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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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文件依据沪劳保发(1995)83号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上海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上海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上海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上海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是指员工在享受病假期间,所能获得的工资计算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上海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是根据员工平时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是根据员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的。

这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全部工资收入。

2.无固定工资的员工:对于无固定工资的员工,如小时工、临时工等,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是根据员工最近3个月实际工作的天数和收入计算的。

具体来说,计算基数是员工最近3个月实际工作的天数与每天实际工资收入之和的平均值。

3.病假工资支付比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的80%。

而对于工龄不满一年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的70%。

4.病假工资支付期限:上海市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期限为6个月。

也就是说,员工在享受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最多需支付员工6个月的病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对于未参保的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上海市政府相关政策,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仅用于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含其他福利和津贴。

此外,各公司在制定员工的具体病假工资计算方式时,也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公司负担能力。

因此,在具体计算病假工资时,还需要结合具体公司的内部政策和规定来制定计算方法。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医疗期与病假工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此时,由于员工因疾病往往很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劳动法律对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病假工资的发放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规定,以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医疗期的标准影响医疗期期限的因素主要是劳动者的工龄。

作为一名管理者,对每个员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应当熟悉。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案例二、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孙某2004年1月进入上海S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由于孙某性格暴躁,经常与同事发生冲突。

从2009年5月起,孙某患病开始在家休养,2009年6月的一天,孙某回公司递交病假单时与S公司员工张某发生口角,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使得公司一片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S公司高层经研究决定准备以在公司内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

但孙某提出自己仍然还在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此时,S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医疗期期满与否,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

当然,此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绝对,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导言在上海市,员工在因病无法工作时,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特定于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病假期间的实际出勤比例+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病假期间的未出勤比例。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病期前一个月的实际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

实际出勤比例实际出勤比例是指员工在病假期间实际工作的比例,可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

例如,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有3天是实际工作的,那么实际出勤比例就是3/病假期间总天数。

未出勤比例未出勤比例是指员工在病假期间未出勤的比例,可根据员工的未出勤天数来计算。

例如,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有2天是未出勤的,那么未出勤比例就是2/病假期间总天数。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病假期间的未出勤部分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示例计算假设员工小王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病假期间为10天,其中实际工作了6天,未出勤了4天。

假设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天。

根据上述计算方式,我们可以按以下步骤来计算小王的病假工资:1.计算实际出勤比例:实际出勤比例 = 实际工作天数 / 病假期间总天数= 6 / 10 = 0.6;2.计算未出勤比例:未出勤比例 = 未出勤天数 / 病假期间总天数 = 4 /10 = 0.4;3.计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 = 基本工资 × 实际出勤比例 +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 未出勤比例 = 5000 × 0.6 + 20 × 0.4 = 3060元。

所以,小王的病假工资为3060元。

结论根据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按照基本工资、实际出勤比例和未出勤比例来计算。

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病假期间的未出勤部分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上海市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市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市病假⼯资如何计算病假⼯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资的数额。

病假⼯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市的计算,⾸先要确定两个变量,⼀是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是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确定。

(⼯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3)⽤⼈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式确定:(1)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资:①连续不满2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②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70%计发;③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④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⑤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2)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②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③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病假⼯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资的数额。

病假⼯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天数。

⼆病假⼯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疾病休假期间⽣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疾病休假⼯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职⼯疾病或⾮因⼯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平均⼯资40%的,应补⾜到本企业⽉平均⼯资的40%,但不得⾼于本⼈原⼯资⽔平、不得⾼于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根据《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在上海工作的职工在生病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的病假工资规定。

一、适用范围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的劳动者。

二、病假工资计算标准1. 计算公式:病假工资 = 基本工资 ×病假天数 ×职工工资待遇挂钩指数。

2. 病假天数:病假天数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或者诊断书上标明的病假天数计算。

3. 职工工资待遇挂钩指数:根据上海市职工工资指导线年度调整情况和个人工资的挂钩关系确定,通常为1。

三、病假工资支付期限和要求1. 病假工资支付期限:从发生疾病或伤害到治愈出院或者因病或伤加重至给付工资时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 病假工资支付要求:(1) 请假手续:职工应及时请假,并提供与请假事由相符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或者诊断书。

(2) 公告要求:单位应依法履行有关公告手续,公告期间病假工资正常支付。

(3) 工资支付:单位应在每月正常发放工资时支付病假工资,不得拖欠或者中断。

四、特殊情况的病假工资支付1. 职工患有特殊病种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 职工在丧假、产假、婚假、节育假等其他有薪假期期间发生疾病或伤害的,病假工资按照原有的计算标准支付。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单位如果不支付病假工资、拖欠或者中断病假工资支付,将受到行政处罚。

职工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宣传部门或者工会组织投诉、举报,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总结:根据《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的职工在生病期间有权享受病假工资的支付。

病假工资的计算按照特定公式进行,并受限于病假天数和职工工资待遇挂钩指数。

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病假工资,并严禁拖欠或中断支付。

如果单位违规操作,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宣传部门或者工会组织投诉、举报,要求单位依法处理问题。

上海病假标准

上海病假标准

上海病假标准
上海病假标准
上海市病假标准是上海市职工病假的具体执行办法,在2013年新修订的《上海市职工病假规定》中得到明确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全部职工,规定职工因病放假时间及支付工资的办法。

根据上海市病假标准,职工因病放假的时间,如果是因为轻症、慢性病、重大手术等原因,需要住院治疗,则按照住院时间计算,住院期间每天可获得80%工资;如果不需要住院,则职工可享受病假,每次放假最长不超过90天,但应根据病情和治疗情况,提出经医生诊断的病假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放假,放假期间每天可获得90%工资。

上海市病假标准规定,职工因病放假,工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但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向个人账户扣款,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由职工自己负担医疗费用。

上海市病假标准是职工因病放假的重要依据,对于职工病假的时间和经济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遵守上海市病假标准,可以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上海市的劳动者有资格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及劳动部门的规定计算的。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1、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病假期间,职工病假工资 =规工资(本人当月应发常规工资,不含奖金、津贴等)/工作月天数(每月应工作天数)×病假期间实际工作天数;2、病假期间产生的加班费、护学补贴、通讯补贴等非常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收入进行计算;3、病假期间产生的奖金,按照职工正常收入的一天半(12小时)为计价单位计算,在病假期间,不得发放奖金;4、病假工资的计算中,有的企业为病假期间实际工作天数提供补贴,按照正常工资的一天半(12小时)作为计算单位。

二、上海市病假补助费上海市规定,每位企业雇员每次病假期间实际工作日数超过7天,其企业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补助费(补助额:按照职工平时月工资乘以病假期间实际工作日数除以月工作日数计算),以便对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加强企业的经济基础,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三、上海市病假的管理要求1、病假申请:在上海市,职工及其所在企业需同时遵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及劳动部门的规定,在申请病假时需提供医疗证明,以证明申请病假的原因。

2、病假管理:企业必须建立病假及病假工资计算制度,对病假和病假工资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病假工资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病假期间应该及时缴纳病假工资,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四、总结病假工资是上海市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应得的一种经济补偿,计算方式是以正常工资为基础,根据病假期间实际工作天数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病假期间还可以获得病假补助费,但奖金等非常规工资是不予计算的。

此外,企业应该建立病假及病假工资计算制度,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及时缴纳病假工资,加强管理,确保病假工资合理准确地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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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报酬。

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法律上有关病假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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