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广西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 - 附件1:

附件1: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2010年度)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资助方式:资助金额(大写人民币):建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汇总表附件3:《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要求:“未完成”类项目只需填列《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附件一)中“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整体自评意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考核内容。
“已完成”类项目需填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附件一)的全部考核内容。
资金使用单位和考核工作小组应认真按此说明规定填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考评表,加盖公章。
本考评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二、指标说明:(一)项目建设情况:考评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申报材料中预定时间建设,工作进度是否按期建设。
“已完成”是指项目按申报材料预定时间建设完成;“建设中”是指项目按申报材料预定时间和建设进度正在建设;“到期未完成”是指项目在申报材料预定时间的内未完成建设。
“资金使用单位自查”: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自查情况。
(下同)“考评小组核查”:考评工作小组对资金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的核实意见。
(下同)(二)资金使用情况:考评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
“资金使用及财务核算情况”是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务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问题”是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混乱,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务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项目产品经济效益:考评已完工项目2010年度1至9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上缴税金、利润总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发改规划[2003]2105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分工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程序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国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桂财库〔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58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各市、县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增强库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季度全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加快预算项目分解和下达。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从源头开始强化库款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为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要尽快分解落实已经收到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政中期规划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资金沉淀。
(二)强化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科(股)室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算执行管理。
通过分单位、分项目的统计分析和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结余结转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加快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和统筹使用。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及时分类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等结余结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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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广西自治区企业技术改
造资金项目的通知
一、项目支持重点
2016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将重点围绕工业转型升级和稳增长两个核心,按照自治区《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和“1131”工程的要求,继续推进实施自治区项目建设突破行动计划和“1131工程”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围绕实施重大产业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装备水平提升、产业链延伸、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绿色发展和两化深度融合等七大项目建设工程重点专题,突出大、强、优、特项目,提高资金安排集中度。
集中资金突出扶持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地方特色优势明显、就业拉动大的关键性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对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产品结构调整有积极意义,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具有一定的行业示范作用或具有地方特色优势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节能审查等前期审批手续,并且已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进度已达到20%以上。
(三)原则上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内容必须能在近期内按计划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不能包含分期实施的中、远期建设内容和投资。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已获得过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原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继续申报。
(六)申报技改资金的项目必须首先申报录入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列入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计划。
三、项目扶持方式及金额
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资助金额100万到500万。
四、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