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宁政办发[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拟定的《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2013年7月)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迅速提高,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目前仍有少部分幼儿进入了无证幼儿园。
无证幼儿园普遍存在办园条件简陋,保教质量低下,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
为了保障在园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文明城市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按照“属地负责、疏堵结合、平稳取缔、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类指导和标本兼治,开展全市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规范办园行为和学前教育秩序,保障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步骤无证幼儿园的综合治理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一)调查摸底1.制定方案。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时部署综合治理专项行动,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
2.排查摸底。
各区政府组织所属街镇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无证幼儿园的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台帐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19日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一)规划问题。
对已有城镇小区未按标准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按每1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2个班的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政府要协调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教育、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抓紧选址、规划、设计、施工,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宁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三日宁政办发〔2010〕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2010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率先构建高水平的教育现代化,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以及建设“教育名城”的战略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全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目标,深化“基石工程”,彰显“教育名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满足率和满意度。
二、目标要求(一)基本思路着眼于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结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全市学龄人口现状、未来人口增长预期、现有义务教育资源以及教育布局规划,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和配置标准,分层次合理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执行标准,分阶段逐步实施新班额计划推进目标。
(二)总体目标以班额标准化为切入点,以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化、优质化为重点,通过提高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均等性,保证“人人享受充分的教育”,助推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构建,使全市基础教育观念得到进一步更新,教育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努力实现全市教育“四个提升”,即教育对学生的关照度有提升、学校精细化管理程度有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提升、学生身心发展健康水平有提升。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宁委办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7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7日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为打造世界教育名城,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设学习型城市促进人的现代化的意见》要求,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市教育布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按照“学校分布均衡、服务半径适中、服务人口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中小学办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一)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到2015 年,全市调整撤并学校23 所,新建学校69 所,基本实现每所小学服务半径500-1000米,每所初中服务半径1000米。
每1.5-1.8万人设置一所小学(农村每1万人设置一所小学),每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二)优质资源更加均衡。
到2015年,名校办分校30所,托管学校98所,兼并学校6所,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达80%,优质教育资源实现融通共享。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40 人,中小学适度班额比例达70%,学校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宁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发展公平优质基础教育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市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升学”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对基础教育良好生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宁教人[2004]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4.06.08【实施日期】200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四年六月八日宁教人[2004]1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
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09.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通知如下:一、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范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委宣传部。
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教育部门所属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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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7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规划教育布局,增加优质资源供给,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含分园,下同)审批及命名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品质,促进各类教育有序管理、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重科学统筹
(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通过举办分校、兼并、托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到2020年,实
现全市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全覆盖。
(二)支持重点区域均衡发展。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到新区、郊区、保障房片区、教育薄弱地区举办分校,促进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尽快提升办学水平。
积极推进主城区鼓楼、玄武、建邺、秦淮四个区与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结对帮扶。
(三)推进实质性合作。
合作母体学校应向分校派出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将分校纳入母体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将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合作办学,即学校文化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教研备课统一、活动策划统一、质量监控统一,进一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特色,全面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提升。
(四)鼓励分校独立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