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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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以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为标题,分别介绍两种采购评分方法的定义、特点、适用场景和优缺点。

一、最低价评分法1. 定义:最低价评分法是指采购过程中,以价格为主要考量因素,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方的评分方法。

2. 特点:最低价评分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优先,其他因素排在其次。

该方法适用于采购标准化、一般性较强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方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要求不高。

3. 适用场景:最低价评分法适用于以下场景:(1)采购标准化、一般性较强的产品或服务;(2)采购量大,市场竞争激烈,供应商众多;(3)采购方的资金有限,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省采购成本。

4. 优缺点:最低价评分法的优点在于采购成本低,采购流程简单,透明度高。

但其缺点也比较明显,因为价格为唯一考量因素,可能会导致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对于供应商来说,低价中标可能会导致利润过低,甚至无法盈利,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

二、综合评分法1. 定义:综合评分法是指采购过程中,根据采购方对供应商的要求,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多个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并选择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方的评分方法。

2. 特点:综合评分法的最大特点是综合性强,评分因素多,价格不是唯一考量因素。

该方法适用于采购标准化程度不高,产品或服务要求较高的场景,采购方需要在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多个因素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 适用场景:综合评分法适用于以下场景:(1)采购标准化程度不高,产品或服务要求较高;(2)采购量较小,市场竞争激烈,供应商较少;(3)采购方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

4. 优缺点:综合评分法的优点在于综合性强,可以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供应商的实力,选择最符合采购方要求的供应商。

但其缺点也比较明显,因为评分因素多,评分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出现评分不公等问题。

同时,对于供应商来说,该方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投入成本,以满足采购方对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优点:
1. 采购招标是最适合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共同资金的采购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目的,满足采购需求。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 竞争突出表明,招标可以节省资金,据统计,平均节省10%左右。

4. 评标科学、细致;每个投标人可以被告知失败的原因。

缺点:
1. 推进(标底)准备工作要求很高,特别是需要标记的关键和技术及商业指标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可以作出判断。

而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则为不合格,且不具备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 评标时,对评标人员的要求更高;为了取得结果,需要对它们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

比较耗时。

3. 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了出价最高者中标的问题。

然而,很难准确界定技术指标与价格转换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些国际招标有政府资助但具有竞争性的要求。

例如,目前的国际招标方法在技术方面有积极的偏向(技术性、加价性因素较高,有时不能反映实际水平差距;即使有合理的资金,也很难引进稍微高一点的设备)。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优缺点分析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优缺点分析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优缺点分析评标办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方法和规则。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包括:最低价法、最有利顾益法、综合评分法和内外估价法。

下面将对这几种评标办法的优缺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最低价法最低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选取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其主要优点有:1.降低采购成本:选取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

2.简单易行:评标过程相对简单,规则容易理解和操作。

3.提高透明度:价格是唯一的评标标准,可以增加评标过程的透明度。

然而,最低价法也存在一些缺点:1.忽视质量和服务:最低价法往往忽视了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重要性,可能导致选择质量和服务都不理想的投标单位。

2.降低竞争力:对于一些要求较高质量和专业能力的采购项目,最低价法可能会降低投标单位的竞争意愿,影响供应商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二、最有利顾益法最有利顾益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和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选取最有利于采购机构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其优点有:1.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有利顾益法可以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多个方面因素,选择最有利于采购机构的投标单位。

2.促进供应商积极性:由于综合评价因素的存在,供应商更有动力提供质量和服务更好的产品。

然而,最有利顾益法也存在一些缺点:1.确定权重难度较大:最有利顾益法需要给不同因素确定权重,如何准确确定权重是一个难题。

2.主观因素较多:评标过程中需要主观判断和决策,可能引入一些主观因素,存在潜在的不公正和腐败风险。

三、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给各个因素设定评分标准,按照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单位进行评分,并综合比较得出最终中标单位。

其优点有:1.充分考虑多个因素的权重:综合评分法可以通过设定评分标准和权重,对多个因素进行充分考虑,确保评标结果更为客观和公正。

2.提高透明度和可比性:评分标准和权重设定公开透明,可以提高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各评标方法的优点最低评标价法

各评标方法的优点最低评标价法

各评标方法的优点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常见的招标评标方法,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稳定性高:最低评标价法注重价格因素,评标结果倾向于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价格因素相对较为稳定,易于评判和比较。

对于一些简单、标准化的项目来说,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有效避免技术内容较少或差异较小的投标人技术判断的不确定性,降低评标风险。

2.公平公正: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依据明确,以价格为主要依据,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能够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价格因素相对客观,容易使各个投标人各取所需,提高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公平性,让各个投标人有机会以竞争性价格中标。

3.节约成本: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有效节约评标成本。

评标过程相对简单,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技术评审和技术比较,更加便捷高效。

相比于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所需的评标时间和资源相对较少,能够有效降低评标成本。

4.市场透明: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

在评标过程中,各个投标人都能够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使市场参与者对市场价格形成有更准确的判断。

这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让价格更能够体现市场供需关系。

然而,最低评标价法也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之处:1.技术忽略:最低评标价法过于关注价格因素,可能忽略了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等重要因素,可能导致选择到的供应商缺乏专业能力,从而产生不利影响。

2.投标人质量不对等: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过程中,价格低的投标人往往更容易胜出。

然而,价格低并不必然意味着资质和能力好,也有可能是由于一些其他原因,如材料质量低下、进度延误等,这对项目的成功实施可能带来潜在风险。

3.对市场效率的影响:最低评标价法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和价格压缩。

为了获得合同,一些投标人可能通过恶意降低价格以吸引采购单位,导致市场价格不正常下降,影响了正常市场竞争和供应链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最低评标价法在标准化项目、简单型项目以及价格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具有稳定性高、公平公正、节约成本和增进市场透明度等优点。

物资招标采购中最低价评标法的利弊分析

物资招标采购中最低价评标法的利弊分析

物资招标采购中最低价评标法的利弊分析前言:伴随着我国基建行业的蓬勃发展,施工物资的供应采购进入大体量、大金额、高运转的快速发展阶段,招标作为物资采购的主要手段,在物资采购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招标,可以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和效率,保障连续、有序供应,降低和控制采购成本。

所谓评标,是指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资格、商务、报价以及技术方面的审查、比较、分析和评判,最终选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物资招标采购的主要方法,活跃于各项物资采购活动中,对工程物资采购成本影响重大。

一、评标方法概述目前,国内外现行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41条明确指出,中标人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以上条件(2),可以理解为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

同时,根据《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139条指出,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通用产品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产品和其他服务,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名,评标价相同的,可按投标人生产供应能力大小、供货业绩多少、资产负债率等可量化因素依次确定排序。

在现今的招投标中,最低价评标法是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之一。

因为最低价评标法以价格为唯一评选标准,简单易行,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能够节省采购成本和时间,因此被广泛采用。

二、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势(1)降本增效。

最低价评标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节约成本,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采购方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能够最大限度为采购方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采购方控制工程造价,增强经济效益。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

但是《政府采购法》、《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

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低价中标的利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1、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2、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3、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低价中标的弊1、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

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

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

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

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2、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

在政府集中采购中,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

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

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

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3、质量和服务相等难以界定,有实际操作困难。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

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与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与弊
起 识别 机 制 ;该方 法 的不足 包括 :陷入 非 完全 合约 陷阱、 面临 串标 的现 实困境 。对 不足 的应 对措施 可从建 立前 置性 资格
考察制度 、增大参与竞标的机会成本 、增强声誉约束机制的使用等三个方面来构建。 关键 词 :最低 投标 价 中标 法 ;财政 支持 项 目;优 势 ;不足
中 图分类 号 :T U 7 2 3 文 献标识 码 :A
在 城 镇 化 建 设 进 程 中 ,如 何 有 效 进 行综 述 。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来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项 目的 工 程 招 投 标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已 有 建 设 已成 为 值 得 关 注 的 问 题 。 从 近 年 1 0 0多 年 的实 践 ,其 招标 投标 法 律 体 系 来 反 腐 工 作 中所 暴 露 出 的 问题 可 以 知 已 经 相 当成 熟 ,市 场 比较 规 范 ,监 管 晓 , 因 造 价 控 制 缺 失 而 出 现 的 行 为 失 和 服 务 机 构 已 相 当 健 全 。 主 要 形 成 了 范 问 题 构 成 了诸 多 官 员 下 马 的 重 要 诱 以 美 国 、法 语 地 区 、英 联 邦 地 区 等 为 因 。 因 此 ,强 化 工 程 项 目建 设 初 期 的 代 表 的 基 本 招 标 投 标 模 式 。 评 标 方 法
行 、亚行 、联 合 国 以最 低评 标 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标 , 甚 至 最低 投标 价 中标 ,WT O 以最 优 报价
中标 。
我 国 的 现 代 招 标 投 标 始 于 上 世 纪 8 0 年 代 ,在 合 资 建 设 项 目和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中首 先 采用 了招 标 投标 。 加入 WT O ,全 球 经济 一 体化 的进 程加 快 ,我 招 投 标 工 作 则 变 得 异 常 关 键 。然 而 , 有两 类 : 国经 济 已逐渐 从 计 划经 济 向市场 经 济 。 随 着 最 低 投 标 价 中标 法 的 使 用 也 在 实 ( 1 ) 最 低价 格评 标法 :这种 方法 具 转 型 市 场 经济 的产 物—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践 中 暴 露 出 一 些 不 足 , 当然 该 方 法 的 有 节 省 投 资 、 防止 腐 败 、操作 简便 及 促 方 式 ,正在 深 入 我们 的经 济 生活 。招标 优 势 仍 然 十 分 明显 。 由此 ,本 课 题 组 进施 工企业 加 强 内部 管理 等优 点 。 投 标 的理论 研究 、 方法研 究及 实践 总结 , 将 尝 试 对 该 方 法 的 利 弊 进 行 分 析 ,并 给 出 相应 的应 对 措 施 。 ( 2)最 佳 价 值 评 标 法 :这 种 方 法 正 在 引起人 们 的普遍 关注 。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哪家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采购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国内,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常见的评标方法,本文将从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特点、优缺点、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人报价的金额为原始依据,通过对各项条件的评定和加权比重的设定,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使用的是综合得分法。

二、最低评标价法的特点1. 重视价格因素。

最低评标价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价格因素,以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作为原始依据,是一种以价格影响最大的评标方法。

2. 综合性。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考虑了价格和质量等多方面的因素,不仅仅是简单的比较报价金额大小,而是将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也纳入考量。

3. 公开、透明。

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有利于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因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缺点1. 优点(1)便于监督。

因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开透明性较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也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2)价格控制。

最低评标价法重视价格因素,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符合政府节约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的政策要求。

2. 缺点(1)忽视质量。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重要依据,有可能忽视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因素,导致采购方最终选择了价格较低但质量较差的产品或服务。

(2)过分竞争。

最低评标价法容易导致过度的价格竞争,企业为了降低价格采取恶性竞争手段,影响市场秩序。

四、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范围广泛的采购项目,尤其适用于价格因素占主导地位、质量、服务标准明确、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的采购项目,能够有效保证采购成本控制和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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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

但是《政府采购法》、《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

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低价中标的利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
1、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2、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3、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低价中标的弊
1、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

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

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

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

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2、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

在政府集中采购中,
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

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

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

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3、质量和服务相等难以界定,有实际操作困难。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

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

所以说要服务和质量大致相等,就只能定品牌、定生产厂家采购,定供应商采购了。

4、最低价中标容易激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采购方“出钱要好的,结果来了价低质量差点的,用不了三天就坏了。


供应商“最低价才能中标,那质量和服务,我们也只能是尽量了,但保证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


监督部门“只管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中的程序和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其他的事我们不好说。

”这样,一推让,二埋怨,交易中心就到了浪尖上了,无法躲闪,成了矛盾的焦点。

5、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

《政府采购法》明文
规定要保护民族工业,采购国内产品,这是对的,但又强调低价中标,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了。

因为国内企业目前在研发自主知识产品时,必然要花费很大的资本和精力,这样,短期成本就大,价格自然比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要略高一些,打价格战处于劣势。

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那么国内产品只有排斥在外了。

6、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政府采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是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控制高价中标的现象。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外,现在在基层大量采用的是“询价”、“竞争性谈判”,而这两种采购方式都规定“最低价中标”。

低价中标虽然控制了一些高价中标的现象,但也让采购各方产生了忽视价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识,甚至于引导政府集中采购走向另一个极端,背离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影响政府集中采购的健康发展。

解决问题的办法
分采购类别,区别对待,同时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后确定中标办法。

在接到采购办签署的采购申请后,针对采购种类进入实际采购,并及时和采购人商议。

如果是货物类采购,品牌明确,配置清楚,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如果是工程或服务类采购,因为不明了的事项较多,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

我们在实际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用最终报价,质量、服务等其他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来确定中标供应商。

效果良好,并且供应商和采购
人都能接受,反响很好。

通过实际操作,要真正搞好政府集中采购,不能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

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价格适中,使采供双方都有利可图,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节约财政性资金,又和谐采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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