险品申报单、包装清单、运输计划等。
4. 培训和资格:参与危险品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包括船员、码头操作人员、货代和承运人等。
5. 运输途中的安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如适当的隔离、温度控制、防火、防泄漏等。
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救援计划。
6. 港口和码头要求:危险品的装卸必须在符合要求的港口和码头进行。
这些港口和码头必须具备适当的设施和操作程序,以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处理。
7. 监督和合规性:运输危险品的过程必须受到相关当局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品海运运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危险品海运运输之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在船舶上运输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气体、液体或固体物质的过程。
这些危险货物可能对人员、环境和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显得尤为重要。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难的发生。
这些规则通常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且根据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首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货物的包装和标记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一定的抗压、抗震、防漏和防爆能力,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或爆炸。
此外,货物的包装上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质、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理方法,以便船员和相关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其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船舶和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船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规定。
船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危险货物的运输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货物装卸设备、应急处理设备和防护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此外,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和防护设备。
船舶上必须配备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应急喷淋系统、气体检测仪器等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服、呼吸器、救生设备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应急处理和自救。
最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路线、航速、停靠港口等规定,确保货物的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船舶的船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货物的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总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球水路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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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
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另有规定)应按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申报和托运危险货物应持有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盛装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压力容器应持有商检机构或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
第八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二)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吸收材料应与拟装货物性质相容,并能防止货物移动和外漏;(三)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
盛装低沸点货物的容器,其强度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四)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五)容器盛装液体货物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货物渗漏;(六)盛装下列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1.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的货物;2.干燥后成为爆炸品的货物;3.产生毒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4.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5.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
第九条采用与本规则不同的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由起运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共同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审核同意并报交通部批准后,方可作为等效包装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包装重复使用时,应完整无损,无锈蚀,并应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成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便于用机械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应符合本规则附件六"可移动罐柜"的要求。
对适用于集装箱条款定义的罐柜还应满足船检部门《集装箱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每一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中的规定。
包装明显处、集装箱四侧、可移动罐柜四周及顶部应粘贴或刷印符合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的规定。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的货物,除按其主要危险性标贴主标志外,还应标贴本规则危险货物明细表中规定的副标志(副标志无类别号)。
标志应粘贴、刷印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清晰、不脱落。
第十四条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毫米×250毫米。
第十五条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第十六条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其标志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除去不适合的标志。
第十七条按本规则规定属于危险货物,但国际运输时不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包装件上可不标贴危险货物标志,由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分别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按危险货物办理。
国际运输属于危险货物,但按本规则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应按外贸要求标贴危险货物标志,并应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属于危险货物";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内段,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应按进口原包装办理国内运输,并应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进口属于危险货物"。
如本规则对货物的分类与国际运输分类不一致,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其包装件上可粘贴外贸要求的危险货物标志;外货进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按本规则的规定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三章托运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第十九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二)"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五);(四)托运民用爆炸品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五)除提交上述(一)~(四)款的有关单证外,对可能危及运输和装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的货物还要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运输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港口作业应使用红色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一条托运本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前托运人应向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六),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经交通部批准后,按本规则相应类别中"未另列名"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钢瓶,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
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标志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一)经倒净、洗清、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空容器清洁无害。
(二)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发射体低于4Bq/cm^2、?α?发射体低于0.4Bq/cm^2,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七)。
托运装过其它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一)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
(二)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0.5千克,并由托运人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千克,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
第二十四条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
第二十五条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
第四章承运第二十六条装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派技术条件良好的适载船舶。
船舶的舱室应为钢质结构。
电气设备、通风设备、避雷防护、消防设备等技术条件应符合要求。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及乡镇运输船舶、水泥船、木质船装运危险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确需装运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部属航运企业报交通部备案,地方航运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备案。
并严格按限额要求装载。
第二十八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向托运人收取本规则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有关单证。
第二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
停泊、装卸时应悬挂或显示规定的信号。
除指定地点外,严禁吸烟。
第三十条装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原则上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如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后,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行明火、烧焊或易产生火花的修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