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条件和材料(doc 8页)
注册会计师设立公司条件(详情)

注册会计师设立公司条件(详情)注册会计师设立公司条件注册会计师设立公司条件如下:1.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3.拥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4.拥有能够胜任所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会计师报考的条件注册会计师报考的条件如下:·专业阶段报考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综合阶段报考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有以下情形不得报考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注册会计师退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退休条件是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注册会计师统考条件注册会计师统考条件如下:·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有以下情形不得报考: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注册会计师入会条件和限制一、注册会计师入会条件:1.拥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职业资格,并从事会计或审计工作2年以上。
2.拥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不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职业资格,但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者。
3.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无会计或审计工作实践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定。
2. 注册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正式经营。
3.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比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关证书。
4. 业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5. 服务能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包括技术实力、经验积累、管理能力等方面,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 信誉度: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获取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除了以上条件外,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还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创立会计师事务所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符合要求,顺利开展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流程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流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流程准备阶段•确定合伙人数量并制定合伙协议•确定事务所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准备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准备注册地址证明、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预审阶段1.合伙人向所在地的会计师协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所在地会计师协会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材料提交阶段1.合伙人按照规定形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证明、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审核阶段1.所在地会计师协会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2.会计师协会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交给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3.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发放《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开业许可证》注册阶段1.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开业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2.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获取税务登记证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积金登记等其他相关手续完成设立1.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设立2.开展业务并遵守法律法规,经营合规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的一般流程,具体要求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相关法规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合伙人们与专业人士咨询,并严格遵守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合伙注册顺利完成。
法律法规•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前,合伙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合伙人应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持职业操守和诚信,确保业务合规。
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准备阶段应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等。
•合伙协议应经过公证或见证,确保其合法有效。
设立资金•在注册过程中,合伙人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确保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资金要求。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一部分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办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要予以备案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办法》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办法》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办法》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2023年天大秋审计学在线作业题库和答案

鉴证对象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评价的计量的结果。
()A.对的B.错误下列属于美国式审计的是( )A.资产负债表审计B.财务报表审计C.查错防弊审计D.内部控制审计假如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告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鉴证报告两者之中较早的一个时间为准。
()A.对的B.错误下列各种情况中,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且导致事务所不能承办该业务的是()。
A.鉴证小组成员小A在鉴证客户的控股子公司中拥有5%的股份B.鉴证小组成员小B的母亲是鉴证客户的财务总监C.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小C成为了鉴证客户的财务经理D.在鉴证报告涉及的期间内,鉴证小组成员小D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职业行为原则不涉及()的内容A.责任B.公众利益C.客观与独立D.命令以下关于申请设立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中不恰当的是 ( )。
A.合作人必须有书面合作协议B.有固定的办公场合C.要有5名以上的合作人D.设立的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名称法律责任的出现,经常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其别人权利的损害。
()A.对的B.错误取得全科成绩合格证,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 )。
A.对的B.错误下列情况中,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影响最大的是()A.注册会计师的母亲退休前担任被审计单位工会的会计B.注册会计师的配偶现在是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的业务骨干C.注册会计师的一位老师拥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D.注册会计师的妹妹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钞票出纳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直接因素是( )。
A.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B.合作公司制度的产生C.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形成D.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均需独立于客户。
()A.对的B.错误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属于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的是()。
A.外商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B.股份制公司的审计业务C.代记账业务D.变更验资业务下列关于审计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审计主体是接受授权或委托而实行审计的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B.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主线特性是独立性C.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都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进行D.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办理公司合并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指南为便于申请人掌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获取有关资料,我处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印了此指南。
该指南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及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些特殊的要求等。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已办理完工商登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 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4、已办理工商登记;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1、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内惩戒;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业务的经历:(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
7、未在最近三年内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合伙人或股东。
四、注册会计师在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当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状态为协会代管;若为转出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盖章的执业许可申请;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5、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6、合伙人或股东已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7、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原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出资(股权)转让协议;8、注册会计师证书有效记录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合伙人(股东)为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房屋不动产证复印件;9、所有注册会计师个人参保信息查询截图;材料中相关附表可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提供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为企业、个人提供精准的会计核算、税务筹划、财务咨询等服务。
但是,成立一个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中文1000字详细阐述。
一、法律资质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离不开法人,法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以公司名义设立:(1)由2人以上国内或者国外的自然人或公司共同出资组成;(2)由1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非公司单位出资设立;(3)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自己的财产;(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是指在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会计师领导或管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二、资金实力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包括注册资金和办公设备投资、人员开支等。
注册时须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数额根据地区不同而有差别,如果是城市,注册资金可能会高一些。
在资金方面,需要做好长远规划,避免短期内因为资金不足而关闭。
三、技术实力会计师事务所最核心的业务就是财务核算和审计业务,因而核心人员的技术实力是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至关重要的一环。
建立团队之前,需要认真做决策,挖掘人才,懂得善于培养好苗头。
在招聘会计师及会计师团队时,要认真评估其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以确保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团队运作的需求。
四、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以获得在业务中处理事务的空间。
成立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大量的空间,这样能够提供足够的办公车间,并保证团队独立、高效的运营。
较大的办公空间不仅有助于团队成员的协作工作,也能带来客户对公司的好印象。
五、良好的信誉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要想取得更多的客户,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支持。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是什么?现在会计事务所是比较流行的,很多公司需要做账,但是一些小公司单独请会计的成本太高,所以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需求量大。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2、申请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并且其注册的会计师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伙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且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且其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4、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必须设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另外拟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或有误导性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5、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其中设立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必须由执行会计事务所的1名合伙人担任;6、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必须在境内有稳定的住所,并且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7、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注: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链接:)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2)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
(3)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
(4)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
(5)内部审查。
(6)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注: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深圳分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财会[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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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申报条件: 1.设立条件:至少有5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至少有10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30万元,且全部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出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在事务所出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统一名称: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且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担任;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起人条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3年及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出资人;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要求发起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发起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一致;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出资人条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
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要求出资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出资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一致;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4.注册会计师条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5.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4.发起人情况表;5.发起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6.出资人情况表;7.出资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8.注册会计师情况表;9.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0.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11.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发起人协议书》复印件;1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14.《出资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变动对照表(要求将协议及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不同部分进行
说明);15.出资证明复印件;16.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18.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发起人向省财政厅提交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决定批准,向发起人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批复文件、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省财政厅决定不批准,申报材料退回发起人或要求发起人重新补充材料。
财政部备案审核同意,通知省财政厅制作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财政部备案审核不同意,通知省财政厅补充材料或重新审查。
发起人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制作发放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承诺期限: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财政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审核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
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申报条件: 1.设立条件:至少有2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至少有3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至少有1名专职从业人员;出资额至少为人民币10万元,且出资额全部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出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统一名称: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人条件:持有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且具有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5年及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3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为事务所出资人;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要求合伙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发起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求一致;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注册会计师条件:持有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4.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
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3.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4.合伙人情况表;5.合伙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6.注册会计师情况表;7.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8.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9.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0.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伙人协议书》;1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章程》;12.《出资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变动对照表;13.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14.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5.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16.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办理程序:合伙人向省财政厅提交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决定批准,向合伙人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批复文件、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省财政厅决定不批准,申报材料退回合伙人或要求合伙人重新补充材料。
财政部备案审核同意,通知省财政厅制作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财政部备案审核不同意,通知省财政厅补充材料或重新审查。
合伙人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
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制作发放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承诺期限: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财政部在30日内提出备案审核的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依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事务所不得在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已设立的分所因违法而被撤销,事务所3年内不得再设立分所;3年内有3个以上(含3个)分所因违法而被撤销的,事务所5年内不得设立分所;分所名称一律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形式。
1.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有限所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合伙所的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专职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在以往两年经营活
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条件:有10名以上60周岁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在本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有限所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合伙所的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专职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包括2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4.在本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条件:有10名以上60周岁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必须是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且为事务所合伙人(发起人)之一;事务所应为分所提供1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分所应有10万元以上的自有营运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请示;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3.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同意设立分所的决议;4.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5.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6.会计师事务所章程;7.会计师事务所对
分所的管理办法;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9.分所负责人情况表;10.分所负责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1.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12.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3.分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14.分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5.事务所出资证明;16.事务所自有资金证明;17.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固定客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