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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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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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FOB 术语问题。

根据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1、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A 公司向B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订CFR 合同,A 公司于2000年1 月9 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 公司要求B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 公司能否得到赔偿?答案:A 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 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 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此案例涉及CIF 术语,CIF 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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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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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案例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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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答:(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城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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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第一篇: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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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答案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六、案例分析1、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性质。

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所以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

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另外,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

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则应选用D组术语。

2、答:美方此举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3、答:仲裁机构将裁决卖方对损失负责。

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本来CFR术语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需要特定化。

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则风险不转移,所以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因为按照FOB成交,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

5、答:我方应拒绝客户的要求。

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应该付款,不管货物是否安全到达。

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已经议付了货款。

现在货物损失,我方不负责,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但是他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6、答: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应选择FCA术语成交。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7、答:卖方应赔偿损失。

因为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本案CFR合同中卖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8、答:应选用EXW或FCA术语。

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 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

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

但采用EXW 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六、案例分析题1、船公司的这种说法不成立。

因为联运提单是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

如货物在第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失,则第一承运人可以不负直接责任。

现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第二程船无干。

第一承运人必须负责。

2、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

因为:(1)根据《UCP500》的规定,一个限量分批交货信用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以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

(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时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公约》不适用于信用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利。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延至集装箱堆场。

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开箱验货。

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根据《UCP500》第四十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我方500吨货物虽然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分两次装船,取得两套单据,但系装到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同一轮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

所以,银行拒绝付款无理。

5、答: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

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

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6、答: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

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港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港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7、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8、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以顺利结汇。

《UCP500》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本案中,信用证于10月29日开立,此案符合《UCP500》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只要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单据,我方即可顺利结汇。

9、答:承运人无权拒赔。

因为第一承运人签发的是全程提单,应该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

第一承运人除负责第一程运输外,也对转运负责。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七、案例分析题1.(1)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因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2)不赔付。

因为在CFR价格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保险条款虽然规定的是“仓-仓”但因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责任其实是“船舷-仓”。

2、保险公司能拒赔。

因FOB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卖方因不是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

3、赔付。

因为根据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规定,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货物如果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在此前或此后由遭受了海上自然灾害,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4、保险公司不赔付。

因战争而导致的提货不着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即不属于水渍险也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

5、保险公司不赔付。

因为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该损失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我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索赔。

6、尽管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本案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即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因此,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误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可凭清洁提单向向船公司索赔。

7、(1)保险公司不赔付。

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

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

可凭商检证书和合同向卖方索赔。

8、不合理。

因为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不赔偿。

9、(1)案中海水渗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和船舶遭遇恶劣气候,导致某货主的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其他一切损失都属于共同海损。

(2)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所有损失都赔偿。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计算题1、解: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率=702000×5% = 35100(元)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702000÷(1+17%)×9% = 54000(元)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702000+35100—54000 = 683100(元)保险费=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00000×(1+10%)×(1%+0.5%)= 1650(美元)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价格×汇率(银行买入价)=(CIF价格—运费—保险费)×汇率(银行买入价)=(100000—3000—1650)×8.30 = 791405(元)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791405—683100)/683100×100% = 15.86%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683100/(100000—3000—1650)= 7.1641 2、解:出口商品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5000000—4000000)/4000000×100%=25%3、解:可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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