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可以抑制疼痛感知中枢、改变意识状态和自主神经系统功能、使病人失去疼痛感觉,从而达到适当的镇痛、麻醉或镇静作用的药品。

2.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法,麻醉药品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类型,包括全麻药、局部麻药、镇痛药和镇静药等。

3.麻醉药品的管理(1)麻醉药品的购买和配送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只能由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麻醉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麻醉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存储室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水和密封等。

(3)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为麻醉药品使用设立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包括麻醉药品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机等。

医疗机构必须有合格的医生或者护士负责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的盘点和检查,以确保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4.麻醉药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医疗机构必须对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生和护士进行相关的培训,并提醒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注意遵守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以免发生不良后果。

二、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者改善精神症状的药品,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药等。

2.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治疗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社会治疗等。

3.精神药品的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和配送精神药品是处方药品,只能由具有合格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进行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精神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精神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精神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第精神药品的管理。

3.制度要求3.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3.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副组长:分管院长。

院长为本院麻、精一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存放或使用麻、精一药品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麻、精一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本机构、本部门麻、精一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组,组长:主管院长,成员: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科教科、保卫科、手术麻醉科等部门负责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科和药学部负责。

3.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组职责3.2.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3.2.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3.2.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医务科、药学部每月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2.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3.2.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3相关科室职责3.3.1. 相关职能部门(医务、药学、护理、保卫)应设立麻、精药品管理专管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工作。

3.3.2.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调剂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工作;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药物,对于缓解患者痛苦、保障手术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统一管理。

2. 药剂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

3. 医务科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4. 护理部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5. 保卫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被抢。

三、采购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药剂科统一采购,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

2. 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3. 采购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储存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储存于专柜中,专柜加锁,并安装报警装置。

2. 储存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储存。

3. 储存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调配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调配时必须按照医嘱进行。

2. 调配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3. 调配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六、使用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时必须按照医嘱进行。

2. 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回收,并登记回收的数量和批号。

3. 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七、回收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回收必须由专人进行,回收时必须核对患者的用药信息。

2. 回收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四、医疗机构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中的责任五、患者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重要性六、未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正文(篇1)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医疗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缓解疼痛、治疗疾病,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因此,加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患者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作用,可以改变人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药物。

麻醉药品是指能够产生镇痛、麻醉、肌肉松弛等作用的药物。

根据其作用和安全性,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我国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和监管等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安全、合理使用。

四、医疗机构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中的责任医疗机构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建立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五、患者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重要性患者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对于治疗疾病、缓解疼痛具有重要意义。

在使用过程中,患者应遵循医师的建议,按照剂量和时间进行用药,避免药物的滥用和依赖。

六、未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

目录(篇2)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1.采购、验收、储存制度2.保管、发放制度3.处方管理制度4.使用与调配管理制度三、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告四、违反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正文(篇2)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医疗工作中常用的药物,它们的使用对于病情的缓解和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IV.如何正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篇1正文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指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特殊作用的,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精神药品包括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等,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1.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精神类处方,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麻醉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处方,由医院临床科室负责管理。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1.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

2.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规定的用量和使用时间使用。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使用记录、处方、用药情况等。

4.严禁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托运、出租、借用、转让、赠与、接受赠与等行为。

5.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6.严禁滥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篇2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审批、生产和供应I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监管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违法使用和处理篇2正文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是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这些药品包括一些精神类药物和麻醉类药物,如镇痛药、麻醉剂、抗抑郁药等。

这些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也不同,精神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而麻醉药品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其他治疗目的的药品,包括麻醉镇痛药物和麻醉辅助药物。

主要有:吗啡、可待因、芬太尼、氯胺酮、丙泊酚等。

2. 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主要应用于临床外科手术、产科分娩、内科特殊检查治疗和急救抢救等方面。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务人员严格操作和管理。

2. 麻醉药品的配制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台或手术室,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远离火种,并设立专人负责。

4.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按照标准的用药方式和剂量,并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药效反应。

5. 麻醉药品的使用过程应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手术的顺利进行。

(三)麻醉药品的监管1. 医疗机构应设立麻醉药品的专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2. 麻醉药品的购进、使用、销毁等过程应有专门的记录和台账,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得到监督和检查。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与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持续改进和提高。

4. 麻醉药品的丢失、盗窃、滥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置,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麻醉药品的教育培训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临床实践,提高对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平。

2. 医院可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麻醉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对于麻醉科及手术室人员,应定期开展急救和危急医学教育,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五)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制定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种药品不良反应。

2.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学门诊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跟踪,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处理。

3. 麻醉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应及时有效,避免对患者造成更大的危害和伤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麻醉药品管理 (2)1. 麻醉药品分类与范围 (3)1.1 麻醉药品目录 (4)1.2 麻醉药品使用原则 (5)2. 麻醉药品采购与验收 (6)2.1 采购流程 (7)2.2 验收标准与程序 (8)3. 麻醉药品储存与保管 (10)3.1 储存设施与要求 (11)3.2 保管责任与制度 (12)4. 麻醉药品使用与监管 (13)4.1 使用范围及申请流程 (14)4.2 监管措施与制度 (15)三、精神药品管理 (16)1. 精神药品分类与认定 (17)1.1 精神药品目录及等级划分 (18)1.2 认定标准与程序 (19)2. 精神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1 采购策略及审批流程 (21)2.2 供应保障措施 (23)3.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24)3.1 临床应用原则及注意事项 (26)3.2 临床监测与评估机制 (27)四、特殊人群用药管理 (28)1. 特殊人群用药范围及原则 (30)1.1 特殊人群界定 (31)1.2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及注意事项 (32)2. 特殊人群用药处方管理 (34)一、总则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在医疗领域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本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所有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能引起麻醉的药物,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会成为毒品,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应当从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概述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根
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进
行了修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89条,适用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
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主要有阿片类
(吗啡、哌替啶等)、大麻类、可待因类、合成药类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其他易
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依赖性潜力与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标志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条例》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1月
11日联合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2)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
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
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
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
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5)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
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
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
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2.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为更好地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原卫生部修订《癌症
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本规定2002年5月28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

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到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根据《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
入非法渠道,保证患者的合理需求,原卫生部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并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
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
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
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
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
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9号),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主要从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选取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证、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
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八)《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当前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毒品在全国各地迅速蔓延,由此而引发的社
会和治安问题更不容忽视,我国再次面临严峻的禁毒形势。

加强戒毒药品管理,对搞好自愿
戒毒工作起着相当重要作用。

目前对戒毒脱瘾的治疗方法,常采用戒毒药品替代递减疗法。

而戒毒药品是合成麻醉性镇痛药,具有吗啡样药理作用,用后可产生依赖性。

如管理有方,使用得当,可以戒毒脱瘾,如
管理失策,就会发生流弊,成为危害极大的毒品。

因此,我国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近年来制定并修订了《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995年6
月18日卫生部颁布第一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卫生部42号);最新的《戒毒药品管理
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1号)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戒毒药品的概念、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生产和
供应、使用等细则进行了修改。

1.戒毒药品的概念
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
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2.戒毒药品的使用
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医生应根据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
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

戒毒用美沙酮处方要留存两年备查。

戒毒医疗机构
购买戒毒用美沙酮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