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2019年汽车维修工电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3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3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规定,2018年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职业(工种)(一)技师申报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电切削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锅炉操作工、手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架子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制冷工、评茶员、汽车维修工、育婴员、保育员、有害生物防制员、保安员、安全评价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冲压工、安检员等。
(二)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评茶员、保安员、安全评价师、电切削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工、车工、焊工、电工、铣工、钳工、磨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铸造工、模具工、铸造工等。
关于做好2015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2015)

关于做好2015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2015)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办〔2001〕90号)及有关要求,在2014年扩大技师社会化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一)技师(职业资格二级)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为:维修电工、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焊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汽车驾驶员、冷作钣金工、铸造工、涂装工、磨工、镗工、餐厅服务员、中式面点师、食品检验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制冷工、冷藏工、金属热处理工、化工总控工、化学检验工、化工仪表维修工、锅炉运行值班员、锅炉操作工。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为:维修电工、汽车修理工、保健按摩师、中式烹调师、焊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餐厅服务员、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技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任职2年以上,申报高级技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任职3年以上。
(二)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行业或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生产一线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
三、考评时间与方式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时间:11月28日。
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三个步骤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试采取现场操作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技师综合评审由考评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技术总结)进行评审,确定综合评审成绩;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由考评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论文(技术总结)进行现场答辩,并依据其工作业绩确定综合评审成绩。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1年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及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1年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及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浙交[2011]215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1 年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及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浙交〔2011〕215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满足浙江交通转型发展的人才需求,根据厅人才工作计划及有关要求,将开展2011 年交通运输行业部分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评工作。
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一)初、中、高级工公路养护工、路基工、路面工、压路机操作工(筑机操作工)、拌和楼操作工、公路运输(桥梁)起重工、桥梁钢筋工、桥梁木工、公路监控设备操作工、车辆通行费收费员、站务员、汽车检测工(二)技师公路养护工、路基工、路面工、筑路机械、公路运输(桥梁)起重工(三)高级技师公路养护工二、申报条件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其申报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初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 年以上。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 年。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 年。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劳办培函字[1991]1号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劳办培函字[199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4bd8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0b.png)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正文:----------------------------------------------------------------------------------------------------------------------------------------------------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劳办培函字〔1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我部今年十月印发的劳培字〔1991〕14号《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因文中技师津贴标准有错误,现予重新印发。
请将原发文件,自行销毁。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9.06.15
•【文号】人社厅发[2009]76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交通(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注:※表示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汽车货运理货员”原名“汽车货运站务员”“汽车检测员”原名“汽车检测工”
“汽车维修检验员”原名“汽车维修检测工”。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关于开展交通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发布日期】2011.07.22【实施日期】2011.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厅职字〔2011〕125号)和《关于做好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厅评价字〔2011〕83号),以及《关于做好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交职办函〔2011〕9号)精神,结合上海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汽车维修检验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一)汽车维修检验员1、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及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及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交通类职业院校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
2、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1)受聘于申报职业(工种)技师岗位3年及以上的在岗技师;(2)取得申报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及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交通类职业院校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4)从事本职业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者;(5)从事本职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8]交劳字152号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8]交劳字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c726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59.png)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8年3月7日(88)交劳字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沿海各港务局、交通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将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的《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技术骨干作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交通行业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技师的名称,可按交通行业专业(工种)确定,如:港口装卸机械技师、航务工程技师、公路工程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交通部颁布试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为七、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见附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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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列明的报名条件。
其他职业,执行原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列明的报名条件。
(四)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行业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统筹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充分发挥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作用。
依据《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试行)》,通过建站条件复核的鉴定站,方可开展鉴定工作。
二、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一)职业范围。
2019年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的职业范围为汽车维修工、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筑路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等4个职业。
(二)工作机制。
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由评审会组织实施,时间为7月12日前。
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由部人事教育司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实施。
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操作考核由各鉴定站组织实施,7月5日前完成。
三、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及高级技师鉴定考务工作安排
(一)4月30日前,组织符合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条件的人员填写《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申报人所在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
鉴定站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报名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交通运输行业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会对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材料、资格进行复核。
(二)5月10日前,通过交通职业资格网使用统一鉴定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考点设置、考场编排。
(三)理论考试,全省执行统一考试。
评审会将选拔一所具有自主承担考试能力的鉴定站承担理论考试。
鉴定站从统一鉴定系统下载《考务须知》、《考场纪律》等材料,按国家保密要求,接收和保管考试试卷。
(四)6月15日理论考试结束后,组织考点做好理论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的封装、
保存。
(五)7月12日前,完成理论考试统一阅卷、技能操作考核和技师综合评审,将理论成绩、技能操作成绩及技师综合评审成绩导入统一鉴定系统,并将报考高级技师理论、实操成绩均达到60分(含)以上考生的申报材料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
四、破格申请、材料申报和审核
(一)破格申请。
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且本职业(工种)设置技师职业资格,可破格申请技师资格;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且本职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破格申请高级技师资格。
破格申请人员可免试统一鉴定所有科目。
(二)申报材料。
技师和高级技师材料申报和审核等按2018年要求执行,需申报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执行。
申报材料包括:
1.交通运输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
2.相关佐证、业绩材料
3.技术论文电子版。
(三)材料审核把关工作。
请各鉴定站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查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个人材料。
一是要严格对照申报条件,核查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从业年限、报考等级等;二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证件及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技术总结及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雷同现象等;三是严格对照《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填写及封装说明》要求,对申报材料填写、封装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人资格并列入个人失信名单;技术总结或论文存在抄袭、雷同的,相应项目一律按零分计。
评审会审核考生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不能通过网络查询或证明
(五)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行业技师评审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附件1
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填写及封装说明
一、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填写要求。
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基本信息中”涉及年限的项目以截止到2019年7月12日计算。
3.“思想政治表现”是指申报人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4.“技术革新与公关”是指申报人员通过技术创新或攻克技术难题,解决生产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出现的问题,卓有成效地提高产品产量、质量的情况。
5.“技术推广”是指申报人员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显著提升所在单位或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
6.“合理化建议”是指申报人员在技术或管理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产生了良好效果的情况。
7.“指导传授”是指申报人员为其他技术工人传授技艺的情况。
8.“技术总结”要求申报人员独立编写,主要介绍自身通过工作实际形成的工作体会和所从事职业(工种)有关技术的学习、运用、创新、总结情况。
重点注意总结的真实性、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少于1500字。
9.“参加竞赛获奖情况”是指申报人员参加地(市)级及其以上技能竞赛的情况。
10.“技术论文发表情况”是指申报人员在地(市)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在技术会议交流论文的情况。
11.“技术成果”是指申报人员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的情况。
论文格式要求(不得留有作者个人信息)
(标题: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标题: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
——×××(副标题:小二号黑体,居中)
摘要:××××××××××(摘要:四号仿宋)
关键词:×××;×××;×××(关键词:四号仿宋)
前言
正文:四号仿宋,单倍行距
一、正文:四号仿宋,加粗,单倍行距
正文:四号仿宋,单倍行距
1.四号仿宋,加粗,单倍行距
正文:四号仿宋,单倍行距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