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缴费比例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一、背景公积金是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为职工在住房、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
作为一个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苏州园区的公积金制度自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二、政策解读1. 缴存比例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其中由企业缴存的比例不得少于5%,由个人缴存的比例不得少于7%。
2. 缴存基数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当地工资社平工资的3倍,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 公积金贷款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当地工资社平工资的5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只需缴纳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首付,剩余部分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支付。
4. 提取规则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租房、办理医疗、教育、大病等。
在提取过程中,职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情况据苏州园区人力社保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区域的公积金缴存人数已经超过10万人。
其中,职工的缴存比例普遍稳定,缴存基数也在逐年提高。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苏州园区的使用率较高,贷款申请量不断增加。
但同时,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在加强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宣传和监管,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正运行。
四、问题分析随着苏州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积金制度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积金贷款被用于二次购房的情况。
虽然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了只能用于首次购房,但实际上存在不少职工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这一限制,从而获取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或第三套房。
此外,苏州园区对公积金提取的资格审核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职工通过虚假证明等手段来提取公积金,导致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无法保障。
五、建议与展望为了更好的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苏州园区应该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管与管理,定期进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在职工和缴存单位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大病住院及大病补充
人员类别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起付 标准 基层医院 当年第二次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 起付点以下 给付 比例 起付点至4万元 4万元至10万元 10万元以上无上限 在职 600元 500元 300元 退休 500元 400元 200元
首次起付标准的50% 统一为100元 医疗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时全额支付 90% 95% 95% 95%
案例——基本养老金计发 案例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张某 ▪ 参加工作时间:1968年10月 ▪ 退休时间:2011年12月 ▪ 合计缴费时间:43年2个月 退休时公积金专户情况: ▪ 原公积金账户:养老专户:10886.38元 普通专户:191468元 医疗专户:6165.22元 ▪ 新政后新账户:养老个人账户:2880元 医疗专户:1080元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结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调整时间
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新 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一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调整参保类型
• 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 设立:社会保险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
主要方面 国家规定 园区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缴费入账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 入个人账户为主 五险混合设置
保险账户
五险分开设置 (含住房) 含住房)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养老关系 不得提取 统账结合 基金积累 以统筹账户为主
可提可转
以个人账户为主
18 14 11
2.5 -3
如另行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员工各按8%缴费(共计16%)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A5及样本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
单位代码:第页/共页
单位全称(盖章):计算单位:元(人民币)
填表人:填表时间:中心审核人:中心复核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中心各一份。
2、本表供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时填写。
3、缴费比例填写:16%,18%,20%,22%,24%。
4、申报类型一栏仅需年度申报单位填写:选择结算年度申报,填写“年度申报”;选择补充申报,按照申报情况填写“申报增加”、“申报减少”、“基数调整”;如填写申报减少,缴费基数需填写“0”。
5、缴费年月,以“yyyymm”表示,如2011年7月,应该录入201107。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
(样表)
单位代码:012345 第1页/共1页 单位全称(盖章):
计算单位:元(人民币)
填表人:王五 填表时间:2011年7月2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本表供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时填写。
3、缴费比例填写:16%,18%,20%,22%,24%。
4、申报类型一栏仅需年度申报单位填写:选择结算年度申报,填写“年度申报”;选择补充申报,按照申
报情况填写“申报增加”、“申报减少”、“基数调整”;如填写申报减少,缴费基数需填写“0”。
5、缴费年月,以“yyyym m ”表示,如2011年7月,应该录入201107。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比例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缴纳方式数额有所不同,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社会保障计划分类(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园区公积金欲与市区接轨新政全面解读(组图)新政调整: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调整原则: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调整原则:老人老账老人新账新人新账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新人新账新办法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调整原因: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转移问题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2 购房问题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3 产权问题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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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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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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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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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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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